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碩士研究生參考論文
作為預防疾病、促進生命健康的公共衛生建設事業,對我國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有著重要的意義。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談公共衛生疾病控制的策略
【摘 要】公共衛生作為社會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文明不斷進步和人們生活水平日漸提高的形勢下受到高度的關注。特別是近年來公共衛生疾病不斷,如傳染性疾病、SARS、食物中毒等,不僅傷害公眾的身體健康,而且攪得人心惶惶,不利於社會穩定。因此加強公共衛生疾病控制至關重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就此分析了公共衛生疾病控制的發展現狀,並重點探討了加強公共衛生疾病控制的有效措施。
【關鍵詞】公共衛生疾病;預防控制;問題;有效措施
公共衛生疾病包括艾滋病、SARS、結核病、乙肝、計劃免疫等內容,與公眾的生活和健康密切相關。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公共衛生疾病控制既有機遇又有挑戰:一方面現代文明的進步和醫療技術的發展給公共衛生疾病控制創造了有利條件,另一方面人口老齡化、環境汙染等因素也制約著公共衛生疾病控制,因此我們要認清形勢,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公共衛生疾病控制能力[1]。本文就此在分析公共衛生疾病控制發展現狀的基礎上,主要論述了加強公共衛生疾病控制的有效途徑。
1 公共衛生疾病控制發展現狀
二十一世紀是一個充滿機遇和挑戰的時代,對公共衛生疾病控制來說更是如此。隨著我國素質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民素質逐漸提高,加上醫療裝置及技術不斷進步等,這些給公共衛生疾病控制提供了便利,但同時對疾病控制提出更高的要求。此外,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促使菸酒等有害健康的物品更多地走進生活,且人口老齡化現象日益嚴重,給我國公共衛生疾病控制帶來挑戰。目前我國公共衛生疾病控制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1 公共衛生疾病控制管理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制度是保障,是一切活動順利開展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國關於公共衛生疾病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各種原因並沒有落實到位,且對新出現的一些疾病未有明確規定,因此要進一步完善公共衛生疾病控制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2]。
1.2 公共衛生疾病控制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公共衛生疾病控制要求工作人員具有醫療相關知識、法律知識、應急能力等,對綜合素質要求較高。目前我國從事公共衛生疾病控制的部分人員存在工作責任感不強、業務能力不強、應對突發公共衛生疾病事件能力弱等問題,公共衛生疾病控制質量不是很高。要加強公共衛生疾病控制工作人員綜合培訓,提高其綜合素質,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疾病控制質量。
1.3 應對突發公共衛生疾病事件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
近年來公共衛生疾病持續不斷,先是各種感染性疾病,後來是艾滋病、SARS、H1N1,到現在的H7N9等。面對這些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及時處理和管理能力明顯不足,工作往往處於被動狀態,因此要進一步提高突發公共衛生疾病事件應急處理能力,有效防範和控制公共衛生疾病。
總之,社會的不斷髮展一方面給我國公共衛生疾病控制工作帶來機遇,另一方面也充滿挑戰。
2 加強公共衛生疾病控制的有效措施
2.1 重視公共衛生疾病控制,加大財力、人力和物力投入
公共衛生疾病控制不僅關係到社會大眾的身體健康,而且是國家社會服務職能的直接體現,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國家和公共衛生疾病防控中心等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公共衛生疾病控制的重要性,重視公共衛生疾病控制,編寫科學、合理的公共衛生疾病控制方案,加大對公共衛生疾病控制的財力、人力和物力投入。一方面,國家要幫助公共衛生疾病防控中心等部門建設公共基礎設施,包括醫療裝置及技術,並組織編制公共衛生疾病防控規範和指導,為公共衛生疾病控制提供法律典範和技術標準。另一方面,公共衛生疾病防控中心等部門要加強自身建設,不斷完善職能,責權分明,認真按照相關標準履行職責,提高公共衛生疾病控制水平[3]。
2.2 加強協作,構建公共衛生服務體系
公共衛生疾病控制不僅僅是疾病防控中心等職能部門的工作,它與社會大眾的生活緊密相連,需要社會大眾的共同參與。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給以財政支援和技術指導。二是相關職能部門疾病防控中心、社群公共衛生服務站、街道辦事處等認真履行責任。三是一些社會組織,如中華預防醫學會,積極響應並參與公共衛生疾病控制建設,如醫療知識宣講會、感染疾病預防講座等,加大公共衛生疾病宣傳,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同時食品等與健康相關的企業要積極進行創新,開發並售賣綠色食品,減少食品中毒事件的發生。四是公眾自覺參與建設,並履行自身的監督權利。
此外,構建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公共衛生服務工作主要包括疾病防控、衛生監督、健康教育、社會保障等內容,要切實落實“十一五”規劃中關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措施,全面推進我國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同時加大公共衛生基礎設施、重大專案建設,建立健全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應急能力,有效防範和控制公共衛生疾病[4]。此外,積極引進和利用國內外優秀的疾病防控技術和方法,並結合我國公共衛生疾病控制實際情況制定特色、合理的融公共衛生疾病發現、處理、預防、控制於一體的服務體系。
