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圖書館智慧財產權執行風險及對策
論文關鍵詞:圖書館 智慧財產權 風險對策
論文摘要:分析了圖書館在館藏資源建設以及對外服務方面存在智慧財產權執行風險的原因,並且提出對策。
1圖書館智慧財產權執行風險分析
1.1圖書館在館藏資源建設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
1.1.1文獻複製涉及的智慧財產權
這裡的“複製”是指作為圖書館藏書補充方式的複製。當館藏缺乏,通過預.定、選購、郵購都無法獲得的重要資料,圖書館往往委託其他單位代辦複製,或通過館際互借方式由本館自行復制。還有,圖書館在對文獻的數字化過程,從《著作權法》意義來說是對原作品內容所進行的複製活動,因而館藏文獻數字化的權利實質上就是著作權中的“複製權”。智慧財產權實施後,使用文獻複製手段收集文獻資料的方式受到影響。我國2001年10月修訂的《著作權法》第10條五款規定,複製權是指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我國版權法對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的文獻複製作了相關規定,在使用複製手段收集文獻時,如果並非為陳列或儲存版本的需要而複製,或者複製他館的各類文獻以增加館藏,就會構成侵權。
1.1.2採購出版物涉及的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的圖書的;未經錄音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均屬於侵權行為。同時,國內某些出版公司專門翻印外國出版物,圖書館如果採購到這些翻印的出版物,也屬於侵權行為。因此,圖書館如果不通過正當途徑購買,且明知是非法出版物而採購人藏,應視為一種間接地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
1.1.3資料庫建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
根據歐盟的《資料庫版權保護指令》對資料庫所進行的界定,資料庫是指經系統或有序安排,並通過電子或其他手段單獨加以訪問的獨立作品、資料或其他材料的集合。在現代複合式圖書館資訊資源體系中,資料庫資源是提供網路資訊服務重要的資訊資源,它不僅在資訊資源建設中起舉足輕重的作用,標誌著資訊資源建設的發展水平,而且還是圖書館館藏文獻的數字化建設以及數字資訊資源採集購買或數字資訊資源映象站設立的最終結果。由於資料庫的開發需要投人大量的智力和經濟力量,而隨著技術的發展,資料庫複製卻越來越容易,所以為了協調資料庫生產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就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保護資料庫的智慧財產權。
1.1.4下載網路資源涉及的智慧財產權
利用網路資源充實館藏,是新的資訊環境中圖書館資訊資源建設的重要內容。在網路上傳輸的作品大致有2類,一是社會公有資訊;二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一般說來,這些都是已經發表過的作品,他人是可以使用的,但下載時應考慮其智慧財產權問題。
1.2圖書館在對外服務方面涉及的智慧財產權
1.2.1文獻傳遞服務面臨的智慧財產權
文獻傳遞服務是在傳統的館際互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新業務。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文獻傳遞只要在《著作權法》規定的範圍中,就屬於合理使用,但是規定不適用於作品的轉載和通過網路向公眾提供傳播服務。《著作權法》第10條列舉了傳統作品傳播方式,但不包括在網際網路上傳播作品;第45條列舉的侵權行為,也沒有一種等同於網路傳播行為。隨著科技的進步,作品的作用方式必將新穎多樣,加之著作權合理使用條款對數量規定不明,成為文獻傳遞服務難把握的地方,搞不好容易引起智慧財產權問題。
1.2.2參考諮詢服務面臨的智慧財產權
參考諮詢服務已經成為圖書館新的業務增長點。圖書館根據學校科研課題組和社會使用者的資訊需求,利用館藏優勢,通過代查、代譯、代複製等多種形式,解決了使用者的科研和生產中的技術問題,而圖書館也收取一定的費用。顯然,圖書館這種收費行為是一種有償服務的表現,有悖於我國《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著作權作品的嚴格規定,涉嫌侵權。
1.2.3對外影印業務涉及的智慧財產權
現在很多圖書館都有對外影印這項業務,並且會收取一定的費用,而影印的數量及收費的多少這裡涉及智慧財產權問題:有可能影響原作品銷售,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等。所以這也是我們要關注的地方。
2圖書館面對智慧財產權風險的對策建議
我國《著作權法》第46,47條明確規定了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和後果。圖書館雖然享有一定的豁免權,但必須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行使。超出法定範圍,則圖書館沒有任何特權。如果違反了相關智慧財產權規定,侵犯了權利人合法權益,即使是公益性圖書館,也會遇到侵權訴訟的風險。所以圖書館必須認真應對它。
