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合同樣本

  小額貸款公司是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重大成果,那麼對於小額貸款公司合同你還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小額貸款公司合同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小額貸款公司合同範文一

  借 款 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電 話: 郵政編碼: 通訊地址: 基本帳戶開戶行: 賬 號:

  貸 款 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電 話: 郵政編碼: 通訊地址:

  鑑於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貸款,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借款人與貸款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

  1.1 幣種: 。

  1.2 金額大寫: 。

  1.3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僅限用於 。

  第二條 利率及利息的計付

  2.1 利率執行: 。該利率系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相應期限檔次貸款的基準利率上浮 %。

  2.2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以 大寫個月為一期,按期還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計算。計算一期的正常利息採用月利率,本合同項下的月利率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 本合同簽訂後、放款前,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貸款人將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2.1條約定執行。

  2.4本合同項下貸款實際發放後,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調整日的次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2.1條的約定執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當日還款的,該期貸款仍執行調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後還款的,該期貸款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

  2. 5 利息的計算

  2.5.1 借款人每月還息額=當月貸款餘額×貸款天數×日利率。

  2.5.2 逾期貸款和挪用貸款的罰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額和實際天數計算。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 %,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 %;浮動利率貸款逾期或挪用後遇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的,貸款人有權相應調整本合同罰息利率,自人民銀行利率調整日起適用新的罰息利率。

  2. 6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結息,貸款最後到期時利隨本清。結息日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結息;

  2每月的20日結息。

  第三條 貸款的發放與償還

  3. 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義在委託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賬號: ,作為貸款人發放貸款的賬戶。公司財務部稽核確認借款人證件、借款合同、貸款金額、貸款期限無誤後,最晚於次日將貸款支付到帳。

  3.2借款人的提款應至少提前3個銀行工作日辦理相關手續,並應符合下列放款計劃。放款日 放款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3. 3在下列條件全部符合前,貸款人有權拒絕放款:

  1借款人已辦妥有關的政府許可、批准、登記等法定手續及貸款人要求辦理的其他手續,且前述許可、批准或登記等手續持續有效;

  2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如有已生效並持續有效;

  3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4借款人沒有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3. 4實際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額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為準。

  3. 5借款人應按第1.3條約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計劃按時還款,《借款憑證》記載的到期日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為準:到期日 還款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3.6提前歸還貸款的,按實際天數計算利息。

  3.7借款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由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在借款人財產範圍內繼續履行已借款項的還款義務,若借款人無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或繼承人、財產代管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權處分抵押物和質押權利,追究保證人連帶責任。

  第四條,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4.1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4.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檔案、報表、資料及資訊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的任何資訊。

  第五條 貸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5.1 貸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金、利息包括複利、逾期及挪用罰息,收取借款人應付的費用,行使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5.2 對借款人提供的財務、經營資料及資訊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借款人的義務

  6.1 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幣種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並支付利息。

  6.2 借款人不應將本合同項下貸款挪作他用。

  6.3 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鑑定費、評估費、登記費、保險費等。

   借款人應遵循貸款人與辦理貸款業務相關的業務制度及操作慣例,包括但不限於配合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和借款人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貸款人要求的一切財務報表、其他資料及資訊,並保證所提供檔案、資料和資訊是真實、完整、準確的。

  6.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且,在清償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或提供貸款人認可的還款方案及擔保前不應採取行動:

  1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重要資產、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減資等。

  6.6 借款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1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作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2借款人或擔保人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3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被採取了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

  4為第三方提供保證,並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6借款人或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活動;

  8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6.7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採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為;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不成立或無效;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借款人必須提供公司認可的有效擔保方式,並與貸款人簽訂相關的的擔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協議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自願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貸款人有權按照公證書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抵質押合同》中約定的抵質押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八條 貸款的提前到期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貸款人有權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單方面宣佈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貸款本金並結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2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3第6.6條所列應通知的任何事項之一實際發生,貸款人認為將影響其債權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與貸款人訂立的其他合同時,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且經貸款人催告後仍未予以糾正。

  第九條 違約及違約責任

  9.1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按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並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

  9.2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應當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催收費、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9.3 借款人有逃避貸款人監督、拖欠貸款本金及利息、惡意逃廢債等行為時,貸款人有權將該種行為向有關單位通報,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告。

  第十條 扣劃約定

  10.1 借款人有到期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其他費用時,授權貸款人扣劃借款人在委託銀行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於清償。

  10.2 扣劃後,貸款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借款合同號、《借款憑證》編號、扣劃金額及剩餘的債務金額通知借款人。

  10.3 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應首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費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

  10.4 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的,按委託銀行在扣劃日公佈的匯率折算為抵償債務的金額。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 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12.1借款人已通讀上述條款,貸款人已應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說明,借款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12.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憑證》以及雙方確認的相關檔案、資料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2.3本合同經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簽約雙方及擔保人各執一份。 本頁以下無正文。

  借款人公章 貸款人單位印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年 月 日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小額貸款公司合同範文二

  本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簽約各方本著平等、真實、自願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定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章 貸款 第一條貸款種類:農戶貸款

  第二條貸款用途: 。

  第三條貸款金額人民幣: 圓整。

  第四條貸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貸款利率;本合同利率執行基準利率 % 上/下浮 %執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的,於下一年度的公曆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不在另行向借款人發書面通知。

  第六條罰息利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部分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 %。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上調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罰息利率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相應上調。

  第七條貸款人將款項發放至借款人開立的指定銀行賬戶內, 戶名: ,

  賬號: ,

  開戶銀行 。

  即視為貸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項下提供貸款的義務並且借款人已經收到了貸款人提供的貸款,借款人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情況下的、因該筆貸款而產生的所有債務的償還義務。

  第八條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的先決條件包括:

  一 貸款人要求提供的檔案包括但不限於發放貸款前需借款人提供的資金支付計劃,或者{貸款受託支付通知書}及交易合同等與貸款支付相關的交易背景資料,借款人已全部提供,並且其所載明的情況沒有變化,並且該等檔案持續有效,或者借款人已就發生的變化作出令貸款人滿意的解釋和說明:

  二 借款人已填妥與本次提款有關的借據,貸款憑證。借據,貸款憑證。是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項下的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等具體貸款條件與借據,貸款憑證記載不相一至時,以借據,貸款憑證的記載為準:

  三 借款人須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辦妥與本貸款及貸款專案有關的政府許可、批准、登記及其他法定手續;若貸款人要求,還應辦妥本合同的公證手續;

  四 若本合同項下貸款有擔保,借款人應確保根據貸款人要求辦妥擔保合同及擔保物的公證,登記和,或擔保物的保險等法律手續,且該擔保、保險持續有效;

  五 借款人未發生本同所列之一約事件;除非滿足上述先決條件,否則貸款人無義務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第九條貸款擔保:本和同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涉及抵押擔保的另行簽訂抵押合同。

  第十條貸款償還:

  一 還款原則。貸款人有權依據法律法規、財政部及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決定貸款償還的扣款順序。還款方式:□利隨本清、□按月還息到期一次還本,□按季還息到期一次還本。

  二 如果借款人由於自身原因未能及時向貸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應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