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運輸與保險論文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是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環節,因而該課程也在國際貿易教學中佔據著重要地位。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國際運輸與保險論文,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課程的教學實踐與思考

  【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我國對外貿易的飛速發展,對國際貿易人才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作為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主幹課程,重要性體現在其教學內容的專業性、實用性和基礎性上。同時,由於教學內容涉及面廣、細節多,因此在要求授課教師在綜合運用多種教學方法的基礎上不斷進行創新。本文從授課過程中注重理論指導實踐、注重案例教學以及授課內容的精與新以及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等方面談了筆者的幾點體會。

  【關鍵詞】國際貨物運輸 保險 案例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212-0026-01

  2001年11月11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中國對外貿易發展迅速,中國海關總署的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對外貿易進出口總額由2001年的5098億美元增長到2011年的36420.6億美元,是世界第二大貿易國。隨著中國對外貿易的不斷擴大,作為其重要組成部分的運輸與保險也獲得了空前的發展。國際貿易同運輸和保險密切相關,一方面,運輸和保險為國際貿易開拓更廣闊的國際市場並提供風險保障;另一方面,國際貿易的發展又要求運輸與保險不斷改進技術、增加服務專案和提高服務質量。為此,從事國際貿易的工作者,不僅需要掌握國際貿易理論知識,而且還應充分了解和學習國際運輸與保險知識,並將其運用於國際貿易的實際業務中去,充分發揮它們對國際貨物貿易的安全運輸和風險保障作用,以保障國際貿易業務的順利完成。因此,這門課程的教學,應注重教學模式的創新,教學內容的不斷更新,同時注重對學生實踐能力和創造性思維的培養。

  一、授課過程中注重理論指導實踐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是一門實用性和操作性較強的課程,但在強調其應用性和實踐性的同時不能忽略基礎理論的作用。在授課過程中應儘可能地加強對於國際貿易基本理論和基本原理的闡述,努力夯實學生的理論基礎。學生只有在掌握了基本理論知識的基礎上,才能更快更好地提高實踐能力。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中的國際慣例與國際法律、法規貫穿整個教學過程,在授課過程中將其發展變化和最新動態及時向學生介紹。這些法律、法規是調節託運人和承運人以及愛他利益相關者各方利益的準繩;一些重要的國際貨物運輸方面的慣例,是實踐中承運人和託運人完成國際運輸各個環節的遊戲規則,如果不瞭解這些規則,在實際業務中就會到處碰壁。因此在實際授課過程中,要注重理論指導實踐,要注重對於相關重要國際法律、法規以及慣例的講解,力求使學生打好牢固的基礎理論知識,熟悉重要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慣例,在此基礎上,不斷提高動腦、動手能力。

  二、注重案例教學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作為一門實務性很強的課程,在講授過程中如果講得過細,講得時間過長,那麼容易形成學生參與到課程中間的時間過短、師生之間缺乏互動、學生興趣不高、課堂氣氛沉悶的局面,學生對於課程的學習死記硬背,效率不高。通過對實際案例的深入分析,能夠加深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靈活運用,並積極參與到課程中來。在備課過程中,要針對教學目標和重點內容,選取有代表性、趣味性和針對性的案例,調動學生參與到案例分析中來,鼓勵學生積極發言,發表各自的對於案例的見解,最後由老師進行總結點評。在案例教學的過程中,通過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加深學生對於重要知識點的理解,從而提高教學質量。

  在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的案例教學中,根據案例所包含的知識面,我們可以把案例分為知識點案例和綜合性案例。通過精短的知識點案例,可以加深學生對具體知識點的理解,同時對於課堂氣氛起到調節作用;綜合性案例包含了較多的知識點,這類案例能夠綜合考查學生思考問題、判斷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類案例往往比較複雜,需要教師選取質量較高的經典案例,同時擁有較高的掌控能力,對整個過程進行精心組織與引導,提高學生的參與度,激發學生的討論興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

