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社會實踐報告論文

  社會實踐是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環節,在培養大學生成長成才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高校大學生社會實踐兼職法律問題研究

  隨著在校大學生兼職人數的不斷增加,其勞動權益遭受侵害的事件屢屢發生,集中表現為被無故拖欠工資、剋扣工資、延長勞動時間、發生意外人身損害難以主張權利等等。在大學生勞動權益受到損害的情形下,向勞動行政管理機構勞動監察部門反映,往往得不到處理;糾紛發生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該機構不予受理。該問題出現,緣於大學生主體身份,其管理性質,用工形式等因素。1995年勞動部《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認為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糾紛,不屬於勞動法律關係。因此,有必要對大學生兼職的法律關係進行定性分析,提出積極解決維護大學生社會兼職合法權益的路徑。

  一、學理分析

  大學生兼職與用人單位二者存在什麼法律關係的性質,當全日制高校學生在社會兼職打工作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當適用哪部法律對其進行救濟,在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存在比較大的爭議。理論界對於該問題,分為完全適用勞動法、部分適用勞動法以及不適用勞動法三種觀點。筆者通過分析國內專家的不同觀點,認為基於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社會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建立的不是勞動關係而是民事僱傭關係。有的學者認為是勞動關係,認為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向用人單位付出勞動力,完成勞動工作,用人單位也支付勞動報酬,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二者之間屬於勞動關係,更重要的是,若不屬於勞動關係,發生法律糾紛,救濟無門。部分適用勞動法的學者認為用人單位雖然支付勞動報酬,但並沒有也無須向兼職大學生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故在社會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時,拖欠工資、剋扣工資、加班費等問題適用勞動法,其他法律問題則適用民法等法律。折中說表面似乎成立,但在實際中無法操作,而且在法理上,不能成立。從目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分析,勞動關係說不能成立。折中說也難以成立,勞動關係是否成立主要基於幾個要素均具備,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訂立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金;同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還需遵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勞動關係終止時,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應當說,大學生在社會兼職過程中均不存在這幾個方面問題,基於上述幾點,大學生在社會兼職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不存在。簡言之,由於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和管理的關係,其在社會兼職與用人單位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但二者之間究竟存在什麼關係呢?從目前的法律看,應當是勞務關係。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存在何種區別呢?勞動法屬於社會法的範疇,勞動合同既包括了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讓渡勞動力使用權的意思自治,同時也包括了勞動立法和國家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訂立與履行的干預。這就表明勞動合同的內容即包括勞動合同主體雙方所訂立的內容,也包括勞動立法對用人單位所設定特定法律義務的內容,這是勞動合同與民事的勞務合同之間的本質區別。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主要法律區別,首先,二者訂立和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據不同,勞動合同具有經濟性與人身隸屬性相統一的雙重特點,其法律關係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應當說,用人單位相對於勞動者而言,要更多承擔法律的義務和責任。勞務合同雙方的法律關係屬於民事的債權和債務關係,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調整;其次,勞動力受支配的性質不同,在勞動合同中形成的勞動關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隸屬關係,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企業的一分子,不僅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且還必須負有忠實的義務,而勞務合同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業務,沒有其他的身份法律關係。再次,報酬取得的性質和合同履行的期限不同。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所取得的報酬是以工資的形式體現。該工資是國家勞動法規定的強制性內容,例如必須以貨幣形式按照合同的約定數額,同時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勞務合同報酬的支付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約定,勞動行政管理機關一般不進行干預。最後,合同履行過程中承擔的風險責任不同。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手續,承擔繳納其費用的義務,在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時,用人單位還應當為勞動者申請辦理工傷事故責任的認定,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勞務合同用人單位對勞務提供者無須承擔一切社會保險費用,即使勞務提供者在工作中發生事故,也不按工傷事故認定,以人身損害處理。因此,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二者之間存在本質的區別,在適用法律方面意義重大。

