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參加勞動有工資嗎

  工資是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如果?我國法律對於工資的支付是怎麼規定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勞動者不參加勞動有工資的情形,希望能幫到你。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者在三種情況下不參加勞動但仍然享有工資支付請求權:

  1、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2、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用人單位應如何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規定勞動者在指定地點、場合消費,也不得規定勞動者的消費方式。

  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簽訂代為支付工資協議,在銀行設立工資專用賬戶,並在本單位工資支付日前將勞動者工資足額納入工資專用賬戶,由銀行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代為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發專案及數額、實發數額、支付日期、支付週期、依法扣除專案及數額、領取者姓名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考勤制度,書面記錄勞動者的出勤情況,每月與勞動者核對並由勞動者簽字。用人單位儲存勞動考勤記錄不得少於二年。用人單位不得偽造、變造、隱匿、銷燬工資支付記錄及勞動者出勤記錄。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並同時提供本人的工資清單。勞動者實際取得的工資與工資清單以及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記錄應當一致。勞動者有權查詢和核對本人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