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業零售經營單位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是如何制定的呢?下文是北京市商業零售經營單位促銷活動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促銷活動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在經營場所舉辦的促銷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的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包括百貨店、購物中心、超市、倉儲式會員店、家居建材店、專業店、專賣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鋪。

  第三條 市和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商業零售經營單位舉辦的促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工商行政和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與促銷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商業零售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促銷活動安全全面負責。經營場所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條件。

  第五條 商業零售經營單位舉辦促銷活動,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的資訊,明示促銷的期限、方式和規則、促銷商品的範圍等內容。商業零售經營單位不得舉辦購物返券的促銷活動;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六條 商業零售經營單位舉辦促銷活動,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現場秩序維護和人員疏導措施、車輛的停放和疏導措施。

  第七條 促銷活動舉辦期間,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安全檢查和巡查工作,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工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當消費者相對聚集時,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安全。

  第八條 商業零售經營單位以國家法定年節、開張、開張紀念等名義舉辦的促銷活動,或者舉辦連續營業時間超過16小時的促銷活動,應當在促銷活動開始7日前,將促銷活動的期限、方式和規則、促銷商品的範圍等情況,按照下列規定書面報告:

  ***一***建築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向所在地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二***連鎖企業在全市或者部分割槽***縣***範圍內統一舉辦促銷活動的,向市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市和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瞭解促銷活動的有關情況,對促銷活動現場進行檢查。必要時,向安全生產、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門通報。

  第十條 本市對糧食、食用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促銷活動,實行重點監管。商業零售經營單位舉辦重點監管的生活必需品的促銷活動,促銷時間不得少於連續3個營業日,應當保證促銷商品充足供應,不得限制消費者購物的數量和時段,並且應當保留促銷商品銷售資料。

  第十一條 商業零售經營單位舉辦重點監管的生活必需品以外商品的限量促銷活動,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名稱、品牌、規格和數量。連鎖企業應當明示各門店促銷商品的數量。促銷商品售完後,應當及時明示或者告知消費者,並且保留限量促銷商品的銷售憑證。銷售憑證至少保留30日。

  第十二條 商業零售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市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市或者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舉報事項,應當自接到舉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有關部門移送,並通知舉報人。市和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

  第十三條 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舉辦購物返券促銷活動的,責令停止促銷活動;影響經營場所秩序或者拒不停止促銷活動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未報告促銷活動有關情況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重點監管的生活必需品促銷時間少於連續3個營業日或者限制數量、時段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未保留限量促銷商品銷售憑證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第十四條 商業零售經營單位舉辦促銷活動存在事故隱患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促銷活動。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促銷活動的作用

  在任何社會化大生產和商品經濟條件下,一方面,生產者不可能完全清楚誰需要什麼商品,何地需要,何時需要,何價格消費者願意並能夠接受等;另一方面,廣大消費者也不可能完全清楚什麼商品由誰供應,何地供應,何時供應,價格高低等等。正因為客觀上存在著這種生產者與消費者間“資訊分離”的“產”“消”矛盾,企業必須通過溝通活動,利用廣告、宣傳報導、人員推銷等 促銷手段,把生產、產品等資訊傳遞給消費者和使用者,以增進其瞭解、信賴併購買本企業產品,達到擴大銷售的目的。隨著企業競爭的加劇和產品的增多,消費者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在 買方市場上的廣大消費者對商品要求更高,挑選餘地更大,因此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溝通更為重要,企業更需加強促銷,利用各種促銷方式使廣大消費者和使用者加深對其產品的認識,以使消費者願多花錢來購買其產品。

  銷售促進***Sales Promotion,簡稱SP***是市場競爭過程中的一把利劍。市場鋒線的促銷,作用在於對產品施加推力,使產品能夠更快地進入市場和擴大市場。我們看到,在市場上並非每一個公司都做廣告,但是每一個公司都無一例外地開展促銷。所以,在我們執行市場侵略任務時,不能忘記使用這一有力武器。

  從全球的 廣告與促銷對比中看,促銷費用的增長率至少比廣告費用的增長率高出三個百分點。以美國為例,在1980年的促銷費用為490億美元,到了1986年其費用已達1020億美元,促銷與廣告的費用之比約為64:36。到了1991年,促銷費用更佔整個市場推廣費用的3/4,即75%左右。

  促銷活動之所以有這麼大的開支,是因為人們都看好這一銷售方式並得益於最後效果。企業樂意為立竿見影的效果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