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務重組研究論文

  債務重組是一種能較好地解決企業負債問題的辦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淺議債務重組對債務債權雙方的影響

  摘要:2006年2月最新頒佈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將債務重組進行了新的定義,本文通過債務重組的不同形式對債務債權雙方的影響進行闡述分析,提出了在對待債務重組情況時的應採取的措施。

  關鍵詞:債務重組債務債權

  一、 引言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對債務重組的定義如下: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

  從以上概念,我們可以看出,要形成債務重組,必須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債務人出現資金週轉問題以致無法按時按原條件償還債務;二是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價值償還。在債務重組中,債權方作出了讓步,在資產權益方面有虧損,而債務方卻獲得了相應的利益。這就產生了一些企業通過債務重組來獲得利益;同時,也意味著對一些本來無力償債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債務被部分豁免,上市公司就有可能獲得巨大的利益,可以大幅度地提升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水平。債務債權雙方為了各自共同的利益,也有可能會聯手操縱利潤,以扭虧為盈為目的進行債務重組處理。

  二、債務重組的方式

  1.以資產清償

  ①以低於債務的現金清償。

  此時,債務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 XX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XX

  營業外收入 XX

  債權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XX

  營業外支出 XX

  貸:應收賬款 XX

  此種情況往往適合於債務金額較小的債務重組。當以現金進行清償時,會增加債務公司的現金流出,同時也就增加了債權公司的現金流入。這種方式一般不會使債務債權雙方的流動比率發生很大的變動,因為這種方式基本上是按正常的還債方式進行,唯一不同的是所收回的現金少了。此種情況,但若為關聯企業,易造成企業虛增或虛減當期利潤,使得企業對外提供的資訊的真實性受到質疑。

  ②以低於債務的非現金清償,如存貨等清償。

  當以存貨進行債務重組時,會增加債務企業的銷售收入。債務方對此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 XX

  貸:主營業務收入 XX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XX

  營業外收入 XX

  而債權方則會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 XX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XX

  營業外支出 XX

  貸:應收賬款 XX

  這是一種很奇怪的現象,因為這個過程在實質上並無任何銷售行為的產生,卻因債務重組而確認了主營業務收入,對此無法真實地評價企業的銷售業績。經過了債務重組,增加了債務企業的銷售量,經營業績有所上升,實質上是降低了積壓的存貨,增加了庫存流動,使企業淨資產增加,降低了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提高了企業的速動比率,從而在財務成果上表現為好的一面。債務重組作為一種資金融通的手段,能很好地解決暫時的資金緊張問題,幫助債務方擺脫債務包袱,增強其營運能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使企業能儘快進入健康的發展軌道。

  反之,對於債權企業而言,則是相當於購進了許多商品,增加了庫存,提高了資產負債率,降低了企業的速動比率。

  2.債務轉為資本

  若債務公司只是由於一時的資金週轉問題,而無法償還債務,其本身的企業發展是良好的,債權企業可以將債務轉為資本,作為債務公司的股東,待債務公司發展良好時,便可從中獲利。這樣,不僅解決了債務的追償問題,而且也給企業帶來了投資機會。對於此種情況,債權企業要認真分析債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市場規模及其未來的可能發展趨勢,同時考慮當時的經濟環境和法律環境。否則,債務企業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後,經營狀況沒有改善,不僅原有的債務不能得到追償,而且還要被債務公司所拖累,陷入更嚴重的債務危機,那就得不償失了。

  債務方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賬款 XX

  貸:股本或實收資本 XX

  資本公積 XX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XX

  債權方的會計處理則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XX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XX

