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技術管理規定
《陝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已經2008年3月28日廳務會修訂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則
1.1 為了科學編制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實現城市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以及與城市規劃相關的法規、標準、規範,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凡在市、鎮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規劃、建設工程設計和規劃管理的相關活動,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建設用地
2.1 建築基地面積大於10000平方米的成片開發地區,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實施;未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規劃部門不予審批。
2.2 建築基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層居住建築:新城區為500平方米,舊城區為400平方米;
***二***多層居住建築、多層公共建築:新城區為1000平方米,舊城區為800平方米;
***三***高層居住建築:新城區為2000平方米,舊城區為1500平方米;
***四***高層公共建築:新城區為3000平方米,舊城區為2000平方米。
建築基地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滿足城市規劃要求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予核准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二***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2.3 各類建設用地的可相容性應符合表2.3規定。***略***
1、● 允許設定***無限制條件***;○ 可以設定***有限制條件***;╳為不允許設定
2、商住樓為地上1層或1-2層為商業服務用房、其它部分為住宅的樓房建築
2.4 凡須改變綠地、道路廣場、體育、市政、工業、倉儲等規劃用地性質、超出表2.3《建設用地可相容性表》規定範圍的,應先提出調整規劃,按規劃調整的有關規定程式和許可權批准後執行。
2.5 城市各類建築的建築密度、容積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滿足日照間距、綠地率停車位等的要求,經審批後可以突破容積率控制指標。
表2.5 各類建築密度、容積率上限指標
建設型別 建築密度***%*** 容積率
新區 舊區 新區 舊區
Ⅰ類氣候區 Ⅱ類氣候區 Ⅲ類氣候區 Ⅰ類氣候區 Ⅱ類氣候區 Ⅲ類氣候區 Ⅰ類氣候區 Ⅱ類氣候區 Ⅲ類氣候區 Ⅰ類氣候區 Ⅱ類氣候區 Ⅲ類氣候區
住宅建築 低層 31 33 35 33 35 40 0.9 1.0 1.1 1.0 1.1 1.2
多層 24 26 28 26 28 30 1.5 1.6 1.7 1.6 1.7 1.8
中高層 23 24 25 24 25 28 1.8 1.9 2.0 1.9 2.0 2.2
高層 20 20 20 20 20 20 3.5 3.5 3.5 3.5 3.5 3.5
辦公建築類 多層 40 50 2.5 3.0
高層 35 40 5.0 6.0
商業建築類 多層 50 60 3.5 4.0
高層 50 55 5.5 6.5
工業建築類 低層 45 50 1.0 1.2
多層 40 45 2.0 2.5
Ⅰ類氣候區:榆林市北部;
Ⅱ類氣候區:西安、寶雞、咸陽、銅川、渭南、楊凌、延安、榆林市南部;
Ⅲ類氣候區:漢中、安康、商洛。
注:綜合類建築按不同性質建築面積比例折算。
第三章 建築間距
3.1 各類建築物的建築間距除應當滿足消防、交通、衛生、環保、抗震、工程管線、建築保護和城市空間景觀等方面的要求外,還應同時符合本規定的要求。新建建築對要拆除建築產生採光影響的,應當先拆除後建設。
3.2 低層、多層正南北向條式建築的日照間距係數低限值按表3.2執行。
表3.2 建築日照間距係數表
地市 緯度***a1*** 大寒日太陽直射點緯度***a2*** 大寒日日照間距係數
日照2小時 日照3小時
西安 34°16′ 20°16′ 1.35 1.40
寶雞 34°23′ 20°16′ 1.36 1.41
咸陽 34°21′ 20°16′ 1.36 1.41
銅川 35°03′ 20°16′ 1.40 1.45
渭南 34°31′ 20°16′ 1.36 1.42
漢中 33°03′ 20°16′ 1.28 1.34
安康 32°42′ 20°16′ 1.28 1.33
商洛 33°56′ 20°16′ 1.33 1.38
延安 36°36′ 20°16′ 1.47 1.53
榆林 38°17′ 20°16′ 1.58 1.64
楊凌 34°16′ 20°16′ 1.35 1.40
注:①大城市採用大寒日日照2小時標準,中小城市採用大寒日日照3小時標準。
3.3 低層、多層正南北向條式民用建築的建築間距,按下列公式計算***對於山區城市可採用日照分析計算確定***:
建築間距:L=i×***H-h***
L=建築間距
i=日照係數
H=遮擋建築遮陽點與被遮擋建築地坪的相對高度
h=被遮擋建築底層窗臺面高度,一般取0.9米。
3.4 高層民用建築的建築間距,採用日照分析軟體進行日照分析計算,保證被遮擋建築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時間可累計計算,但不得超過兩個連續時間段。
3.5 不同方位建築的日照間距折減係數可按表3.5換算。
表 3.5 不同方位日照間距折減換算表
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減值 1.00 L1 0.90 L1 0.80 L1 0.90 L1 0.95 L1