2.3 建立健全公共衛生疾病防控體系
目前我國很多地區都建立了公共衛生疾病防控中心、醫療機構等部門,但各部門之間缺少溝通交流,各自為政,公共衛生疾病防控總體工作情況不是很理想;同時很多鄉村地區還未建立公共衛生疾病防控中心。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城鄉公共衛生疾病防控體系建設,加強疾病防控中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社群公共衛生服務中心、街道辦事處等機構的協作,構建以計算機網路系統為基礎的公共衛生疾病防控體系[5]。此外,建立健全公共衛生疾病監控系統,衛生部等職能部門定期請專家進行疫情分析及提出處理方案,同時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系統,做好完全的防範措施,一旦發生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沉著應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把事件危害性降到最低。根據我國國情,進一步加強社保、醫療體制改革,為百姓辦實事。
2.4 加強公共衛生疾病控制宣傳
首先,國家要組織編制公共衛生疾病防控技術規範和指導,並下發到各公共衛生疾病防控中心、社群公共衛生服務中心等部門,指導學習。其次,利用電視、廣播、網路、報紙等輿論工具加強健康相關知識宣傳,如生活習慣、運動習慣、常見疾病特性及預防措施等,切實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安全意識,幫助公眾養成良好的飲食習慣和生活習慣,形成全民運動、全民健康教育模式。最後,要根據我國公共衛生疾病控制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防控措施,充分利用各種有效資源,提高公共衛生疾病控制水平。總之,要解放思想,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加強宣傳,為公共衛生疾病控制打下良好的輿論基礎。
此外,要加強公共衛生疾病控制工作人員專業培訓,切實提高其綜合素養,以便更好地開展工作。
3 結語
公共衛生疾病防控是社會管理工作的重點,與社會公眾生活息息相關。加強公共衛生疾病控制能有效地減少疾病的侵擾,利國利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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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論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中的政府義務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政府必須擔負起公共安全管理的責任,這是對政府履職能力和履職責任的重大考驗。政府在突發公共事件中,應如何執行權力、擔負起管理的責任?上海法學會副祕書長湯嘯天教授、復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副教授李瑞昌,從政府權力責任清單、以風險為中心公共安全社會管理、公共衛生安全保障展開了討論。
2015年5月2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健全公共安全體系進行第二十三次集體學習。中共中央在主持學習時強調:“維護公共安全,要堅持問題導向,從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入手,高度重視並切實解決公共安全面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著力補齊短板、堵塞漏洞、消除隱患,著力抓重點、抓關鍵、抓薄弱環節,不斷提高公共安全水平。”應當承認,在公共安全管理中政府如何切實承擔起應盡的義務,是我國公共安全管理中諸多短板之中的首要短板。
一、編織全方位、立體化的公共安全網是政府的義務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廣泛應用,就整個社會而言,風險因素的總量正在不斷增大。風險是不可迴避的客觀存在,人們應當也能夠採取的對策是對風險實施有效的管控,降低風險爆發乃至成災的可能。從政府權力來源於公民的委託和讓與角度分析,任何公民個人都無法抵禦風險,必須由政府編織全方位、立體化的公共安全網才有可能使得防災減災得以落實。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4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為此,政府既是編織全方位、立體化的公共安全網的第一責任人,又是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的決定應對措施、組織應對力量、實施應對指揮的第一人。當然,由於突發事件的複雜性,在應對過程中一定會遇到十分困難而又不得不緊急決策的難題,這對各級政府而言都是嚴峻的考驗。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公共安全管理的目的是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另一方面,政府應當公開應對突發事件的資訊,使得群眾不至處於“不明真相”的狀態,組織各方面的力量,有序投入突發事件的應對。這是因為,政府之所以擁有行政管理、行政強制、緊急徵收徵用等項公權力都是基於公民的授予,是公民將自己私權利的一部分委託給政府用於社會管理,以確保他們人身財產的安全和生活環境的安寧穩定。換句話說,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和為公民提供服務是政府權力存在和行使的唯一理由和目的。政府的全部職責在於使民眾獲得更大的安全與幸福,這也是國家權力存在的理由。人民的安寧幸福並不是政府的恩賜,而是政府義不容辭的義務。行政權力存在的合理性就在於保一方平安、謀人民幸福,政府職能部門沒有任何理由不與自己的服務物件合作。同時,公民又隨時隨地在用制度的“籠子”管束政府手中的權力,每一個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服管”且無怨無悔。