  三、授課內容的精與新

  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我國對外貿易的飛速發展,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方面的知識急劇更新。在授課過程中,我們只有把最新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知識及其執行規則及時有效地傳授給學生,我們的學生才能適應新環境的需要。因此,在備課過程中不僅要做到充分備課,有效利用多媒體教學手段增強教學內容的趣味性和直觀性;同時還要通過從事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的業內人士、網際網路、期刊和最新出版的專業書籍,對授課內容進行不斷更新。

  在備課過程中要充分理解教材和實務,認真設計課堂教學思路,將基本理論、實務操作以及授課方法和手段進行有機組合,提高學生對於授課內容的吸收和領悟水平;充分利用學校的多媒體裝置,精心製作授課課件,利用各種相關圖片、視訊以及環節、順序清楚的流程圖,使教學內容更加直觀,更易於學生理解,也避免了課程教學的枯燥;通過一些相關網站不斷對於一些重要資料和教材中的陳舊內容不斷進行更新,同時就備課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通過與專業人士交流、查閱最新的專業書籍理清頭緒。

  四、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在授課過程中,適當縮短講解時間,延長學生參與的時間,給學生留出更多自由支配的時間與空間,讓學生參與到操作、討論中去,通過一些情景的涉及,讓學生在表演、辯論和演講中開展學習,從而提高對書本知識的掌握和理解,同時也提高了學生的綜合素質水平。在課程的講解過程中,給學生思考提問的機會,培養學生的問題意識,這樣才能使學生主動進行思考,給學生思考和選擇的餘地;同時通過對學生所提問題的回答,授課老師能夠了解學生對於所講授內容的掌握程度,也為以後的教學積累了經驗。另外,要不斷培養學生的創造思維和創造能力,高等院校的教學過程,不光是教師向學生傳授知識的過程,也是教師向學生傳授學習方法、學習能力的過程,教會學生自主探索世界,形成科學精神和正確的生活態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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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文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利益分析

  摘要:對海上貨物保險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國際貿易中產生了不小的麻煩,提出了現行保險利益基本原則的規定在貿易實務中產生的問題,然後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貨物貿易的特殊情況,對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歸屬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實際情況界定。

  關鍵詞:貨物保險;保險利益;保險合同;貿易賠償

  中圖分類號:F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20?0059?02

  1 背景

  在國際貿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海上運輸成為國際間貿易的重要運輸途徑,海上貨物保險作為分散海上貨物運輸風險的手段,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運用。保險利益作為最重要的保險基本原則之一,成為國際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核心問題。《海商法》和《保險法》在我國發展相對較晚、起點較低,對保險利益的解釋過於原則,因此顯得比較薄弱,無法形成統一、準確的認識。使得海上貨物保險在適用保險利益原則時產生諸多法律問題。據廣東海事法院統計1984年建院到2005年底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案件中有23%的涉及保險利益問題。筆者試圖從保險的真諦、法律的適用性、貿易實務對保險利益展開分析,以便核賠人掌握國際海洋貨物運輸保險中對“保險利益”問題的基本處理方法。

  2 文獻綜述

  2.1 嚴格利益關係說

  學者對嚴格利益關係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英國學者LordEldon定義為:保險利益是財產合同的訂立或財產上的權利而產生的關係,只有嚴格在這兩種情況下致使財產權利的滅失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時才能稱得上是保險利益。我國學者對保險利益也有深入的研究,司玉琢研究指出:保險利益是能夠準確用貨幣衡量計算被保險財產合法取得資產的損失。汪鵬南研究指出:保險利益是能夠準確衡量且獨立於保險合同之上而存在的關係。