2.1館藏資源建設方面
2.1.1文獻複製方面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圖書館必須對複製要有嚴格的控制,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必須是本館收藏的作品,非本館收藏作品不能複製;二是數量上限制在最低限度。館藏文獻數字化主要也是受到複製權的制約。屬於合理使用範圍的館藏文獻數字化需要滿足下列條件:一是為了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或者是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不得出版發行;二是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三是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1.2採購出版物方面
圖書館採訪人員要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並培養自己具備鑑別假冒偽劣書刊的職業技能,嚴禁一切侵權盜版書刊和電子出版物的流入,杜絕不法書商上門推銷,確保藏書質量。
2.1.3資料庫建設方面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資料庫;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資料庫,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的資料庫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資料庫在國內出版發行等行為,均屬於合理使用。同時,圖書館在採購電子資源時,與具有資質的資源供應商簽署採購協議,採購協議應該包含許可人的資格、使用者數量與範圍、使用方式與許可權、適用法律、雙方的責任、責任限制等內容,明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在出現智慧財產權問題時可以根據採購協議據理力爭。
2.1.4下載網路資源方面
根據版權原則,下載他人作品一般只能供本人學習研究之用,不可有商業上的目的,也不可對版權作品的潛在銷售市場產生很大影響。如果是商業上的使用必須向版權人支付許可使用費。不管是作品的片段或全部,或分數次將同一作品全部下載,都應受到著作權法的制約,3]。圖書館可以多利用網路資源中的公有資訊,包括:第一,不適用於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如我國的法律法規,國有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檔案,時事新聞,通用表格等。第二,著作權過期資源,主要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過期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資源。第三,部分外國作品,主要是跟我國沒有締結國際智慧財產權條約的國家的作品。
2.2對外服務方面
2.2.1文獻傳遞服務方面
為了避免智慧財產權風險,圖書館應從傳遞文獻的目的、數量及作品的型別等方面進行控制。首先要確定公益性模式,傳遞文獻服務堅持非盈利,可以收取費用但僅限於文獻傳遞的成本。其次,文獻傳遞控制在《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範圍,該規定不適用於對作品的轉載和通過網路向公眾提供傳播服務。傳輸文獻的數量必須控制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傳遞的數量通常通過採購協議或作品許可使用協議來約定,如果大量複製和傳輸,就違背合理使用的規定。對計算機軟體和音像製品這些《著作權法》規定不允許傳遞的作品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並向其支付報酬才可以用於文獻傳遞服務。再次,圖書情報機構作為文獻傳遞的承擔人有義務注意提供文獻的合法性,同時對於作者在作品上明確宣告不得傳遞的,文獻機構不得對其進行傳遞。再有,在處理涉外文獻傳遞時要還要注意國際條約的規定。
2.2.2參考諮詢服務方面
圖書館資訊服務部門利用館藏資訊資源為使用者代查、代譯、代複製文獻等服務收取報酬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並向其支付一定的報酬。
2.2.3對外提供影印服務方面
由於複製文獻涉及《著作權法》,所以必須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圖書館提供影印服務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但這費用僅限於影印的成本,並且每次影印的數量要嚴格的控制。同時在影印處要有智慧財產權的公示。筆者調查發現,也有很多圖書館為了避免影印收費帶來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已經取消在館內的影印業務,這也是斬腳趾避沙蟲的無奈之舉。
