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細則
的具體實施內容是怎樣的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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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2000年7月2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大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受各級人民政府委託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細則。財政、勞動保障、人事、工商、稅務、計劃、統計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三條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傷殘軍人證,具有湛江市城鎮常住戶口,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本人有就業要求、生活能自理並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為本實施細則分散按比例安排就業的物件。
第四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城鎮有就業要求的殘疾人進行勞動能力評估、求職登記、就業諮詢、職業技術培訓和就業介紹,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和個體經營。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等形式的生產勞動,為農村殘疾人提供技能培訓服務。
第五條湛江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外地駐湛企業、港澳臺同胞和華僑投資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下同***、事業單位***包括經費差額補貼和自收自支的單位***和城鄉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須按不低於本單位上一年度的在崗職工平均人數***含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0.5人不足1人的按1人計算,不足0.5人的可免以接收,但需按實際缺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或一級肢體殘疾人就業可按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
第六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其中駐赤坎區、霞山區、麻章區、坡頭區、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海島經濟開發試驗區的中央、省屬單位和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屬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駐各縣***市***的中央、省屬用人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委託所在縣***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
第七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用人單位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崗職工人數及殘疾職工花名冊。不及時報送在職職工人數的單位,由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根據人事、勞動保障、統計等部門提供的數字計算其應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對各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稽核、確定。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由殘疾人聯合會出具證明,可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由殘疾人聯合會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三***用人單位在收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後,應在1個月內繳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逾期不交或不足額繳交的,每天按其應繳金額5‰計收滯納金,滯納金併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八條根據本市實際,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辦法:
***一***各級行政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辦法,每年5月31日前,由各級殘聯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發出繳款通知書,各單位收到通知書後,即在20日內將應繳款額直接匯入各級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中心,逾期不繳或經多次追繳仍拖欠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從該單位年度經費撥款中扣繳。
***二***企業、城鄉經濟組織和其他自收自支單位和單位經費非財政全額補助的事業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必須按實際缺額比例計算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取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的80%交納。
第九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原則上不能減免。用人單位確因經費困難,企業因政策性虧損等原因,需要緩繳、減繳或者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殘疾人聯合會和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於收到用人單位緩繳、減繳或免繳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查,作出批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一條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由殘疾人聯合會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十二條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推薦,也可以自行社會招收,本單位職工的殘疾親屬,可優先安排招用。
第十三條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與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根據其殘疾程度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並應加強對殘疾職工的職業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在招用、聘用、轉正定級、晉升、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和社會保險等方面與其他職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四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範圍: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費用補貼;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或個體經營;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經費支出和直接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按上述規定的用途使用,由各級殘疾人聯合會編列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審批,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五條單位虛報錄用安置殘疾職工情況或拒不繳納就業保障金的,由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改正,補交應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
第十六條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執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和維護殘疾職工勞動權益的有關情況納入勞動年審範圍,進行勞動監察,加強監督。
用人單位在進行勞動年審時,憑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提供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繳納就業保障金情況的書面證明辦理年審。
對未達到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而又未繳納殘疾人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責令其改正後方可予以年審。
第十七條對無正當理由逾期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殘疾人聯合會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湛江人民政府頒佈的《湛江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辦理的資料
***一***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1、持單位蓋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
2、《北京市在職殘疾人員登記表》***可以從殘聯和地稅網上下載或從地稅所、各街道、鄉***鎮***殘聯領取***;
3、殘疾人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影印件;
5、殘疾人職工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工資表;
6、殘疾人職工與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
7、單位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原件;
8、單位職工總數統計證明。
***二***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1、持單位蓋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
2、單位職工總數統計證明。
繳費單位繳納殘保金,統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製的《一般繳款書》。該繳款書可在地稅機關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領取。
《一般繳款書》中的預算科目按照每年財政部有關檔案的規定執行。2007年預算科目編碼為“103014200”,名稱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