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
自增加收費專案和提高收費標準,就制定了無線電管理收費的相關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加強無線電管理,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以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定使用無線電臺及研製、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裝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市、州、盟***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為無線電管理收費的合法機構。
第四條 無線電管理的收費種類為:註冊登記費、頻率佔用費和裝置檢測費。
設定使用各類無線電臺須繳納註冊登記費、頻率佔用費和裝置檢測費;
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裝置,須繳納註冊登記費和裝置檢測費;
研製無線電發射裝置,應繳納頻率佔用費。
第五條 註冊登記費在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時收取。
頻率佔用費按年度收取。不足三個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計算,超過三個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研製無線電發射裝置的頻率佔用費一次性收取。
裝置檢測費在對無線電裝置進行檢測時收取。由國家撥款的事業單位,如廣播電影電視部、新華社等,可免收裝置檢測費。
無線電管理的收費標準見附件一。
第六條 下列電臺免繳頻率佔用費:
***一***專用於戰備、防火、防汛、防震等搶險救災的電臺;
***二***廣播電視部門設定的實驗臺、對外廣播臺;
***三***業餘無線電臺。
第七條 警務安全、衛生急救、無償氣象服務以及黨政領導機關和公安、司法、新聞部門等因公益需要而設定使用且無經濟收入的電臺,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內減繳頻率佔用費。
對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及駐華代表機構設定使用的電臺徵收相關費用,擬本著對等互惠的原則,通過外交途徑辦理。
第八條 註冊登記費、頻率佔用費和裝置檢測費的收入納入財務管理,列入部門專戶,用於補充無線電管理事業經費的不足,年底決算多餘部分上繳財政。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將全省上一年度收取頻率佔用費總額的百分之五上激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用於補充無線電管理事業經費的不足。
第十條 企業繳納的無線電管理費用,直接列入成本,納入企業管理費開支;
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無線電管理費用,納入行政事業費開支。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每年第一季度應將上一年度的註冊登記費、頻率佔用費和裝置檢測費的收取、使用和結存情況向省財政部門作出年度報告,同時抄報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
第十二條 無線電管理收費憑證由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制定統一格式,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印製。
無線電管理收費憑證見附件二。
第十三條 應繳納無線電管理費用的單位和個人,須在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四條 在繳費問題上發生爭議時,繳費單位和個人必須先按收費部門的決定繳費,然後向上級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議或通過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國家物價局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