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近年來,我國大量的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發生在以礦山開採、危險化學品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等為主的高危行業,以及以中小企業為主的製造與加工業等行業。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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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管理, 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 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繕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 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現場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施工單位應確定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的職責:

  一.組織宣傳、執行消防法規、規章和防火技術規範,組織制定和審查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

  二.落實各級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糾正違章行為,研究消除火險隱患的措施。

  四.協助消防監督機關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第五條 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規模配備消防幹部和義務消防員,重點工程和規模較大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組織義務消防隊。消防幹部和義務消防隊在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和保衛組織領導下,負責日常消防工作。

  消防幹部的確定和更換,應報當地區、縣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第六條 消防幹部的職責:

  一.協助防火負責人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並督促落實。

  二.糾正違反消防法規、規章的行為,並向防火負責人報告,提出對違章人員的處理意見。

  三.對重大火險隱患及時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議,填發《火險隱患通知單》,並報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四.配備、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檔案。

  五.組織義務消防隊的業務學習和訓練。

  六.組織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

  第七條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 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應規定分包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由總承包單位加強監督檢查。

  分包工程的施工單位,應按本規定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接受總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除鐵路鋪軌、橋涵施工、輸電線路架設、地下管線鋪設、較小規模的房屋修繕工程和火災危險性小的建設工程,以及鄉村的建築工程外,其他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均須在開工前15日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衛方案***以下簡稱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報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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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市消防局審批:

  一.國家重點工程。

  二.單棟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大型能源、電訊、交通樞紐等市政工程。

  四.市消防局認定應當審批的其他工程。

  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區、縣消防監督機關審批:

  一.單棟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不足3萬平方米的建設工程。

  二.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工程。

  上述範圍以外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須報當地區、縣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第九條 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 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的位置、建築層數、面積、高度、施工工藝、方法和使用的材料。

  二.生產、生活用火區***如鍋爐房、瀝青鍋、茶爐房、廚房等***位置。

  三.各種臨時建築的位置、結構、防火間距和用途。

  四.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點、堆垛體積等。

  五.工地消防給水管道、臨時消防立管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徑;消防車道寬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包括泵的型號、規格***,供電線路架設方位及電壓等。

  六.配備消防器材的數量和種類。

  第十條 施工現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設的臨時建築,應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電氣裝置和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符合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嚴格防火措施,確保施工安全,禁止違章作業。

  施工作業用火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批准,領取用火證,方可作業。用火證只在指定地點和限定的時間內有效。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須專庫儲存;化學易燃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按其性質設定專用庫房分類存放,其庫房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公安部制定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使用後的廢棄物料應及時清除。建設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

  ?不準積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裝電器裝置、進行電氣切割作業等,必須由合格的焊工、電工等專業技術人員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電熱器,須有工程技術部門提供的安全使用技術資料,並經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同意。重要工程和高層建築冬季施工用的保溫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中使用化學易燃物品時,應限額領料。禁止交叉作業;禁止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禁止在工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乙炔發生器作業。

  七.非經施工現場消防負責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現場內住宿。

  八.設定消防車道,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夠的消防水源。

  九.消防泵房應用非燃材料建造,並設在安全位置。施工現場的消防器材和設施不得埋壓、圈佔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須對消防裝置採取防凍保溫措施。

  第十一條 對在施工現場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成績的集條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 或施工現場存在重大火險隱患,經消防監督機關指出後,不按期整改的,消防監督機關有權責令其停止施工,立即改進;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對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 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8 月1 日起施行。1956年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基本建設工程工地防火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防火規範

  一.不準支搭易燃建築。必須支搭時,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經批准支搭的易燃建築,不準用於明火作業。

  二.施工作業用火必須經保衛部門檢查批准,領取用火證,方可作業。用火證只在指定地點和限定的時間內有效。

  三.焊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方準獨立操作。電氣焊割必須符合防火規定。

  四.電氣裝置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北京地區電氣安裝標準》的規定。非正式電工不得安裝電氣裝置。

  五.冬季施工用的電熱器須有工程技術部門提供的安全使用技術資料,並經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同意,方可使用。重要工程和高層建築冬季施工用的保溫材料不得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現場的可燃材料堆場的設定,應符合公安部《關於建築工地防火基本措施》的規定。

  工程內不得積存易燃、可燃材料,施工中的廢棄物料應及時清除。

  七.化學易燃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按其性質設定專用庫房分類存放,其庫房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液化石油氣鋼瓶、乙炔發生器不準在工程內部作業。

  八.倉庫、機械裝置用房和化學易燃物品操作間等不得采用易燃建築。

  九.施工中使用化學易燃物品時,不得交叉作業;嚴禁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並應限額領料。

  在室內進行裝修作業使用化學易燃物品時,電器裝置要符合防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