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經驗研究讀後感
法律是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對於研究法律有幾點經驗感受。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範文,歡迎閱讀!
篇一
《法律之門》是美國各大法學院比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書。作為法律專業人員,在研讀之後,第一感覺是上大學時都幹什麼去了,這麼好的書竟然沒讀?不過,晚雖晚矣,但終於已經閱讀了。讀後有以下拙感,籍以自勉。
《法律之門》從內容上來看,有其廣泛性不僅全面介紹了英美法律、而且深入淺出地描述其適用過程、生動性不是冷冰冰的說教,而是集法理、判例、文學素材、相關資料於一體、開放性不僅是高高在上的法理陳述,而是平等地提出問題,授予分析法律問題的方法;從體例上看,整篇從解讀現實中的法律開始,到法律如何實施、法律的實施主體、衝突如何解決以及法律的未來均有論述。《法律之門》作為大陸法系的閱讀者,不僅僅是閱讀習慣上的新奇之感,而且其理論的深邃、理論述說的條理邏輯,均有震撼之感。彷彿至此,法律之門已經開啟,而我卻剛剛才要求進入……
法律是什麼?作為法官,我們雖然每天都在運用法律,但如被問起這個問題,如何作答?我還真不知道。在我們日常處理的案件中,有兩種模糊性的來源,即事實上的模糊性發生了什麼?和法律上的模糊性對所發生的事實運用什麼法律?,而真正確定的東西在我們裁判之前是不存在的。那究竟法律是什麼?美國著名大法官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說:“法律就是法院事實上將做什麼的預測,而不是其他的虛偽和矯飾。”在現實生活中,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我和他的想法一樣。
在司法過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藝佔了統治地位,就會導致文牘主義的結果——對於所有遭遇這一結果的人來說,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法官是工匠嗎?對於法官的要求僅僅是要求其明瞭裁判的技術原理、解釋規則、法律術語,以及推演結論和發現答案的方面,就足夠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作為法官,我們有我們的價值觀,我們裁判的目的是尋求正義,我們崇尚正義。 何謂正義?記得羅斯柯·龐德曾經說過:“我們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願望和要求需要滿足。我們有那麼多人,但卻只有一個地球。每個人的願望不斷地與鄰人相沖突或者相重疊……即使這些物資手段無法滿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應該儘可能地人人有份。這就是我們為什麼說法律的目的在於正義。我們不以為正義是一種個人美德,我們不以為正義是人們之間的理想關係。我們以為正義是一種制度,我們指的是這樣一種關係的調整和行為的規則——它將使維持生存的物資、滿足人類享有物質和採取行動所需求的手段,能夠儘可能地在最小摩擦與最少浪費的情況下人人有份。”依龐德之見,法律體系的設計是用來決定在物質財富和生存空間方面相互牴觸的需求之中,何者應被認可和保障,何者應被否認和拒斥。法官,是上述判斷的裁判者,用正義的理念指導裁判。
所以,相對於優秀的技師,法官應該具有更深層的關於價值的追求。雖然爭議不是一件可以抓取或者固定的東西,但通過我們的裁判,至少可以使結果更接近正義,更趨向正義。我認為法官不僅應當是一個優秀的技師,而且亦應當是一個具有深邃思想的哲人、一個具有崇高道德標準的好人。法官不僅在適用法律,同時亦是在創造法律。
大多數美國人將法律視為解決糾紛的主要途徑,儘管他們可能在這一過程中輸掉法律戰役和金錢,這種“訴訟爆炸”往往使人們成為了“司法帝國”的奴隸。現階段,我國的“訴訟爆炸”亦初露端倪。前面已經陳述了法治的目的是為了規制人民在物質分配方面的行為,以最少摩擦和最小浪費來滿足每個人的需求。所以,這種以法院為單一途徑的解決方式,是否已經妨礙到了我們社會的法制健康?訴訟氾濫使我們的法院沒有能力及時、經濟而有效地施以救濟,訴訟氾濫同時又使法院超越自身的能力與合法性而將觸角伸向不該伸向的領域,不僅要求法院處理公民好訟喜爭的雞毛蒜皮的小事,又將法院力所不及的社會難題一股腦推向法院這個看似終極的處理方式。
