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用房規定
物業管理用房歸全體業主所有,你還知道哪些相關的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簡介
物業管理用房,是指房地產開發建設中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的,由開發建設單位以建造成本價一併轉讓給購房業主集體,用作物業管理辦公、工作人員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這個每個大廈小區都會有配置的,比如說時尚三國所在物業就有專門的物業管理用房。
內容
物業管理用房在實踐中包括物業辦公用房、物業清潔用房、物業儲藏用房、業主委員會活動用房等。
《 物業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本條第1款規定由建設單位所配置的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於業主,而不屬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這一規定使得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的疑問得以明確化。但需要注意的是,業主對物業管理用房所享有的所有權不是民法上的單一所有權,而是一種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不是為某一業主單獨所有而是由全體業主共有。本條第2款是對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是特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可以使用物業管理用房,但無權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在特定情況下,有些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確有空餘,如不改變用途,實屬資源浪費,則經業主大會同意並辦理相應手續後,也可以改變用途。
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規定
***1***建築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於總建築面積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於五十平方米;
***2***建築面積超過十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3***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獨立使用的房屋,並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
***4***物業管理用房歸全體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