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社會治理法治化中源頭治理與道德機制建設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1]報告把源頭治理作為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的主要方式,並提出通過道德約束作為源頭治理的主要途徑。國家治理現代化是制度現代化與人的現代化的相結合,現代化的社會治理固然需要制度的保障,但人的德性是問題的根本,社會治理問題的解決最終還需人的自我約束,這就溯源到人的德性。離開了人的德性,社會治理的源頭治理就無從談起。研究人的德性問題與社會治理的關係,探討社會主體的道德問題對於社會治理機制的形成乃至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實現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社會治理創新中的源頭治理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取得了空前的發展,但帶來的社會問題卻不容忽視。經濟多元化引起了利益格局、社會結構的分化,使得全能型的政府社會管理難以為繼。不同的利益主體、社會階層參與到社會治理之中,使社會更加複雜化,加劇了社會治理的難度,源頭治理的問題愈顯重要。

  源頭治理是指從引發社會問題的根源著手的一種社會治理方式。源頭治理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從治理物件上看,指社會矛盾起因的源頭治理。二是治理方法的源頭,指從提升社會主體的道德水平來積極預防各種矛盾的發生,或者從制度創新上防範各種矛盾的發生。

  據有關部門統計,2013年全國信訪前十位的突出問題依次為:房屋拆遷、勞動社保、農村土地徵用、涉法涉訴問題、計程車停運等交通運輸問題、民辦代課教師待遇、醫療糾紛、復退轉業軍人問題、環保問題、涉眾型經濟案件引發的問題。這些問題單一發生,也許對社會秩序的衝擊不會很大。但在社會信任度低、底層焦慮嚴重、溝通機制匱乏等前提下,一個偶然的事件可能導致這些問題疊加發生,往往演化為危害極大的群眾性事件。那麼導致這些問題的根源在哪裡呢?

  首先是貧富差距導致的矛盾。改革開放啟動了利益多元化的程序,在這利益格局調整時期,個人的能力、社會地位、制度等因素造就了各種差異,成為社會矛盾的根源。這些差異表現為:一是城鄉差距,城市因為公共設施發達、就業機會多、社會保障完善、文化素質高等,收入明顯高於農村。二是地區差距,改革開放是以東部地區為起點的,改革初期,國家的政策、資源投向,明顯傾向於東部地區,造成了東部發展速度高於中西部地區。三是行業差距,由於長期的收入分配體制的缺陷,不同行業因為權力、資源距離的差異,導致了收入比的不正常化。導致這些差異的根源不在於個人的努力,而是先天因素決定的,會加劇個人對社會的怨恨和社會緊張程度。這種情緒一旦找到突破口,就會轉化為洩憤性群體性事件的導火線。

  其次是市場經濟中的個人自利行為。人總是處在追求自身利益與公共利益衝突的困境中,為了有效地緩解兩者的對立,無論道德社會還是法律社會都有一整套機制來協調人類行為。經濟學中把人類行為分為“生產性”和“非生產性”的兩類。“生產性”的行為,是指人類在追求自身利益同時,給社會帶來了利益的增進。如專利技術、物質交流、生產服務等。“非生產性”的行為,是指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卻把成本外化於社會,損害了社會利益。如環境汙染、坑蒙拐騙、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等。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過程中,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損害。對於“非生產性”行為的發生與否,不僅僅法律制度是否完善的問題,這背後有一個根源性的問題,即主體的德性問題。個人德性的欠缺,是這類社會問題的根源。

  再次是傳統文化中的家族主義造成社會成員相互間的信任度低、疏離感強。家族文化強化了以家庭或家族為中心的社會關係模式,走出家族圈子,社會成員之間的信任度很低,無法形成跨家族的社會合作,對公共利益漠不關心,整個社會缺乏凝聚力,社會秩序處於離散狀態中。在共同體內,“宗族之所以能夠發揮組織功能,除了傳統國家留下了村莊自主治理的政治與社會空間外,更重要的是它能樹立村社倫理與準則,保證其實施,並主要通過村莊輿論機制促成村民合作。當然,這種合作空間主要是以血緣為基礎的地緣共同體。傳統鄉村社會能綿延數千年,實得益於這種村社內部良好的合作。” [2]社會治理所需要的社會基礎恰恰是超越家族本位的合作主義,社會成員必須跳出家族的狹隘範圍,關注並走向廣闊的公共空間,掌握社會治理所必須的信任與合作、溝通與協商、競爭與認同等技巧,從源頭上促進社會治理的發展。