  2.2 寬泛利益關係說

  另一部分學者認為嚴格利益說太過狹義,美國、法國、希臘等一部分航運傳統強國多數學者認為:所有和被保險財產利益相關的人都是保險利益者,即被保險財產的保全或滅失會給相關利益人造成利益和損失的都是保險利益人。例如,英國1806年Lucena和Craudurd之間關於貨物保險的訴訟案中,英國法官對保險利益的判斷是根據“精神上確定的事”、“真實的期待”或“與保險標的有某種利害關係”為標準。

  3 現行保險利益基本原則對貿易實務產生的問題

  保險的作用是分散風險,而分散風險對應的是填補虧損。而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基本原則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必定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保險糾紛爭用的重型武器。那麼什麼是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的範圍有多大?保險利益應何時出現在保險合同裡?目前我國《海商法》還沒有對保險利益作出定義,但它在《保險法》中加以表現,我國《保險法》第12條定義:“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這樣的定義使在保險糾紛中處理問題原則化和簡單化,且難以形成準確、統一的標準。會在下列保險實務中產生問題。

  3.1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效力問題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保險標的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關係,否則保險合同無效,這樣的規定對於一般的陸上貨物保險不會產生利益糾紛,但是對於跨國貿易的海上貨物貿易保險合同就會出現很多無法解決的大問題。因為在跨國貿易運輸中貨物的投保人簽訂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貨物購買方在貨物裝船前都沒有法律上承認的保險利益,而貨物購買人不可能在貨物裝船以後再去辦理貨物保險合同,這就造成購買人在購買保險合同的時候並買有取得法律上承認的保險利益,從而導致保險合同無效的尷尬局面。所以我國保險法中這樣的規定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這樣的規定在現在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3.2 海上貨物保險合同轉讓後的效力問題

  海上貨物運輸因其提單的多次轉讓使其所有權不斷轉移,保險的標的具有一定的流動性。例如,在貨物運輸途中在大部分時間內不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不會損害保險人的利益,所以國際運輸中心允許不經過保險人的同意就可以由被保險人經過背書進行轉移。我國《海商法》中規定:“對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轉讓不需經保險人同意,可由被保險人以背書等方式轉讓,合同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這些法律部門都在形式上規定了可以自由轉讓合同,但是保險合同成立的核心的實質內容我國法律沒有進行規定,即保險合同效力要以保險利益為依據,被保險人沒有法律承認的保險利益就得不到合法的保險效力,保險利益原則是被保險的基礎,如果轉讓人沒有保險利益,那麼保險利益不會因為合同的轉讓而產生保險利益。我國現有的《海商法》、《保險法》都沒有對轉讓保險合同的實質要件保險利益作出具體規定,雖然保險利益是一種可以用貨幣衡量的權益,可以自由轉讓。但是學者對保險利益是否可以脫離保險標的而獨立轉移觀點不同。

  3.3 海上貨物保險人代位權問題

  保險標的保險利益的範圍不統一將會產生下列問題,承運人享不享有保險標的保險利益成為保險人能不能向承運人行使代位權的關鍵。國內專家學者對保險利益的解釋不統一,承運人堅稱,承運人在運輸途中要以自己的經濟利益去承擔貨物發生風險的損失,從而承運人享有運輸貨物擁有的可保利益,它可以直接為自身利益對要承擔的經濟責任進行投保獲取保險單或是通過合同規定從而有權享有託運人保險利益。而保險人則主張根據海上保險的可保原則,只有對貨物具有法律上承認的真正具有厲害關係的人才能投保,否則視為賭博行為合同無效,託運人將貨物的可保利益轉讓給承運人的條款實質上是使承運人獲得了本來不具有的保險利益,託運人損害了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的權利。

