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教育政策法規的相關論文

  廣義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調整教育關係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教育的規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對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法規發展的思考》

  [摘要]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是我國教育政策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我國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文章以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政策的發展現狀為基礎,借鑑國外先進經驗,結合我國高等教育發展大局,提出了完善我國現行民辦高等教育政策的思考與建議。

  [關鍵詞]民辦高等教育;教育政策;政策體系

  [作者簡介]張曉紅1976-,女,河南商丘人,黃河科技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方向為教育法學。河南鄭州450006

  [中圖分類號]G649.2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3985201415-0023-02

  民辦高等教育是我國教育事業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發展需要多種條件的配合,其中,政策法規是最重要的條件保障。民辦高等教育政策的合理性、科學性及相關政策環境的優劣,對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發展會產生明顯的推動或阻礙作用。認真研究我國陸續出臺的有關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政策,對梳理並完善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推動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研究意義與實踐價值。為落實“積極鼓勵、大力支援、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真正貫徹國家發展民辦高等教育的要求和指導思想,本文主要針對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法規發展的特點和趨勢,借鑑國外先進的民辦高等教育管理經驗,對未來民辦高等教育的政策發展、法制保障提出相關建議。

  一、端正認識,準確認識民辦高等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國,公辦高等教育長期佔據絕對的優勢地位,加之傳統觀念的影響,民辦高等教育一開始就被貼上各種“標籤”,受到種種非議和責難,即使在民辦高等教育大發展的今天,仍有不少人提到民辦高等教育就搖頭、譏諷,甚至“談民色變”。有人認為,“政府認識不足是導致中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緩慢的最重要原因之一。”①在這樣的大環境下,我們必須為民辦高等教育營造一個公平、和諧的發展環境,徹底端正認識,準確定位,從思想根源、立法源頭上解決問題。

  中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之初,就碰上了姓“私”還是姓“民”的問題,公眾和學界對此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由於受傳統文化和公眾固有偏見的影響,民辦高等教育長期處於公辦高等教育的陰影下,在不公平的環境中艱難生存發展,“唯公性”成為一貫堅持的教育政策理念。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上,也或多或少地受了“唯公性”影響,甚至以公辦高等教育為範本,凡事先考慮公辦高校的利益,使民辦高等教育喪失了與公辦高等教育公平競爭、發展的政策基礎。在未來的發展中,我們應首先端正教育政策理念,樹立“教育沒有公私之分,只有好壞之別”的思想,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中,不以“公”“私”來劃分教育的高低、好壞,因為民辦高等教育首先姓“教”。同時,也要切實認識到“發展民辦高等教育首先是政府的需要,投資者、辦學者幫助政府分擔高等教育供給的責任,應該得到褒揚和支援”②。如果做到了,民辦高等教育才能真正成為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才能真正做到與公辦高等教育的公平發展、公平競爭,從而形成公辦、民辦和諧發展的格局。

  二、完善政策內容,明晰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核心問題

  1.落實民辦高校辦學自主權政策。民辦高校作為獨立的辦學實體和法人單位,享有充分的辦學自主權,這是由民辦高校本身的性質和特點決定的。從目前所頒佈的《民辦高等教育促進法》來看,民辦高校主要享有有限的教師聘任權第二十四條、自主招生權第二十五條,但缺少自主決定專業設定權,這些自主權對民辦高校的存在與發展至關重要,但現在法律僅賦予民辦高校部分的辦學自主權。應該指出,《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學校應享有的權利,對民辦高校也是適用的。落實這些權利,不但可以充分調動辦學的積極性,而且可以增強民辦高等教育的成本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

  2.落實減免稅收的相關政策。民辦高等教育是一個非企業單位,應當在收入和稅收方面按照非企業單位進行管理。在國際上,通常的做法是“減免學校稅收”。是否執行稅收優惠政策及執行結果,對於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至關重要。我們應儘快進行改革,主要圍繞民辦高等教育,出臺相應的標準和要求,確保民辦高等教育享有與公辦學校同等的優惠政策。