注:① 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
② L1為當地正南向建築的標準日照間距***m***。
③ 本表僅適用於無其他日照遮擋的平行佈置條式建築之間。
3.6 建築非平行佈置時,當相互夾角小於等於60o,其最窄處建築間距按平行佈置的建築間距控制;當相互夾角大於60o時,其最窄處建築間距按垂直佈置的建築間距控制。方位角計算以被遮擋建築方位為基準。
3.7 建築山牆非平行佈置時,以其最窄處控制山牆間距。沿街相鄰建築之間,其兩側山牆均無門、窗、陽臺時,在滿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牆間距可酌情減少或毗鄰建造。
3.8 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3.8的規定。
表3.8 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米***
高層***遮擋*** 多層***遮擋*** 低層***遮擋***
平行佈置 垂直佈置 山牆 平行佈置 垂直佈置 山牆 平行
佈置 垂直
佈置 山牆
兩側 單側或無 兩側 單側或無 兩側 單側或無
高層
***被遮擋*** 30 25 13 - 18 15 13 - 18 15 13 -
多層
***被遮擋*** 30 20 13 - 12 10 8 - 12 - 6 -
低層
***被遮擋*** 30 20 13 - 12 10 8 - 6 - - -
注:①“遮擋”是指平行或垂直佈置時,該住宅建築為遮擋建築,“被遮擋” 是指平行或垂直佈置時,該住宅建築為被遮擋建築。
②“平行佈置”包括南北向和東西向平行佈置;“垂直佈置”包括南北向和東西向垂直佈置。
③“兩側”是指相對兩側山牆均有窗戶、陽臺或開門;“單側或無”是指相對山牆一側無或兩側都無窗戶、陽臺或開門。
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牆之間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時,山牆間距不得小於6米。
3.9 非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3.9的規定。
表 3.9 非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米***
高層 多層 低層
平行佈置 垂直佈置 山牆 平行佈置 垂直佈置 山牆 平行
佈置 垂直
佈置 山牆
兩側 單側或無 兩側 單側或無 兩側 單側或無
高層 20 15 13 - 13 13 9 - 9 9 9 -
多層 13 13 9 - 12 9 6 - 6 6 6 -
低層 9 9 9 - 6 6 6 - 6 6 6 -
注:① 裙房高度小於10米***含10米***時,按低層間距控制;高度超過10米、小於24米***含24米***時,按多層間距控制;高度超過24米時,按高層間距控制。
② 以其他形式佈置的非住宅建築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3.10 住宅建築與非住宅之間的最小間距,當非住宅建築位於住宅建築南側或東西側的,其最小間距按表3.8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控制,當非住宅建築位於住宅建築北側的,其最小間距按表3.9非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控制。
3.11 有爭議的不易確定的建築間距以綜合日照分析結果為準。
3.12 醫院的病房樓、休***療***養建築、中、小學的教學樓、老年公寓、幼兒園、託兒所等特殊建築的日照間距,大、中、小城市均應滿足冬至日3小時日照。
第四章 建築退讓
4.1 建築物退讓建築基地邊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但離界距離小於消防間距時,應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建築基地邊界另一側有建築物的,還應符合建築間距的相關規定,另一側是城市道路、河道、綠地的,還應滿足退讓城市道路紅線、藍線、綠線等規定的要求。
***一***居住建築***含文教衛生建築***的主要朝向南退用地界線不得小於12米。
***二***其他情況下各類建築的離界距離,按表4.1規定的建築物高度的倍數控制,但不得小於最小距離。
表4.1 建築物退讓建築基地邊界距離
居住建築***含文教衛生建築*** 非居住建築
建築物高度的倍數 最小距離***米*** 建築物高度的倍數 最小距離***米***
主要朝向 低層 - 3 - 3
多層 ≥1.35H/2 8 - 6
中高層 1.35H-12 12 0.15 9
高層 0.25 12
次要朝向 低層 - 3 - 3
多層 - 4.5 - 4.5
高層 0.125 6.5 - 6.5
注:H指南側建築的高度。主要朝向為非南北向時,折減係數參見表3.5
4.2 地下建築物退讓建築基地邊界的距離,不小於地下建築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於3米。
4.3 建築物退讓道路紅線最小後退距離按表4.3控制。
表4.3 建築物後退城市道路規劃紅線最小距離***米***
道路寬度 建築高度
小於24米 24-50米 大於50米
40米以上 5 10 15
30米以上——40米 4 8 15
20米以上——30米 3 6 15
20米及以下 0 5 15
注:高低層組合的建築後退距離按建築不同高度分別控制。
4.4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築物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得小於表4.3規定數值***由道路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的連線點算起***,並應同時滿足交叉口行車三角視距控制要求。
4.5 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大型建築,如影劇院、展覽館、大型商場、體育館、遊樂場、車站等,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出***方向,後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於15米,並滿足停車、回車、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4.6 建築物的圍牆、基礎、臺階、陽臺和附屬設施,不得逾越道路規劃紅線。在規定的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內,不得設定零星建築物。