面對風險總量增多、誘發風險的因素複雜多變的局面,毋容置疑的是必須由政府切實擔負起公共安全管理的責任。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7條還就屬地原則的細化作出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在公共安全管理範疇內,無論是“保一方平安”的分別負責還是涉及多個行政區劃的共同負責,都會遇到許多專業性的問題,有的甚至是“不懂專業就無法管理”。但是,專業性的強化並沒有絲毫減弱行政責任的承擔,“用權”行使行政權力與“用智”運用專業知識並不是對立的。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時,權力的行使必須建立在尊重科學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專業隊伍、專業知識的作用。傳染病防治是最典型的公共產品。傳染病一旦流行,是任何國家的邊界都阻擋不了的。傳染病防治既沒有國界也不排他,不會因為A感染之後B就不會再感染。基於傳染病防治是公共產品這樣的屬性,政府責任就非常大。政府是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導者、組織者、指揮者、實施者。
公民和所有的社會組織都應當採取與政府合作和配合的態度,前提是要由政府來提供和強化應急管理。如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政府不能履行義務,靠民眾“自救”是無法提供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對政府履職責任的重大考驗,同時也是對政府履職能力的重大考驗。當前,在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公共安全有一種“懼怕責任+心存僥倖+自認倒黴”的複雜心態。雖然在“責任如山”的壓力之下,公共安全管理的責任心有所加強,但又覺得在未出事的情況下,責任落實非常困難,只能寄希望於僥倖,一旦風險暴露只好自認倒黴。“懼怕責任+心存僥倖+自認倒黴”的複雜心態,是在“躲過一劫”與“躲不過一劫”之間的猶豫和糾結,在整體上是消極、被動的。
強調公共安全管理中的政府責任並不是要讓公務員人人自危,關鍵是權力當用則用、當止則止,權力的行使公開透明接受監督。權力濫用是瀆職,為官不為是失職,濫用權力與懈怠履職都應當受到處罰。無論是上海12·31踩踏事件,還是天津濱海新區危化物品倉庫爆炸事件,都再次引發了人們對城市安全管理的討論和深思,如何從中吸取教訓,改變政府現有不適應公共安全管理的體制,完善城市執行管理應急聯動機制和響應程式,這才應當是我們付出沉痛代價之後的當務之急。本文限於篇幅,僅對政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義務作出梳理。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政府權力執行的基本特徵
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言,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至少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政府和部分職能部門對於傳染病防治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認為傳染病防控是衛生機構的事情,而不是政府的職責;二是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作用有待進一步提升和發揮;三是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傳染病防控工作仍然是薄弱點;四是傳染病防治法的約束存在一定的偏頗,約束主要針對醫療機構和疾控機構的立法設計不夠合理。應當認識到,我國傳染病防治的形勢依然非常嚴峻,進一步提高傳染病防治的能力,首先要進一步強化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職責,在當下的國情下,提高政府的重視程度,明確政府義務是第一位的。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可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該條例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權力和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依據法理,政府權力的執行必須遵循“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原則,一方面嚴厲禁止以權謀私等濫用權力的行為,另一方面也要嚴厲處置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不作為、慢作為等懈怠履職的行為。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政府權力行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權力行使的專屬性
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政府權力只能由政府的某一個職能部門或者幾個職能部門所專有的。如對傳染源的確認、防控傳染措施的實施必須由疾病控制預防等醫學部門實施,而傳染病資訊的釋出應當由衛計委、醫學部門與媒體合作完成。衛計委是我國的衛生行政主管機關,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其職責所在。考慮到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學性極強,必須由疾病控制等醫學機構的參與,鑑於應對決策對社會有著重大的直接影響,也必須依託新聞媒體進行及時正確的傳播。由於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要採取的不僅是衛生檢疫等措施,在涉及到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時,也必須與相關職能部門會商以共同決策。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不能把該行政權力授權或者委託給與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無關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行使,只能由特定的職能部門、在其職能範圍內、運用其專業知識和相應的行政權力來行使。例如,今年春季傳染病MERS持續肆虐韓國,我國公民是否可以繼續去韓國旅遊,釋出警示旅遊服務資訊的權力在國家旅遊局。當國家旅遊局還沒有發出針對性的警示資訊時,可以理解為我國公民至今依然可以去韓國旅遊,個人作出什麼樣的選擇由個人決定、個人負責,旅遊公司等商業機構無權釋出警示資訊。從釋出旅遊服務警示的權力專屬國家旅遊局這一點可以得知,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政府權力的行使具有專屬性,即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行政權力歸屬特定主體行使。