  貸:應收賬款 XX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在不修改上述一、二種條件的情況下,採用其他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如減少債務償還金額、降低利率、延遲還款等。此種方法適用於企業急需拿回債務,或認為以後收回債務的可能性很小。減少償還金額對債權方來說是一大損失,但為了趁早或趁債務方還未倒閉破產,及時要回債務,這是必然之舉。對於債務方確實是有經濟困難的,通過降低利率,以保全其本金和部分低利息的收回,避免出現壞賬,以保全資本。對於延遲還款情況,如果債務方僅是一時的流動資金出現了問題,並非是企業的經營問題,採取此種情況,不僅可以拿回本金和利息,在一定的期限範圍內還是可以予以考慮的。相對於債務企業,無論是減少償還本金、減少利息還是延遲付款,這些都是有利於債務方的,可緩解債務方的短期償債能力。

  4.以上三種方式的結合

  當上述三種方式單一不能解決企業的債務問題時,可以將上述三種方法加以結合,以達到期望的目的。主要包括如下方式:

  ①以一部分資產償還債務,同時又以債務轉為資本償還另一部分債務;

  ②以一部分資產償還債務,同時又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方式償還債務;

  ③在修改其他債務的條件下,用債務轉為資本的方式償還債務;

  ④在修改其他債務的條件下,以資產償還債務和債務轉為資本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

  此種方法,並不能將債務全部清算,而只是部分地進行了清償。債務重組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債務債權方之間的問題,只是起到了一個緩衝作用。債務企業的經營狀況不一定會因為債務重組的實施而得到改善,其經濟發展狀況也未必能夠進入良好的經營狀態,債權企業的權益也依舊無法得到落實。因此,在進行債務重組時,債務債權方都必須謹慎而行。

  三、結論

  四種債務重組方式均可為債務方產生利潤,而債權方則會產生損失。對於非關聯方而言,債務重組會給債權方造成損失,而債務方則會因此而獲得相應的利潤。對於債權方應儘量避免債務重組,在日常經營活動中,要及時注意債權的管理,避免債務的無法收回或債務重組。而對於關聯方而言,債務重組也許是他們的“福音”,上市公司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繁多,通過債務重組方式可以增加利潤來達到目的顯得非常的容易,債務重組方式對關聯方實質上是一種操縱利潤的行為。主要可以歸結為以下四類:

  ①債務方將不良資產轉移給債權方;

  ②債權方明知是不良資產,也同意債務重組,虛增企業資產;

  ③債權方利用債務重組會產生損失的特點,故意轉移企業的利潤,逃避納稅。

  ④債務方轉移積壓的存貨,虛增企業的利潤。

  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將債務重組基於公允價值的考慮,而在現實操作中,則存在諸多的操縱利潤的可能,我們不得不對此情況作出防範。債務重組到目前為止還有很多不健全之處,我們要對債務重組的經濟實質及其後果進行分析,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實時、有效地監督,以減少債務債權企業利用債務重組操縱利潤的空間。對此,企業和政府部門都應採取積極地應對措施,防患於未然。企業進行債務重組時,應加強各環節,選擇合適的重組方式,綜合運用多種債務重組方式,提高治理能力,健全企業的治理結構。國家政府則應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對債務重組進行嚴格把關;加強債務重組資訊的披露,提供準確、有價值的資訊,為決策者提供有用的資訊。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企業債務重組》[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計》[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

  [3]許文靜.《我國債務重組準則的變革分析及實施效果評價——基於滬市ST公司2007年年報分析》[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89

  範文二:森工企業債務重組解析

  摘要:債務重組含義的理解。新準則將債務重組界定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做出了讓步的事項”。在重新修定《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後,企業債務的重組銜接以及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