  3.明細並落實“合理回報度”。分析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資金來源,中國的民辦高等教育機構基本上是“投資學校”,通過資本運作獲得回報成為民辦高等教育界的共同願望和自然驅動。同時,投資者的回報也是解決高等教育資金來源的重要途徑。《民辦高等教育促進法》在“合理回報”方面進行了規定,但沒有明確“合理回報”的具體措施,也沒有明確“回報的合理程度”,更沒有配套的政策法規。我國應儘快修改完善相關政策,出臺細化的具體措施,使立法原則得到貫徹。

  4.明晰並落實產權政策。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機構所面臨的一個大問題就是產權政策。如何看待和界定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資產,關係到民辦高校的生死,也影響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甚至整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筆者所在的課題組建議,我們應借鑑其他國傢俬立高等教育發展的經驗,將民辦高等教育進行分類管理,即區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在此基礎上建立較為合理的法人產權制度,以明晰舉辦者投資者與學校法人的產權界限,保護民辦高等教育舉辦者和民辦高等教育法人各自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國政府應儘快建立民辦高校資產監督與管理制度,切實履行監管責任,保障民辦高等教育法人的財產權。

  5.增加評估政策。長期以來,國家對民辦高等教育的評估都參照公辦高校的模式和標準,沒有制定單獨針對民辦高校的標準,也沒有考慮民辦高等教育的特殊性和現實狀況,造成評估工作的信度不夠、效度不高。因此,民辦高等教育評估應建立質量的多元概念,確立滿足社會需求的質量理念,注重整體質量和差異化的質量需求,以及不同層次和型別民辦高等教育的需求差異,採取不同質量標準的評估和評價模型。

  6.制定資助政策。“政府的資助不僅僅是一種經濟行為,更體現了政府對民辦高校的實質性接納和深層次關愛。”③民辦高等教育同公立高等教育從性質上來說沒有區別,同屬公益事業,承擔著為社會培養人才的任務,應該由政府補貼。但是,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沒有獲得政府的財政支援,國家還沒有將民辦高等教育納入國家資助的範圍,撥款只停留在平衡層面,並沒有直接資助。國外民辦高校所需資金的一項重要來源是西方國家資助,而且這筆資金力度在不斷加強。因此,中國應借鑑國外經驗,從給予民辦高等教育資助政策、政策優惠、稅收減免出發,逐步加強對民辦高等教育的直接財政支援,將民辦高等教育真正納入國家的教育體系。

  三、完善配套法規,構建完整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體系

  中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政策不僅僅滯後於機構的發展,而且缺乏相關配套的政策法規,還未建立完整的政策體系,從而導致有關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很難落到實處。鑑於此,在修訂有關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管理政策時,應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時出臺有關民辦高等教育的政策,構建完整、完善、合理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體系。

  1.合理佈局、精心設計,完善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發展政策的配套。政策的配套性,意味著不是一個孤立的政策,應注意配套的設計和實施細則的落實,以及當地政府的政策和法規。《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後,在有關稅收政策、合理回報的策略、產權政策等諸多方面,都沒有出臺相關配套措施,使得《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實施存在障礙。為保障《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順利實施,各地方政府也應採取行動,制定適合本地條件或實施條例的細則,並促進和監督《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實施,確保民辦高等教育政策的有效性,使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時,在制定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政策時,應注意收放結合,以便更好地發揮動態平衡和指導協調的作用。

  2.完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體系。政策體系是指所需要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作為一個政策體系,可以使體制內的政策與政策之間互相協調、互為補充,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在這方面,中國應該向日本學習,從水平和垂直角度入手,建立縱橫交錯的私立高等教育的三維網狀政策體系。1從橫向角度分析,應提高民辦高等教育政策和法規的完整性和邏輯性。當前,我們執行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是以《民辦高等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為核心,具體政策如發展政策、體制政策、組織和管理政策、師資政策、收費政策、評估政策、捐贈策略、稽核策略等,很多沒有引入民辦高等教育的相關規定,導致出現無法可依的局面。未來,具體政策應儘快在民辦高等教育的各個方面有所改善,發揮政策的優勢互補作用,增強前瞻性。2在縱向上,以政府相繼出臺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高等教育促進法》為基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經濟、文化、教育發展水平的實際,制定地方性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及其實施細則,保護和促進地方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