二權力義務的重合性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政府權力與義務有相當一部分是重合性,也可以說是政府權力與義務的同時性。例如,控制傳染源既是政府的權力即“可以為”,也是政府的義務即“必須為”。政府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相應的政府職權,即為政府所享有的權力必須充分使用;同時,又要履行相應的政府職責,即政府所要承擔的義務必須百分之百地履行。對政府而言,沒有無義務的權力,也沒有無權力的義務,權力與義務總是相伴相生的,政府依法使用權力與不得懈怠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1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第26條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由成年志願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這就是說,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為應對突發事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竭盡所能,政府必須行使法定的緊急應對、組織指揮、資訊公開、監測預報、後勤保障等義務。因此,政府權力不能夠放棄,只能夠依法全面行使,為官不為也要追究責任。
三防控措施落實的及時性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有成因多樣性、傳播廣泛性、分佈差異性、後果嚴重性、危害複雜性、治理綜合性等特點。其中,不容忽視的是傳染病發病快、傳播廣、後果嚴重等特點,為此,政府既要果斷決策,更要及時落實防控措施,不能以“已經發文了”推卸責任。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之初,就需要把還處於小範圍流行的傳染病“扼殺在搖籃之中”。防控措施的落實可以說是與病毒細菌擴散傳播的“賽跑”,在關鍵環節落後一步就等於全面失控。以往實踐中發現的問題也證明,防控措施制定得並非“不專業”,絕大多數問題都出在落實時的“不到位”。在傳染病的防控措施中,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是缺一不可的三大環節,任何一點疏漏都會出現前功盡棄的局面。在傳染病流行期間,防控措施的及時落實還能有效祛除公眾的恐慌心理。由於應急預案的普遍制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一般都具有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快速反應能力和工作規範。但是,要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之時,爭分奪秒地將應急措施、工作規範落到實處確實很不容易。總之,政府在制定、落實針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行政措施時要具有及時性,充分貫徹行政高效的原則。
四高度的謹慎性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其發生之日起,便會影響公眾的正常生活、心理和情緒,政府針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將直接影響社會的正常執行和公眾的生活。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1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顯而易見,政府發現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疑似發生時,應該謹慎而為,及時釋出預警或報警資訊,提醒公眾注意並落實相應的防範措施。政府釋出的預警資訊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眾的正常生活,同時,政府釋出的預警資訊可以起到穩定人心的效果。如果政府釋出的預警資訊不準確,誇大了危險的程度,也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政府針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釋出資訊應當具有高度的謹慎性。釋出某一個預警資訊可能會引起某些方面活動的中斷或者停止,恢復正常狀態還要付出成本。如交通方面的限流、分流、截流,不同措施的採取將會產生不同的後果,不同的後果對城市的執行都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小則影響城市交通的區域性正常執行,大則影響整個城市。如果限流、分流、截流措施在交通主幹線上實施,甚至會影響到整個國家的正常秩序。因此,政府要謹慎地行使自己的權力,儘可能減少應急措施帶來的負面影響。
五適度的強制性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總會有一部分公民成為該事件的受害者如成為傳染病的感染者或被迫採用副作用較強的治理方式,但政府的責任在於儘可能減少受害人數和受害程度。在傳染病並不嚴重或者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時,政府可以通過宣傳教育促使公眾服從;但是如果採用宣傳教育途徑不能解決應急秩序的建立,政府為了保護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就要採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某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無論是隔離治療還是隔離觀察,其目的是醫學性質的,但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帶有一定的強制性。為防止傳染病的傳播,採取強制隔離等措施又是必要的區域性犧牲。
