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社會心理學的相關論文

  社會心理學是心理學的重要分支學科之一,是研究個體和群體的社會心理、社會行為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群體性事件的社會心理學分析》

  摘 要:近年來,我國群體性事件多發,方式日趨激烈,對我國社會的良性執行和協調發展產生諸多不利影響。主要運用社會心理學的知識對群體性事件的起因、參與人群的社會心理進行細緻分析,反思具體原因,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以期促進社會穩定和良性發展。

  關鍵詞:群體性事件;社會心理學;分析

  中圖分類號:D669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5-0101-02

  近幾年來,我國的群體性事件呈現多發的趨勢,方式日趨激烈,群體性事件日益成為影響我國社會良性執行和協調發展的不良因素。突發性群體事件嚴重威脅到國家的穩定,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給正常的社會秩序帶來嚴重的破壞,社會必須予以高度關注。本文擬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對群體性事件進行闡述,對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機制、過程與不同參與者的心態進行分析,有助於我們深化對群體性事件的認識,把握群體性事件參與主體的社會心理,促進社會穩定,保證社會的良性執行和協調發展。

  一、群體性事件起因的社會心理學分析

  對所研究的問題進行界定,是我們研究問題的基礎。利用社會學的知識來說,對概念的澄清和界定是研究問題的首要原則。通過查閱資料,關於群體性事件的定義目前還沒有達成一個廣泛的共識。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來說,群體心理就是群體成員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下形成的心理活動,群體心理因心理共性或共鳴而具有感染性、鼓動性、動員性和集體性。因而群體性事件基本可定義為:一種個人或團體組織在為保護其特定利益而採取的自發的、以情緒發洩為主要特徵、不受理智指導和控制的群體行為。群體性事件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並且在我國現階段發展的大背景下是不可避免的,但其對社會的危害性之大、破壞性之深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從其定義下手對其進行準確分析並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是當務之急。

  從客觀上來看。按照社會心理學的分析觀點,群體性事件的起因需要有一定的社會事件的發生,並且這一事件具有某種令人憤怒的種子,這一事件便理所當然成為導火索。這種人們在激烈互動中自發的無指導、無明確目的、不受正常社會規範約束的眾多人的狂熱行為在社會心理學上稱為叢集行為。叢集行為是社會心理學事件的主要原因。例如,2012年群眾上街遊行,打、砸、搶、燒日系車,這便是由於釣魚島被日方購買所引起的一種叢集行為。總而言之,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往往伴隨著社會上一些不公正、令人感到憤怒的事情的發生。

  從主觀上來看。1自主人格消失導致的從眾心理。根據社會學的理論來看,從眾心理指的是個體在群體的輿論、氣氛和壓力下,在直覺、判斷和行為上不知不覺地改變自己的觀點而與群體多數相一致的現象。從眾心理的產生可謂是群體性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往往在特定的場合下,人的心理在其輿論和氣氛的壓力下,為保持與群體的一致性而採取與群體一致的行為而不至與群體相背離,許多人就出現了思想上的無主見、行為上的隨大流。2資訊氾濫導致的謠言。在群體性事件中,並不是所有的資訊都能夠迅速、準確地傳達給大眾,故而群體性事件中出現謠言是不可避免的。在群體性事件中,矛盾的激化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於資訊的泛濫造成的。謠言的泛濫在一定程度上會擴大事態、激化事件的發展。在四川“甕安事件”中,一位14歲的女孩在貴州甕安縣西門河溺水身亡。但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卻最終演變為群體性事件,不法分子對甕安縣委和縣政府大樓進行打、砸、搶、燒,一度衝擊鄰近的縣看守所,整個過程持續近7小時,共造成150餘人不同程度受傷。而這起事件的導火線正是一名初中女生的死亡導致的資訊氾濫和謠言紛亂。3去個性化導致的叢集行為。群體對個人會產生促進作用,使個人在群體中做出他單獨時所不敢做的事來。在群體的保護下,個人甚至會違反在正常社會情境下的社會準則,做出時候感到慚愧和後怕的事情來,這種行為叫作去個性化。去個性化行為的發生主要是因為匿名性、喪失了責任感和群體淹沒性造成的。個人在群體中的去個性化往往容易導致叢集行為的發生,進而造成大規模的社會性群體事件的發生。因而,個體需要認識去個性化的危險,有意識地避免這種狀態,特別是在大規模的群體中,要注意行為的自我控制。而作為社會來說,要加強對群體特別是大規模群體的監控和引導,減少因去個性化而導致的侵犯和攻擊。4事件圖示的推動作用。圖示是指圍繞某個認知主題而形成的認知結構。圖示具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其中消極影響之一便是由圖示引起的社會認知偏差,往往導致一定的心理定式,使人們難以客觀地對待人和事,以至對群體性事件的產生和擴大造成不良影響。事件圖示是指人們對社會情境中會出現何種情況的一半預期的認知表徵,是對社會事件的心理分類。事件圖示影響人們對社會資訊的感知、記憶和理解,如果在新事件輸入的過程中產生了一定的誤差或故意製造的謠言,就會導致個人形成刻板印象,影響到對與之關聯的其他的人或群體做出不恰當的評價或反應,進而使人們理所當然地參與其中,導致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二、群體事件參與者的社會心理學分析

