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以房養老
現在很多子女都只顧及自己的家庭,許多老人都無人贍養。所以出現了以房養老,那呢?今天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下。
以房養老的定義
1、“以房養老”,全稱叫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又叫作“倒按揭”,簡而言之就是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然後按月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期間老人仍然可以住在這裡,仍然擁有對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直至身故;而在老年人身故後,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於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2、“以房養老”模式其實是從國外引進的“舶來品”,最早源於荷蘭,其大致鋪排是年輕人通過金融機構購買老年人的住房,並答應他們有生之年仍免費租住該房,待老年人過世後再收回。通過申請反向按揭,幫助擁有住房的老年人有額外的固定收入,保障自己的養老生活開銷。
以房養老的表現形式
1、子女養老,房產由子女繼承;
2、撫養人養老,房產由撫養人繼承;
3、租出大房再租入小房,用房租差價款養老;
4、將房子出租出售,自己住老年公寓,用租金或售房款養老;
5、售出大房,換購小房,用差價款養老;
6、將住房出售,再租回原住房,用該筆款項交納房租和養老;
7、將房屋抵押給有資質的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每個月從該機構取得貸款作為養老金,老人繼續在原房屋居住,去世後則用該住房歸還貸款。
第一種形式屬於家庭養老,取決於子女的孝心和孝行;中間的幾種形式屬於自助性養老,有較高的交易成本和不確定性***自己售房和出租房等均有較大的交易成本,自己再租回房子或者住老年公寓等也有較大不確定性***;最後一種形式為社會機構承攬的反向抵押貸款養老,屬於社會機構提供的以房養老業務,可以為適合以房養老的人群提供更為便捷的服務。
對以房養老的認識誤區
1、“倒按揭”是養老金全部來源
現在已步入老年的人,大部分並沒有購買商品房,而多是單“倒按揭”——以房養老位分房,真正有條件以房養老的人,是現在四五十歲、購有商品房的中年人。其次從北京、上海、南京、重慶等城市的實踐來看,大部分“倒按揭”都要求房屋在60平方米以上,老人年齡在60歲以上,這兩個條件其實已經將適用這種養老模式的老人限制在一個相對數量並不大的圈子裡。事實上,對於這個範圍內的老人來說,“倒按揭”補償的資金並不是養老金的最主要來源。房屋提供的倒按揭資金只是他們養老金的補償,不是支柱。
2、“倒按揭”能免除贍養義務
以房養老模式解決的只是誰給付養老金的問題,而不是誰來照顧老人的問題。老人在哪裡養老,如何度過晚年時光,誰來照顧他們的起居,誰為他們排遣孤獨,這些困擾著中國老齡化社會的核心問題並不能因為“倒按揭”而得到妥善解決。“倒按揭”至多能補償養老金,卻無法免除兒女的贍養義務。
一些社會學專家曾評價,對“以房養老”模式過度抬高的隱患之一就是,將養老的概念等同於給付養老金,以為讓老人生活、醫療的費用有著落就解決了養老問題。這無疑誇大了贍養義務中經濟扶助的成分,而忽視了兒女在贍養義務中還應履行的照顧義務。
3、“以房養老”改變“養兒防老”
中國老人通常的做法是將房產傳給子女。這種做法緣於一種家庭功能的觀念,幾千年流傳下來的觀念不可能輕易被一種新型的養老模式顛覆。
4、重觀念改變輕操作難度
以房養老具備條件
1、擁有產權
自有住房並擁有完全產權。養老家庭必須對其居住的房屋擁有完全的產權,才有權也才有可能對該房屋做出售、出租或轉讓的處置。
2、獨立住房
在以房養老模式中,只有老年父母與子女分開居住,該模式才有可能得以運作。否則,老人亡故後,子女便無處可居。
3、家境適中
當老年人的經濟物質基礎甚為雄厚時,就不會也不必考慮用房產養老;而老人的經濟物質條件較差,或者沒有自己獨立的房屋,或者房屋的價值過低,也很難指望將其作為自己養老的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