有鑑於此,西方國家將目光投向了小型社會的調解機制。在美國,有美國律師協會、美國司法部、美國仲裁協會、調解和衝突解決研究會以及許多社群團體,正嘗試運用以社群為基礎的調解,以解決微小的個人糾紛,這將提供一個更人道、反應更靈活且更易於接近的司法形式。這種形式的糾紛解決,其撫慰與合意的性質在社會越來越多的批評對抗制審判和威脅性制裁的狀況下,更具有吸引力。或許在現有法律體制的正式程式之外,某些糾紛所涉及的實體正義能夠更好地實現……這彷彿與我們現在提倡的庭外和解以及法院內部要求的調解解決糾紛的方式不謀而合。為和諧社會的構建,我們應該更多地尋求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
於是,我們又回到了正義的話題。正義,作為法的目的,是個人生活與擁擠的世界裡所有人的活動之間的理想化的妥協。我們的司法程式尋求這種理想化的妥協,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則從個人活動的主體角度去發掘,讓活動的個體從主觀上去同意妥協。這不僅是糾紛解決的方式,更是糾紛解決的藝術。 美國的法學不是沒有深刻的理論,它的理論體現為一種面向民眾的說理,雖沒有德國哲學的繁瑣和法國文學的浪漫,卻有著古羅馬演說家的激情和雄辯。
“法的門前有一位守門人在站崗……”而我已經從門外走進去了……
《法律之門》讀後感 《法律之門》這本書,雖然只是書裡的第一章以及前面的部分,但是感想和啟發還是有很多的,我覺得這本書是需要慢慢琢磨的,需要對法哲學有自己的一些感悟才不至於讀起來那麼迷惑。 首先,說一下我對《法律之門》這本書的總體感覺。《法律之門》給我的第一個啟發是裡面提倡的法律研究方法,書的作者主張,我們不能單純學法律而學法律,而是要把法律與其他學科聯絡起來,從法的總體精神去理解法。我認為這一點對於我們真正學好法律是很重要的,我們看待一些法律問題時,得出的結論很多時候只停留在專業知識的層面,這樣的觀點往往是狹隘的,不利於我們長遠的學習,所以書中提倡的研究方法值得我們借鑑。
另外,《法律之門》是一本很有味道的書,它除了讓我們從中瞭解到一些英美法系的法律知識,更多的是指導我們去思考問題,不僅是在引導我們思考書中的問題,更多地是在傳達給我們一種理念方法,讓我們掌握如何來分析問題,如何從被動看書轉變為主動探究。 書的開篇序言中就講到,初讀本書的人可以從前言、導言和引言中獲益,確實,在這些部分,也會有引起我們思考的問題。引言中,作者給我們陳述了卡夫卡的一則寓言——法的門前,第一次讀了這個寓言的時候,感覺這個寓言所要表現得是法律的威嚴及其具有神祕性,但是,對守門人最後說門是為鄉下人而設的但是鄉下人最終還是沒能見到法感到費解。接著,卡夫卡擬續的一位教士和K關於這個寓言的討論,對這則寓言的寓意又有一個新的認識,但同時對這則寓言還是留有同樣的疑問。
教士與K的爭論點我認為是鄉下人到底有沒有被守門人矇騙,K在開始的時候認為鄉下人是被矇騙了,而在教士與K在爭論的過程中教士提出了真正受矇騙的是守門人的說法,守門人不瞭解門內情況,不知道自己其實從屬於鄉下人,處於受矇騙的狀態,我覺得這兩者都有理,但是重新審視那責寓言,我又覺得他傳達給我們的是法或許是虛無縹緲的,但因為有鄉下人的期待和守門人的存在,使得法的存在是必要的。講到這裡,我想講一下對後邊提到的“壞的秩序比根本沒有秩序要好”這個問題我的一些粗淺的看法,壞的秩序或許沒有讓所有人的權利都得到保障,但壞的秩序還是一種秩序,秩序的存在,起碼生活在其中的人不會終日惶恐不安,生活相對是安穩的,人們能慢慢適應秩序來調整自己的行為,但是如果沒有秩序,人們的生活是處於動盪與不安穩的,我認為,人們對於安穩生活的共同期待可能是使得壞秩序也具有強制力的原因之一。
後邊第一章,它的標題是:法官和律師是如何從先例開始推理,只要通過一系列北卡羅來納州的案例來闡釋遵循先例的原則,從中我們瞭解到美國的法律過程是爭訟者先提出基於判例法、制定法和一系列平衡原則的論點,法官則需在爭訟者提供的論點範疇內,基於先例作出判決,就這樣的法律制度而言,律師制度的地位就顯得格外重要,儘管法院可能製作並儲存了判例記錄,但卻很少注意它們或者隨意對待它們,而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就會尋找支援觀點的方便判例記錄,用法院以前的判例向法院施加壓力。書裡的提示與問題一直引導我們跳出法律的框框,從日常的生活中去窺視遵循先例的原型以及成遵循先例的原因,先例可不可以直接理解為一種經驗呢?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也經常聽到人們說:“這個還沒有先例”、“破例了!”、“下不為例!”。其實就是對傳統的尊重的體現。
