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傳統文化在法院文化建設中的作用
論文摘要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院文化要根植於傳統文化的深深沃土之中,全面認識中國傳統文化,取其精華,去其糟粕,能動地加以繼承、改造和發揚,賦予其符合現代中國國情和現代法律精神的新的意義,從而更好地為我國的法治建設、司法體制改革服務。
論文關鍵詞 法院文化 傳統文化 核心價值觀
法院文化建設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法院文化對法院工作起著根本性、基礎性和長期性的推進作用。在法院文化與中國文化的關係方面,是部分與全體、特殊與一般的關係。
一、法院文化建設的重大意義及基本內涵
推進文化創新,增強文化發展活力,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是黨和國家根據新形勢對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提出的新要求。法院文化建設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法院文化對法院工作起著根本性、基礎性和長期性的推進作用。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社會各階層的利益訴求日趨多樣,越來越多的問題都需要司法渠道的解決,同時人民群眾對於法院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期待和要求也越來越高,但僅靠制度約束和司法技巧並不能完全滿足民眾期待,實現司法的社會價值。法官是一個需要創造性思維的特殊職業群體,其專業能力固然重要,但其精神理念卻對個案審判起著決定性作用,個案的公平最終匯聚成了司法的公平正義,而對法官價值取向起主要作用的內因,則來源於文化的影響。
文化是物質要素和精神要素的總和,理論的巨集大深刻也必須以日常的現象和事物作為附著。法院文化有三個成遞進關係又相輔相成的層次,第一層次是物質要素,是人們通過法院的整體環境、法院建築裝飾、以及法院工作人員服飾儀表等直接感知的,因而是法院文化的基礎;第二層次是行為要素,是法院文化本質外張的具體表現,是法官及其輔助人員的精神價值在行為上的反應,包括裁判行為、生活社交等制度規範指向的內容和折射。第三層次是精神要素,即法院在審判、管理等活動中形成的具有法院特色的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是法院文化的本質。可以這樣說,法院的莊嚴與神聖不在於大樓,而在於高品質的法官和法院工作者群體,在於賦予法院設施、制度規範等外在事物以內涵、精神。
二、當前法院文化建設中出現的問題
一是法院文化建設參與的深度、廣度和持續度不足,與當前形勢和文化建設的重要作用明顯不相符。有的法院只注重專門性文化建設部門的職能,而不重視法院文化的整體性質,缺乏主動搞好文化建設的思維,文化舞臺總是那幾個人,參與面不寬。另外針對法院中的聘用制工作人員參與文化建設的關注度不夠,應當認識到這些人員擔任的工作很多都需要直接面向當事人,對社會公眾對於法院的主觀認識、法院形象和法院文化的塑造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響,在法院文化建設的巨集大歷史背景下沒有他們的參與就無法演奏出和諧的法院之音。要重視法院文化的集體沉澱,應重點考量這些積累對法官和工作人員及公眾的影響有多大,能起到多大的正面作用。
二是法院文化建設形式單一,忽視文化的精神要素本質。一些法院簡單地將文化建設等同於紅色旅遊、書畫展、攝影展、有獎徵文、歌詠比賽、演講比賽等活動,形式單一僵化。凡提到法院文化建設成果就羅列資訊宣傳工作上了多少稿件,組織了多少文化活動,成立了多少文化協會,建設了多少文化長廊等物化的東西,而對這些物質要素掩蓋下作為本質要素的精神價值卻很少研究。一些法院領導將文化建設看作是其政績的“放大器”, 只注意文化的作品組成,而不重視文化的人格構成,不注重通過文化建設培育作為法院文化主體的法官的“集體人格”,過於追求形式化的東西和短期效應,或者說是沒有將法院文化形象化的東西凝聚彙集成精神要素,形成推動法院文化發展的不竭動力。
三是法院文化建設缺乏向公共空間的輻射,文化活動僅限於自言自語、自娛自樂、自產自銷、自迷自醉。法院對沒有打過官司的人來說是陌生和神祕的,他們對法院和法官形象的認知是通過感受到法院文化開始。中國人以訴訟為恥,認為“家中沒病人、外面沒官司”是中國人的理想境界,進而對法院、醫院避而遠之,對法院不一定有正確的感官認識。 法院文化建設不能侷限於法院的“一畝三分地”,要積極主動地將法院文化建設投放到全社會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大背景中,不能只顧閉門造車,還要放眼法院“窗外”的社會公共空間,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踐行為民司法的宗旨,貼近民生了解民意,通過法院文化建設搞好法制宣傳,讓社會了解法院,注意對社會公眾的行為引導,用法制的力量重建社會公共空間的行為規範。
