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婚前協議書
指的是雙方再婚老人和其子女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在再婚前就關於老人再婚事宜上協商一致所簽訂的協議書。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一些關於的模板,希望對大家有用。
篇一
甲方:XX,性別***男***生於XXXX年XX月XX日,身份證:XXXXXXXXXXXXXX
乙方:XX,性別***女***生於XXXX年XX月XX日,身份證:XXXXXXXXXXXXXX
男、女雙方均系獨身,現年齡較大。為了生活上能有所照料,情感上有所依託,雙方自願結婚。同時為了能夠生活美滿,家庭和諧,不給社會及雙方子女留下麻煩,特定此協議。
一、男女雙方登記結婚為合法夫妻,為日後女方可合法享受遺屬撫卹金。男女雙方戶口不變。女方農村合作醫療年費由男方繳納,女方享用。
二、男女雙方婚前財產繼承權不變,甲乙雙方的婚前財產由各自的子女繼承。婚前各自儲蓄,為婚前財產。各自婚前的儲蓄本金和儲蓄利息仍歸個人所有。婚前各自的債權債務在婚後仍歸個人承擔,對方不負有其受益及償還的權利及義務。
三、雙方在此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使用。
四、甲乙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若有一方生病,雙方子女均負護理、照顧之責。住院費用再難以支付的情況下,雙方子女應平均協助醫治。
五、甲乙雙方若一方去世,對方子女不再負有對另一方老人的贍養照料義務。其身故後撫卹金等各項福利費由各自子女所得,喪事由各自子女負責,***若甲方在世由甲方負責***骨灰盒由各自子女安放,另一方不得干涉。喪事辦理完後,在世方必須回到自己子女身邊,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在對方子女家中。在世一方子女必須接自己父或母回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託。
六、婚後共同財產的繼承權按照法律依據執行。如果本協議的文字理解與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於符合協議目的的方式理解。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即雙方子女簽字後生效,雙方自覺履行。
男方:XX
男方子女:XX、XX
女方:XX
女方子女:XX、XX
甲方見證人:XX
身份證:XXXXXXXXXXXX
乙方見證人:XX
身份證: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
男方:XX
女方:XX
男方子女:XX
女方子女:XX
經男女雙方及子女、親屬共同協商,同意女方在男方家居住,一起生活,共度晚年。為了能夠使他們生活幸福、家庭和諧,雙方及子女特定此協議:
1、男女雙方自願結伴為生,不登記、不領結婚證、不做婚前財產登記。其目的是老年有個陪伴,在生活上有個相互照應。
2、男女雙方在一起居住期間的各自收入均為各自所有,不作為雙方共同財產。若男女雙方在日常生活中有正常的經濟往來,雙方子女不得干涉。
3、女方在男方家的日常生活費用均由男方承擔。
4、此協議之前男女雙方的各自財產均為雙方各自所有和自行支配。男女雙方的各自財產均由各自的親生子女繼承,雙方子女互不干涉。
5、男女雙方的百年後事均由各自親生子女操辦。若女方先於男方去世,男方為女方準備必要的衣衾棺槨,女方隨俗出殯安葬,費用自理。若男方先於女方去世,取決於女方自願選擇。如果女方繼續留在男方家居住,男方子女仍然提供足夠的日常生活費用。直到養老病故為止。
6、男女雙方一般疾病均由男方子女負責醫治,若有重大疾病或出現病危期間,男方子女應立即告知女方子女,商談有關事宜。如果女方病逝,在三天之內女方子女不來協商後事處理問題,男方子女可根據當地風俗有權自行處理。
7、此協議一式肆份,男女雙方及子女各執一份。
男方:XX
女方:XX
男方子女:XX
女方子女:XX
雙方見證人:XX
XXXX年XX月XX日
篇三
男方:XX
女方:XX
相關利害關係人
男方子女:XX
女方子女:XX
天之大,人之眾,聯姻者,乃良緣。雙方獨身,自願結婚。為心心相印,生活和諧,相伴永遠,也為與其對方子女相互信任及雙方子女間世代友好,特定此協議。
一、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原各自房產仍歸各自所有。男女一方先去世,另一方主動放棄對去逝方享有的法定繼承權。包括去世方有符合法律效力的遺囑繼承和遺囑贈與,在世一方均主動放棄遺囑繼承和贈與。
二、男女雙方子女作為相關利害關係人對第一款無疑議。態度是:作為子女,尊重老人的道義決策,不謀求對去逝的繼父或繼母的法定繼承權利遺囑繼承權利和接受贈與權利。
三、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實際情況出發,男方退休金收入用於夫妻日常生活及保健開支,女方退休金收入可贈與其子弟或自行支配。對此,男方女兒無異議。
四、男女一方去世後,另一方子女無權盤問在世一方的經濟儲存情況。
五、男女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子女仍應自覺贍養自己的大人。一方生病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理人則是自己的親生子女。對方子女無必須照護義務。男女一方大病需要經濟支出時,第一齣資方是得病者本人,第二齣資方是病人親生子女,第三是再婚老伴根據實際能力提供支援;另一方子女憑道義予以適當幫助,但不屬贍養義務範疇。雙方子女對自己的父母負養老送終義務,妥善處理後事。
六、男女一方去世後,其身故撫卹金等各項福利費由各自子女所得,另一方不得干涉。在世一方須在三十五日內回到自己子女身邊,不再以任何理由留在對方家中。同時,在世一方子女須在此時間內接自己父母回家,不以任何理由推託。
七、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係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在此明確本協議的目的是:男女雙方各自婚前財產不因此次再婚,導致男方財產轉歸女方或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財產轉歸男方或男方子女。男女雙方若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得干涉對方子女喪事辦理,在世一方回到自己子女身邊後,與另一方子女不再有法定關係。
若本協議的文字理解與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於符合協議目的正確理解。
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係人即男女雙方子女進一步明確:男女雙方再婚後,無論何時所從事的行為不符合本協議目的,則行為無效。接受利益的對方及其子女均可主張行為無效。
本協議一式XX份,簽字後生效。
男方:XX
女方:XX
相關利害關係人
男方子女:XX
女方子女:XX
中證人:鑑證機關***村委會***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