  二、維權路徑

  鑑於在校大學生社會兼職打工與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不同,其所簽訂的協議,定性為勞務合同;由於適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法律後果方面也存在差異。現在各大招聘網站有以公司名義招聘的,也有中介機構招聘的,網頁中一般是職位簡介和聯絡方式,至於資訊真實與否很難判斷。網路上的招聘資訊可能存在虛假,大學生兼職找工作最好通過人才中心或人力資源市場,以及正規的職業介紹所獲取資訊,不要輕信路邊廣告。大學生打工最好諮詢學校的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或者由學校負責聯絡用人單位。如果必須自己尋找,可以通過正規的人才中介機構幫忙聯絡。大學生一定要到有資質、信譽好的職介中心找兼職工作。大學生一定要注意該職介單位是否有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介紹許可證》和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防患於未然,市場和用人單位的主體問題,應當注意。用人單位與社會兼職大學生不簽訂僱傭或勞動協議是普遍現象。口頭約定實際上並無效力,一旦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發生糾紛,之前的承諾便會落空。勞動合同法承認口頭合同的法律效力,若有相應的證據佐證,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提起主張,可以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問題是大學生社會兼職法律關係屬於勞務合同法律關係,口頭合同主張難以成立,大學生維權會十分困難。因此,大學生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議。大學生社會兼職屬短工行為,協議中最重要的就是約定具體工作時間、確定工資數額、工資支付時間及方式,具體條款可參照勞動合同有關事項。當然,現實中,用人單位有的藉故以大學生沒有事先表明學生身份,或提前離職沒有告知,這些往往是用人單位剋扣或拖欠暑期工工資的常用理由。所以學生們在尋找兼職時,應明確告知對方自己身份,以便用人單位心中有數,離職時也最好提前說明。從2008年5月1日起,申請勞動仲裁不用再支付費用,因此,對於勞動者維權是一種利好。2008年5月1日以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60天,該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仲裁部門在實際工作執行中發現,對勞動者來講,60天的申請仲裁時效太短了,非常不利於勞動者維護自己的權利,特別是在就業形勢嚴峻的年代,一些勞動者好不容易找到工作,有時明知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為了保住“飯碗”,不會一發生勞動爭議就去申請仲裁,經常是沒有辦法才去主張維護權利。在這種情形下,有的勞動者等到要維護自己的權利時才發現,已經過了維護權利的仲裁時效期限,不得不承擔對其不利的後果。當然,60天的時效也不利於當事人雙方或者相關的組織機構的協商、調解,起不到法律應有的維權作用。2008年5月1日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延長為1年。在這1年中,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義務而因某種原因中斷時,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這樣,就大大維護了當事人一方的權利。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時效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但仍有效。例如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只要勞動者仍在該單位工作,即使超過1年時間仍然可以申請仲裁主張權利,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這一法律的頒佈健全了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用法律手段及時地解決勞動糾紛提供了極大的便利。遺憾的是,該規定並不適用大學生社會兼職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儘管目前勞動保障監察支隊信訪部門無法給大學生投訴立案,但學生們並不是真正維權無門。大學生可以向各街道司法所尋求幫助,其工作人員會對其糾紛進行調解。當然,學生們若能儲存打工時的相關證據是最好的,比如工作牌或相關紙質資料。調解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學生打工兼職本是參與社會實踐的活動,但由於學生普遍缺少社會經驗,容易輕信別人,往往在打工中受騙。大學生普遍缺乏相關法律知識或相對詳細的規避風險方法,使不少大學生對於“如何提防招工陷阱”沒有清晰的認識,因此,大學生要增強分辨能力和法律意識,對社會上各種招聘廣告要認真分析,仔細辨識。如用工單位嚮應聘者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抵押金等都是違法的,應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中介”賺昧心錢,社會上個別不規範的中介機構利用學生急於假期打工的心理,有的誇大事實,有的無中生有,以“某某企業急招暑期打工者”的幌子引誘學生前來報名,收取中介費。一旦交完費,大學生兼職資訊則遙遙無期,或者找幾個做“託”的單位讓學生前去聯絡。許多學生都反映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往往收取不同金額的抵押金或收取身份證、學生證作為抵押物,這類騙局通常在招工廣告上稱有文祕、列印、公關等比較輕鬆的崗位,求職者只需交一定的保證金即可上班。但往往學生交錢後,招聘單位又推託目前職位已滿,要學生回家聽訊息,接下來便石沉大海。國家有關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不得向求職者收取抵押金,更不能扣留身份證、學生證等證件作為抵押物。學生在求職時要以法律為依據,對違法行為予以拒絕。因此,大學生在應聘前要清楚應聘的崗位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和性質,不要被眼前的高薪所迷惑,一定要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議。如果學生在求職時遇到職介中心提供虛假資訊或與用人單位合謀欺詐求職者錢財等事情,一旦掌握確實證據,可向有關部門舉報,避免自己遭受經濟損失。社會兼職是大學生學以致用、體驗和融入社會、獲得經驗的機會。目前勞動法視野下大學生社會兼職是空白,對此法律盲點,國家有關部門如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可以法規形式頒佈相關規定,為規範大學生兼職提供法律保障,賦予勞動行政管理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大學生社會兼職與用人單位糾紛的許可權,依法維護大學生社會兼職的合法權益。同時,高校和社會有關單位對此應採取積極有效的策略,比如通過校企合作、學校與用人單位簽訂培養合同等形式實現互利效果。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及時關注、處理大學生兼職過程中的權益受損事件,既讓大學生學到專業課本之外的社會經驗,又能讓初諳世事的大學生不至於求職時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維權時步履維艱。