  關鍵詞:森工企業;債務重組;影響分析

  一、新準則重點、難點解析

  1.債務重組含義的理解。新準則將債務重組界定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做出了讓步的事項”。說明中國具體準則的範圍限定在對債務人處於財務困難時債權人做出了讓步的債務重組。突出了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前提和債權人最終讓步的業務實質。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1債務人沒有發生財務困難時發生的債務重組的會計核算,其實質屬於捐贈,使用其他準則;2企業破產清算時發生的債務重組,屬於非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非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不屬於債務重組準則涉及的範圍,其會計處理由相關的會計規範予以規定。在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造時,情況比較複雜,其債務重組無論是否屬於持續經營,本準則也不予涉及。3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所進行的債務重組,如果債權人沒有讓步,而是採取以物抵債或訴訟方式解決,沒有直接發生權益或損益變更,不涉及會計的確認和披露,也不必進行會計處理。只有在讓步的情況下才是新準則規定的債務重組,適用債務重組具體準則。

  2.正確確定債務重組日。債務重組日即為債務重組完成日,即債務人履行協議或法院裁定,將相關資產轉讓給債權人、將債務轉為資本或修改後的償債條件開始執行的日期。債務重組可能發生在債務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後。對於以資產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重組日為資產已經到達債權人手裡或已經交付債權人使用,並辦理了有關債務解除手續的日期。

  3.債務重組損益與企業日常活動損益的核算。債務重組損益應於債務重組日確認和計量。因其與其日常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應在“營業外損益”賬戶進行核算。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分清債務重組利得和轉讓資產損益的界限。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轉讓資產損益。轉讓非現金資產時涉及相關稅費的,在計算轉讓資產損益時,還要區別相關稅費的不同性質,考慮其是否計入轉讓資產損益。債務人核算轉讓資產損益時一般不需要單獨設定賬戶進行核算。

  如,債務人以存貨清償債務的,把轉讓的存貨作為銷售處理,轉讓資產損益為銷售收入與其成本及相關減值準備之間的差額;債務人以固定資產清償債務的,把轉讓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處理,轉讓資產損益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收入與清理支出之間的差額,如為收益,在“營業外損益”賬戶下的“處置固定資產淨收益”明細賬戶核算;如為損失,在“營業外損益”賬戶下的“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明細賬戶核算;債務人以無形資產清償債務的,把轉讓的無形資產收入與其相關成本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新、舊會計準則主要差異分析

  一新、舊會計準則的主要差異

  新準則對債務重組方法進行了變革。在債務重組含義、計量屬性和損益確認方面與原準則相比,有了實質性突破,主要差異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定義不同。舊準則定義債務重組為: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因此,任何修改某項債務條款均是在債務重組準則範圍之內。新準則債務重組的定義是: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新準則突出了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前提和債權人最終讓步的業務實質。

  2.債務重組方式的變化。新準則將舊準則中“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方式合併為“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這雖不屬於實質性的變化,但新準則的表述更為簡潔易懂。

  3.會計處理不同。新債務重組準則改變了“一刀切”的規定,將原先因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改為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損益;對於實物抵債業務,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基礎。舊準則規定債務人清償債務,按換出資產或清償債務資本的賬面金額計算;而債權人則按重組債權的賬面金額作為受讓資產或資本的入賬價值。舊準則僅在債權人涉及受讓多項非現金資產、股權時,使用公允價值對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以確認各項非現金資產、股權的入賬價值;新準則規定債務人或債權人在債務重組中所換出或收到的資產或資本均使用公允價值計量。

  舊準則規定債務人將所有債務重組利得確認為所有者權益中的資本公積,而不是反映在利潤表上;債權人不會確認任何債務重組收益。新準則規定債務人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資產、資本或重組後債務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對於修改其他條件的,如果涉及或有應付金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和或有應付金額之和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接受的資產、資本或重組後債務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應先衝減減值準備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受讓非現金資產按照公允價值入賬。

  4.披露內容不同。舊準則規定債務人應當披露資訊的第2條“因債務重組而確認的資本公積總額”和第4條“或有支出”;債權人應當披露資訊的第4條“或有收益”。新準則規定債務人應當披露的資訊將舊準則第2條改為“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總額”;第4條改為“或有應付金額”;債權人應當披露資訊的第4條改為“或有應收金額”。