在緊急狀態下,政府出於對公民根本的長遠利益的保護,可以要求公民克減部分可以克減的權利。適度的公民權利克減,在本質上是國家對公民實施特別保護所採取的特別措施。其“特別”之處,一是用適度的限制性措施實現對公民根本利益的保護;二是要求公民以暫時犧牲部分權利,實現與政府的合作。從現象上說,公民權利的克減會導致“自由”的減少,但是在本質意義上,公民權利一時、區域性或者部分的權利克減是國家出於全域性和長遠利益,對公民權利特殊的保護。1966年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第2款的規定,基本權利中的某些人權,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克減”。在緊急狀態下,一方面公民必須接受部分權利的克減,另一方面“不可克減的權利”也是國際人權公約所規定的重要概念。例如,為了保證搶險救災的順利進行,政府可以在一段時間內實行交通管制或現場封閉,目的在於防止災害蔓延和實施救災,是從根本上保護公民權益。公民應當認識到,法律規定範圍內的權利克減,是國家出於保護公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不得已而又必須採取的臨時特別措施,公民具有接受合法克減的義務。當然,要求公民作出權利克減時,政府也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即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時,雖然有法律上的依據,也必須選擇使相對人利益受到限制或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過度禁止原則三方面的內容。
以上五個方面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權力所表現出來的特點,有其特殊性和一般性。分析政府權力執行特殊性的原因在於政府權力的行使具有“張力”,這種“張力”體現在政府的“職權清單”和“職責清單”兩個方面。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政府的“職權清單”與“職責清單”
“新形勢下創新和加強公共安全治理的關鍵在於調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為此,應儘快依照‘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原則,系統梳理政府當前承擔的公共安全職能,明確政府應當做什麼,不應當做什麼,為改革明確方向,制訂路線圖。”張燕:《公共安全治理與政府責任》,《行政管理改革》,2015年第一期。
筆者贊同這一觀點,並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例,梳理政府的“職權清單”與“職責清單”。從政府職能的角度看,可以把政府的義務分成政府職權和政府職責兩個方面,政府職權是指政府因為履行特定職務而產生的權力,政府職責是因為政府履行特定職務而產生的義務。政府職能的行使既要有明確的職權邊界,也要有能力承擔相應的職責。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政府的“職權清單”
最近在貴州考察時強調:“要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牢記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的道理,著力堵塞漏洞、消除隱患,著力抓重點、抓關鍵、抓薄弱環節,不斷提高公共安全水平。要關心留守兒童、留守老年人,完善工作機制和措施,加強管理和服務,讓他們都能感受到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政府權力的行使首先要遵循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一般規則,在確保合法和合理行使行政權力的前提下保證行政權力的高效運轉,而不能亂作為、不作為、慢作為。劃定政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職權清單”,意在明確政府行使行政權力的邊界。政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職權清單”,主要包括八個方面的內容。
1.資訊的釋出權
資訊釋出權包括報告的權力、通報的權力、公告的權力,彙總起來就是資訊的釋出。比如,下級政府或者職能部門發現法定傳染病病例,其應該在法定時間內將該資訊報告給上級機關。資訊的通報並不侷限於本區域內病例的發現,該病例在毗鄰地區發現同樣需要通報和公告。資訊的釋出其實是政府資訊公開的表現形式之一。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對政府應當公開的資訊範圍進行了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需要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合理的範圍內予以公佈,因為其直接涉及公眾的切身利益,公眾具有知情權,且政府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需要公眾的參與和配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按照法定程式和要求履行資訊的釋出權。如在舉辦新聞釋出會時,除了宣讀新聞通稿之外,還應當儘可能給媒體發問的機會,便於公眾通過媒體瞭解政府目前正在做的事情。
2.風險提示權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有專業性,一般公眾對此可能沒有相應的知識儲備,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以風險提示的方式為公眾服務。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守法的前提是知法,合作的前提是知情。政府無權要求群眾在得不到資訊的情況下“明真相”,政府資訊公開的服務不到位是公眾“不明真相”的根本原因,群眾從不明真相變為明真相的唯一途徑是政府資訊公開。所有政府官員都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在網際網路時代任何資訊都是“捂不住”的。政府資訊公開稍有遲緩或模糊,就等於為謠言的滋生和傳播創造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成因、預防、風險等級等方面的知識是需要解釋的,其中,對不同風險級別要予以明確提示,不能讓公眾“矇在鼓裡”。通俗地說,2003年在我國流行SARS時是不知道“啥事”;2014年面對輸入性病例的有效控制可以說MERS是“沒事”。從2003年的不知道“啥事”,到今天的“沒事”,這要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心中要有“一把尺”,這把“尺”就是法律的準則、法律的規範、法律的制約。有了這把“尺”,才能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風險級別作出準確的度量,準確判斷風險的低、中、高等級。這都需要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不斷更新觀念、積累經驗,以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有效應對能力。