作為先例的判例有助於社會穩定和延續,不至於被突然襲擊所擾亂。另外,盧埃林寫到:繼續過去的實踐,就是為沒有經驗的新官員提供前人積累的經驗。如果他無知,他可以向他們學習,從先行者的知識中獲益;如果他懶惰,他可以注意前人的行為,並從他們的勤奮中受益;如果他愚蠢,他可以從他們的智慧中獲益;如果他有偏見或者腐敗,則過去存在的實踐在與他的行為進行比較時,對其偏見或者腐敗進行了公開的監督,限制了他可以肆意胡為的空間。最後,即使前人進行實踐時也曾懶惰、無知、愚蠢而有偏見,不過,知道他將繼續前人所為,也會提供一個基點,使人們能夠由此預見法院的行為,事先調整自己的預期。”
由此可見,先例的還在於對法官的監督作用,有利於法官集體智慧的形成,更為重要的是,普通人從具有權威性先例中知道哪些是可以為的,哪些是不可為的,從而調整自己的預期,先例因此具有信賴保護的作用。 最後,我想說,雖然只是書很少的一部分,但是確實有對書裡的一些內容進行反覆地揣摩,並嘗試著去解答書裡提出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會有一些迷惑,但這也是一種思維的樂趣,最佳的讀書效果就應該是與作者之間有思想的交流,相信隨著我們閱歷的增長以及法律哲學方面的知識的學習,回過頭來看這本書,一定會有不一樣的思考與收穫。
篇二
在導師的指導下,我拜讀了丹尼斯·羅伊德的名著《法律的理念》一書,全書共十四章,分別從實體、程式和反思等方面論述了法律的理念、法律、社會。然而學習的目的不僅在於將知識系統化地裝入大腦,更在於將其應用於社會,使影響或改變不適的社會現狀。所以讀完這本書後給我最大的想法與其實就是,法律如何從書本理論而應用於實踐。因為社會、實踐才是我們直接接觸的現實環境。
19世紀時,社會學才成為一門獨立的科學。其產生應該歸功於一個大膽的想法:即將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應用到社會科學的研究上。奧古斯特·孔德創造了社會學這個概念,其目的是希望創立物理社會學。埃米爾·迪爾凱姆也說,社會學是“物理習慣學”。人口的增長、工具革命的開始以及隨此而給大多數人帶來的災難更加促使人們進行深入的反思和研究:究竟什麼是人類苦難的罪魁禍首?怎樣才能改善人類的生活?社會學及其研究方法一開始就帶有批判性和社會改革的特性。批判和社會改革是孔德和迪爾凱姆論著中的重要內容,這一特徵在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者更加明確。
眾所周知,社會學是有關社會的學說,換句話說,只要他還涉及社會環境中的其他人類,他就是研究人類社會和人類行為的學說。如同昂格爾在其書中第一章寫到:“偉大的人物讓其後繼者背上包袱是常有的事,每當政治、藝術、思想領域取得顯著的成就時,隨之而來並從中受益的一代人,可能會有一種沒有什麼真正重要的事情值得再去做的無所作為的感覺。”
社會學對社會的許多概念和主流理論進行了大量的實證研究。理論社會學的
研究任務就是勾畫出思想座標的草圖。換句話說它將不斷地根據調查資料檢查其社會理論是否與社會現實相一致,其一般化和抽象化的理論研究和分析僅僅以其所擁有的調查資料為限。在社會學領域,因為由於人類的思維結構,是否有可能存在不受價值觀或意識形態影響的認識?實證主義的功力基礎在於合理選擇促進人類福祉的目標;以及一種有關人類本性的心理結構,認為他的動機僅僅導源於快樂或者同科對各個有機體的衝擊。新實證主義者宣稱存在不受價值觀或意識形態影響的認識。必要的是將它作為一種批評的標準,適用於我們所做的所有的法社會學調查中。
如同作者丹尼斯羅伊德在書中說到:“隨著工業革命的刺激與資本家企業的勃興,個人主義已不再是一種哲學或心理學上的教條,它發展成一項政治與經濟上的口號:自由放任。這一口號成為許多法律與社會思想的基礎。2”社會理論的困境表明我們是踩在許多巨人的肩膀上研究社會理論。社會理論是對社會的研究,它最早出現在孟德斯鳩及其同時代人及後繼者的論著並在馬克思、迪爾凱姆和韋伯的著作中達到了頂點。古人的政治哲學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規範性的,這意味著它遠不止關心社會該如何組織,也不止想將其有關個人和社會的觀點付諸實踐,因這兩者都可以是非常現代的社會理論。