  在社會治理中,強調源頭治理,具有重要的經濟與社會價值。第一,源頭治理有助於消除社會差別,因為它重視從引發社會矛盾的根源上尋找社會治理的對策,為此,著力與消除社會差別,改善社會底層的福利,緩解貧富階層的對立。第二,源頭治理有助於提高社會認同感,因為它重視化解社會矛盾機制的創立,因而社會不同階層的協商機制得以建立,在協商中增進共識、達成一致。社會治理中存在的各種困境,並不是因為我們缺乏現代化的制度體系,而是因為缺乏制度生存以及培育符合社會治理需要的成員的社會生態環境。第三,源頭治理有助於提高社會公德水準,因為它要求社會主體自我約束,因而使社會主體認識到破壞性行為的不道德性,主動地遵循社會規範。第四,源頭治理有助於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因為社會主體學會了對自身行為的成本與效益分析,減少不合作行為給社會帶來的損失。

  二、道德機制是源頭治理重要的保障機制

  所謂社會治理,當前最重要的問題,就是恢復社會治理之“道”。這個道,就是精神信仰,就是一種超驗的價值觀,就是一種倫理,一種終極道德正義性[3]。由於道德規範對人有指令、規導作用,人們一般都會承認,道德文化具有社會治理功能,是一種社會治理工具。道德是通過影響個人的思維與行為方式對社會治理髮生作用的,道德規範所強調的認同、和諧等核心原則,恰恰是源頭治理所追求的目標。

  道德機制是作為規範形式的道德基於社會秩序的價值追求,對人民的社會行為產生的普遍的、自發的調控。道德機制的作用首先需要一套與社會共同的價值目標一致的、得到社會成員普遍認可的規範體系。道德機制的作用方式是依賴於人們的自覺遵守,表現為社會成員對違反這種規範體系行為的譴責,以及責任人的自我譴責,把任何違背這種規則的行為視為不道德,為遵守共同認可的規則確立心理防線,從而在源頭上防範這種行為的發生。

  作為一種社會治理機制,道德機制的發生依賴於一套精密的機制,相互配合,從內心的自我約束到外界的輿論監督,促成了道德效力。

  道德機制運作的邏輯前提是擁有一套道德規範體系。在我國古代社會裡,儒家思想指導下的社會運作不是依靠憲法和法律制度來規範,而是將儒家的系列道德倫理內化於心來規範的,這些倫理規則核心內容就是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關係,表現為忠、孝、仁、義、信。但這套道德規範體系往往導致民族認同、公民意識、公共道德低下。社會治理的道德規範體系應該是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高度一致的,是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最高要求。道德規範在不同場合、對不同主體有不同的要求。在公共場合,社會成員擁有共同的道德要求,即公共道德。對於不同職業群體,道德要求表現為師德、醫德、官德等。如,儒家的以德治國思想是從治理主體,即君主的角度來闡釋的,主要是指君主要施行仁政、愛民,對官吏的要求就是廉潔、奉公等道德原則。又如,中國傳統的社會關係原則“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有效地處理不同社會主體之間的交往規則,同時也確立了社會治理的道德原則。

  道德機制運作的起點是道德內化。道德來自生活經驗的總結、反映了特定區域的人對共同生活秩序的認可,根植於人的意識之中。作為一種社會治理機制的道德,在古代中國是依靠“修身”“安人”兩套互相配合機制。“修身”是一套自我約束機制,強調自我發展、完善,將道德規範內化於心,形成道德主體內在的道德自律準則;“安人”是一套社會治理機制,強調以德化人、治國安邦。從“修身”到“安人”,正是儒家的“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政治巨集圖的展示。“修身”的根本目的不會停留在自我發展上,“安人”的目的在於施展政治理想。道德內化具體表現為一個人的良心。良心作為道德自律性的最高體現,作為道德主體內心的道德法庭,是道德發揮作用的內部機制,在規範人們的社會行為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如果沒有良心,即道德內化未能形成,道德機制對其就無法形成調控作用。