4.7 沿公路的建築物,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路段兩側,按後退城市道路紅線要求執行;在其餘路段兩側,其後退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其它道路不少於5米。
4.8 鐵路、高速公路沿線的建築物後退鐵路、高速公路的距離應符合表4.8的要求,其距離是指建築物與離建築物最近的道路邊沿的距離。
表4.8 鐵路、高速公路沿線建築物後退鐵路最小距離***米***
等 級 建築物後退距離***米***
鐵路幹線、高速公路 30
鐵路支線、專用線 15
城市地鐵線***地面部分*** 30
4.9 建築物退讓規劃綠線的規定。建築物臨界處是公共綠地的,各類建築的最小退離距離按表4.9控制。
表4.9 建築退讓公共綠地最小距離
建築高度 退讓距離***米***
小於24米 5
24-50米 8
大於50米 10
4.10 建築物退讓規劃藍線的規定。沿河道規劃藍線兩側新建建築物,其後退河道規劃藍線最小距離不得小於10米。
4.11 建築物退讓規劃紫線的規定。建築物退讓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紫線的距離,在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具體確定。退讓其他城市規劃紫線的距離,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具體確定。退讓歷史文化街區外的歷史建築規劃紫線的距離,由歷史建築保護規劃具體確定。
4.12 建築物退讓規劃黃線的距離,按照城市各項基礎設施相關規定進行確定。工程管線與建***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淨距應符合表4.12的規定。
表4.12 工程管線與建***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淨距
地下管線名稱 水平距離***米*** 架空管線 水平距離***米***
給水管 d≤200mm 1.0 電力 10kV邊導線 2.0
d>200mm 3.0 35kV邊導線 3.0
汙水、雨水排水管 2.5 110kV邊導線 4.0
燃氣管 低壓 0.7 電信杆線 2.0
中壓 B 1.5 熱力管線 1.0
A 2.0
高壓 B 4.0 架空管線 垂直距離
A 6.0 電力管線 10kV及以下 3.0
熱力管 直埋 2.5 35kV--110 kV 4.0
地溝 0.5 220 kV及以上高壓線走廊內
不得建設任何建築物
電力電纜 0.5
電信電纜 直埋 1.0 電信線 1.5
管道 1.5 熱力管線 0.6
4.13 各類建築基地出***位置距離城市主幹道交叉口不宜小於80米,距離次幹道交叉口不宜小於50米,距橋隧坡道的起止線的距離,不宜小於30米。基地位於兩條以上道路交叉口,出***應設定在級別較低的道路上。
4.14 建築物沿街部分長度超過150米或總長度超過220米時,應設定淨高與淨寬均不小於4米的消防車道。
第五章 公共服務設施和停車場
5.1 在城市居住區應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配建醫院、中小學校、幼兒園、公共廁所等公共服務設施。
5.2 中學服務半徑不宜大於1000m,小學服務半徑不宜大於500m。在中小學、幼兒園周邊50m半徑範圍內,不得安排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產生噪聲汙染的建設專案。在正門兩側各30m範圍內,不得設定垃圾中轉站、機動車停車場、集貿市場。
5.3 新建、改擴建醫院,其周邊應當設定一定防護帶,並且應當符合環保、衛生等要求。
5.4 在主要繁華街道公共廁所之間的距離宜為300~500m,在流動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於300m,在一般街道公廁之間的距離約750~1000m為宜;居民區的公共廁所服務範圍:未改造的老居民區為100~150m,新建居民區為300~500m***宜建在本區商業網點附近***。
5.5 城市道路、居住區、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嚴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JGJ50-2001***同步進行。
5.6 各類新建建築均應配建相應的停車場***庫***,高層建築應設定地下停車庫,停車場***庫***的停車位***以小汽車計算***最低控制指標應符合表5.6的規定。其出***不得面向城市主幹道。
表5.6 各類建築停車位最低控制指標
專案 指標單位 機動車 自行車 備註
住宅 一類 車位/100m2 1.0 0.5 高階住宅、別墅,以低層為主。
二類 車位/100m2 0.8 2.0 普通住宅,以多、高層住宅為主。
辦公 一類 車位/100m2 0.7 3 省市級行政機關、金融
二類 車位/100m2 0.5 2 其他機構
旅館 一類 車位/100m2 0.8 - 高階、星級賓館
二類 車位/100m2 0.4 - 一般賓館、招待所
飲食店 車位/100m2 1.7 3.6
商業場所 車位/100m2 1.0 8.0
體育館 一類 車位/百座 4.0 20.00 體育館:一類≥4000座;二類<4000座
體育場:一類≥15000座;二類<15000座
體育場停車位指標可適當減少。
二類 車位/百座 2.0 20.00
影劇院 一類 車位/百座 5.0 15 省市級影劇院
二類 車位/百座 3.0 15 其他影劇院
展覽館 車位/100m2 1.0 1.5
醫院 車位/100m2 0.5 1.5
遊覽場所 一類 市區 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12.0 60.0 古典園林、風景名勝
郊區 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15.0 -