法律研究的一個重要科學領域—法社會學—正在向世界上的許多地方擴充套件。而法律社會學不是近年來才興起的,在19世紀出現了法律社會學,它的第一人上面已提到過,應是卡爾馬克思,其次是迪爾凱姆、馬科思韋伯等人。
法律不是孤立的,它是社會的一種現象。因此要把它放到社會發展的大背景下來加以研究,並要關注法律在現實社會中的效用,這是法律社會學的理論要求。
以這樣的觀點去考察中國法治社會建設與法律社會學的學科關係。可以說,法律社會學在中國的興起是時代的一種呼喚3。當今中國的法治之路,必須與中國改革開放的歷史主題相聯絡。
許多學者筆下的法律從根本上講都體現了現代社會的秩序和規範與傳統社會之間的斷裂,以及這一巨集大的社會歷史制度過程的制度與個人自由的緊張關係。
在羅伊德的著作中通常被描述為第十章提到的“習慣”與“常習”。而且他認為常習是一種固有的行為,沒有絲毫義務或被迫的感覺。“常習能不能轉變為習慣,一大部分原因要看那種常習是否有一位或一群在社會中享有特殊權力和權威因而容易被人模仿的人物所建立。同時一項常習可以因為它顯然有利或者彷佛有利而大為流行。„„換句話說‘實際’的行為,逐漸演變成‘應該’去做的行為,最後可能變成必須去實踐的行為。”然而,習俗、道德的哲學問題到底對於法律現實的作用有哪些?對此,學者朱蘇力關於“道德哲學到底有多少東西可以以回答具體法律問題的方式甚或以有一般聯絡的方式提供給法律,對此我很懷疑。”羅伊德在書中寫到:“即使以現代最進步的國家為例,„„法律制度一定會溯及到一個與那些早期或更原始的文化情況相似的時代。”
文化決定法律規範,法律規範反作用於文化,法律作為一種規範或社會制度,把文化所內涵的因素以外顯行為模式表現出來,法律作為維繫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工具,由此對人們的行為以普遍化的方式進行指引。我想到了我國清末著名法學家、法制改革家、教育家沈家本先生,他說:“夫盛衰之故,非偶然矣。清明之世,其法多平;陵夷之世,其法多頗。則法學之盛衰,與政之治忽,實息息相通。然當學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當學之衰也,可決其政之必衰。8”在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教育的背景下,建設出有中國特色的法制教育體制是要符合具有中國模式的現代教育體制。何謂中國模式。吳建華認為:“中國模式”應當包含,經濟體制改革模式、政治體制改革模式、對外開放模式、經濟發展以及和諧社會模式等方面的內容。是中國在全球化和全球性問題背景下,所作出的一種戰略目標和發展模式的選擇,是在改革開放過程中逐漸發展形成的。
如果法學家的任務僅僅是在概念上和邏輯上整理成文法,使他們構成一個合理的思想體系,那麼這種法學是不能恰當的反映法的本質和現實的。確切而言,這樣的法學應不屬科學,而僅僅是法律人單純的一項技術。因此,法律人的任務是適用法律。所以,羅伊德教授認為“司法”扮演的角色,並不是創制法令,而僅僅是闡明現行法的真正內容,並且在疑義發生的時候,給予權威性的解釋。10在當代,司法程式的獨立是一個熱點也是一個難點。法官亦同常人,無法使自己與他們所處的社群中的價值形態中隔離,而且“很少有法官能用有意識的努力來保持公正或摒棄感情以消除這類因素的影響。”
龐德曾說過:“一個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乃是因為它成功的在專斷權力之一端與受限權力之另一端間達到了平衡並維續了這種平衡。這種平衡不可能永遠維續下去。12法律、社會、公正是法律人的壓力與任務。每個人都是這一時代大潮中的一員。
篇三
作為法學專業的大一學生,對“法律是什麼”的概念現在已經有了初步的認識和了解,而在讀完劉星教授的著作《法律是什麼》後,則對法律是什麼這個概念有了更深的認識。劉星教授從讀者的角度深入地對西方法理學進行批判解讀,用語平實易懂,例證簡潔明瞭,在此基礎上,劉星教授也抒發了自己對法理學的認識:我們對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們的姿態決定的。
本書分為七個章節,以下是我對七個章節的總結和認識。