  二新、舊會計準則的銜接   1.新、舊賬戶的銜接。準則修改前,債務人確認債務重組利得或損失,重組利得,使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賬戶核算;重組損失,使用“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賬戶核算;債權人不確認債務重組收益,只在收到債務人以低於債權的現金資產抵債和修改債務條件,重組債權賬面價值大於將來應收金額時,確認債務重組損失,使用“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賬戶核算。準則修改後,企業核算債務重組損益的賬戶為“營業外損益—債務重組損失”和“營業外損益—債務重組利得”,債務重組損失,計入“ 營業外損益—債務重組損失”賬戶的借方,債務重組收益,計入“ 營業外損益—債務重組利得”賬戶的貸方。

  2.相關會計處理的銜接債務重組確認計量方法變更,屬於會計政策變更,但涉及的重組交易是一次性完成的,且過去交易公允價值難以確定,債務重組屬於新準則體系執行之前已經完成的特殊交易和事項,可豁免追溯調整,故不涉及追溯調整問題。在“過渡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日”編制期初資產負債表時,將債務重組涉及的相關資產專案和資本公積餘額直接結轉,“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期末無餘額,過渡日後發生的債務重組事項按照新準則確認與計量,債務重組損益分別計入“營業外損益—債務重組損失”和“營業外損益—債務重組利得”賬戶,期末結轉至本年利潤。

  三、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性及創新性

  把債務重組的計量基礎由賬面價值重新改為公允價值,並借鑑國際會計慣例對會計資訊的生成和披露做了更加嚴格和科學的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對資訊供給的約束,為向投資者、債權人和社會公眾提供對決策有用的會計資訊鑄牢了基礎。新準則的釋出和實施,使中國債務重組準則在關鍵環節和根本實質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的趨同,為中國參與國際競爭構建了統一會計資訊平臺。但新準則的規定比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更具體、易懂,可操作性強。

  四、執行新會計準則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分析

  會計計量方法不同,將對企業財務狀況產生很大影響。新準則的突出變化是:採用公允價值計量,以及將產生的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原準則計入資本公積,所以執行新準則後,債務重組活動將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當期利潤。而舊準則採用的賬面價值計演算法,基本不產生利潤。

  以存貨清償債務為例進行分析,假設2005年4月12日,A公司從B公司購買一批商品,付給B 公司6個月期、不帶息1 050 000元商業票據一張。2005年10月25日,A公司發生財務困難,無法履行債務,與B公司協商進行債務重組。雙方達成的債務重組協議內容如下:B公司同意A公司用產品抵償該應收賬款。該批產品市價為800 000元,增值稅率為17%,產品成本為700 000元,這部分存貨的損失準備為5 000元。B公司未計提相關壞賬準備。

  假設不考慮相關稅費,A公司債務人的分析如下:

  計算應付賬款的賬面價值與所轉讓產品的賬面價值及增值稅銷項稅額之間的差額:

  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1 050 000元-所轉讓產品的賬面價值700 000-5 000 695 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800 000× 17%136 000元=219 000元

  新準則公允價值法與舊準則賬面價值法相比,債務人當期確認收益219 000元,其中包括債務重組利得114 000元1 050 000-800 000-136 000=114 000,資產轉讓收益105 000元;原準則將債務重組利得219 000元計入資本公積。

  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資本公積:219 000元公允法比賬面法減少219 000;利潤總額:219 000元公允法比賬面法多219 000;所得稅費用:72 270元公允法比賬面法多219 000 × 33%;設所得稅率為33%;淨利潤:146 730元公允法比賬面法多219 000 × 67%;設所得稅率為33%。

  公司債權人的分析如下:債務重組日,資產價值減少114 000元,確認重組損失114 000元1 050 000-800 000-800 000×17%,利潤減少114 000,淨利潤減少:76 380元。

  可見,新舊準則不同方法核算的差異,對企業的權益、損益及資產結構均產生較大影響,使得會計資訊披露更加相關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