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為規範水電使用的管理,遵循“安全、計劃、節約、方便”的使用原則,制定了水電管理相關暫行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水電資源的科學管理,增強使用者的節約意識,本著“安全、節約、科學”的原則,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及海口市用水用電有關管理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水電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及實施細則的適用範圍為根據學校管理職能的劃分,由後勤處統一管理的學校水電和水電使用者。
第二章 水電管理機構職責範圍
第三條 水電管理機構職責:研究貫徹國家有關水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制定學校水電管理制度和工作規劃;核定水電使用者的用電性質;稽核水電收費價格。
第四條 後勤處是學校水電資源管理的行政職能部門,負責學校水電管理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1、保證學校範圍內水電的正常供應,負責供水管道、泵房、輸電線路、高低壓配電房的日常維護、巡查及值班等管理工作;2、受理各單位及個人用水用電申請,並對日常用水用電進行管理;3、負責供電供水的規劃和改造工作;4、完成水電全面計量管理工作及各項資料彙總分析;5、負責水電設施裝置的技術檔案資料管理;6、負責與地方各行業部門的業務聯絡。
第三章 水電資源的申請及受理
第五條 凡需要開戶用水用電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後勤處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後勤處派技術人員***水電工***進行現場勘察,在確保水電正常供應的前提下,經稽核批准後,方可接水接電。各單位可委託水電工負責施工,施工涉及的有關工程費用由申請單位解決。
第六條 凡需要申請接水接電的單位必須在提出申請的同時向後勤處提供規範的施工安裝圖紙等有關資料。後勤處應在使用者申請資料齊全後,五個工作日內給予批覆。
第七條 使用者如需變更用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暫停或停止用水用電,移動表位或遷址用水用電,均應事先向後勤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學校和使用者的水電設施管理使用許可權按以下規定劃分:以水電計量表計箱為界,計量表計箱前***含計量表計箱***的供水供電設施歸學校管理使用,計量表計具箱後歸使用者管理使用。
第九條 在任何管線上,各單位和使用者不得向學校外單位或個人轉接水、電,違者按竊水、竊電處罰。
第四章 水電工程管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包括施工單位***未經後勤處同意,不得在學校轄區內的管***線***上接水接電。
第十一條 使用者如需更換、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裝、改裝水電管線及裝置,必須按水電申請程式提出申請,經後勤處稽核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完畢後,由後勤處派出水電工進行驗收,申報手續不完整和水電安裝工程質量驗收達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電。
第十二條 凡新建、改建、裝修等工程竣工驗收時,由後勤處參與驗收,施工單位必須提供水、電竣工圖各二份,以備管理和維護。
第十三條 學校的供水工程及輸配電工程由學校後勤處組織規劃與實施,並確保工程的安全和質量。
第十四條 凡人為造成供水供電設施損壞造成經濟損失,甚至造成人員傷亡的,除對肇事者處以經濟賠償外,並視情節輕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為確保安全用水用電,加強水電計量管理,凡各類維修改造工程和建設工程,沒有後勤處水電審批驗收單,學校財務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水電計量及收費管理
***一***表計管理
第十六條 凡是屬於學校轄區範圍內的水電使用者均應在每一個受水點和受電點安裝水電計量表箱***包括校內教職工宿舍***,每一個水、電計量表作為一個計費單位,難以分裝水電計量表計的,經雙方協商可用其他辦法解決。
第十七條 計量表計箱及其附件的技術引數確定、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接線等均由水電工負責,使用者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所發生費用根據“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來確定。
第十八條 臨時用水用電的使用者需向後勤處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能准許,並應安裝計量表計,安裝費用由使用單位支付。對未安裝計量表計者,由後勤處按水管管徑計算流量***根據實際使用水壓***、用電裝置額定容量總和、水電使用時間、本辦法規定的水電計算單價收取水電費。
第十九條 使用者對水電計量表計應負責保管,使用者不能在表計前堆放影響抄表或計量準確性及安全的物品;如因使用者責任造成表計損壞,應由使用者賠償或負承擔更換表計費用;由於使用者原因需要移動表位的,工料費由使用者承擔。
***二***水電定價與收費管理
第二十條 水電價格由學校後勤處根據物價部門的有關檔案,並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
第二十一條 水電定價的確認及水電費計算。
水電費=水電計算用量×水電計算單價
1、水電計算用量的確定
水電計算用量=水電計量表計的抄見量
水電計量表計的抄見量=***本次水電抄見數-上次水電抄見數****倍率
2、水電計算單價的確定
水電計算單價=水電基本單價+附加單價
水電基本單價=自來水公司***或電力公司***的水***電***費用單價
第二十二條 對校內教職工使用者的水電費從教職工的月酬金中扣除,對校外使用者單位的水電費採用海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收款收據。使用者根據需要,在結算時向學校財務處領取。所收取的水電費全部納入學校財政專戶。
第二十三條 水電工應在規定的日期抄錄計量表讀數,如因使用者的原因未能如期抄錄時,可通知使用者待期補抄或按前次用水電量計收水電費,待下次抄表時一併結清。
第二十四條 後勤處負責在後勤網站或公告欄公佈各個使用者的水電費,使用者核實後勤處的水電費結算清單後,如有疑問須在15天內向後勤處提出意見,雙方核對水電資料,否則按使用者已確認。
第二十五條 校外使用者應按後勤處規定的期限內交清水電費,逾期不交者加收滯納金,滯納金從水電服務中心發放繳款通知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開始計收,每逾期一日加收水電費的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 後勤處應及時清理欠款,並對連續二個月不繳納水電費及滯納金的使用者通知水電工,水電工有權作停水停電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租用瓊臺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房產的單位和個人的水電費,後勤處直接向房產出租單位或個人收取水電費。所收取的水電費全部納入學校財政專戶。