3.緊急動員權
緊急動員權,是指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針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障公眾的生命權、健康權,防止該突發衛生公共事件造成的不良影響持續擴大,而臨時動員公眾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甚至是適度限制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人身自由的一種權力。一般來說,緊急動員是政府針對傳播速度快、波及範圍廣、損害後果嚴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所採取的臨時措施。
4.強制檢疫權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往往伴隨著疫情的蔓延。為了保障公眾的生命健康以及防止疫情的繼續擴大,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根據控制疫情的需要,可以展開資訊調查,或者強制申報資訊、或者強制對人、對物進行檢疫。對需要進行檢疫的人和物,無論當事人或者物品所有人是否同意,檢疫是可以強制進行的。此外,還可以對特定的人、物及場所進行消毒、接種、預防性投藥等,針對特定的易感人群也可以採取群防群治措施等。
5.隔離醫學觀察等應急醫學措施的使用權
一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級別達到一定程度,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使用應急醫學措施,針對不同風險級別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所採取的應急醫學措施也要根據不同的風險級別而採取不同的應急尺度。
6.封閉、封存、銷燬受到汙染的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的權力
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會涉及到某種物品或食品如毛蚶等,要明確該物品、食品需要禁止銷售、禁止食用、禁止攜帶、就地銷燬的情形和種類。特別是做好醫療廢棄物的處理,在控制傳染病蔓延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醫療機構每天產生大量的醫療廢棄物,某一個醫療廢棄物都是新的傳染源,一定要嚴密妥善處置,同時要加強相關從業人員防護。這是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特定物的特定處置權力。
7.封閉疫情高危場所的權力
如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風險級別較高,其影響的廣度和深度都較大,那麼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考慮封閉疫情高危場所,以防止疫情擴散,並對該場所內的特定病人進行專業治療和護理。這是一種通過限制一小部分人一時的自由權,換取更多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財產權的必要措施。此時,能夠行使該項權力的主體只能是代表國家權力的政府,其他組織和個人無權封閉疫情高危場所。
8.對違反傳染病防控規定的處罰權
針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採取相應的行政措施,要求公眾遵守並配合實施。如若有人不遵守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規定,因為其行為對社會公共安全構成隱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可行使相應的處罰權。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政府的“職責清單”
隨著人類和傳染病作鬥爭的持續,政府責任正在不斷加重和不斷細化。與此同時,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傳染性疾病的隱蔽性、耐藥性也在增強,政府的防控壓力也在增大,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從政府履行職責時間的角度看,政府責任包括事前責任、事中責任、事後責任;從政府責任履行的角度看,可以將政府被追究責任的行為分為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三種。即是說,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面對或者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如若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按照規範履行職責,或者態度消極、怠於職守,都必須承擔責任;更明確地說,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沒有及時有效地履行職責也要追究責任。
以下是以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發生後為例,從政府履行職責事項的角度,概括政府的“職責清單”。包括但不限於以下25項。
1.建立應急指揮中心的權力。行政機關有權建立應急指揮中心,不建立、不執行或者執行不當,均需要承擔責任。
2.對突發事件進行調查控制、醫療控制的責任。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和醫療控制具有專業性和管理性,需要國家行政機關予以承擔。
3.有關物資、裝置、設施、技術、人員儲備、調運的責任。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未雨綢繆,做好應急的準備。
4.財政支援的責任。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需要政府予以專項財政保證。