  道德內化是道德機制發揮效力的內部機制,包括引導、評判、反省、自律等機制。引導,是指道德通過人們日常生活將獨特的社會規則潛移默化與社會主體的思維與行動中,自覺地調適自身行為,使其符合共同的規則。評判,就是依據這種規則,對自身行為進行預設、對他人行為進行評價,判斷是否符合共同的是非、美醜、道義與邪惡的標準。反省,是指社會主體對自己業已發生的行為不停地反思,提升自身的道德認知能力,提醒、檢測、責備自己的行為,以期更加符合道德規範的要求。自律,就是在沒有外部壓力的情況下,面臨著各種誘惑,堅信自身的道德信念,自覺地遵循道德規範的要求,無需輿論的壓力,也無需國家的強制,就實現了社會所希冀的行為方式。

  道德機制運作的保障是社會輿論。道德效力的最大特徵是自律性、非強制性,並不意味著道德是不需要外部強制的。社會輿論就是道德效力的外部機制,沒有社會輿論的壓力,道德就是純粹的教化工具,就失去了自我提升的機會。社會輿論是一種社會生活共同體的凝聚機制,具有公共性、公開性、生活性、群眾性等特徵,是群眾用日常生活的標準來衡量個人行為的真善美醜等,具有濃郁的生活特色。社會輿論的作用依託於生活共同體,一旦離開這個共同體,輿論的效力將失去基礎。在流動的社會裡,共同體處於不斷變換之中,難以形成共識,對於觸犯共同的生活準則的人,無法處於共同體中,才能實施鄙視、抨擊、冷落等道德處罰手段。因此,在開放、流動的社會裡,外部的道德機制建設尤其困難,也加劇了道德內化的能力,從而發生普遍性的道德滑坡現象。

  道德機制的形成有助於優化整個社會環境。伴隨改革開放而來的社會道德滑坡現象,其根源在於面對種種誘惑自我調控能力欠缺,作出了各種不道德,乃至違法行為。道德機制從根源上讓道德主體樹立道德防線,從心靈深處鄙視各類不道德、違法行為,自覺地以高道德標準約束自己,處理各種社會關係,從而杜絕這類現象的發生,營造良好的、和諧的社會氛圍。

  道德機制有助於源頭治理的實現,許多社會矛盾的源頭在於社會成員的道德標準未隨著經濟社會化的發展而發展,落後於現實生活的需要。社會治理的最終目的不是社會秩序的穩定,如果這樣認為,統治型和管理型不失為最佳的社會治理模式。社會治理的目的在於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即“以人為本”的目標。在這個目標中,自然包括讓每一個人發展為一個有道德的人的內容。

  道德機制從對社會成員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出發,有助於形成推動社會治理力量社會群體,實現社會治理的目的從工具化到價值化的轉變。

  道德機制推動了國家治理的現代化發展。作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的社會治理,是一種服務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它“與服務這一核心的價值理念相聯絡,與公共管理多元主體之間的合作及服務者與被服務者之間的合作相配套,擁有服務—信任—合作的社會治理機制,是一種服務行政的制度模型、治理工具和行為模式。”[4]在這裡,信任成為政府服務和個體社會行為的中介,政府的服務精神與個體的合作通過信任機制發生了互動。在政府的服務理念向個體行為轉化與互動環節中,個體的公共道德水準得到了有效的提升。這種道德水準的提升是建立在政府與社會的契約精神中,個體對政府的忠誠、對自身行為的約束,不是建立在經濟學意義上的成本與效益的考量上,而是將契約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由個體與政府的這種信任關係而生成的天然無縫的合作,正是源頭治理的目標。

  三、社會治理法治化中的道德機制建設途徑

  從管理到治理,反映了對人與社會關係認識的進步。在管理型社會裡,人被剝奪了作為社會主體的獨立性、自主性,高度依附於形形色色的組織,成為一個任人擺佈的棋子,失去了人格獨立的渴望,個體的道德建構無從談起,公共道德與個人道德混淆不清,整個社會道德水準也必然下降。在治理型社會裡,人是獨立的、自由的個體,個體可以自由地決定加入何種組織,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存在可以判斷的界限。在這種社會裡,個人道德、公共道德得以建立,尤其是在公共領域的建構中,道德因素髮揮了很大的作用。在社會治理中,道德機制的建構過程,實質就是社會治理的形成過程。