二類 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10.0 40.0 一般性城市公園
火車站 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2.5 4.0
飛機場 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10.0 -
注:遊覽場所面積指遊覽面積,其它面積指建築面積。
5.7 擴建建築,其擴建部分按表5.6要求配建停車位。原建築配建不足的,應在擴建的同時補建不足的停車位。
5.8 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大型公共建築工程設計沒有停車場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5.9 建築配建停車位居住區內地面停車率不宜超過的10%;停車場、庫的服務半徑不宜大於150米。
5.10 各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統籌考慮各類建築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位的最低控制指標,但小汽車的最低控制指標不得低於表5.6的規定。
第六章 城市綠地和景觀
6.1 各類建築基地內的綠地面積佔基地總面積的比例***以下稱綠地率***應當符合《陝西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規定的指標。
6.2 計算綠地率的綠地面積,包括建築基地內的集中綠地面積和房前屋後、街坊道路兩側以及規定的建築間距內的零星綠地面積。
6.3 建築基地內必須建設一定比例的集中綠地,集中綠地的面積,在居住用地中應不少於用地總面積的10%。
*** 居住區綠地率不小於30%。工業、商業、金融、倉儲、交通樞紐、市政公用設施等單位,綠地率不小於20%。對環境有大氣、噪音汙染的廠礦單位,綠地率不小於30%。機關團體、文化娛樂、體育、醫療衛生、教育、科研設計、部隊等單位,綠地率不小於35%。
6.5 道路綠地率應符合表4.5規定:
表4.5 道路綠地率控制指標
道 路 綠地率
園林景觀路 不小於40%
紅線寬度大於50m 不小於30%
紅線寬度在40—50m 不小於25%
紅線寬度小於40m 不小於20%
6.6 種植喬木的分車綠頻寬度不得小於1.5m;主幹路上的分車綠頻寬度不宜小於2.5m;行道樹綠頻寬度不得小於1.5m。中心島綠地應保持各路口之間的行車視線通透。
6.7 公共活動廣場周邊宜種植高大喬木。集中成片綠地不應小於廣場總面積的25%。車站、碼頭、機場的集散廣場,集中成片綠地不應小於廣場總面積的10%。
6.8 沿街原則不設定實體圍牆。確需砌築的實體圍牆,形式要美化,與周圍景觀協調,高度不宜超過2.2米。
6.9 封閉陽臺,空調室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鐵柵等戶外設施的安裝,宜以樓幢為單位統一進行,不得影響城市景觀。
6.10 沿街建築立面裝修不應增設突出建築紅線的立柱、臺階等。雨蓬、招牌、燈飾等可外挑,但外挑部分不得挑出後退道路紅線距離總寬度的1/4,且其離室外地面的淨空高度不得小於3米,一層空調室外機安裝淨空高度不得小於2米
6.11 設定廣告、招牌、指示牌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並應符合建築物交通、消防、通風、採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間造型應與環境相宜。
6.12 在道路交叉口和綠化隔離帶內不應設定影響交通視線的燈箱、廣告、招牌、指示牌。風景遊覽區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域內設定廣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應與所處的環境相協調。城市紀念性建築、教育文化設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不應設定商業性廣告。住宅建築上不得設定廣告牌等設施。
第七章 空域保護和地下空間利用
7.1 在有淨空高度和訊號通道限制的飛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等特殊設施周圍和通道、景觀視廊上,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的高度應當符合有關淨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觀視廊的規定。
7.2 在歷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護單位和保護建築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其高度應當按照文物保護和歷史街區保護的有關規定執行。
7.3 在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築,其控制高度***H***不宜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加建築後退距離***S***之和的1.5倍。H≤1.5***W+S***。
7.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新建建築應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可與人防工程相結合,並應符合其相關規定。
7.5 地下通道的設計應與地上、地下建築物密切配合,出***應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積不小於50平方米。
第八章 附 則
8.1 市、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8.2 城鄉個人修建自住的低層獨立或半獨立式住房由市、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規定。
8.3 城市新區、舊區劃分由各城市在規劃中具體確定。
8.4 本規定由陝西省建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