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和律師的區別
律師權利是法律賦予律師執業時的權利,它有別於公民個人道德權利,也有別於國家司法權力。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首先,法律關係不同。在公司做法務屬勞動關係,儘管其在處理案件時也有委託書***因為公司不能自己出庭,除法人代表自己外,其他人出庭必須有委託書***,但其仍屬勞動關係,只不過如出現法律糾紛時,可以適用委託合同的相關法律;但如委託律師來處理,則屬委託關係,雙方的法律權利義務得來委託合同來約定***勞動合同與委託合同之區別詳見本人前述博文***
其次,獨立意志不同。在公司做法務,其人格意志不能完全獨立,因為其屬勞動關係,其上面必定有相關領導,要依其意志來,如公司真正重視法務這個部門,則其意志也許能得到尊重,但如只是做一般的工作或只是一擺設,則其意見也許很難得到尊重;如委託律師,則人格相對獨立,因為其屬兩個不同的主體,可以自由表達自己的意志,雖說其也得考慮委託人的意見,但其不必如法務那樣,得受公司意志左右。
第三,權利來源有所不同。公司法務,來源於雙方的勞動合同和委託合同,只不過委託合同將在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予以表現出來,因為其處理法律問題為其職責所需,也是公司僱你來的原因***當然,也許有勞動合同中所沒有的內容***,給第三人以證明;律師權利則來源於純粹的委託,屬單方合同,有一點是相同的,就是都得給給第三人以證明。
第四,條件不同。在公司做法務不一定得需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這得看各公司要求,就會有所不同,因為考慮到經濟條件,有些公司招法務並不需要證書,而沒有取得證書的人員***一般都是法律專業***考慮到經驗問題,也很樂意去做,對於雙方來說,也是一個共贏的局面;但做律師就一定得需要,否則,屬冒用律師名義執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將予以適當處罰。
第五,業務範圍不同。公司法務相對來說,業務比較狹窄,就目前來說,大部分公司設立法務的目的有兩個:1 ,打假 2, 催款,所處理的因此大部分為合同糾紛,因為設立法務的目的相對簡單,打假或是催款;但律師不一樣,其業務範圍則要寬範得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託,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律師在公司法務中所起的作用
律師作為向社會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工作者,其作用越來越被社會接受和認可,不少公司都聘有公司律師或法律顧問,律師在這些公司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逐漸成為公司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大多數的公司沒有認識到律師所發揮的不可取代的作用,在日常管理或法律事務處理中還沒有出現律師的身影,這主要是其對律師能夠為公司做什麼,發揮什麼樣的作用認識不夠。筆者現簡述律師在公司中的作用。
一、 律師在公司運作中的實用性 市場經濟是法制的經濟,公司作為市場經濟的主要參與者,幾乎其所有行為都與法律有關,這就要求公司應當熟悉相關法律並加以運用。但法律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知識,對法律的操作運用更需要豐富的經驗和技巧,這本不是作為經濟主體公司所能勝任。公司在經營中需要法律支援,而其本身又不天然具有這方面的能力,這就需要第三方提供這方面的服務。律師是經過專業法律學習並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有一定執業年限的律師不僅具有專業的法律理論知識,而且還具有豐富的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實踐經驗,所以為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的人選中最適合的莫過於律師。
一、律師在公司中的實際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 為公司的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支援。公司制定重大決策對任何一個公司來講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決策的正確與否將對公司產生重大的影響,所以決策的制定應全盤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尤其要考慮其中的法律問題。律師在公司決策前即可對欲決策的專案進行法律分析、論證,然後在此基礎上提出相關法律意見,意見首先對公司決策的合法性進行分析,然後再對決策涉及或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並在分析基礎上提出相關對策。這些意見將有利的保證公司決策的可執行性,從而保證公司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2、 預防法律風險。防範重於補救,與其亡羊補牢不如未雨綢繆。公司在經營運作中法律風險無處不在,如果公司的管理人員沒有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要麼是渾然不覺,要麼是雖察覺到了可能存在的隱患但卻掉以輕心。結果往往是糾紛充分暴露時才意識到早已存在的法律風險,這時才請律師做亡羊補牢的工作。此時律師雖做了很多工作,但卻無法達到當初積極預防的效果。 二、 律師可提升公司形象現代很多企業聘請知名人士擔任公司的形象大使以提升公司形象增加知名度,卻忽略了律師對公司形象的影響力。國際上所有的知名公司無一例外的都聘請資深律師擔任公司的首席法務官***CLO***,首席法務官是與公司財務總監***CFO***並列的高階核心人員,在公司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次級的公司也聘請律師擔任公司的專職法律顧問,為公司的經營運作出謀劃策。公司聘有律師首先是公司實力的體現。律師在世界各國都是高收入階層,一個公司能夠聘請自己的律師本身就說明公司的實力所在。從另一個角度說明公司擁有大量的、重大業務需要律師從法律方面予以保證業務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