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技術管理規定

  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是廣大鐵路職工長期生產實踐的總結,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製造及其驗收交接

  第1條 鐵路的基本建設、裝置製造,應在國家統一計劃下,綜合配套,保證質量,積極採用保證行車安全的技術裝置,不斷提高運輸能力,以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各種技術裝置要盡力採用先進技術,並加速實現標準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要從我國的具體條件出發,逐步實現鐵路現代化。

  第2條 鐵路基本建設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進行。基本建設專案的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的技術標準。

  設計工作必須根據已批准的設計***計劃***任務書進行,並須充分吸取施工、維修和使用部門的意見。

  設計檔案須經有關部門鑑定,並按規定的審批程式批准。

  第3條 工程施工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和概算的要求進行,並應採用科學的施工組織和先進的施工方法,確保工程質量。

  在營業線上施工時,必須保證行車安全,力爭減少對運輸的影響。

  第4條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後的質量,應按規定進行驗收。在確認工程符合技術標準、設計檔案、概算要求,並檢查竣工檔案和技術裝置使用說明書等資料齊全後,方可交接。

  如運輸生產急需時,可按上述原則分段驗收交接。

  第5條 鐵路基本建設專案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6條 機車、車輛等裝置、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須按照國家和鐵道部批准的型別及技術要求製造。新產品須按鐵道部的規定,由指定單位進行設計、試製、試驗***試用***和鑑定,經批准後,方可投入批量生產。變更設計***包括運營中的裝置***時,應徵求使用和維修部門的意見,並按規定審批程式報鐵道部批准。

  機車、車輛等裝置、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後,製造部門應經常徵求使用和維修部門的意見,不斷改進產品,提高質量。

  第7條 一切產品都必須有嚴格的檢驗制度。機車、車輛等重要產品,須經鐵道部指派的驗收人員驗收合格後,方準交付使用。

  產品出廠時,須附有合格證、技術資料和使用說明書。

  第8條 對新裝置***包括改造後的裝置***在開始使用前須有細則、操作規定、竣工圖紙等技術檔案和保證安全生產的辦法,並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經過技術測驗合格後,方可開始使用。

  第9條 鐵路機車、車輛、線路、橋隧、通訊、訊號、給水、供電等技術裝置,均須有完整和正確反映其技術狀態的檔案及《技術履歷簿》等有關資料。

  上述技術資料由有關部門或單位妥善保管,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記載修訂。

  第10條 機車、車輛等技術裝置須有鐵道部統一規定的標記。

  隱蔽的建築物及裝置須在地面上設有標誌。

  第11條 機車、車輛等主要裝置的調撥、封存、部備、報廢及改變結構等,均須經鐵道部批准。

  第12條 對現有不符合本規程規定標準的技術裝置,應有計劃地逐步改造或更換。

  限 界

  第13條 一切建築物、裝置,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侵入鐵路的建築接近限界。與機車、車輛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裝置,在使用中不得超過規定的侵入範圍。

  在設計建築物或裝置時,距鋼軌頂面的尺寸應附加鋼軌頂面標高可能的變動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換重軌等***。

  靠近鐵路線路修建各種建築物及電線路時,應經鐵路局批准。

  機車、車輛無論空重狀態,均不得超出機車車輛限界。

  第14條 區間及站內兩相鄰線路中心線間的標準距離規定如下:

  1、直線部分***表1略***。

  站內正線須保證能通行超限貨物列車。此外,在編組站、區段站及區段內選定的三至五個中間站***包括給水站***上,單線鐵路應另有一條線路,雙線鐵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條線路,須能通行超限貨物列車。

  現有站內線間距離不符規定的,應逐步改造。在未改造前,如需線上間裝設高柱訊號機時,其限界准許在正線、到發線上為2100毫米。

  2.曲線部分

  區間及站內線路曲線部分中心線間的水平距離,線路中心線至建築接近限界的水平距離,均按曲線半徑大小,根據本規程規定的曲線上建築接近限界加寬公式計算確定。

  養護維修及檢查

  第15條 技術裝置的養護維修工作,應積極實現機械化、自動化,嚴格責任制和檢驗制,堅持以預防為主、檢修與保養並重、預防與整治相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檢修週期,組織定期檢查,加強日常維修,提高質量,發揮裝置能力,延長使用年限。

  第16條 鐵路技術裝置應經常保持完整良好狀態。根據裝置變化規律、季節特點,正確安排裝置大修、定期檢修和計劃維修。檢修單位應保證檢修質量符合規定的標準和使用期限,並經檢驗合格後,方準交付運用。

  第17條 為滿足檢修需要,應建立檢修基地,設定檢修、試驗裝置***包括檢查車、試驗車***、運輸工具、生產輔助車間和必要的生產房屋,並應儲備定量的固定資產、器材及其零、部件,以備急需和替換時使用。儲備的固定資產、器材及其零、部件動用後,應及時補齊。

  檢修專用車應能進行機車、車輛一般修程的檢修及故障車的處理,並經常處於工作狀態。

  對各種機械裝置應制訂出檢修、給油範圍及作業過程,並實行包機制。有關人員應做到正確使用,精心保養,細心檢修,經常保持其良好狀態。

  第18條 鐵路技術裝置,除由直接負責維修及使用的部門經常檢查外,應按下列規定進行定期檢查。

  鐵路局以局長為主任委員,運輸、工務、電務、機務、車輛、計劃、財務、房產建築處處長,公安局長,行車安全監察室主任為委員,組成委員會,每年春秋兩季進行重點檢查。

  鐵路分局以分局長為主任委員,運輸、工務、電務、機務、車輛、計劃、財務、房產建築科科長,公安處長、行車安全監察室主任為委員,組成委員會,每半年全面檢查一次。

  特、一、二等站以站長為主任委員、工務、電務、機務、車輛、房產建築、水電段段長***非段所在地為該站區各部門的負責人***為委員,組成委員會,對車站***段管線***內的線路、道岔、道口、通訊、訊號等行車裝置,每季聯合檢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車站以站長為主任委員,工務、電務領工員或工長為委員,組成委員會,對線路、道岔、道口、通訊、訊號等行車裝置每月聯合檢查一次。

  各級檢查委員會將檢查結果作成記錄,記入《行車裝置檢查登記簿》內。檢查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對危及行車安全的,須立即採取措施;當時不能解決的,要安排計劃,限期完成,由委員會進行復查;需要上級解決的,由委員會上報。

  第19條 有關部門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檢查:

  1、鐵路局對重要線路的平面及縱斷面複測、限界檢查,技術複雜及重要的橋樑、隧道鑑定,每五年至少一次;對其他線路、橋樑、隧道,每十年至少一次。對牽出線、駝峰及峰下線路的縱斷面,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凡進行變更線路平面及縱斷面的工作,於竣工後,應由施工單位立即檢查,並標記於竣工圖內,移交負責維修和使用單位。

  2、鐵路局每季度用軌道檢查車對正線檢查一次。工務段段長、領工員每月登乘機車或旅客列車尾部全面檢查一次。

  3、登乘機車檢查訊號顯示距離和機車訊號顯示狀態,電務段段長每半年不少於一次;訊號領工員每季不少於一次;訊號工長每月不少於一次。

  4、對各種檢查車、試驗車,應由鐵路局主管處長每半年檢查一次。對探傷器,由所屬單位負責人每月檢查一次。

  5、對空氣壓縮裝置、壓力容器和固定鍋爐,必須按規定進行鑑定、試驗和檢查。

  6、對給水、電力及機車整備裝置,由機務處主管科長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水電段段長、機務段段長每季至少檢查一次。

  7、供電段段長應會同工務段段長對接觸網裝置限界每年檢查一次。供電段段長對供電裝置每季至少檢查一次。

  8、房產建築段段長應會同使用單位負責人,對為客貨運服務的建築物***包括限界***和生產、辦公房屋,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9、公安處長***公安段段長***應會同各單位負責人,對機車、車輛、建築物的防火設施及器具、消防組織、防火防爆措施,每季檢查一次。

  救援裝置

  第20條 在鐵道部指定地點,設事故救援列車、電線路修復車、接觸網檢修車,並應經常處於整備待發狀態,其工具備品應保持齊全整潔,作用良好。

  機車、動車、重型軌道車上均應備有復軌器。

  防洪、防寒、防暑、防火

  第21條 對防洪工作,應根據歷年洪水規律,由鐵路局釋出防洪命令,及早做好一切準備。有關單位應按時完成防洪工程,儲備足夠的料具及車輛,組織搶修隊伍並進行訓練,依靠當地政府建立群眾性的防洪組織。加強雨前、冒雨、雨後的檢查制度。對於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地點,應通知司機和運轉車長注意執行,在危險處所應派人看守,有條件時,可安裝自動報警裝置,防止發生災害事故。

  一旦發生災害,積極組織搶修,儘快修復,爭取不中斷行車或減少中斷行車時間。裝置修復後,要達到規定標準。

  對流量大、河床不穩定的橋樑,要建立觀測制度,掌握橋樑水文及河床變化情況,及時提出預防和整治措施。

  第22條 防寒工作,應提前做好準備。鐵路局應抓好以下工作:

  1、對有關人員進行防寒過冬教育,對缺乏冬季作業經驗的人員要進行考試;

  2、對鐵路技術裝置進行防寒過冬檢查、整修,並做好包紮管路、更換冬油等工作;