  4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歸屬的界定

  對保險利益的歸屬界定比較難把握。過於嚴格的界定,會限制了合法保險,掣肘了保險經濟效用地發揮。過於寬泛的界定,會出現眾多擁有保險利益的關係人,這無疑是縱容了賭博行為,賭博行為會出現投保人投險並盼望貨物出險的現象,這違背了保險的原則。現在主流的觀點認為國際海上運輸保險合同要以承擔風險這一原則為利益的邊線。這就是說買賣雙方以承擔風險為界線,投保人的保險利益根據保險標的的所有權轉移而轉移。我國在處理海上貨物保險實踐中也多以風險承擔點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保險標的保險利益的劃分點標準。這樣劃分的原因是因為在國際貿易中《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與《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貨物風險的轉移做了準確的規定。相關貿易術語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在《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都作了詳細的規定。FOB、CIF、CFR,是國際海運貿易合同中最常見的3種合同價格條款,明確了風險劃分點為貨物以裝貨港船舷,即貨物買方從貨物越過船舷的一刻起開始擁有貨物的所有權並承擔貨物的風險。以“風險承擔”的界限作為有保險利益的界限雖然有一定的合理和可操作性,但是缺乏實務性和法理性。在該標規則下可能會出現貨物買賣雙方都無法獲得保險人賠償的情況,例如,在CIF雙方貿易中,貨物在越過船舷運輸途中造成的貨物損失,由於風險已經從賣方轉移到買方中。此時賣方失去了保險利益,如果買方退單、拒收貨物或者拒付貨款時,賣方即使手中持有提單和保險單也無法獲得保險人賠償。所以有風險承擔點為保險利益界線也造成了很多海上貨物保險糾紛。貿易合同在FOB和CFR條款下的保險糾紛最為典型,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只有具有了法律承認的保險利益才能購買保險合同,否則合同無效,從而造成貨物購買方只能在貨物越過船舷後擁有了保險利益後再能去購買保險,而在實務操作中貨物保險合同躲在貨物裝船前購買,尤其是預約合同。這樣如果認定保險合同無效,這明顯不符合國際貿易貨物運輸合同實務運作的事實。   但是在實務中如果在FOB或CFR下保險貨物在裝船前發生貨物損失,保險人拒絕為被保險人賠償損失,理由是被保險人對保險貨物沒有保險利益。筆者認為,在以CIF、FOB、CFR下籤訂的國際貿易合同中,賣方從貨物交至買方手中,再到收到貨款,對保險貨物享有無可爭辯的保險權利,同樣,買方從和賣方簽訂貿易合同後到貨物劃在合同下對保險貨物也享有無可抗拒的保險利益。所以在處理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貨物保險合同時沒有必要在貨物的保險利益上糾纏不休,簡單的處理方法是持有保險單並有提單的被保險人只要受到真實的損失就有權利向保險人索取損失報酬,這滿足實際,也符合我國《海商法》的規定,賠償原則是海上保險的基本原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損失的賠償不能超過被保險自身真實的損失,也就是說,被保險人索賠金額要以自身真實的損失為上限,沒有損失或者超出損失的保險人可以拒絕賠償。被保險人不能因為貨物損失而得到額外的利益。以“實際損失承擔”作為被保險人獲得保險人獲得保險的上限在國際海上貿易中更符合實際。這樣在貨物發生損失時,在損失中真正的受害者只要持有保單和提單自然能獲得賠償,這也體現了保險的真諦。這樣保單的轉讓等一系列的問題只要遵守這以準則都將迎刃而解。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釋義》一書對貨物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的解釋為:“凡因財產發生危險事故可能遭受損失的人,均對該項財產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此解釋明確了擁有提單和保險單的貨主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且是合法的經濟利益相關者,必然有權利依據相關法律向保險人提起索賠。

  5 結語

  本文主要研究探討了法律對保險利益原則的規定在處理保險合同糾紛中出現的問題,並對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歸屬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實際情況界定。筆者認為我國法律規定的被保險人應該具有法律承認的保險利益的規定,應當寬泛的解釋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不為法律所禁止。根據我國《保險法》相關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因此貨物買賣當事人應當對保險標的都具有保險利益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且在操作海上貨物保險糾紛時,要以實際損失為依據作出對獲得保險賠償的標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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