第一章,實際存在的法律命令。嚴格的說,常識法律觀念在19世紀後才可稱為常識觀點。這種觀點被認為是一般性的沒有錯誤的法律知識。分析法學的核心包括三個基本內容:法律的命令說;“實然”與“應然”的分野;法律可以作為科學的研究物件。其概括為三個基本模式:自上而下的強制決定;摒棄法律的理想因素;客觀中立的法律知識。法律是一種命令。這種命令實質是表達制定者的意志,這種意志必須為他人接受,否則制定者將給以暴力式的制裁。這種觀念來自對法律現象的思考。法律是義務性執行的規定,這一點,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均有體現,例如,不得盜竊他人財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財產及安全,不得破壞國家安全和利益等等,這些要求都被權威機關規定為一種必須遵守的法律義務,法律規定,公民可以訂立買賣契約,可以編寫作品,可以訂立遺囑等。
也就是說,當某人自願訂立遺囑時,他人便不得干涉。劉星由此得出一個結論:所有法律規定最終應以權威機構的強制義務的意願和刑事處罰即暴力制裁為依託,沒有這種實質有效的意願和暴力威懾,法律規定便會失去實際意義,將無法區別於道德規範或其他社會規範。法律是一種命令,這種命令是社會的主權者為支配社會成員而釋出的。由於法律是一種命令,法律的淵源便來自主權者的意志。根據分析法學的觀點,法律的存在依賴一個社會中的大多數人對某個或某些人的習慣服從。劉星還認為法律命令說的出發點是將權力性規則視為暗含著義務性規則的法律。而英國哲學家邊沁則認為,主權者的命令存在好壞之分。但是,不論其好壞,都必須將其視為法律。分析法學試圖引進客觀觀察的科學方法解讀法律現象,這種願望導致分析法學主張經驗地中立地分析法律的一般特徵和概念。
第二章,行動中的法律。分析法學認為,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法律命令說暗含著一種司法推理模式。在法律實踐中,人們將有爭議的案件稱為疑難案件。它有兩個特徵:
一是在法律規定和案件之間缺乏明確單一的邏輯關係;二是從法律規定推出的若干結論之間沒有明顯的正誤之分,各個結論都有道理。法律存在於法律適用者的行動中,這種法律的特徵在於只可預測不可預知,它是不確定的。由於法律適用者的在解決具體法律問題時,並不以白紙黑字的規則作為唯一依據,其所形成的判決依據的淵源因而是多方面的。再者,法律適用者的具體判斷要比通常所說的規則,對人們具有更強的真實有力的影響。現實主義法律理論的核心觀念是:法律存在於法律適用者的行動中;這種法律的特徵在於只可預測不可預知,它是不確定的。從價值論的角度來看,現實主義法學在確定“行動中的法律”概念的基礎上,指出了實用主義的期待與展望,並試圖改變通常理解的確定性、可預測性及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價值。
第三章,官員統一實踐中的法律。法律,存在於官員行為模式“內在方面”展示的次要規則之一的“承認規則”之中,因為“承認規則”具有確定的意思中心,因而可以存在明確規則內容的法律。一句話,法律存在於官員的統一實踐中。道德困境的複雜性,有時並未表明廣義的法律觀念優於狹義的,尤其在出現較為一致的對邪惡的憎惡時,後者可能優於前者。但是,在價值觀念的影響下,一方面,人們對日常語言的正常用法本身就會產生爭論,另一方面,上述社會現象展現的“出處”、“形式”和“結構”,並不一定可以使人真正認識法律現象。
第四章,解釋性質的法律。法律源自於解釋,法律具有解釋的性質,其不僅包括具體的規則,而且包括作為具體規則背景“根據“的原則、政治、政策道德標準,甚至一般性質的法律理論和政治道德姿態。在德沃金眼裡,法律與道德或政治存在著內在的聯絡,法律具有深刻的人文性質和政治道德性質。在法律實踐者的“理論爭議”中,正像“明確法律”是法律的一部分一樣,“隱含法律”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法律自始至終都是人們對理想的追求,“法律的帝國是由態度界定的”。法律知識可說是“客觀的”,因為它始終是隱含於實際存在的法律制度中,也可說是“主觀的”,因為,它始終是依賴人們用理想來確證。但是,它總會存在一個唯一正確的答案。
第五章,關於意識形態中的法律。法律文字存在著內在矛盾,法律認知存在著內在結構,於是最終形成的法律內容是不確定的。從法律最終形成的機制上看,這種不確定性的終極根源在於意識形態的滋擾與破壞。意識形態的概念,在批判法律理論中具有獨特的含義。但是,法律本文中的內在矛盾,依賴讀者的閱讀姿態的選擇,或許它並非是客觀存在的。從知識論看,主張法律不確定,必然主張法律具體內容的不可知,而法律具體內容不可知意味著一般性質的法律知識是沒有意義的。