  3、做好易凍的裝置、物資的防凍解凍工作;

  4、儲備足夠的防寒過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檢修好除冰雪機具和防雪裝置,組織好除冰雪隊伍。

  第23條 在需要進行防暑工作的排程室、行車人員值班室、較大車站的旅客候車室及廠、段的高溫車間等重要生產房屋,應設有降溫裝置。露天作業場所根據需要設定涼棚。

  在炎熱季節應有足夠的防暑用品和藥物,並應有供職工飲用的清涼飲料。

  在暑季前,應對防暑降溫裝置進行檢查、整修。

  對機車、車輛等裝置要做好油脂更換工作。

  第24條 蒸汽機車應有符合機車設計要求的火星網,嚴禁在非指定地點清爐,執行中要關嚴灰箱門。調車蒸汽機車,要備有完好的消火栓、冷水泵和水龍帶。電力機車、內燃機車、動車、軌道車、檢查車、試驗車及客車內,均應備有滅火器。客車內的鍋爐、餐車爐灶應有防火、防爆措施。

  為客貨運服務的建築物、機車庫、車輛庫、油脂庫、洗罐所、通訊訊號機械室及牽引變電所控制室等主要處所,均應備有完好的防火專用器具,定期進行檢查,有關單位並應建立和健全消防組織。

  第二章 線路、橋樑及遂道裝置

  一般要求

  第25條 為了保證線路、橋隧的質量,應設工務段和大型養路機械段,線路、橋隧大修隊。

  工務段管轄正線長度,應根據單線或雙線、平原或山區等條件確定。在工務段管轄範圍內有樞紐或編組站時,應適當縮短正線管轄長度。

  鐵路局應設工務修配廠;根據需要和條件,設供鐵路專用的採石場和林場。

  第26條 工務段、大型養路機械段、大修隊應有檢修機具的車間、線路和車庫,配件修理、輔助加工等廠房,動力、機修、起重、試驗等裝置,以及輕、重型軌道車和汽車等運輸工具。

  線路大修隊還應有軌排作業的施工基地、施工機械及運輸、輔設軌排的專用車輛。橋隧大修隊根據需要配備橋隧施工機械。

  大型養路機械段還應有配套大型養路機械。

  工務修配廠應有養路機械及內燃機的修理、配件製造和舊軌、道岔整修等車間或班組。

  鐵 路 線 路

  第27條 鐵路線路分為正線、站線、段管線、岔線及特別用途線。

  正線是指連線車站並貫穿或直股伸入車站的線路。

  站線是指到發線、調車線、牽出線、貨物線及站內指定用途的其他線路。

  段管線是指機務、車輛、工務、電務等段專用並由其管理的線路。

  岔線是指在區間或站內接軌,通向路內外單位的專用線路。

  特別用途線是指安全線和避難線。

  線路平面及縱斷面

  第28條 鐵路建設標準分為三級,其區間線路最小曲線半徑及最大限制坡度,規定如下***表略***。

  各級鐵路加力牽引坡度可用至20‰。

  不符合上述規定時,須經鐵道部批准。

  新建岔線標準應符合有關規定,不符合規定時,須經鐵路局批准。

  第29條 車站應設線上路平道、直線的寬闊處。

  車站必須設在坡道上時,其坡度不得超過1.5‰;在地形特別困難的條件下,經鐵道部批准,允許將不辦理調車、甩車或摘下機車等作業的中間站,設在不超過6‰的坡道上,並應保證列車的起動,但兩個相鄰的中間站,不應連續採用超過1.5‰的坡度。

  車站必須設在曲線上時,其曲線半徑不得小於該區段內的最小曲線半徑,但Ⅰ、Ⅱ級鐵路不得小於1000米,Ⅲ級鐵路不得小於600米;在特殊困難地段,Ⅰ、Ⅱ級鐵路不得小於600米,Ⅲ級鐵路不得小於500米。

  第30條 對線路平面及縱斷面,應經常保持原有標準狀態。區間線路變動時,須經鐵路局批准,但曲線半徑不得小於該區間規定的最小半徑,坡度不得大於該區間的最大限制坡度。進站訊號機外製動距離內,如有變動時,必須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在任何情況下,線路平面及縱斷面的變動,不得影響限界。

  路 基

  第31條 對路基寬度,應考慮遠期發展的鐵路等級、維修和機械化作業等變化,並根據路拱斷面、軌道型別、道床標準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寬度計算確定。

  路肩寬度,Ⅰ、Ⅱ級鐵路,路堤時不得小於0.6米,路塹時不得小於0.4米;Ⅲ級鐵路,均不得小於0.4米。為適應養路機械化作業的需要,每隔500米應設定停放養路機械的平臺。

  牽出線的中心線至路肩邊緣的寬度,不得小於3.5米。

  曲線地段路基外側加寬辦法由鐵道部有關規章規定。

  路基應避免高堤深塹。路肩邊線最低標高,為計算洪水位加波浪最高高度再加0.5米。

  路基兩側應留有足夠寬度的鐵路用地,以保護路基、養護維修取土和植樹造林。

  第32條 路基必須填築堅實,基床應強化處理,並經常保持乾燥、穩固及完好狀態,同時,應有良好的排水裝置,必要時還應設防護和加固裝置。對不穩固的路基,應進行調查,分析原因,採取措施,消除病害。工務段應根據病害情況,制定監視和檢查辦法,保證行車安全。

  禁止在影響路基穩定的範圍內挖溝、引水、耕種、取土和開採砂石。在路基範圍內埋設電纜時,必須保證路基及其排水等裝置的穩定和堅固。

  路基兩側應植樹造林,以防護路基和綠化線路,但不應影響列車司機瞭望,大風倒樹不能侵入限界。

  橋隧建築物

  第33條 鐵路橋樑、涵洞及隧道,均應修建為永久性結構,其限界應根據規劃考慮發展電氣化的需要。橋涵的載重能力,要符合鐵道部規定的技術要求,並根據載重能力及技術狀態,制定運用條件。

  對全長100米及其以上的鋼橋、木橋,500米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其他重要或結構薄弱的橋樑、隧道,須進行巡守和監視,並根據需要設照明裝置和電話,必要時設安全警報裝置。

  第34條 橋樑、涵洞孔徑及淨空,應能保證設計的最大洪水正常通過,並應保證流水、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運的必要高度。

  墩臺基礎應有足夠深度。當橋隧建築物及其附近有超過設計容許的沖刷可能時,應設定防護裝置。

  禁止在影響橋隧建築物穩定的範圍內挖溝、引水、耕種、取土和開採砂石。

  對橋樑、涵洞應考慮排洪和灌溉的綜合利用。靠近市區村鎮時,應儘可能兼顧行人、牲畜及車輛的通行。

  第35條 橋樑、隧道應按規定設定人行道、避車臺、避車洞、電纜溝***槽***及必要的檢查和防火裝置。木結構部分還要防止腐朽及燃燒。

  車站內橋樑及區間的大、中橋人行道的寬度,應考慮養路機械化的需要,直線上自線路中心至人行道欄杆內側淨距不小於3米。

  蒸汽機車牽引區段,單線1.5公里及其以上、雙線3公里及其以上的隧道,內燃機車牽引區段,單線2公里及其以上、雙線4公里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氣體超過規定濃度或自然通風不良的隧道,均須有通風裝置。

  軌 道

  第36條 軌道由道床、軌枕、鋼軌、聯結零件、防爬裝置及道岔組成。

  為提高軌道結構強度,應積極發展無縫線路、新型軌下基礎及彈性扣件。

  第37條 軌距是鋼軌頭部頂面下16毫米範圍內兩股鋼軌作用邊之間的最小距離。直線軌距標準規定為1435毫米。曲線軌距按下列規定加寬。

  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換軌枕的線路大修地段,按第3表***略***規定標準。

  其他線路應按第3表***略***規定標準逐步改建,在未改建前可維持第4表***略***規定標準。

  驗收線路時,線路軌距按上列標準容許誤差規定為+6、-2毫米。道岔軌距,應按道岔標準圖規定***圖略***。

  第38條 線路兩股鋼軌頂面,在直線地段,應保持同一水平。

  曲線地段外股的超高度,應按鐵道部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確定。最大超高度,雙線不得超過150毫米,單線不得超過125毫米。

  線路兩股鋼軌水平,較上列標準的容許誤差規定為:

  1、維修線路的正線、到發線不得大於4毫米,其他線不得大於6毫米;

  2、保養線路的正線、到發線不得大於6毫米,其他線不得大於8毫米;

  3、維修及保養的道岔,在正線、到發線上不得大於4毫米,在其他線上不得大於6毫米。

  第39條 鋼軌接頭的軌縫應根據鋼軌溫度計算確定。裝有絕緣的接頭軌縫,在鋼軌溫度最高時,不應小於6毫米。最大軌縫不得大於構造軌縫。

  第40條 道岔應鋪設在直線上,並儘量避免設在豎曲線上。

  道岔鋼軌應與線路上的鋼軌同一型別。不得已時,在道岔鋼軌強度不低於線路鋼軌強度的條件下,可與線路鋼軌不同,但須在道岔前後各鋪一節與道岔同類型的鋼軌。

  第41條 道岔轍叉號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用於側向通過列車,速度超過45公里/小時的單開道岔,不得小於18號;

  2、用於側向通過列車,速度不超過45公里/小時的單開道岔,不得小於12號;