  第一,加強國民的道德教育,樹立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認同。道德自律的形成依賴道德主體強烈的責任感和高度的使命感,通過日常的社會活動,在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長期迴圈中,不斷加深對道德的認識,修正與規範個體的行為,逐漸形成與整個社會一致的高尚的道德情操。“道德主體與道德規範才能達到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的程度;唯有這樣,道德的力量才能最大程度地發揮出來[5]P152。道德教育就實現了這一功能。

  教育要回歸生活,超越政治。思想教育的有效性關鍵在於教育與現實生活的關聯度。越是與生活關聯的教育,越有實效性。聯絡現實生活的教育才能使受眾聯想到現實生活,才能在現實生活中運用教育所得。同時要重視道德楷模的力量。“榜樣教育作為一種社會治理模式,主要通過樹立榜樣——宣傳榜樣——學習榜樣幾個環節加以實現。”[6] 將道德教育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聯絡起來,宣傳兩者之間的共性,實現道德教育與核心價值觀教育的雙重效果。

  第二,完善社會制度建設,將道德內容內化於制度建設之中。道德自律機制不是必須與他律機制的互補才能得以強化。道德機制建設固然需要以自律為根本,來自外界的他律能促進自律的形成;自律機制的強化有助於提升他律機制的實施效果。他律機制就是國家正式制度體系,強調道德機制在社會治理中的功能,不是忽視正式制度的建設。強調源頭治理中的道德機制,並非是把所有社會現象歸源於道德問題,從道德機制上尋求對策,否則就會淪為泛道德化的批判,忽視了社會利益多元化、社會結構分化帶來各種社會問題的制度性根源,忽視制度建設在社會治理建設中的重要性。自利是人的本性,本身無可厚非,問題在於如何約束人追求自利的行為,用制度來規範人的自利行為,這也是社會治理的根本。

  第三,推進社會治理體制改革,在廣泛參與中獲得道德實踐的機會。社會治理體制改革,核心內容在於建立政府—社會—個人之間的合理關係。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治理格局,需要有效的參與,啟用社會活力。政黨與政府在全能主義主導下,社會失去了參與的空間,社會從屬於國家,只能是單極的國家對社會的控制。社會治理需要合理界定政府的職能。強政府自然是需要的,但不能以失去社會自治為根本,合理的社會結構應該是政府與社會力量處於均衡狀態。政府與社會之間有各自的許可權,在政府權力不及的地方,就有了社會參與的機會。通過參與,社會成員才能得到進一步的道德實踐,提高道德水準。只有這樣,個體的獨立道德才有發展的空間。道德在獨自的空間內發揮調控功能,既能強化行政倫理建設,又能塑造社會道德體系。

  四、結語

  社會治理轉型實質就是把社會治理的責任部分地從國家轉移到社會身上,作為社會主體的個人參與到社會治理的程序中,個體德性的重要性就顯現出來了。德性為個體參與治理確立了一道思想、行為底線,自覺地調整行為方式、目標,使個體追求與社會要求有機地融合起來,從而實現良好社會秩序的源頭控制。當然,強調製度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不是把制度等同於有效治理。制度本身不一定帶來公平正義,制度甚至可能加劇社會正義的失衡。在複雜的社會轉型時期,許多社會治理問題也許就是制度帶來的,制度建設與道德機制的結合是源頭治理的本質要求。在市場經濟中,道德具有重要的規範作用。但是,道德規範的有效性離不開正式制度的配合和支援。如果一個社會不能通過正式制度的創新和完善來有效地抑制、懲戒各種非生產性自利行為,則任何道德規範都將失效。只有基於共同價值觀建立起來的社會關係,才能建設精神家園。源頭治理增強了社會主義法治化的道德底蘊,源頭治理依賴道德機制的自我約束與自我管理,把責任、義務等法治精神融入生活,強化了規則意識、契約精神,這些都是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支撐。從這個意義上講,加強道德機制建設,的確是源頭治理的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