5.支付適當補助、保健津貼的責任。傳染病防護人員是特種部隊,是“養兵千日,用兵一時”的特種部隊。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員在“公眾撤退”時反而要“逆行而上”,其身體機能和健康都會面臨疾病的威脅,政府對衝在前線的工作人員以補助及保健津貼乃理所應當。
6.對有突出貢獻人員獎勵表彰的責任。對有突出貢獻人員進行獎勵表彰,既是對其工作成果的認可、鼓勵和支援,也是對其他工作人員認真工作的一種激勵機制。
7.組織開展科學研究的責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有專業性、科學性、突發性、易變性,需要持續地在科學研究上投放經費,並培養、引進專業人才開展科學研究。政府在組織開展科學研究過程中,也要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和對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8.對參加應急工作致病致殘死亡人員補助撫卹的責任。對參加應急工作致病、致殘、致死人員發放補助撫卹,這是政府應當承擔的人道主義責任。
9.監測預警報告發布的責任。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能發生時,政府要履行監測預警報告發布的責任。這一責任隨著疫情的發生、發展、變化,會處於“高度敏感狀態”,對人們的信心以及社會秩序的穩定都具有重要影響。為此,履行監測預警報告發布的責任,最基本的要求是依據事實、實話實說。由於監測預警報告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應當誠實地回答來自媒體的質疑和追問,不能採取“信不信由你,反正我信了”的態度。
10.預防、救治技術培訓、應急演練的責任。政府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臨時抱佛腳”是不行的,健康教育普及、預防、救治技術培訓、應急演練責任的政府承擔需要加強,這是我們的薄弱環節。
11.設立傳染病防治專科醫院的責任。設立傳染病防治專科醫院不僅需要政府的行政規劃,同樣也需要衛生部門的資源合理配置和教育部門的人才輸送,需要專業的醫院提供專業的服務。
12.推廣先進技術的責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需要持續的技術開發、技術更新作為支撐,政府應推廣先進的預防、診療技術,以強化傳染病的防控能力。
13.對 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採取必要措施的責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否確實發生,要及時核查清楚。確已發生的,及時採取防控治療措施;如未發生,則要追究謊報資訊人員的責任, 總結髮生錯報、誤報的 經驗教訓。
14.向主管部門及其世界衛生 組織通報的責任。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在發現後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對於大型、新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要向世界衛生組織通報,以提請全球予以防範。
15.建立瞞報、慢報、不報突發事件的舉報制度,並對舉報人加以保護的責任。某些人為了所謂“政績”,可能故意瞞報、慢報、不報傳染病發生的資訊,為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生命權、健康權,應當建立舉報制度,並保護舉報人,以使其免受不當干預。
16.上級對下級督察、指導的責任。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需要不同部門之間合作協調互助,具體落實到基層政府及職能部門,上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履行督查、指導的責任。
17.對人員進行疏散或隔離的責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要對公共場所或者其他人口密集場所的人員進行疏散,並對確診病例進行隔離治療,對疑似病例進行 醫學觀察。
18.對疫區實行封鎖的責任。對疫區實行封鎖,是防止疫情擴散的有效方式之一。鑑於某些傳染病具有人畜共患的特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也可以劃定一定的封鎖區域,對疫區的易感動物進行撲殺。
19.對食物、水源、相應物品採取控制設施的責任。對於傳染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對食物、水源、相應物品及時進行監測、控制,並保障供應。
20.應急接種、預防投藥、群體防護措施落實的責任。實施應急接種、預防投藥、群體防護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主動防範,政府要確保該項措施落實,不留死角。
21.制訂相應技術標準和規範控制措施的責任。應對公共衛生事件要及時制訂規範檢測和診療標準,做好相關人員的 教育培訓。完善傳染病防治保障政策,加大傳染病健康宣教,讓公眾自主參與到群防群治中。
22.對相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的責任。對相關人員採取如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等醫學處置,也是防止疫情擴大的有效措施。
23.防止交叉感染和汙染的責任。不及時、不恰當地處理感染者、汙染物及區域,將會帶來災難性的後果,甚至該後果可能會波及全球。
24.防治知識的普及性宣傳教育的責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必須立足長遠、面對現實,防患於未然,採取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措施。如我國針對艾滋病的傳播,已經正在加強青年學生艾滋病防控,教育部門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的宣傳納入到教學內容中去,衛計委也全力支援高等院校加強預防艾滋病的 工作。
25.公安機關依法對拒絕配合醫學措施者採取強制執行的責任。當必須採取的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措施遭到當事人拒絕,且不聽從勸導時,公安機關有義務配合醫療機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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