  3、用於側向接發停車旅客列車的單開道岔,不得小於12號;

  4、用於側向接發停車貨物列車並位於正線的單開道岔,在中間站不得小於12號,在其他站不得小於9號;

  5、其他線路的單開道岔,不得小於9號;

  6、狹窄的站場採用交分道岔,不得小於9號,但儘量不用於正線;

  7、峰下線路採用對稱道岔,不得小於6號;採用三開道岔,不得小於7號;

  8、段管線採用對稱道岔,不得小於6號。

  既有道岔的型別及轍叉號不符合上述規定時,應按各該道岔的號數限制行車速度,但應有計劃地進行改造。駝峰下線路現有6.5號對稱道岔,允許保留。

  第42條 道岔應經常保持良好狀態,有下列缺點之一,禁止使用:

  1、道岔兩尖軌互相脫離時;

  2、尖軌尖端與基本軌在靜止狀態不密貼時;

  3、尖軌被軋傷,輪緣有爬上尖軌的危險時;

  4、在尖軌頂面寬50毫米及其以上的斷面處,尖軌頂面較基本軌頂面低至2毫米及其以上時;

  5、基本軌垂直磨損,在正線上超過6毫米,在到發線上超過8毫米,在其他線上超過10毫米時***33公斤及其以下的鋼軌,由鐵路局規定***;

  6、在轍叉心寬40毫米的斷面處,轍叉心垂直磨損,在正線上超過6毫米,在到發線上超過8毫米,在其他線上超過10毫米時***33公斤及其以下的鋼軌,由鐵路局規定***;

  7、轍叉心作用面至護輪軌頭部外側的距離小於1391毫米,或翼軌作用面至護輪軌頭部外側的距離大於1348毫米時;

  8、尖軌或基本軌損壞時;

  9、轍叉***轍叉心、轍叉翼***損壞時;

  10、護輪軌螺栓折損時。

  第43條 非集中聯鎖的道岔應安裝加鎖裝置,以備聯鎖失效時用以鎖閉道岔。

  集中聯鎖的道岔,聯鎖失效時防止扳動的辦法應在《車站行車工作細則》內規定。

  未設聯鎖而需加鎖的道岔亦應安裝加鎖裝置。

  加鎖裝置包括鎖板、勾鎖器、閉止把加鎖、帶柄標誌加鎖。

  道口、交叉及線路接軌

  第44條 鐵路與汽車、馬車道路平面交叉的地點,應設定道口。道口應儘可能設在對鐵路及道路有良好了望條件的地點。在車站內不應設定道口。

  在交通繁忙或通行高速列車的地方,應採用立體交叉;其他地方,有條件時也應儘可能採用立體交叉。

  道口的等級與標準,由鐵道部規定。

  道口的鋪設、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鐵路局決定。

  第45條 道口鋪砌、兩側道路的坡度及平臺長度應符合要求。道口***不包括鋪面寬度不足2.5米的人行過道和車站、貨場、專用線內的平過道***應有道口標誌、司機鳴笛標及護樁,並根據需要設柵欄。

  有人看守道口應修建道口看守房,設定帶有標誌的欄杆或欄門,並應備有必要的防護訊號用具、鐘錶、喊話器。

  交通繁忙及重要的道口,根據需要裝設照明、電話、電鈴、自動訊號或自動欄杆,必要時設定遮斷色燈訊號機。

  在電氣化鐵路上,道口通路兩面應設限界架,其通過高度不得超過4.5米。

  欄杆以對道路開放為定位。特殊情況下需要以對道路關閉為定位時,由鐵路局規定。

  有人看守道口數量較多的工務段,應設道口工區或領工區,專門負責有人看守道口的管理和道口防護裝置的維修。

  第46條 一切車輛、自動走行機械和牲畜,均應在立體交叉或平交道口處通過鐵路。鐵路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上述情況時,應予制止。

  特別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壞鐵路裝置、干擾行車的物體通過道口時,應採取安全和防護措施,並經線路工長許可;在站內還應經車站站長許可;在有軌道電路的區段,還應經訊號工長許可,並在其協助指導下通過。

  第47條 新建的岔線,不準在區間內與正線接軌;特殊情況必須在區間內接軌時,須經鐵路局批准,但在接軌地點應開設車站或設輔助所管理。因路內施工臨時性的區間出岔,應按期拆除。

  站內鋪設及拆除道岔、線路時,由鐵路局批准。

  第48條 各種電線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鐵路,橫穿路基,或在橋樑上下、涵洞內通過鐵路時,應提出設計、施工和安全措施等檔案,由鐵路局批准,在鐵路有關單位派人協助指導下進行施工,不得妨礙鐵路運輸。

  安全線及避難線

  第49條 岔線***段管線***與正線、到發線接軌時,均應鋪設安全線。岔線與站內到發線接軌,當站內有平行進路及隔開道岔並有聯鎖裝置時,可不設安全線。

  在進站訊號機外製動距離內為超過6‰下坡道的車站,應在正線或到發線的接車方向末端設定安全線。

  在辦理客運列車與客運列車,客運列車與其他列車同時接車或同時發接列車的車站,接車線末端應設隔開裝置。

  安全線向車擋方向不應採用下坡道,其有效長度一般不小於50米。

  第50條 為防止在陡長的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車發生衝突或顛覆,應根據線路情況,計算確定在區間或站內設定避難線。

  第三章 訊號、通訊裝置

  一 般 要 求

  第51條 為保證訊號、通訊裝置的質量,滿足運輸生產的需要,應設電務段、通訊段及電務大修工程隊。

  電務段管轄範圍應根據訊號、通訊裝置等條件確定。

  鐵路局及通訊樞紐所在地應設通訊段。

  第52條 電務***通訊***段應設工區、領工區、修配所、檢修所和試驗室。設有機車訊號和列車無線排程電話時,在機務段內應設機車訊號檢修所和無線電話檢修所,機務折返段內應設機車訊號測試工區和無線電話檢修工區。機械化駝峰調車場應設駝峰機械修配所。

  第53條 對設有加鎖、加封的訊號裝置,應加鎖、加封,必要時可裝設計數器,使用人員應負責其完整。對設有計數器的裝置,每計數一次,或對加封裝置啟封使用,均須登記。加封裝置啟封使用後,應及時通知訊號工區加封。

  第54條 訊號及通訊裝置,應裝有防止強電及雷電危害的保安裝置。

  信 號

  第55條 訊號裝置一般分為訊號機和訊號表示器兩類。

  訊號機按型別分為色燈訊號機、臂板訊號機和機車訊號機。訊號機按用途分為進站、出站、通過、進路、預告、遮斷、駝峰、駝峰輔助、復示、調車訊號機。

  訊號表示器分為道岔、脫軌、進路、發車、發車線路、調車、水鶴及車擋表示器。

  第56條 各種訊號機及表示器,在正常情況下的顯示距離:

  1、進站、通過、遮斷訊號機,得少於1000米;

  2、高柱出站、高柱進路訊號機不得少於800米;

  3、預告、駝峰、駝峰輔助訊號機,不得少於400米;

  4、調車、矮型出站、矮型進路、復示訊號機,容許、引導訊號及各種表示器,不得少於200米。

  在地形、地物影響視線的地方,進站、通過、預告、遮斷訊號機的顯示距離,在最壞的條件下,不得少於200米。

  第57條 鐵路訊號機應積極採用色燈訊號機。凡有可靠交流電源的車站,應裝設色燈訊號機。

  臂板、色燈訊號機均應採用高柱訊號機,在不辦理通過列車的到發線上的出站、發車進路及道岔區內的調車色燈訊號機,可採用矮型色燈訊號機。

  在同一車站或車場內,一般應採用同一型別的訊號機。

  第58條 訊號機應設在列車執行方向的左側或其所屬線路的中心線上空。不得已需設於右側時,必須經鐵路局批准。

  訊號機設定的地點,應由電務部門會同運輸、機務及工務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在確定設定訊號機地點時,除應滿足訊號顯示距離的要求外,還應考慮到該訊號機不致被誤認為鄰線的訊號機。

  第59條 車站須裝設進站訊號機。進站訊號機如為臂板訊號機時,須裝設通過臂板。

  進站訊號機應設在距進站道岔尖軌尖端***順向為警衝標***不少於50米的地點,如因調車作業或制動距離的需要,一般不超過400米。

  第60條 在車站的正線和到發線上,應裝設出站訊號機。出站訊號機應設在每一發車線的警衝標內方***對向道岔為尖軌尖端外方***適當地點。

  在調車場的編髮線上,必要時可設線群出站訊號機。

  第61條 通過訊號機應設在閉塞分割槽或所間區間的分界處。自動閉塞區段的通過訊號機,不應設在停車後可能脫鉤的處所,並儘可能不設在起動困難地點。兩架通過訊號機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200米。當採用8分鐘列車追蹤執行間隔時間,在滿足列車制動距離及自動停車裝置動作過程中列車走行距離的條件時,可小於1200米,但不得小於1000米。

  在自動閉塞區段內,當貨物列車在設於上坡道上的通過訊號機前停車後起動困難時,在該訊號機上應裝設容許訊號。在進站訊號機前方第一架通過訊號機上,不得裝設容許訊號。

  在進站訊號機前方第一架通過訊號機柱上,應塗三條黑斜線,以與其他通過訊號機相區別。

  第62條 在繁忙道口、有人看守的較大橋隧建築物及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坍方落石地點,根據需要裝設遮斷訊號機。該訊號機距防護地點不得少於50米。