  1.一般成員的心理。伸張正義。參與人認為群體參與者的處境值得同情,應到打抱不平、伸張正義。這類人往往認為自己參與的群體事件完全正確,自己毫無過錯。如在“湖北石首事件”中,發生了酒店廚師蹊蹺墜樓身亡事件。不明真相的群眾在該市東嶽路和東方大道設定路障,阻礙交通,以表達對死者的深刻同情,導致現場秩序混亂;從眾心理。當群體因為某一些感興趣的問題聚集在一起時,併發生直接的、面對面的互動。由於共同關心的某一話題容易造成思想和情緒上的一致。同時也容易在群體中產生情緒失控現象。這就為群體性事件的產生奠定了基礎;追求刺激。群體性事件的產生往往引起較大的社會轟動,並且可能會出現一些瘋狂的舉動。一些人蔘與群體性事件可能僅僅是因為在平淡的生活中尋找一些新鮮感和刺激;對社會不滿的宣洩。參與群體性事件的普通人群一般都是生活在社會的中下層,長期以來受社會貧富差距以及社會地位高低的影響,會出現對社會的不滿情緒,群體性事件正是他們宣洩情緒的途徑;對社會認知的偏差。在認知者對認知物件本身的特點不是很瞭解以及受認知者本身心理和情緒的影響,認知者可能會對社會產生認知偏差。如在由釣魚島所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中,群眾的示威遊行大多數是由於個人對事件不甚瞭解,並且受長期以來民族仇恨帶來的憤懣情緒的影響而導致的惡性群體性事件。

  2.骨幹成員的心理。報復社會的心理。群體性事件的發生一般都是由於骨幹成員的惡意挑起。他們往往都是在現實生活中遇到挫折,他們行為的目的主要是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損失,擾亂社會秩序,對社會或他人進行報復。在“湖北石首事件”中,少數不法分子藉機製造事端,在停放屍體的酒店內縱火滋事,並煽動不明真相的圍觀群眾,襲擊前來滅火的消防戰士和公安民警,造成多名警察受傷,消防車被掀翻砸壞。這些不法分子主要是利用群眾不明真相,肆意製造事端,擾亂社會秩序;趁火打劫的心理。有些人蔘與群體性事件的目的往往和事件發起者的目的不同,更多的是帶有自己的私立,從而惡意的對群體性事件進行煽風點火、製造混亂。但是,他們一旦得到了自己想要的利益,就會全身而退;以亂為樂的心理。以亂為樂心理的人主要指那些玩世不恭的富家子弟,他們以製造混亂為樂,喜歡看到人們的慌張和社會秩序的混亂,這一部分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是很大的。

  三、社會心理學視野下群體性事件的處理

  以政府為主體。1積極預防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黨和政府要牢記群眾安危無小事,時刻把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密切聯絡群眾,把安撫群眾情緒作為處理群體性事件的首要地位。同時,要做好實時瞭解和確切掌握群眾的心理狀態,一邊對群眾做一定的心理輔導。2時刻保持資訊的準確、暢通。黨和政府要做好實時的闢謠工作,時刻保證資訊的準確無誤,讓群眾全面瞭解整個事件的起因、經過和結果,以及政府對待此事件的態度和政府的解決措施,有效地阻止不良圖示作用的發生。3深入開展排查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不穩定因素扼殺在搖籃裡。黨和政府要展開深入的排查工作,把引起群體性事件的骨幹成員搞清楚,把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重點問題搞清楚,對其進行妥善的處理,最大限度地把不穩定因素扼殺在搖籃裡。4切實做好現場處置工作,有效控制局勢、平息事態。黨和政府要深刻吸取“雲南孟連事件”的教訓,慎用警力和武器,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強制措施不當而激化更多發的矛盾。因而要事先制定有效的措施,儘量控制事態的發展。5黨和政府要做好宣傳和教育。黨和政府要在可能導致的群體性事件中積極做好宣傳和澄清工作,使人們全面認識事件的前因後果。同時,政府還要做好充分的教育工作,教育人們遇事要保持冷靜不偏激的心態,最大程度上避免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以個人為客體。1理性對待事件的發生。個人要時刻保持冷靜,對事情做出理智的判斷,不盲目加入群體性事件。同時,個人通過積極參加社會性的體育比賽,在比賽的過程中達到發洩情緒的目的,這樣也就不會因為一時的情緒失控而去參加群體性事件,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麻煩。2積極配合黨和政府的行動。個人要相信政府、支援政府,在突發性事件中多一份責任與擔當,積極配合政府行動,為社會的和諧發展貢獻力量。

  運用社會心理學的研究方法對群體性事件的原因、機制、過程以及不同參與者的心態進行分析,為更好地理解突發性群體事件的一般規律進而為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解決措施奠定穩固的學理基礎。為促進社會良性執行和協調發展貢獻力量,消除這些導致群體性事件的因素,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沙蓮香.社會心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麻彥坤.情緒智力研究的兩種取向[J].教育心理學報,2010,6.

  [3]俞國良.社會心理學[M].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