第六章和第七章主要寫到地方性知識的法律和需求中的法律,在這兩章中,作者提及到法律在地方實施和使用中的困難,作為地方性知識的法律,其權威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存在著“霸權”。而對話中法律作者則認為由於理在法律實踐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對話,是不同政治道德觀念的對立,因此有時似乎不能達成共識。無論在地方性的法律還是對話中的法律,作者都引入道德與之比較,並指出兩者的衝突與不同,最後就是對於“惡法”的如何作答,因為我們無法保證法律適用者一定會給出一個確定性的解釋,這是一個很難解決的實踐困境。人們的知識和需求存在不同,在法律事實踐中又必須實現特定的共識,這樣,人們只能而且應該通過交往對話來獲得法律是什麼的理解。而這一過程,使法律本身終究成為實踐語境化的具體存在。新實用法律理論將有限度的彈性法治,視為實際存在而且應該存在的政治設計,並以為,法律正當性本身並不拒絕法律結論的多樣性。在回答“法律是什麼”這一問題時,似乎應該首先回答:我們的姿態是什麼?
這是我對整本書七個篇章的認識和了解,從整體而言,我認為法律是一種特殊的行為規則。它是統治階級調整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秩序、實現階級統治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保證實施用以規範各種行為的體系。但是,如此“簡單”的問題在西方許多學者眼中卻如此“複雜”,換言之,中國語境的讀者很難在同一視角去審查西方法理學的語境,本書作者嘗試將兩種語境“融合”,並在其中運用大量正反雙方面的例子,讓讀者在與作者本身同等的知識狀態下進入西方法學語境,從而建立一個漸進的圍繞中心問題而展開的邏輯思路,因而把握更為廣泛深刻的法律知識。
而對於法律是什麼的問題,作者並沒有作正面的回答,而是從不同的角度運用分析法學理論和現實主義法學等方法向我們一一陳述。法律是什麼,可以從兩個層次上分析,其一是“一般”層次,即是從抽象方面來解釋法律是什麼,如“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體現”,“法律是正義的象徵”,“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等等便是在解說法律的抽象含義。其二是“具體”層次。在此層次上,人們會針對一個具體實踐問題來問法律的具體規定是什麼,這便具體到相關的案例。 除了這些認識之外,本文所引用的案例也值得思考和研究。 在美國紐約州著名的裡格斯訴帕爾瑪案件中,A是B所立遺產的唯一指定繼承人,A為防止B改變遺囑,從而將B殺害。在當時,紐約州法律並沒有規定如果繼承人為謀遺產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則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是A的確是違反故意殺人罪。
經過慎重思考,法院最終並沒有執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關規定,而是從眾多的前案例中,推演出一個法律原則,即不容許以欺詐行為或犯罪行為從而獲得利益,並判決A不能獲得B的財產。面對這種規定,人們似乎可以向常識觀念提出問題,在裡格斯訴帕爾瑪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對的,因為法律的義務是在於嚴格按照法律條文中的明確規定解釋來解決紛爭,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確的法律觀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則認為自己行為並沒有超越法律的規定他們的判決非但沒有受到譴責而且成為新的先例,一是因為A的故意殺人罪的確成立,二是法院雖然沒用按照法律條文來判決,但是其靈活的運用與此案法律規定明確相關的立法資料,同樣是運用法律。法律條文是死的,靈活的使用法律才能更好的讓法律保護人民的利益,這給我們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完善和發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作為一名法律人,首先必須做到的就是明白法律是什麼。在劉星教授的字裡行間,我更加透徹的理解了法律的概念。今後,我將通過對法律最基本的概念為前提,努力學習,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