***三***水電計量指標管理的分類
第二十八條 水電計量指標管理是後勤處實施節能降耗工作的一項重要管理手段。通過水電計量指標管理,可加強對學校各部門水電使用的內部管理,達到節支增效的管理目標。
第二十九條 水電計量指標管理的分類
1、由學校統一支付水電費的單位。根據學校管理職能劃分,由後勤處統一託收管理屬於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單位的用水用電。
2、實行定額管理的學生公寓:學生公寓按學生人數進行定額管理。根據海南省教育廳、海口市物價局等單位的聯合檔案精神,學生用電量定額為每人每月3度,用水量定額為每人每月4噸,定額部分由學校承擔,超額部分由學生自負,按海口市電力部門對居民用電所核定的收費標準加水電的附加單價收取。
3、實行按實收費的單位
1*** 根據學校管理職能劃分,由後勤處統一託收管理水電的各校辦產業、經營場所等;
2*** 學校教職工宿舍水電計算單價按海口市自來水公司及電力公司對居民用水用電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水電計算用量按表計抄見量確定,水電損耗量及附加單價產生的水電費用,由後勤處確認簽字後,由學校財務處支付;
第六章 電力空調及電熱裝置管理
第三十條 凡具有製冷制熱功能,用於調節空氣溫度、溼度的機組,均視為空調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負責人負有空調及電熱裝置管理使用的責任,嚴禁因私人目的在辦公室使用空調及電熱裝置。
第三十二條 空調使用應科學合理。天氣涼爽時不應使用空調,確需使用的***預報氣溫30°C時***,溫度應設定25°C以上;禁止使用熱空調。非工作時間不開空調,下班應關閉空調等設施。
第三十三條 嚴格控制使用空調及電熱裝置。確係生產及辦公需要的電力空調器及電熱裝置,必須到後勤處辦理審批手續,並報校領導審批同意。包括裝置型號、容量、裝置地點,電力線路由後勤處派電工現場勘察,符合條件的方可安裝。
第七章 水電執行管理及設施維護
第三十四條 後勤處應加強學校的水電正常供應。制訂學校內泵房、供配電間、水電管線、公共場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強校內內泵房、蓄水池及附屬設施的日常保養;加強高、低壓配電室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三十五條 後勤處按有關行業規定做好水泵工、電工的上崗培訓;組織學習省、市行業部門制定的安全規程、執行管理規程。按實際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有效落實。
第八章 節能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加強節能管理,加強節能宣傳教育,開展水電裝置的節能改造,使用節能產品。
第三十七條 杜絕“長明燈”“長轉扇”。各辦公室人員、各教學場所管理人員應認真負責,做到人走燈滅,電風扇及其它電器在不使用的時候都要關掉電源,長期不用應斷開電源,減少待機狀態的耗能。
第三十八條 無特殊需要不開各種裝飾燈和庭院燈;路燈定時要根據當天天氣預報及時作出相應調整,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晚上22:00後必須關閉一半。
第三十九條 禁止用自來水降溫或隨意開啟消防龍頭。校園綠化需要用水澆灌時應注意節約用水。
第四十條 各單位應管理好屬於本單位的水電設施,發現跑、冒、滴、漏應及時報修;發現私拉亂接電線及竊水竊電等行為應及時舉報。
第四十一條 加強科學管理和宣傳教育。各單位要切實發揮管理作用,加強對師生員工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管理,並採用制度約束等手段治理浪費現象。同時,建立嚴格的監督檢查制度,對節約水電措施不力、浪費現象嚴重的部門和單位予以曝光,通報批評。
第九章 違章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 嚴禁竊水竊電行為。竊水竊電行為包括:
1.在供水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水用電;
2.繞水錶電錶接水接電;
3.偽造、拆換或啟動表計封印用水用電:
4.故意損壞計量裝置;
5.故意使電錶、水錶計量不準或者失效;
6. 將水龍頭開啟很小以至水錶無法計量的;
7. 未經許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開啟公共消防用水;
8. 採用其他方法竊水竊電的。
第四十二條 對查獲的竊水竊電者,應予制止並可當場中止供水或供電。竊水竊電者應按所竊水電量補交水電費,並承擔補交水電費三倍的違章使用水電費。拒絕承擔竊水竊電責任的,竊水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學校應提請海口市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所竊水電量按下列方法確定:
1.在供水、供電設施上擅自接水、接電的,所竊用電量按私接電器裝置額定總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下同***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所竊水量按私接水管管徑***根據泵房執行壓力***確定小時水量乘以使用時間計算確定***小時用水量按表查計***。
2.以其他方式竊水、竊電的。所竊水量按相應口徑水錶單位時間最大流量乘以實際竊用時間計算確定;所竊電量按表計標定電流值***對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裝電器裝置的額總容量乘以實際竊用的時間計算確定。如竊水、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其竊用時間至少以180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經營性使用者按12小時計算;非經營性使用者按8小時計算,竊水時間按12小時計算。
第四十四條 因違章用水用電或竊用水、電造成水電設施損壞的,責任者必須承擔水電設施的修復費用或進行賠償。因違章用水用電導致他人財產、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權要求違章者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第四十五條 後勤處對檢舉、查獲竊水、竊電或違約用水用電的有關人員應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水電收費單價,如遇政策價格調整,由學校後勤處作相應調整。
第四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由瓊臺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後勤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自頒佈之日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