法院文化建設作為一項氣勢恢巨集、持續繁複的系統性工程,不能抱有一蹴而就的心理。應當認識到,雖然全國各地法院的文化建設不斷掀起熱潮,但我們的工作仍處於起步階段,需要依靠實踐和理論進一步加以豐富和完善,促進法院文化建設的科學發展,從而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創新。
論文關鍵詞 法院文化 傳統文化 核心價值觀
法院文化建設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法院文化對法院工作起著根本性、基礎性和長期性的推進作用。在法院文化與中國文化的關係方面,是部分與全體、特殊與一般的關係。
一、法院文化建設的重大意義及基本內涵
推進文化創新,增強文化發展活力,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是黨和國家根據新形勢對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提出的新要求。法院文化建設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法院文化對法院工作起著根本性、基礎性和長期性的推進作用。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社會各階層的利益訴求日趨多樣,越來越多的問題都需要司法渠道的解決,同時人民群眾對於法院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期待和要求也越來越高,但僅靠制度約束和司法技巧並不能完全滿足民眾期待,實現司法的社會價值。法官是一個需要創造性思維的特殊職業群體,其專業能力固然重要,但其精神理念卻對個案審判起著決定性作用,個案的公平最終匯聚成了司法的公平正義,而對法官價值取向起主要作用的內因,則來源於文化的影響。
二、當前法院文化建設中出現的問題
一是法院文化建設參與的深度、廣度和持續度不足,與當前形勢和文化建設的重要作用明顯不相符。有的法院只注重專門性文化建設部門的職能,而不重視法院文化的整體性質,缺乏主動搞好文化建設的思維,文化舞臺總是那幾個人,參與面不寬。另外針對法院中的聘用制工作人員參與文化建設的關注度不夠,應當認識到這些人員擔任的工作很多都需要直接面向當事人,對社會公眾對於法院的主觀認識、法院形象和法院文化的塑造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響,在法院文化建設的巨集大歷史背景下沒有他們的參與就無法演奏出和諧的法院之音。要重視法院文化的集體沉澱,應重點考量這些積累對法官和工作人員及公眾的影響有多大,能起到多大的正面作用。
二是法院文化建設形式單一,忽視文化的精神要素本質。一些法院簡單地將文化建設等同於紅色旅遊、書畫展、攝影展、有獎徵文、歌詠比賽、演講比賽等活動,形式單一僵化。凡提到法院文化建設成果就羅列資訊宣傳工作上了多少稿件,組織了多少文化活動,成立了多少文化協會,建設了多少文化長廊等物化的東西,而對這些物質要素掩蓋下作為本質要素的精神價值卻很少研究。一些法院領導將文化建設看作是其政績的“放大器”, 只注意文化的作品組成,而不重視文化的人格構成,不注重通過文化建設培育作為法院文化主體的法官的“集體人格”,過於追求形式化的東西和短期效應,或者說是沒有將法院文化形象化的東西凝聚彙集成精神要素,形成推動法院文化發展的不竭動力。
三是法院文化建設缺乏向公共空間的輻射,文化活動僅限於自言自語、自娛自樂、自產自銷、自迷自醉。法院對沒有打過官司的人來說是陌生和神祕的,他們對法院和法官形象的認知是通過感受到法院文化開始。中國人以訴訟為恥,認為“家中沒病人、外面沒官司”是中國人的理想境界,進而對法院、醫院避而遠之,對法院不一定有正確的感官認識。 法院文化建設不能侷限於法院的“一畝三分地”,要積極主動地將法院文化建設投放到全社會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大背景中,不能只顧閉門造車,還要放眼法院“窗外”的社會公共空間,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踐行為民司法的宗旨,貼近民生了解民意,通過法院文化建設搞好法制宣傳,讓社會了解法院,注意對社會公眾的行為引導,用法制的力量重建社會公共空間的行為規範。
法院文化建設作為一項氣勢恢巨集、持續繁複的系統性工程,不能抱有一蹴而就的心理。應當認識到,雖然全國各地法院的文化建設不斷掀起熱潮,但我們的工作仍處於起步階段,需要依靠實踐和理論進一步加以豐富和完善,促進法院文化建設的科學發展,從而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