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題中的矛盾律與排中律

  奧瑞岡政策辯論在整體賽制上究竟適用排中律還是矛盾律,是一個比較大的問題,同時源於大陸臺灣兩邊賽制的不同,很多臺灣賽制使用的概念這邊會比較不熟悉,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的小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由於很多人對於奧瑞岡政策性辯論的不理解,所以我們先對一般性論點做一個簡單的介紹:一般性論點通常是針對正方的立論進行要求的標準,區分成四項,“需要性”是現狀出現了一些問題,所以“需要”廢除舊政策;“根屬性”是問題“根源於”舊政策,而新政策則是從根源解決問題;“解決力”是新政策能夠完全解決現有的問題;“損益比”是新政策解決問題帶來的好處比它另外衍生的壞處來得重要,所以利大於弊。

  “根屬性”強調治本而非治標,認為只有治本才能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治標只能讓問題暫時被壓抑,會留存不斷髮作的隱患;正方既然提出了問題,自然要負責任地一勞永逸解決掉它,而不是留個尾巴讓它不斷髮作。既然如此,為何“根屬性”仍有人倡議捨棄,其實有它的道理在其中:很多問題是沒法治本,或是治本所耗費的成本過高而不划算。例如心臟移植常有排斥問題,現在作法是服用抗排斥藥物,可是這是治標作法,治本作法是利用自體細胞另外克隆一個心臟出來移植,可是用細胞克隆心臟以現今科學技術做不到,就算做到,其中價格又太過高昂,所以還是乖乖服用抗排斥藥物比較實際一點。

  既然如此,雖說新政策只能治標,只要能在接受的範圍之內,用來減輕問題的危害程度也不是不可接受的──這就是倡議捨棄“根屬性”論者的理由。

  那麼,實際上舍棄了“根屬性”會導致怎樣的差異呢?我們可以用“原則/例外”的公式來套用:使用“根屬性”時,治本是原則,治標是例外,所以正方提出的新政策只能治標時,正方必須負責證明治本難以做到,否則正方輸;反之,捨棄“根屬性”時,治標是原則,治本是例外,所以正方縱然提出的新政策只能治標也無所謂,反倒反方如果另外提出治本之道,要負責證明,否則反方輸。

  各位看看,只是一個觀念上的改動,所造成的結果卻是天差地遠,直接影響比賽的勝負,也無怪乎一堆人討論的熱火朝天。

  除此之外,還有“純反”打法是否可行、“推定利益”的邊界何在……這兩項爭議也是十數年爭執如一日,這裡也順便為各位介紹一下好了。

  所謂“純反”,就是我反方沒有任何立場,反正你正方所說的一切我全部都反對就是了。按說正方提出新政策以解決現今制度造成的問題,反方要嘛就是維護舊制度,認為正方講的問題根本不存在;要嘛就是適度修改舊制度,認為正方新政策“不根屬”,認為不需為了治療關節炎把腿鋸掉,只要小小修正舊制度就可以解決問題;再不然就是反方乾脆也廢除掉舊制度,提出一個跟正方不同的新政策互相對抗……既然認為正方所提問題不存在,就不能修改舊制度;認為正方所提問題不根屬,就不能拿新政策與正方對抗,可是“純反”跳脫立場限制,它可以一下子認為正方所提問題不存在,一下子又認為正方所提問題不根屬,一下子又認同正方所提問題存在,卻應該用不同政策解決……這種立場跳來跳去,只針對正方窮追猛打的反方“純反”模式究竟是否被承認?如今也是莫衷一是。

  再來就是“推定利益”了。所謂“推定利益”,簡單的說就是針對現行舊制度,在賽制上先行給予利益,可是這利益是可以被正方擊倒的。反過來說,正方要是沒有擊倒推定利益,那麼這推定利益就可以一直維持到比賽結束。“推定利益”源起於英美刑事訴訟上的“被告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如果不能證明被告有罪的話,那麼他就是無罪的。奧瑞岡制辯論就是英美刑事訴訟辯論演變成的,所以這樣的推定利益也被保留下來,成為反方專屬的利益──直到被正方擊倒為止。絕大多數反方贏的比賽就是靠推定利益贏的,所以推定利益的邊界和在?究竟應該要擴大反方的推定利益還是限縮反方的推定利益?正方要做到怎樣的程度才算是擊倒推定利益?甚至該不該有推定利益?……這些也是大哉問,沒人有服眾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