  範文二:高校學生社會實踐論文

  一、我國高校社會實踐的問題分析

  1.社會實踐經費支援力度有待提高

  現階段,高校社會實踐的經費來源主要是高校本身和實踐者,而國家對於高校社會實踐經費的預算相對較少。此外,近年來各高校申報社會實踐的隊伍數量逐年增加,已有的經費無法完全支援學生完成實踐內容。

  2.社會實踐的機制不完善

  大學生社會實踐順利開展的關鍵是保障機制,包括制度保障、經費保障、實踐基地保障、安全保障等方面。在調查中,多數參與過社會實踐的學生反映在實踐過程中,沒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在社會實踐的組織準備和選題過程中缺乏指導,學生制訂計劃不完善,以致在社會實踐開始後,遇到突發情況不知所措,從而大大影響了社會實踐的實效性。

  二、做好高校社會實踐工作的解決方案

  1.積極尋求社會力量的資金支援

  在開展社會實踐過程中,應當積極爭取政府、企業的扶持,努力形成“學校扶持一點,學院配備一點,政府、企業支援一點,個人自籌一點”的多層次資金籌措渠道,實現活動經費從以高校投入為主向學校支援、社會實踐單位和學生個人的多元化投入體系轉變,實現社會實踐基礎資源的共建共享。

  2.逐步完善高校社會實踐機制

  針對高校學生在社會實踐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應逐步完善社會實踐機制,實現前期有組織、中期有指導、後期有反饋的良性迴圈機制。進一步完善社會實踐管理體系,成立社會實踐指導團隊,為社會實踐團隊配備指導教師,在實踐過程中給予經驗、技術方面的指導與幫助。

  三、建立高校學生“4+2+1”社會實踐創新模式

  筆者在多年從事高校學生社會實踐工作的基礎上,基於三螺旋理論,研究出高校學生“4+2+1”社會實踐創新模式,即通過搭建高校學生社會實踐的選拔培訓、宣傳、保障和反饋4個平臺,開展精品和專案2個工程,最終實現實踐育人的目的。

  1.努力搭建4大平臺

  選拔培訓平臺將實現分層次培訓功能,解決社會實踐內容的層次劃分問題;宣傳平臺將創新宣傳載體,將高校社會實踐“宣傳策劃—答辯培訓—啟動實施—總結展示”四個階段的流程資訊化;保障平臺將建立社會實踐激勵機制、建立多渠道的保障機制、拓展大學生社會實踐基地的建設途徑;反饋平臺將調動學生主動反饋的意願、收集社會實踐工作幹部的反饋資訊,建立多元順暢的反饋渠道。

  2.積極開展2項工程

  高校社會實踐精品工程是指社會實踐專案能夠充分體現社會實踐的意義、價值,具有緊隨時代精神的先進性、教育性、實用性和示範性;專案工程的實質是將社會實踐從實踐活動的開始到結束,從活動的設計到實施,從人員組成到經費使用全部採用專案的形式進行運作。

  3.明確社會實踐目的

  根據中央的精神,我們應把高校學生社會實踐模式的目的定義為:高校學生社會實踐模式就是為了更好的實現中央對於高校實踐育人的要求。在高校“4+2+1”社會實踐模式中,不管是4個平臺還是2個工程,都是緊密圍繞著這一目的而深入開展工作的。社會實踐活動在高校的學生培養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在今後的實際工作中,我們應把高校社會實踐的有效資源和創新思路緊密結合起來,互相影響,互相支援,促進並實現高校社會實踐創新和社會實踐精品化、工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