  第63條 非自動閉塞區段尚未裝設機車訊號,進站訊號機合乎下列條件之一時,應設有預告訊號機:

  1、不能連續顯示1000米時;

  2、常有降霧、暴風雨雪及其他不良條件足以減低顯示距離時;

  3、在運輸繁忙的線路上,鐵路局認為有必要時;

  4、進站訊號機為色燈訊號機時。

  非自動閉塞區段尚未裝設機車訊號,通過、遮斷訊號機應設有預告訊號機。

  預告訊號機與其主體訊號機的安裝距離不得小於800米,但預告訊號機的顯示距離不足400米時,其安裝距離不得小於1000米。

  預告臂板訊號機應採用電動臂板。

  第64條 特殊地段,因條件限制,同方向相鄰兩架指示列車執行的訊號機***預告、遮斷、復示訊號機除外***間的距離小於制動距離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1、當兩架訊號機間的距離小於400米時,前架訊號機的顯示,必須完全重複後架訊號機的顯示;

  2、當兩架訊號機間的距離在400米及其以上,但小於800米時,後架訊號機在關閉狀態時,則前架訊號機不準開放。

  第65條 當進站及預告臂板訊號機的顯示狀態不能保證操縱人員於室外瞭望時,在操縱處應裝設訊號復示裝置。

  當進站臂板訊號機的訊號握柄設在扳道房附近時,如不能保證車站值班員於室外看見訊號顯示狀態,在車站值班員室內應裝設訊號復示裝置。

  為了使車站值班員、訊號員或扳道員在夜間確認臂板訊號機的顯示狀態,應有背面燈光。訊號機開放時,顯示小白色燈光;關閉或定位時,顯示大白色燈光。

  電動臂板訊號機不設背面燈光,在操縱處應裝設訊號復示裝置。

  第66條 出站訊號機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執行方向,而訊號顯示不能分別表示進路方向時,應在訊號機上裝設進路表示器。

  發車進路兼出站訊號機,根據需要可裝設進路表示器,區分進路方向。

  第67條 發車時,對發車指示訊號或發車訊號辯認困難,而中轉訊號又延長站停時間的車站,應在便於司機瞭望的地點裝設發車表示器。

  第68條 為滿足調車作業的需要,應裝設調車色燈訊號機。

  在作業繁忙的調車場上,因受地形、地物影響,調車機車司機看不清調車指揮人的手訊號時,應設調車表示器。

  第69條 設有線群出站訊號機時,應線上群每一條線路的警衝標內方適當地點,裝設發車線路表示器。

  第70條 在有幾個車場的車站,為使列車由一個車場開往另一個車場,應裝設進路色燈訊號機。

  第71條 進站及接車進路色燈訊號機,均應裝設引導訊號。

  第72條 駝峰應裝設駝峰色燈訊號機。駝峰色燈訊號機應裝設駝峰色燈輔助訊號機。駝峰色燈輔助訊號機的顯示距離不能滿足推峰作業要求時,根據需要可再裝設駝峰色燈復示訊號機。

  駝峰色燈輔助訊號機,可兼作出站或發車進路訊號機,並根據需要裝設進路表示器。

  第73條 進站、出站、進路訊號機,因受地形、地物影響,達不到規定的顯示距離時,應裝設復示訊號機。

  臂板訊號機如需要裝設復示訊號機時,可裝設色燈復示訊號機;在無交流電源的車站,出站訊號機,可裝設電動臂板復示訊號機。

  設在車站岔線***處的調車色燈訊號機,達不到規定的顯示距離時,根據需要可裝設調車復示訊號機。

  第74條 非集中操縱的接發車進路上的道岔,應裝設道岔表示器,集中操縱的道岔、調車場及峰下嚥喉的道岔,不裝設道岔表示器;其他道岔根據需要裝設道岔表示器。

  集中聯鎖以外的脫軌器及引向安全線或避難線的道岔,應裝設脫軌表示器。

  聯 鎖

  第75條 聯鎖裝置分為電氣集中聯鎖和電鎖器聯鎖。

  編組站、區段站和電源可靠的其他車站,有條件的均應採用電氣集中聯鎖。在新建鐵路線上,條件不具備時,可採用電鎖器聯鎖。

  第76條 站內正線及到發線上的道岔,均須與有關訊號機聯鎖。區間內正線上的道岔,須與有關訊號機或閉塞裝置聯鎖。各種聯鎖裝置***駝峰除外***應滿足下列條件:

  1、當進路上的有關道岔開通位置不對或敵對訊號機未關閉時,該訊號機不能開放;訊號機開放後,該進路上的有關道岔不能扳動,其敵對訊號機不能開放。

  2、正線上的出站訊號機未開放時,進站訊號機不能開放通過訊號;主體訊號機未開放時,預告訊號機不能開放。

  3、裝有轉換鎖閉器,電動、電空、電液轉轍機的道岔,當第一連線杆處的尖軌與基本軌間有4毫米及其以上間隙時,不能鎖閉或開放訊號機;如聯鎖道岔採用牽縱拐肘,達不到上述標準時,應逐步改造。

  4、區間內正線上的道岔,未開通正線時,兩端站不能開放有關訊號機或取出路籤***牌***。設在輔助所的閉塞裝置與有關站閉塞裝置應聯鎖。

  第77條 電氣集中聯鎖裝置應保證:當機車、車輛通過道岔時,該道岔不可能轉換;列車進路向佔用線路上開通時,有關訊號機不可能開放***引導訊號除外***;能監督是否擠岔,並於擠岔的同時,使防護該進路的訊號機自動關閉。被擠道岔未恢復前,有關訊號機不能開放。

  電氣集中聯鎖裝置,在控制檯上***或操縱、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盤上***應能監督線路與道岔區段是否佔用,進路開通及鎖閉,復示有關訊號機的顯示。

  第78條 電鎖器聯鎖裝置,應保證車站值班員能控制接、發車進路和訊號機的開放與關閉。

  電鎖器聯鎖裝置,在控制檯上應有接、發列車的進路開通表示;採用色燈電鎖器聯鎖時,還應有進站訊號機的開放、關閉和出站訊號機、引導訊號的開放表示;到發線設有軌道電路時,應有到發線的佔用表示。

  第79條 在作業繁忙的調車區域,根據需要,可採用調車區電氣集中。

  第80條 訊號裝置聯鎖關係的臨時變更或停止使用,不超過一晝夜時,由鐵路分局許可;超過一晝夜時,須經鐵路局許可。

  閉 塞

  第81條 閉塞裝置分為自動、半自動和路籤***牌***閉塞。

  在新建和改建鐵路上,應採用自動或半自動閉塞。具體設定條件如下:

  1、在單線區段上,應採用半自動閉塞,運輸繁忙時,可根據情況採用自動閉塞;

  2、在雙線區段上,應採用自動閉塞,根據情況亦可採用半自動閉塞。

  路籤***牌***閉塞暫準保留,逐步改造。同一型別的路籤***牌***至少間隔三個區間使用。

  在一個區段內,原則上應採用同一型別的閉塞方式。

  第82條 為使列車或後部補機由區間返回,在發車站的閉塞裝置或控制檯上,應設有鑰匙路籤***牌***,並與閉塞裝置或有關訊號機聯鎖。同一型別的鑰匙路籤***牌***至少間隔兩個區間使用。

  在電氣路籤***牌***閉塞區段上,辦理通過列車的車站,應裝設自動路籤***牌***授受機。

  排程集中、排程監督及遙控

  第83條 排程集中一般設在運輸繁忙而中間站調車作業較少或沿線人煙稀少的區段。

  設在運輸繁忙區段的排程集中,區間應設自動閉塞。設在運量不大、沿線人煙稀少區段的排程集中,可不設自動閉塞,但必須設有可靠的連續自動檢查區間空閒的裝置。

  排程集中區段的兩端站、編組站、區段站,以及調車作業較多、有去往區間岔線列車或中途返回補機的中間站,可不列入排程集中操縱,但出站訊號機均應受排程集中控制。

  表示盤上應能監督進路開通的方向,站內道岔區段、線路及區間是否佔用,復示進站、出站訊號機的開放。中間站調車時,控制檯操縱的道岔能轉為現地操縱。

  排程集中區段可裝設列車執行圖自動描繪裝置。

  第84條 在雙線自動閉塞區段、樞紐及路局分界站,根據需要可裝設排程監督裝置。排程監督表示盤應能表示區間線路及站內正線、到發線佔用情況及接車進路,復示進站、出站訊號機的開放。

  設有排程監督裝置的區段,根據需要可裝設列車車次表示及自動報點裝置。

  第85條 車站、車場、咽喉區、站外道岔等處的道岔、訊號,根據運輸需要,可採用車站遙控或遙信裝置。

  採用車站遙控裝置時,被控點必須具有預備控制的電氣集中裝置,以便在必要時能夠單獨操縱。

  機車訊號及自動停車裝置

  第86條 機車訊號分為點式、連續式和接近連續式。自動閉塞區段應裝設連續式機車訊號。非自動閉塞區段應裝設接近連續式機車訊號,無電源地區可採用點式機車訊號。繁忙的駝峰調車場,可裝設駝峰機車訊號。