論文摘要:分析了圖書館在館藏資源建設以及對外服務方面存在智慧財產權執行風險的原因,並且提出對策。
1圖書館智慧財產權執行風險分析
1.1圖書館在館藏資源建設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
1.1.1文獻複製涉及的智慧財產權
這裡的“複製”是指作為圖書館藏書補充方式的複製。當館藏缺乏,通過預.定、選購、郵購都無法獲得的重要資料,圖書館往往委託其他單位代辦複製,或通過館際互借方式由本館自行復制。還有,圖書館在對文獻的數字化過程,從《著作權法》意義來說是對原作品內容所進行的複製活動,因而館藏文獻數字化的權利實質上就是著作權中的“複製權”。智慧財產權實施後,使用文獻複製手段收集文獻資料的方式受到影響。我國2001年10月修訂的《著作權法》第10條五款規定,複製權是指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我國版權法對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的文獻複製作了相關規定,在使用複製手段收集文獻時,如果並非為陳列或儲存版本的需要而複製,或者複製他館的各類文獻以增加館藏,就會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的圖書的;未經錄音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均屬於侵權行為。同時,國內某些出版公司專門翻印外國出版物,圖書館如果採購到這些翻印的出版物,也屬於侵權行為。因此,圖書館如果不通過正當途徑購買,且明知是非法出版物而採購人藏,應視為一種間接地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
1.1.3資料庫建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
根據歐盟的《資料庫版權保護指令》對資料庫所進行的界定,資料庫是指經系統或有序安排,並通過電子或其他手段單獨加以訪問的獨立作品、資料或其他材料的集合。在現代複合式圖書館資訊資源體系中,資料庫資源是提供網路資訊服務重要的資訊資源,它不僅在資訊資源建設中起舉足輕重的作用,標誌著資訊資源建設的發展水平,而且還是圖書館館藏文獻的數字化建設以及數字資訊資源採集購買或數字資訊資源映象站設立的最終結果。由於資料庫的開發需要投人大量的智力和經濟力量,而隨著技術的發展,資料庫複製卻越來越容易,所以為了協調資料庫生產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就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保護資料庫的智慧財產權。
利用網路資源充實館藏,是新的資訊環境中圖書館資訊資源建設的重要內容。在網路上傳輸的作品大致有2類,一是社會公有資訊;二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一般說來,這些都是已經發表過的作品,他人是可以使用的,但下載時應考慮其智慧財產權問題。
1.2圖書館在對外服務方面涉及的智慧財產權
1.2.1文獻傳遞服務面臨的智慧財產權
文獻傳遞服務是在傳統的館際互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新業務。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文獻傳遞只要在《著作權法》規定的範圍中,就屬於合理使用,但是規定不適用於作品的轉載和通過網路向公眾提供傳播服務。《著作權法》第10條列舉了傳統作品傳播方式,但不包括在網際網路上傳播作品;第45條列舉的侵權行為,也沒有一種等同於網路傳播行為。隨著科技的進步,作品的作用方式必將新穎多樣,加之著作權合理使用條款對數量規定不明,成為文獻傳遞服務難把握的地方,搞不好容易引起智慧財產權問題。
1.2.2參考諮詢服務面臨的智慧財產權
參考諮詢服務已經成為圖書館新的業務增長點。圖書館根據學校科研課題組和社會使用者的資訊需求,利用館藏優勢,通過代查、代譯、代複製等多種形式,解決了使用者的科研和生產中的技術問題,而圖書館也收取一定的費用。顯然,圖書館這種收費行為是一種有償服務的表現,有悖於我國《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著作權作品的嚴格規定,涉嫌侵權。
1.2.3對外影印業務涉及的智慧財產權
現在很多圖書館都有對外影印這項業務,並且會收取一定的費用,而影印的數量及收費的多少這裡涉及智慧財產權問題:有可能影響原作品銷售,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等。所以這也是我們要關注的地方。
2圖書館面對智慧財產權風險的對策建議
我國《著作權法》第46,47條明確規定了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和後果。圖書館雖然享有一定的豁免權,但必須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行使。超出法定範圍,則圖書館沒有任何特權。如果違反了相關智慧財產權規定,侵犯了權利人合法權益,即使是公益性圖書館,也會遇到侵權訴訟的風險。所以圖書館必須認真應對它。
2.1館藏資源建設方面