  四、轉變政府職能,重點加強執行監督,防止政策失真

  任何一種政策的實施比頒佈更重要,教育政策也不例外。良好的政策一旦制定出來,就需要得到全面、認真的貫徹和執行,否則就會成為一紙空文,實現不了政策制定的初衷。因此,我們在具體實踐中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及時評估政策執行情況,嚴防誤解、扭曲、濫用權力,也要嚴防借執行政策之名謀一己私利,確保政策能夠真正落到實處,確保政策的執行質量,這就要有完善的監督執行的機制、機構、制度、措施。“我們必須對民辦高等教育政策過程的各個環節尤其是該項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活動加以全面監督,以確保政策本身的科學性和全方位貫徹實施,並及時發現與糾正政策偏差。特別是應建立健全多層次、多功能、內外溝通、上下結合的立體的縝密的監督網路,形成和完善以黨的監督為先導、權力監督為主體、輿論監督為動力的監督體系,以增強民辦高等教育政策執行的透明度”。④

  五、積極培育社會中介組織參與對民辦高等教育的管理

  在當前環境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教育與經濟之間的聯絡日益密切,民辦高校實行的是開門辦學,學校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受教育者的要求調整教育結構、改進教學內容、教學方法。要想快速、準確地做出決策,必須在短時間內準確瞭解大量的資源。實踐中,鑑於單個民辦高校的力量和所掌握資源的有限,短時間內整理大量完整的資料非常困難。在這種大的市場需求下,教育中介組織的專業作用就大大發揮出來了,專業化的組織可以在短時間內提供完整的資料與資訊服務。與此同時,伴隨著我國教育改革速度的加快,總結分析各地改革的經驗和教訓也成為迫切要求,這就需要民間的教育中介組織把這些資訊及時輸送到民辦高校,為民辦高校的深入改革提供參考。此外,由於民辦高校具有自主管理和政府巨集觀調控的雙重屬性,因此,在處理民辦高校與政府的關係時,社會中介組織的介入也是必要的。社會中介組織既不同於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也不同於行業協會的管理,主要發揮以下三方面的作用:

  第一,教育行政部門加快管理職能的轉變,把一些不必由政府管理的工作移交給中介機構進行落實。比如,對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辦學硬體設施及軟體環境、學校經費的使用、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對教職員工的服務和管理、對教學的組織與管理、對教育教學質量等評估可交給中介機構來具體實施。

  第二,通過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溝通,解決學校與社會、民辦高校之間的關係。社會中介組織及時將社群家長的建議意見反饋給民辦高校,將民辦高校的需求和意見及時反饋給社群和家長,從而獲得社群和家長的幫助和理解。

  第三,為民辦高校提供資訊服務。社會中介組織可以提供民辦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規、相關理論重點、辦學體制、管理體制、素質教育,特殊教育、考試製度,以及全球民辦高等教育發展、教育評價和不同地區的教育資訊等方面的服務。

  總之,作為中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重要組成部分的民辦高等教育機構,是我國辦學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教育的巨集觀結構發揮了積極作用。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建設不易,它已經以不尋常的方式謀求了自己的發展,也形成了一系列頗具體系的政策法規,但在實踐中,關於《民辦高等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內容,有學者存在不同意見,相關爭論仍然很激烈。以產權和政府管理為例,涉及合理回報、舉辦者退出機制、民辦高校平等地位的保障、政府資助、社會捐贈、民辦高校內部法人治理、民辦高校優惠政策的落實、政府管理模式、會計制度和稅收優惠政策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都直接或間接地與民辦高校的法人性質有關。《民辦高等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高等教育是公益事業,但對從事這種公益事業的主體,即一所民辦高校的法人性質規定,仍較模糊,不夠明晰,這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於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規體系已經初步建立,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得到了社會的認可,但仍存在諸多問題,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法規體系的完善仍然任重而道遠。我們期待並努力促進中國民辦高等教育的大發展,也期望全面規範、調整和促進民辦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民辦高等教育法》能夠早日頒行。

  [註釋]

  ①崗本佳子.日中政府資助民辦大學政策的比較研究[D/OL].

  ②徐緒卿.新時期中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75.

  ③柳亮,胥青山.日本私立高校的發展特點及其對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啟示[J].清華大學教育研究,200410:37.

  ④張曉紅.端正認識,實現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新發展[J].經濟研究導刊,201322: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