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中什麼是白條

  白條入賬是財務人員經常碰見的,也是初當會計的會計人會問的問題,那麼什麼是白條呢?那麼下面一起來看看小編為大家精心推薦的,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白條的意思定義

  所謂白條,財務上指非正式單據,即:不合法的便條、白頭單據。這裡會律哥認為:白條不是發票的對立,即不是說沒有發票的都叫白條,至少這個觀點我個人不是非常認可,至於說什麼叫正式單據、什麼叫不合法的便條這個還是有一定的自由權,每個企業對所謂的“正式單據”的理解是不一樣,比如說,每個企業對員工借支行為,要填寫的這個“借支單”可能規範、樣式都是不同的,那這個借支單算不算白條?嚴格來說,只要是履行了公司的一定授權審批程式,我個人認為這就不是白條,那白條真正出現的原因是:在白紙上書寫證明收支款項或領發貨物的字樣,作為發票來充當原始憑證。這才是白條的根本,即你用非正式單據來當發票用的時候才說是“白條”。那麼從某種意義上說,白條上是一種逃避監督或偷漏稅款的行為。

  白條入賬主要發生在的業務

  1,涉及到個人行為,個人領取福利費、慰問費、喪葬費、出差補助費,會議會、個人勞務報酬、租用私人財產支付的租金,向個人借入資金支付的利息,在個體小商店購買各種貨物,這些交易本質上是企業發生費用的行為,但是由於是支付物件是個人,在實務中要開具發票是比較困難的也是不太容易實現的,因此這部分成為白條的主要源頭。

  2,企業的零星無票行為,比如打的費、零星工程費用、臨時工費、小額的維修費,這些費用單價比較小,有的可能才幾塊錢,因此很多都是沒有票據的。

  3,公司內部的無票行為,比如一個稍大點的企業可能公司有自己的內部食堂,這個食堂可能耗費的一部分費用是供企業員工福利花費掉的,還有一部門可能是作為業務招待耗費掉的,因此這部分不可能有票據,很可能就是白條入賬,最多是履行公司的授權審批程式進行賬務處理。

  4,還有即使是大額業務行為,企業也需要開具發票但是因各種原因未取得發票,此種情況不討論。

  備註:對於以上無票行為很多單位都是找一些不相關的發票去報銷,這一點本人保持沉默,不支援也不反對,因為這確實是稅法上很難堵的一個漏洞,但是我們國家稅收基本上,申報、管理、稽查分開,你能申報上、不一定不會被稽查查出來。

  白條入賬的主要影響

  “白條入帳”主要是影響會計確認,以及稅務上的企業所得稅,既然是“白條入賬”那必然就要發生一種業務相對應就是企業的某項資產被“白條”頂替拿走了,如果說當用非正式單據來當發票用的時候才說是“白條”,那麼從的稅務考慮白條主要對費用及所得稅的影響。以下具體分析

   涉及到白條的主要法律規範

  1、《會計法》規定: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稽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5、《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6、《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稅務部門現行有效失效廢止規章目錄》2010年11月29日釋出該規章已失效或廢止。列示在下面僅供討論。

  9、《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相關性原則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10、《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11、《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