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城市技術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城市規劃技術的管理,麗水市人民政府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麗水城市技術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麗水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保障城市建設的有序協調發展,加快推進城市化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麗水市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和在麗水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麗水市城市規劃區,是指麗水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三條 麗水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麗水市城市規劃工作。

  市發展計劃、國土、公安、交通、林業、水利、環保、旅遊、電力、電信、文體廣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規劃工作。

  第四條 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應當正確處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與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關係,突出生態城市特色,營造舒適的人居環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五條 編制麗水市城市規劃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總體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六條 麗水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會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麗水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蓮都區行政區域範圍內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區人民代表大會或其會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麗水市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每隔5年續編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會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麗水市城市規劃區內單獨編制的城市專業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進行編制,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麗水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批准後的3年內完成編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批准後的1年內完成編制。以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依據。近期建設地段,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指導下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麗水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麗水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在城市總體規劃中未作具體規劃的,應當按城市建設和發展的規劃控制要求進行規劃、建設。村莊建設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建設需要,對城市詳細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進行區域性調整,報市人民政府備案,涉及到建設用地主要指標和整體佈局重大變更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專案的選址和佈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建設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審批時,應當附有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選址意見書。不需要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專案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前,應當徵求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專案的選址意見。

  規劃選址意見書應提出規劃設計條件、附圖和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按以下程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專案的有關檔案,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定點申請;

  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專案的性質、規模等,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徵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核定建設專案用地的性質、位置、規模和界限;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交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設計要求編制的建設用地總平面佈置圖,經稽核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1年內未申請審批建設用地,而又未申請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擬出讓的地塊在出讓前,應當具有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設計要求及附圖。

  通過出讓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再轉讓時,受讓方應當遵守原出讓合同附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設計要求,並由受讓方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受讓方如需改變原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設計要求,應當先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麗水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有關城市規劃的技術標準,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建設用地適建範圍、建築密度、建築間距、容積率、建築高度等技術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在城市規劃管理中應當嚴格執行前述技術規定。

  穿越規劃城區的公路留地寬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城市總體規劃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有一定規模的公共設施、公園和居住區,應同時配建停車場庫和公廁及垃圾處理等公用配套設施,並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不得另行搭建。停車場庫和公用配套設施的規模,應按城市規劃和有關規定設定。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確定保留或預留的市政、公用事業設施用地,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規模和界限。

  第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個人新建住房,應創造條件,逐步實行公寓式建設。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的範圍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交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設計要求編制的設計方案,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進行初步設計和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

  二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有關批准檔案和建設工程施工圖,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

  三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交的建設工程施工圖進行稽核,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並已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 個人聯建住宅,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設計要求設計的施工圖,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稽核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並已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因故在6個月內不能動工的,應在期滿1個月前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自行失效。

  屬特殊搶險工程的,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明理由後可先動工,並及時補辦各項手續。

  第二十二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重要地段和居住小區等建築設計,應按有關規定實行建設方案設計競選或建築設計招投標,並邀請專家對建築藝術與環境協調及功能進行專門論證和評審。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建築、道路廣場等設施,應按規定進行無障礙設計。

  建設規模較小的建設專案應按規劃組合拼盤建設。新建建築和外立面裝修設計應符合建築景觀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城市舊區改造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佈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控制分散、零星建設。

  原平屋頂建築,可在不升高簷口高度不包括女兒牆高度的前提下申請加蓋坡屋頂。

  經危房鑑定部門鑑定確認為危房的,可按照城市規劃和有關管理規定,依法申請辦理危險房屋規劃管理手續。

  第二十五條 建築間距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日照、通風、綠化、視線等要求。居住建築的日照間距比,建築佈局為正南北朝向時,在新建設區的建築間距與南面的建築物高度的比值不小於1:1.2;在舊城區的建築間距與南面的建築物高度的比值不小於1:1.0。其他朝向可按規定換算。高層建築、沿街建築以及其他公共建築的日照間距、山牆間距,按城市規劃和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重要地段單獨新建城市雕塑,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並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造型藝術與環境協調等方面進行專題評審,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二十七條 道路工程在委託設計時,必須同時委託編制建設路段所有工程管線的管線綜合圖。管線綜合和各種工程管線初步設計,應與道路工程初步設計同時會審。各種工程管線應埋地敷設並按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管位、標高進行施工。電力管線工程在同一路段應同溝埋設管道敷設。電信、廣電、移動和聯通通訊等管線工程,在同一路段必須組合同溝合建敷設管道。

  各種管線的綜合圖,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一建立檔案。

  第二十八條 在已建成的道路、橋樑上新建、改建工程管線,應當徵得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門同意,按規定程式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在施工階段以及竣工驗收時,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查。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單位或個人違反城市規劃管理,影響城市規劃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除按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外,被處罰款的單位或個人,在接到罰款決定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拒絕、阻礙城市規劃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侮辱、毆打城市規劃管理人員的,依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城市規劃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在編制麗水市城市總體規劃階段組織編制的麗水市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縣人民政府駐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式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有關審批程式與今後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一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