  機車訊號機的顯示,應與線路上列車接近的地面訊號機的顯示相符。機車停車位置,應以地面訊號機為依據。

  第87條 機車自動停車裝置是機車的組成部分,可與機車訊號結合使用,也可獨立使用。

  裝設機車訊號***駝峰機車訊號除外***同時裝設自動停車裝置的機車,當使用機車訊號時,自動停車裝置部分應自動轉為工作狀態。

  當機車訊號機的顯示由一個綠色、一個黃色、一個雙半黃色燈光變為一個半黃半紅色燈光,或由一個半黃半紅色燈光變為一個紅色燈光,以及機車進入***區段時,應及時發出音響警報。當單獨使用自動停車裝置時,在預告訊號機至進站訊號機和進站訊號機至出站訊號機之間,應發出週期音響警報。

  司機聽到音響警報後,如在7秒鐘內不按壓警惕手柄***或按鈕***,自動停車裝置即施行強迫停車。

  列車自動停車後,司機必須辦理解鎖,方能繼續執行。

  第88條 機車訊號和無線電話的電源,均取自機車電源。直流輸出電壓為50伏,電壓波動不得超過±10%。

  駝 峰 信 號

  第89條 機械化、半自動化、自動化駝峰調車場,應採用道岔自動集中;簡易、非機械化駝峰調車場,根據需要亦可採用道岔自動集中。

  第90條 設有車輛減速器的駝峰,應在駝峰訊號機前適當地點裝設車輛減速器的限界檢查器。超限車輛通過時,應使駝峰訊號機自動關閉,在控制檯上發出相應的表示及音響訊號,同時向峰頂發出音響訊號。

  第91條 駝峰控制檯上應有訊號機的顯示狀態、道岔位置、軌道電路區段的佔用情況及鄰接聯鎖區的有關表示。當裝設駝峰道岔自動集中時,應有車組順序和進路去向的表示。機械化駝峰控制檯上應表示出車輛減速器的動作狀態。半自動化、自動化駝峰控制檯上應有自動控制裝置的相應表示。

  當駝峰訊號機由開放轉為關閉時,應以音響為輔助訊號,通知峰頂調車人員。

  道口自動訊號

  第92條 道口自動訊號,應在列車接近道口時,向公路方向顯示停止通行訊號,併發出音響通知;如附有自動欄杆,欄杆應自動關閉。

  在列車全部通過道口前,道口訊號應始終保持停止通行狀態,自動欄杆應始終保持關閉狀態。

  通 信

  第93條 鐵路通訊裝置應保證迅速、準確、安全、可靠。根據需要採用下列主要通訊裝置:

  1、幹線、局線長途電報、電話;

  2、幹線、局線會議電話;

  3、幹線、局線排程電話;

  4、地區電話;

  5、列車、貨運、電力排程電話;

  6、列車無線排程電話;

  7、站間行車電話;

  8、車務、工務、電務、供電、水電電話;

  9、區間電話;

  10、橋隧守護電話;

  11、列車預確報電報、電話;

  12、站場專用電話;

  13、扳道電話;

  14、站場擴音對講裝置;

  15、客運擴音裝置;

  16、站場無線電話;

  17、軸溫檢測所電話。

  第94條 在列車排程電話回線上,只准接入車站值班員***車站排程員***、列車段***車務段、客運段***值班員、機務段***折返段***值班員、機車排程員及電力牽引變電所值班人員的電話,並允許在區間內接入運轉車長、救援列車主任和施工領導人的臨時電話。

  站間行車電話及扳道電話回線上,禁止連線其他裝置和電話。在自動閉塞區段,對閉塞裝置進行檢修時的聯絡電話,允許臨時接入站間行車電話回線上。

  區間電話,一般採用區間電話柱或攜帶電話機。攜帶電話機與通訊回線臨時連線方式,可用接線盒或接線杆。區間電話柱和接線盒,應儘量靠近鐵路,每隔1.5公里左右安裝一個;在自動閉塞區段,其安裝位置儘量與通過訊號機的位置相對應。

  第95條 鐵道部至鐵路局和其他部屬單位的幹線會議電話的安裝地點,由鐵道部確定。鐵路局至分局、編組站、區段站及各地區的局線會議電話的安裝地點,由鐵路局確定。其他單位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納入會議電話網。

  鐵路局和分局所在地,應有參加全路或全域性會議電話的匯接裝置。構成會議電話網的機械裝置和電話會議室,均應符合鐵道部規定的技術標準。

  第96條 鐵路各排程區段應裝設列車無線排程電話。在編組站、區段站,根據需要裝設站場無線電話。

  列車無線排程電話網中,只准列車排程員、機車排程員、車站值班員、機車司機和運轉車長加入通話。允許救援列車主任在執行救援任務時,臨時加入通話。

  安裝有線、無線轉接裝置的區段,應在排程所裝設自動錄音裝置。

  第97條 在有關分局排程所、編組站、區段站及有編解列車的大量裝卸作業的車站之間,應設列車預確報裝置。

  訊號及通訊電線路

  第98條 通訊幹線及訊號電線路,應廣泛採用地下電纜。

  訊號、通訊架空線條弛度最低點至地面、軌面的一般距離,規定如下:

  1、在區間,距地面不少於2500毫米;

  2、在站內,距地面不少於3000毫米;

  3、跨越道路,距地面不少於4500毫米;

  4、在與鐵路交叉地點,距鋼軌頂面不少於7000毫米。

  架空電線路下面,地下電纜線路上面,禁止植樹。架空電線路附近的樹枝與線條的距離,在市區內不少於1000毫米,在市區外不少於2000毫米。地下電纜線路與樹木平行的距離,在市區內不少於750毫米,在市區外不少於2000毫米。

  禁止在通訊裝置附近進行危及通訊安全的施工或作業。必須進行施工或作業時,應會同電務部門採取安全措施。

  第99條 在通訊架空電線路上,禁止架設廣播線。

  當通訊明線或電纜與高壓線、廣播線或其他電話線路並行或跨越時,其間必須保持的距離,由鐵道部有關通訊規章規定,並採取防止干擾措施。

  第100條 電線路損壞時,應按下列順序修復:

  1、列車排程電話線;

  2、站間行車電話線及扳道電話線;

  3、幹線長途電報、電話線;

  4、其他電話線。

  第四章 站場裝置

  第101條 車站根據業務性質、運量大小及技術作業的需要,設定下列主要裝置:

  1、到發線;

  2、調車線;

  3、牽出線;

  4、機車運轉整備線、車輛站修線及救援列車停留線;

  5、通訊、訊號、聯鎖、閉塞裝置;

  6、區段站、編組站應根據作業需要,分別修建簡易駝峰、非機械化駝峰、機械化駝峰、半自動化駝峰或自動化駝峰;

  7、調車作業繁忙的車站,應設定站場擴音對講裝置或無線電話裝置、貨運票據和調車作業通知單傳遞裝置;車場內兩線路間應用砂石填平***不得高於道床***,並設有排水和高架照明裝置;車場間應有通道;

  8、辦理貨物裝卸作業的車站,應有貨物裝卸線,並根據需要設定高架貨物線、換裝線、加冰線、軌道衡線、貨車洗刷線、油罐列車整備線、機械保溫車加油線及特殊危險貨物車輛停留線;

  9、機務段或折返段所在地車站,應設有機車出入段專用的機車走行線和機待線;

  10、根據接發列車、調車作業的需要設定隔開裝置。

  第102條 客運站舍,應根據客運量設有便於購買車票、辦理行李包裹、候車、問事、擴音、攜帶品寄存,以及為旅客服務的文化、衛生和生活上的必要裝置。

  辦理旅客業務的車站及旅客乘降所,均應設有旅客站臺,並應有照明裝置及橫越線路的平過道。

  客運量較大的車站,應有站前廣場。在站臺上應有雨棚。橫越線路應設天橋或地道。行李包裹的裝卸及搬運,應採用機械化裝置。旅客問事,攜帶品寄存,應逐步採用電視及自動化裝置。

  第103條 在辦理貨運的車站,應根據需要設有站臺、倉庫及貨位、堆場、集裝箱裝卸場地、雨棚、排水、消防、照明、通路及圍牆等裝置。

  貨物裝卸作業量較大的車站應有綜合性貨場和專業性貨場,根據需要設裝卸牲畜的裝置、禽畜等的供水裝置、爆炸品的專用貨場和倉庫,製冰及加冰加鹽、軌道衡、貨車洗刷等裝置。

  貨車洗刷消毒地點,應設有處理汙染及排洩裝置。

  在盡頭站臺處應設有車鉤緩衝裝置。

  貨物裝卸作業應採用機械化裝置。

  第五章 機車、給水、供電及其裝置

  機 車 設 備

  第104條 為保證機車良好的技術狀態,應有進行定期檢修和整備作業的機車修理工廠、機務段、機務折返段。

  機務段、機務折返段設定的基本原則如下:

  1、應滿足列車密度最大時的需要,並能充分發揮各項裝置的能力和機車運用效率;

  2、段間距離的長短,應考慮乘務員的連續工作時間,並結合編組站、區段站的設定需要;

  3、新建蒸汽機車機務段,應考慮過渡到內燃、電力機車的需要;

