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土地流轉承包合同模板

  土地承包流轉,是指通過承包取得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那麼山林土地流轉承包合同怎麼寫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山林土地流轉承包合同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山林土地流轉承包合同範文一

  甲方:

  組 長: 身份證號:

  副組長: 身份證號:

  乙方:

  村 民: 身份證號:

  簽訂合同時間:2011年10 月15 日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縣街街道辦事石莊村委會小石莊村民小組,對安林證字2010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中,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業經登記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小石莊村民小組本著發展林業,繁榮林業,拓展林業經濟。召開黨員會,村民代表會及戶長大會,將小石莊集體所有和部分村民經營的林權林地招標公示。經公示競標結果,同意轉讓給本村村民沈克川承包經營管理。雙方經多次反覆協調,核實,對林地流轉讓,承包給 的問題,共同達成以下協議:

  一、承包競價面積,按林勘面積178.6畝,另外小山頭有約 80 畝林地80 畝由中標者到林業部門審批後方可採伐,實際面積待過林權證手續時甲、乙雙方請有關測繪部門測量數為準。

  二、在轉讓承包中,林地的四至分別為:

  第一林班

  東至:以村民上山路 的左邊為界;

  南至:第一段以 文家林地為界;

  第三段 埂上為界;

  第四段 上為界;

  西至:以八角亭上山路 邊為界;

  北至: 起為界;

  第二林班

  東南邊至: 上為界;

  西至: 右邊為界;

  北至:第一段 ;

  第二段: 為界;

  第三林班

  東至:以沈家墳堂下村民上山路麻栗坡-團地的左邊

  為界;

  南至:第一段: 為界;

  第二段: 為界;

  西至:第一段 為界;

  第二段: 為界;

  北至 看守房後牆邊兩米為界;

  三、荒山林地轉讓承包的含義:

  1、一次性將林地上的樹木出賣,採伐手續由承包人去辦理;

  2、林地採發以後,由承包人重新種植經濟林木;

  3、轉讓承包期限三十年,從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41年10月10日止。到期後,若因政策影響,可延長12年。

  四、轉讓承包的價款及支付方法:經村民代表,黨員會議多次研究決定:招標竟價總價不低於人民幣伍拾萬元。支付方法是以競價當天現金支付。2011年10月10日招標競價,本村村民 已人民幣五十萬五千元取得承包權,尾數五千元為村小組辦完相關手續後支付。

  五、轉讓承包的林地,甲方必須是以林權證上界定的範圍為準,並以甲乙雙方到林業部門給予辦理林權流轉手續,村民以戶為單位由村小組辦理,簽名蓋章為證並備案。

  六、乙方承包林地以後,由乙方自主經營經濟林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甲方不作干預。

  七、乙方採伐林木,必須經林業主管部門稽核批准,數量,樹種,範圍,時間及重新營造林木的要求及繳納的相關費用。

  八、承包期間,若地下發現礦藏資源可利用,需要開採,乙方必須按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繳納相關費用;並且向村小組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九、承包期間,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規定,幫助乙方協調與鄰近社隊發生的相關問題,特別是護林防火,安全保衛及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問題。

  十、在承包期間,國家徵用該林地的賠償,地上附著物,設施的賠償歸乙方所有;土地賠償款扣減乙方不滿的年限和林地投入的開發費後歸甲方所有。企業單位佔用,應賠償的林地開發費歸乙方所有。若國家徵用和企業佔用,承包期不滿,甲方應按不滿年限計算和荒山林地開發費,賠償給乙方。

  十一、在承包期間,遇國家對林業發展優撫的各種政策優惠及補助,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歸乙方享用。

  十二、違約責任:屬於國家政策變化,收到不能承包等影響,不算違約。甲乙雙方造成的違約責任,按地上附著物和設施的現行價格,請有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按地面附著物和設施總價值的20 %比例,作違約賠償付給守約方,合同照樣執行。

  十三、以上條款,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不得違反,若有異議,雙方共同協商,以書面補充完善。

  甲方:乙方:年月日:

  山林土地流轉承包合同範文二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有關法規條例規定,乙方通過調查與自身發展的需要,同意接受甲方的引進,並規劃在所屬的流轉林地、田地範圍內,種植大樹古木、花卉、苗木、藥材、果樹、種養殖等。經雙方自願平等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流轉的標的、形式、期限和交付標準

  甲方將其享有的坐落在 縣 鎮 村的下列林地林權證: 林證字

   第 號、 縣林證字 第 號、具體見林權證及附圖面積共 畝的林地使用權、經營權以承包再流轉形式,從 2011 年 4 月 26 日起至 2053年 6 月 30 日止流轉期限共 43 年,具體時間以林權證日期為準.流轉給乙方用於林業生產和花卉苗木種植等經營活動。 上述林地、交付現狀: 山上的林木由甲方處理後交給乙方使用,處理時間不得超過 半 年。

  第二條 甲乙雙方權利及義務

  一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享有按時收取流轉價款權利;

  2、該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土地補償。

  3、不得干涉和破壞乙方的生產經營權。

  4、甲方必須依法保護乙方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公正協調處理,乙方的糾紛問題,如發現破壞者,責令賠償,按情節處罰,或遺交司法機關。

  5、甲方有義務協同乙方辦理相關的法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