2.1.1文獻複製方面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圖書館必須對複製要有嚴格的控制,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必須是本館收藏的作品,非本館收藏作品不能複製;二是數量上限制在最低限度。館藏文獻數字化主要也是受到複製權的制約。屬於合理使用範圍的館藏文獻數字化需要滿足下列條件:一是為了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或者是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不得出版發行;二是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三是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1.2採購出版物方面
圖書館採訪人員要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並培養自己具備鑑別假冒偽劣書刊的職業技能,嚴禁一切侵權盜版書刊和電子出版物的流入,杜絕不法書商上門推銷,確保藏書質量。
2.1.3資料庫建設方面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資料庫;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資料庫,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的資料庫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資料庫在國內出版發行等行為,均屬於合理使用。同時,圖書館在採購電子資源時,與具有資質的資源供應商簽署採購協議,採購協議應該包含許可人的資格、使用者數量與範圍、使用方式與許可權、適用法律、雙方的責任、責任限制等內容,明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在出現智慧財產權問題時可以根據採購協議據理力爭。
2.1.4下載網路資源方面
根據版權原則,下載他人作品一般只能供本人學習研究之用,不可有商業上的目的,也不可對版權作品的潛在銷售市場產生很大影響。如果是商業上的使用必須向版權人支付許可使用費。不管是作品的片段或全部,或分數次將同一作品全部下載,都應受到著作權法的制約,3]。圖書館可以多利用網路資源中的公有資訊,包括:第一,不適用於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如我國的法律法規,國有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檔案,時事新聞,通用表格等。第二,著作權過期資源,主要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過期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資源。第三,部分外國作品,主要是跟我國沒有締結國際智慧財產權條約的國家的作品。
2.2對外服務方面
2.2.1文獻傳遞服務方面
為了避免智慧財產權風險,圖書館應從傳遞文獻的目的、數量及作品的型別等方面進行控制。首先要確定公益性模式,傳遞文獻服務堅持非盈利,可以收取費用但僅限於文獻傳遞的成本。其次,文獻傳遞控制在《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範圍,該規定不適用於對作品的轉載和通過網路向公眾提供傳播服務。傳輸文獻的數量必須控制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傳遞的數量通常通過採購協議或作品許可使用協議來約定,如果大量複製和傳輸,就違背合理使用的規定。對計算機軟體和音像製品這些《著作權法》規定不允許傳遞的作品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並向其支付報酬才可以用於文獻傳遞服務。再次,圖書情報機構作為文獻傳遞的承擔人有義務注意提供文獻的合法性,同時對於作者在作品上明確宣告不得傳遞的,文獻機構不得對其進行傳遞。再有,在處理涉外文獻傳遞時要還要注意國際條約的規定。
2.2.2參考諮詢服務方面
圖書館資訊服務部門利用館藏資訊資源為使用者代查、代譯、代複製文獻等服務收取報酬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並向其支付一定的報酬。
2.2.3對外提供影印服務方面
由於複製文獻涉及《著作權法》,所以必須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圖書館提供影印服務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但這費用僅限於影印的成本,並且每次影印的數量要嚴格的控制。同時在影印處要有智慧財產權的公示。筆者調查發現,也有很多圖書館為了避免影印收費帶來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已經取消在館內的影印業務,這也是斬腳趾避沙蟲的無奈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