  4、段內停放機車和整備作業的線路,應設於平坦地點;確因地形困難,線路縱斷面的坡度不得超過1.5‰。

  第105條 機務段、機務折返段應有機車運轉整備及機車燃料儲存等裝置。機務段還應有機車檢查、修理裝置。

  機車運轉整備裝置應有整備庫***棚***、機車轉向、檢查坑及供給燃料、上水、上砂、照明、排水、儲存發放油脂、化驗等裝置。

  配屬蒸汽機車的機務段、折返段,還應有清灰坑、放水、儲存和發放軟水用藥裝置。配屬內燃機車的機務段、折返段,還應有冷卻用水、加溫保溫裝置。配屬電力機車的機務段、折返段,整備線上的接觸網應有分段絕緣器、隔離開關裝置。

  機務段應有使用一至兩個月機車燃料的儲存場地或油庫。配屬內燃機車的機務段應有製作冷卻用水、充電、廢油儲存裝置,並在指定的機務段設定油脂再生裝置。

  機車檢查、修理應有機車庫、中檢棚***庫***和配件修理、輔助加工、動力、起重、運輸、試驗等廠房及裝置。

  第106條 輪渡段應有船舶、棧橋、墩架、船舶整備和檢修等裝置,並應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機 車

  第107條 機車分為蒸汽機車、內燃機車***內燃車組***和電力機車***電動車組***。

  第108條 機車應有識別的標記:路徽、所屬局段簡稱、型別、號碼、構造速度、製造廠名及日期。在總風缸、蒸汽機車鍋爐及內燃、電力機車主要機械上應有履歷牌,在監督器上應有檢驗標記。

  蒸汽機車煤水車上應標有路徽、所屬局段簡稱、型別、號碼、儲水容積、燃料裝載量。內燃機車燃料箱上應標明燃料油裝載量。

  第109條 機車必須實行定期檢修。檢修週期應根據機車實際技術狀態和走行公里或使用日期,由鐵道部機車檢修規章規定。

  機車定期檢修的修程,蒸汽機車分為廠修、架修和洗修;內燃、電力機車分為廠修、架修和定修。

  第110條 機車必須實行中間技術檢查。蒸汽機車實行春、秋季鑑定,內燃、電力機車實行年度鑑定。

  第111條 機車乘務制度分為包乘制和輪乘制。蒸汽機車實行包乘制。內燃、電力機車經鐵道部批准可實行輪乘制。機車乘務人員要做到精心使用和保養,維護機車質量。

  機車實行包修制。檢修人員要細緻檢修,提高機車質量。

  第112條 牽引列車的機車在出機務段或折返段前,必須達到機車運用狀態,下列主要部件必須作用良好並符合要求:

  1、機械、走行部,風泵、制動***包括手制動機***、牽引、撒砂、給油裝置,發電機***包括訊號標誌***,汽笛或風笛,各種監督計量器具、列車無線排程電話、機車訊號和機車自動停車裝置。

  2、機車制動缸鞴鞴行程規定如第五表***表略***。

  3、車鉤中心水平線距鋼軌頂面高度為815~890毫米。

  4、輪對:

  ***1***兩輪箍內側距離為1353毫米,容許差度不得超過±3毫米;

  ***2***輪箍或輪轂不鬆弛;

  ***3***輪箍、輪轂、輻板***輻條***、輪輞無裂紋;

  ***4***輪緣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過18毫米,並無碾堆;

  ***5***輪箍踏面擦傷深度不超過1毫米,滾動軸承的輪箍踏面擦傷深度不超過0.7毫米;

  ***6***機車輪箍踏面上有缺陷或剝離長度不超過40毫米,深度不超過1毫米;煤水車輪箍踏面上有缺陷或剝離長度不超過25毫米,深度不超過3毫米;

  ***7***機車輪緣厚度在距輪緣頂點18毫米處測量為23~33毫米***輪緣原設計厚度在25毫米及其以下的由鐵路局規定***;

  ***8***輪箍踏面磨耗深度不超過7毫米。

  5、蒸汽機車的鍋爐及其給水裝置、安全閥、易熔塞、水錶、調整閥、加煤機、自動調整斜鐵及粘著重量加重器。

  6、內燃機車的柴油機及輔助裝置、牽引電機、傳動裝置、蓄電池組、與操縱機車有關的電器及電線路、安全保護裝置。

  7、電力機車的受電弓、牽引電動機、輔助機組、高壓電器、與操縱機車有關的低壓電器、蓄電池組、主輔控制電路及安全保護裝置。

  給水、電力

  第113條 給水裝置及建築物,應包括水源、揚水、配水、軟水及淨水消毒等裝置。

  為加強水電工作的管理,應設水電段。

  給水能力及水源,在任何季節應保證列車密度最大時的機車、車輛供水和車站及其他重要用水。

  水鶴安裝位置,有出站訊號機的,在出站訊號機的前方;無出站訊號機的,在警衝標內方或尖軌尖端前不少於50米處。

  揚水管路一般設定一條,管網布置一般為枝狀。僅在Ⅰ、Ⅱ級鐵路配屬蒸汽機車的機務段所在地,揚水管路設定兩條,配水管可佈置成環狀。Ⅰ、Ⅱ級鐵路的樞紐站***運輸用水***,揚水管路可考慮兩條。客車給水站應有足夠的給水栓,給水栓間的距離一般不大於25米。

  給水地點應設灰坑、運灰平交道和必要的照明。

  第114條 機車和固定動力鍋爐用水,應根據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的水質標準進行爐外或爐內軟水處理。水質混濁時,還須進行淨水處理。

  第115條 鐵路各車站都應有電力供應,原則上通過電力貫通線供電。在電力貫通線未開通時,附近又無地方電源或地方電源不能滿足要求,鐵路應自備發電所或發電機組。

  鐵路變電所、配電所和電力線路,應保證對運輸生產和職工生活全部負荷的供電。

  為保證運輸生產不間斷供電,滿足裝置檢修需要,鐵路局應配備發電車,電力試驗車。

  第116條 鐵路供電裝置應做到:

  1、一級負荷應有兩個獨立電源,保證不間斷供電;二級負荷應有可靠的專用電源。鐵路供電裝置不應向路外轉供電力。

  2、受電電壓根據用電容量、可靠性和輸電距離,可採用35***66***、10千伏或380/220伏。

  3、使用者受電端電壓波動幅度應不超過額定電壓的:

  ***1***35千伏及其以上高壓供電線路,±5%;

  ***2***10千伏及其以下高壓供電線路和低壓電力裝置,±7%;

  ***3***室內外一般工作場所照明,電氣集中、通訊電源室等受電盤,±5%~-10%;

  ***4***自動閉塞訊號變壓器二次端子,±10%。

  第117條 35千伏及其以下電力線路跨越鐵路***非電力牽引區段***時,其導線最大馳度至鋼軌頂面的距離不少於7500毫米。

  電力線路與鐵路交叉或平行時,電杆外緣至線路中心的水平距離:

  1、380伏及其以下低壓線路,不少於2450毫米;

  2、10***6***千伏高壓線路,不少於3000毫米;

  3、35千伏及其以上的高壓線路,不少於杆高加3000毫米。

  牽 引 供 電

  第118條 牽引供電裝置應有牽引變電所、接觸網、饋電線及油業務車、移動變電所、電氣試驗車、接觸網檢修車和接觸網檢查車。

  第119條 牽引供電裝置應保證不間斷行車可靠供電。牽引供電裝置能力應與線路運輸能力匹配,並留有餘地。接觸網電壓不低於21千伏,當行車速度為140公里/小時時,應保持23千伏。

  牽引變電所需具備雙電源、雙迴路受電。當一個牽引變電所停電時,相鄰的牽引變電所能越區供電。

  接觸網的分段應考慮檢修停電方便和縮小故障停電範圍。在編制執行圖時,應考慮預留接觸網停電檢修時間。雙線電化區段應具備反方向行車條件。

  禁止由饋電線、區間接觸網引接非牽引負荷,確需由車站接觸網引接小容量非牽引負荷時,需經鐵路局批准。

  第120條 接觸網導線最大馳度距鋼軌頂面的高度不超過6500毫米;在區間和中間站,不少於5700毫米***舊線改造不少於5330毫米***;在編組站、區段站和個別較大的中間站站場,不少於6200毫米。在電氣化鐵路施工時,由施工單位在接觸網支柱內緣或隧道邊牆標出接觸網設計的軌面標準線,開通前鐵路局供電段、工務段要共同複查確認,以後每年複測一次。接觸網分組分段的位置,應能保證電力機車牽引的列車正常執行,便於調車作業和列車起動。

  第121條 接觸網帶電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離,不少於300毫米,距機車車輛或裝載貨物的距離,不少於350毫米。當海拔超過1000米時,上述數值應按規定相應增加。

  在接觸網支柱及距接觸網帶電部分5000毫米範圍內的金屬結構物的須接地。天橋及跨線橋跨越接觸網的地方,應按規定設定安全柵網。

  第122條 架空電線路***包括通訊線路***跨越接觸網時,與接觸網的垂直距離:110千伏及其以下電線路,不少於3000毫米;220千伏電線路,不少於4000毫米;330千伏電線路,不少於5000毫米;500千伏電線路,不少於6000毫米。

  為避免低壓線路跨越高壓線路,便於裝置維修管理,10千伏及其以下的電線路,儘量由地下穿過鐵路。

  第123條 為保證人身安全,除專業人員執行有關規定外,其他人員***包括所攜帶的物件***與牽引供電裝置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少於2000毫米。

