訂立勞動合同的前提是什麼
勞動合同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從而確立勞動關係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訂立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些什麼,你知道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訂立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訂立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坦誠
訂立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都是一項嚴肅且重要的法律行為,這就需要雙方均應將與此相關的資訊向對方完整披露,以確保此行為建立在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基礎之上。這種資訊披露對於訂立勞動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是義務,相應地對於另一方就是權利即知情權。
實踐中,許多用人單位有意無意地沒有進行資訊披露或沒有進行充分的資訊披露,侵犯了勞動者的知情權;同樣,也有不少勞動者故意隱瞞甚至編造資訊以達到就業的目的,侵犯了用人單位的知情權。這兩種情況都使得雙方勞動關係的建立“先天不足”,自開始時即埋下隱患,不利於將來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因此,《勞動合同法》對此予以強調和明確。該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既然已經知道了單位應該要披露的資訊,那麼我們接著看看,勞動者在求職時又應該向用人單位披露哪些資訊呢?
關於求職者在參加面試或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向用人單位披露哪些個人資訊,法律只作了概括性規定,即《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就是說,在面試或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求職者對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具有告知義務,用人單位享有知情權。
“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資訊,這可能因職業性質和工作崗位不同而不盡一致,但主要是指與勞動者任職資格匹配的資訊。實踐中,求職者應當如實說明的個人資訊,也即用人單位知情權的範圍,一般包括:
求職者的年齡、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員構成;身體狀況,主要為是否患有不適宜從事求職崗位的疾病,是否患有傳染病等;學歷、職業資格、工作技能;工作經歷、是否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等。至於與招聘職位無直接關係的個人資訊,如婚姻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嗜好、是否單親家庭、與勞動能力無關的生理缺陷等,應屬於隱私權所保護的範圍,求職者沒有披露義務,用人單位也不能強求,否則就可能構成對勞動者的就業歧視。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知情權範圍內的資訊,應當如實告知,如果未如實披露,就可能構成重大誤解,甚至構成欺詐。一旦構成欺詐,勞動者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39條和第86條的規定,具體法律後果包括:
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對於無效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並非所有的隱瞞真相都構成欺詐。只有對那些與勞動合同相關的主要關鍵資訊如學歷證明、資格證明、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作虛假說明的,才構成欺詐。
而對於與勞動合同沒有直接關係的生理缺陷、婚姻狀況、家屬情況等,一般不宜認定為欺詐,因為這些資訊並非工作的實質性要件,並不會影響勞動者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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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
***一***平等自願原則
平等指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都有權選擇對方並就合同內容表達各自獨立的意志。自願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由表達各自意志,主張自己的權益和志願,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接受其意志。
凡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把自己的意願強加給對方,均不符合自願原則。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講,平等是自願的基礎和條件,自願是平等的表現,二者相輔相成、不可分割。平等自願原則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基礎和基本條件。
***二***協商一致原則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對勞動合同的內容、期限等條款進行充分協商,達到雙方對勞動權利、義務意思表示一致。只有協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三***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指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是勞動合同得以有效並受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幾項要求:
1.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當事人不得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意圖和違法行為,以達到不良企圖的目的。
2.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應是年滿16週歲、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雙方主體在簽約時,主體資格必須合法。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如有的勞動合同規定:“發生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曠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屬於內容違法而無效的條款。對此,用人單位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式必須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規對勞動合同簽訂程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並簽字蓋章外,還規定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進行鑑證,方能生效。
5.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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