  在設有接觸網的線路上,嚴禁攀登車頂及在裝載貨物的車輛上作業;如確需作業時,須在指定的線路上,將接觸網停電接地後,方準進行。

  第六章 車輛及其裝置

  車輛裝置

  第124條 為了保證車輛良好的技術狀態,須有進行定期檢修和整備作業的車輛修理工廠、車輛段、車輪廠、站修所、列車檢修所***簡稱列檢所***和客車技術整備所***簡稱庫列檢***。

  局交介面及跨局旅客列車技術檢查作業列檢所的設定和撤消,須經鐵道部批准。

  第125條 車輛段應設在編組站、國境站和樞紐,以及貨車大量集散和始發終到旅客列車較多的地區。

  車輛段應有車輛修理庫***簡稱修車庫***,車輛停留線,輪對存放線,並有相應的起重、動力、配件加修、輪對檢修、儲油、廢油及汙水處理、試驗、化驗和照明等裝置。檢修客車、罐車和機械保溫車的,還應分別有油漆庫、罐車洗刷和檢修冷凍機、柴油機、電機等裝置。

  車輪廠及其裝置應根據需要設定。

  庫列檢應有檢修用的地溝、落輪坑、風管路、油管路、上水、排水、暖氣預熱、車電檢修、電焊、排煙和照明等裝置,並按規定設定整備庫。

  車輛的檢修、整備、停留的線路應平直;確因地形困難,線路縱斷面的坡度,不得超過1.5‰。

  第126條 在編組站、區段站、路礦***廠***交接站、國境站以及運輸上有特殊需要的地點,應根據需要設主要列檢所、區段列檢所、一般列檢所***包括制動檢修所***、裝卸檢修所***包括愛車駐在所***、軸溫檢查站或車輛技術交接所,並按規定設客車列檢所。

  在車輛技術檢查作業地點,須設有值班室;根據需要設待檢室。作業線路間應用砂石填平,線路應鋪設木枕或平頭鋼筋混凝土軌枕,並應設有空氣壓縮機、風管路、列車制動試驗、紅外線軸溫探測、搬運、擴音對講、排水、照明及其他必要的裝置。

  主要列檢所所在站須設有站修所。區段列檢所所在站應根據需要設定站修所。在幹線上,應設紅外線軸溫探測網。

  站修所應有修車庫或修車棚。其線路應鋪設木枕,地面應硬化,並應有機械化搬運、起重、試驗、配件加修、風管路、水管路、排水、電焊及照明等裝置。

  區段列檢所、一般列檢所、裝卸檢修所和軸溫檢查站的裝置,可根據需要設定。

  車 輛

  第127條 車輛按用途分為客車、貨車及特種用途車***如試驗車、發電車、軌道檢查車、檢衡車、除雪車等***。

  第128條 車輛應有明顯的標記:路徽、車號***型號及號碼***、製造廠名及日期標牌、定期修理的日期及處所、自重、載重、容積、換長等共同標記和特殊標記;客車及固定配屬的貨車上並應有所屬局段的簡稱;客車還應有車種、定員;罐車還應有標明容量計算表的號碼。

  第129條 車輛必須實行定期檢修。車輛修程,客車分為廠修、段修、輔修;貨車分為廠修、段修、輔修、軸檢。

  檢修週期及技術標準,由鐵道部有關車輛規章規定。

  第130條 車輛的檢查及修理,應根據修程範圍,在車輛修理工廠、車輛段、站修所、列檢所、裝卸檢修所、庫列檢和車輛乘務人員值乘中進行。

  機械保溫車在鐵道部指定的加油站及有上水裝置的車站進行補油、上水;冰保溫車須在保管站集結、保管和維修;固定配屬的成組專列油罐列車須定期施行整備維修。

  第131條 車輛須裝有自動制動機、手制動機。編入特別旅客快車、旅客快車的客車,應裝軸溫報警裝置。

  客車及守車內應有緊急制動閥及風表,並均應保持作用良好,按規定時間進行檢查、校對並鉛封。

  車輛的制動樑及下拉桿必須有保安裝置。

  第132條 車輛輪對在裝配前,應對車軸各部位用探傷儀器進行檢查。檢修時,按規定對軸頸、防塵板座、輪座及軸身用探傷儀器進行檢查。

  第133條 車輛輪對的內側距離為1353毫米,其容許差度不得超過±3毫米;輪輻寬度小於135毫米的,由鐵道部規定。

  第134條 對旅客和機械保溫列車應實行包乘制,檢修應實行包修制;對固定裝卸地點迴圈使用的整列罐車、礦石車、煤車,標記載重90噸及其以上的貨車和指定的專用車,實行固定配屬制;其他貨車實行按區段維修保養負責制。要精心檢修和保養,提高車輛質量。

  第七章 房屋建築裝置

  第135條 鐵路局屬房屋建築裝置是保證鐵路運輸生產的重要裝置。房產建築段負責房屋和有關站場的公共建築物的大修、維修工作。應經常保持與運輸生產有關的各項建築物的完好和使用安全;發生自然災害時,積極組織搶修,迅速恢復使用。

  對大型複雜的房屋建築裝置,必要時可設專門機構負責養護。

  第136條 房產建築段應定期檢查管內房屋建築物的質量和使用安全情況,根據質量狀態有計劃、按週期地進行維修***包括檢修和計劃維修***、大修。

  第137條 鐵路房屋按技術質量狀態分為三級:

  一級房屋:結構良好,無漏雨、無損壞。

  二級房屋:無倒塌危險,無嚴重漏雨,雖有其他破損、病害,但不影響安全使用。

  三級房屋:有倒塌危險或嚴重漏雨,其他破損或病害達到影響正常使用。

  對有倒塌危險的三級房屋,要限期進行整治。對質量不良、條件差的舊有房屋,要全面規劃,逐年進行大修和改造。

  第二編 行車組織

  第八章 基本要求

  行車組織原則

  第138條 全國鐵路行車組織工作,應根據本編的規定辦理。

  各鐵路局應根據本編規定的原則,結合管內具體條件,制定《行車組織規則》。

  第139條 鐵路行車組織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堅持高度集中、統一領導的原則,發揚社會主義協作精神,運輸、機務、車輛、工務、電務等部門要主動配合,緊密聯絡,協同動作,組織均衡生產,不斷提高效率,挖掘運輸潛力,完成和超額完成鐵路運輸任務。

  第140條 列車編組計劃是全路的車流組織計劃。列車中車組的編掛,須根據鐵道部和鐵路局的列車編組計劃進行。

  列車編組計劃的編制,應在加強貨流組織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組織成組、直達運輸,合理分配各編組站、區段站的中轉工作,減少列車改編次數。第141條 列車執行圖是鐵路行車組織工作的基礎。所有與列車執行有關的鐵路各部門,必須按列車執行圖的要求,組織本部門的工作,以保證列車按執行圖執行。

  列車執行圖應根據客貨運量確定列車對數,並符合下列要求:

  1、列車執行的安全;

  2、迅速、便利地運輸旅客和貨物;

  3、充分利用通過能力,經濟合理地運用機車車輛和安排施工時間;

  4、做好列車執行線與車流的結合;

  5、各站、各區段間的協調和均衡;

  6、合理安排乘務人員作息時間。

  機車週轉圖是機車運用工作的計劃,應與列車執行圖同時編制。

  第142條 運輸方案是保證完成月、旬運輸工作的綜合部署。鐵路局、分局、站段,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月度貨物運輸計劃、技術計劃的要求和列車編組計劃、列車執行圖、機車週轉圖的規定,按級編制貨運工作、列車工作、機車工作和施工等方案。各級運輸部門,均應主動與路內外有關單位密切配合,共同編制和執行運輸方案。

  第143條 行車工作必須堅持集中領導、統一指揮、逐級負責的原則。

  局與局間由鐵道部,分局與分局間由鐵路局,分局管內各區段間由分局,一個排程區段內由本區段列車排程員統一指揮。

  車站由車站值班員,線路所由線路所值班員統一指揮。凡劃分車場的車站,車場間接發列車進路互有關聯的行車事項,由指定的車站值班員統一指揮。

  列車由運轉車長,單機由司機負責指揮。列車或單機在車站時,所有乘務人員應按車站值班員的指揮進行工作。

  在排程集中裝置的區段內,有關行車工作由該區段列車排程員直接指揮,但轉為車站控制時,由車站值班員指揮。

  第144條 全國鐵路的行車時刻,均以北京時間為標準,從零時起計算,實行24小時制。

  鐵路行車房舍內和辦理行車工作的有關人員均應備有鐘錶。鐘錶的時刻應與分局排程所的時鐘校對。

  時鐘的安置、鐘錶的檢查及修理,由電務部門負責。

  鐘錶的校對、檢查、修理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第145條 列車執行,原則上以開往北京方向為上行。

  全國各線的列車執行方向,以鐵道部的規定為準,但樞紐地區的列車執行方向,由鐵路局規定。

  列車須按有關規定編定車次。上行列車編為雙數,下行列車編為單數。在個別區間,使用直通車次時,可與規定方向不符。

  行車指揮

  第146條 有關行車人員必須執行列車排程員命令,服從排程指揮,並認真執行車機聯控制度。

  列車排程員應負責組織實現列車執行圖、編組計劃、運輸方案。為此必須:

  1、檢查各站執行列車執行圖和編組計劃的情況,及時釋出有關行車命令和口頭指示;

  2、嚴格按列車執行圖指揮行車,遇列車發生晚點時,應積極採取措施,組織有關人員恢復正點;

  3、注意列車在車站到發及區間內的執行情況,正確、及時地處理臨時發生的問題,防止列車執行事故。

  第147條 指揮列車執行的命令和口頭指示,只能由列車排程員釋出。列車排程員在釋出命令之前,應詳細瞭解現場情況,並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

  遇第6表***略***所列情況,鬚髮布排程命令。

  上述排程命令,如涉及其他單位和人員時,應同時發給。

  發收排程命令時,需填記《排程命令登記簿》***附件七***,指定受令人員中一人複誦,並記明發收人員姓名及時刻。

  對跨局***分局***的列車,接車分局列車排程員可委託發車分局列車排程員釋出排程命令。途中乘務人員換班時,應將排程命令內容交接清楚。更換機車或變更限速條件時,應由有關分局列車排程員重新發給機車所擔當全區段的排程命令。

  列車排程員向司機、運轉車長髮布排程命令時,當乘務人員未離段***所***前,應發給有關站、段,由機務段、列車段或乘務室負責轉達。當乘務人員已出乘時,應由列車始發站或進入關係區間前的停車站交付,如來不及而必須在關係區間的兩端站交付時,通過列車應停車交付。

  在具備良好轉接裝置和錄音裝置的條件下,列車排程員可根據鐵路局的規定,使用列車無線排程電話,直接向司機發布口頭指示。

  第148條 列車按運輸性質的分類和等級順序如下:

  1、旅客列車***國際旅客列車、特別旅客快車、旅客快車、普通旅客列車、市郊旅客列車***;

  2、混合列車***包括貨物列車中編掛乘坐旅客車輛10輛及其以上***;

  3、軍用列車;

  4、貨物列車***快運貨物、直達、直通、區段、零摘、超限及小運轉列車***;

  5、路用列車。

  開往事故現場救援、搶修、搶救的列車,應優先辦理。

  特殊指定的列車的等級,應在指定時確定。

  第149條 在雙線區段,列車應按左側單方向執行,僅限於整理列車執行時,方可使列車反方向執行,但客運列車***包括旅客列車、混合列車***僅在正方向區間的線路封鎖施工、發生自然災害或因事故中斷行車等特殊情況下,經鐵路局排程科長准許,方可反方向執行。

  車站技術管理

  第150條 車站應設有配線,並辦理列車接發、會讓和客貨運業務。車站按技術作業分為編組站、區段站、中間站***包括會讓站、越行站***;按業務性質分為客運站、貨運站、客貨運站。

  編組站、區段站和其他較大的車站,可根據線路的配置狀況及用途劃分車場。

  第151條 車站技術管理和作業組織應在《車站行車工作細則》***簡稱《站細》***中規定。

  《站細》由車站站長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本規程和有關規定,結合具體情況進行編制。凡在車站參加作業的站、段、所等有關人員,均須熟悉和執行《站細》的有關規定。

  《站細》的主要內容應有車站技術裝置的使用、管理,接發列車和調車工作的組織,列車的技術作業程式和時間標準,作業計劃的編制、執行制度,車站通過、改編能力,並應附有由工務、電務段提供注有坡度的車站線路平面圖、進站訊號機外製動距離內平、縱斷面圖及聯鎖圖表。

  車站應將《站細》有關內容摘錄分發給有關處所和單位。

  第152條 站內線路的道岔及車站與其他單位所管線路相銜接的道岔***包括防護道岔***,由車站負責管理。

  道岔或道岔組,應由值班扳道員一人負責管理。個別道岔無專人負責者,由指定的人員兼管。根據需要,可將數個道岔組組成道岔區,設扳道長領導道岔區的工作。

  電氣集中的訊號樓,應由車站***車場***值班員負責,未設值班員的由訊號長負責。駝峰訊號樓,應由駝峰值班員負責。

  道岔組、道岔區、兼管道岔的範圍劃分,扳道人員清掃道岔的分工,道岔加鎖的鑰匙和電動轉轍機手搖把的保管辦法,均應在《站細》內規定。

  第153條 道岔除使用、清掃、檢查或修理時外,均須保持定位。

  道岔的定位規定如下:

  1、單線車站正線進站道岔,為由車站兩端向不同線路開通的位置;

  2、雙線車站正線進站道岔,為各該正線開通的位置;

  3、區間內正線道岔及站內正線上其他道岔***引向安全線、避難線的除外***,為正線開通的位置;

  4、引向安全線、避難線的道岔,為安全線、避難線開通的位置;

  5、其他由車站負責管理的道岔,由車站規定。

  道岔的定位,應在《站細》內記明。

  進路式電氣集中操縱的道岔***引向安全線、避難線的除外***,可不保持定位。

  段管線道岔的定位,由各段自行規定。

  第154條 站內的道岔及股道,應由工務部門會同電務部門、車站共同統一順序編號。

  道岔編號,從列車到達方向起順序編號,上行為雙號,下行為單號;盡頭線上,向線路終點方向順序編號。車站劃分車場時,每個車場的道岔單獨編號。一個車站不準有相同的編號。

  股道編號,單線區段內的車站,從靠近站舍的線路起,向遠離站舍方向順序編號;雙線區段內的車站,從正線起順序編號,上行為雙號,下行為單號;盡頭式車站,向終點方向由左側開始編號,如站舍位於線路一側時,從靠近站舍的線路起,向遠離站舍方向順序編號。

  第九章 編組列車

  一般要求

  第155條 列車應按本規程、列車編組計劃和列車執行圖規定的編掛條件、車組、重量或長度編組。

  列車重量應根據機車牽引力、區段內線路狀況及其裝置條件確定。編組超重列車時,編組站、區段站應商得機務***折返***段值班員同意,在中間站應得到司機的同意,並均須經列車排程員准許。

  列車長度應根據執行區段內各站到發線的有效長,並須預留30米的附加制動距離確定。超長列車執行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旅客列車按旅客列車編組表編組。列車最後一輛的後端應有風表、緊急制動閥和運轉車長乘務室。

  軍用列車的編組,按有關規定辦理。

  機械保溫車組應儘量掛於列車中部或後部。

  第156條 下列車輛禁止編入列車:

  1、插有扣修、倒裝色票的及車體傾斜超過規定限度的;

  2、曾經脫軌或曾編入發生重大、大事故列車內,未經檢查確認可以執行的;

  3、裝載貨物超出機車車輛限界,無掛運命令的;

  4、裝載跨裝貨物的平車,無跨裝特殊裝置的;

  5、平車、砂石車及敞車裝載貨物違反裝載和加固技術條件的;

  6、平車未關閉端、側板的***有特殊規定者除外***,未關閉側開門、底開門的,以及底開門的扣鐵未全部扣上的;

  7、由於裝載的貨物需停止自動制動機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廠礦企業自備機車、軌道起重機、車輛過軌時,未經鐵路機車車輛人員檢查確認的;

  9、缺少車門的***檢修回送車除外***。

  列車中車輛的編掛

  第157條 裝載危險、易燃等貨物的車輛編入列車的隔離辦法,由鐵道部危險貨物運輸規章規定。編掛超限貨物車輛或特種車輛時,按鐵道部貨物運輸規章規定或臨時指示辦理。

  第158條 旅客列車原則上不準編掛貨車;在特殊情況下,局管內旅客列車經鐵路局准許,跨局的旅客列車經鐵道部准許,方可在列車後部加掛,但不得超過兩輛。加掛貨車的技術狀態和構造速度,須符合該列車規定速度要求。

  市郊旅客列車加掛貨車的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第159條 下列車輛禁止編入旅客列車:

  1、超過定期檢修期限的車輛***經車輛部門鑑定送廠、段施修的客車除外***;

  2、不符合客車輪對規定標準的貨車;

  3、裝載危險、惡臭貨物的車輛。

  第160條 混合列車不得編入裝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氣體的車輛。編掛整車裝載其他危險貨物的車輛,需經鐵路局批准,並按規定隔離。編掛裝載惡臭貨物的車輛時,由列車排程員指定編掛位置。

  混合列車後部編掛貨車時,列車尾部應掛守車。

  第161條 客運列車中乘坐旅客的車輛,應以未搭乘旅客的車輛與牽引的機車隔離,如隔離車在途中發生故障摘下時,可無隔離車繼續執行。局管內旅客列車經鐵路局長批准,可不隔離。市郊旅客列車可不掛隔離車。按上述規定無隔離車時,與機車相連結的客車,前部端門須加鎖。

  第162條 貨物列車尾部須掛守車。小運轉列車是否掛守車,由鐵路局根據執行距離長短及氣候條件等確定。

  守車後部加掛到本區段中間站的車輛,不得超過十輛,重量不得超過600噸。

  不適於連掛在守車前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車輛,經列車排程員准許,可掛於守車後部,以一輛為限,如該車輛的自動制動機不起作用時,須由車輛人員採取措施,保證不致脫鉤。

  列車中機車的編掛

  第163條 工作機車應掛於列車頭部,正向執行***調車和牽引小運轉、路用、市郊旅客列車的機車除外***;無轉向裝置的,可逆向執行。

  機車逆向牽引貨物列車時,牽引定數按正向減少15%。

  雙機牽引時,本務機車的職務由第一位機車擔當。

  補機原則上應掛於本務機車的前位或次位,在特殊區段或需途中返回時,經鐵路局批准,可掛於列車後部,如後部補機不接風管時,由鐵路局規定保證安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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