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專案招投標與合同管理論文

  在現代企業管理中,招投標工作和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設階段不可分割的兩大部分,招投標決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的質量。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篇一

  淺談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

  摘要

  摘要:關於目前建設工程合同的締約,大部分都是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實現的,而合同履行的現狀堪憂,這也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從根本上看,合同履行的問題始於締約之初,因此,本文就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形成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入手,分析當前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締約及履行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建議。

  內容

  關鍵詞:工程招標;合同管理;存在問題;相關建議

  Abstract: On the present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ostly by means of bid invitation and bidding and contract implementation, it is also worrying situation, as everyone knows the truth. Fundamentally, contract performance problems began in the party at the beginning of, therefore, in this paper, by way of bid invitation to form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proceed with,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signing and performance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Key words: project bidding; contract management; problems; suggestions

  中圖分類號:TU7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07-0020-02

  引言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最終結果就是形成承包合同,這是合同訂立初始階段的合同管理。從這個意義上講,招標投標從屬於合同管理的範疇。那麼,招標投標活動與合同締約方式應當是對應的。但是在具體的工作實踐中,仍有概念混淆的現象。而澄清一些概念,理清招標投標與合同的關係,對我們整個合同管理工作是大有裨益的。

  一、關於兩個概念的澄清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有人認為,招標檔案內容明確,包含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一經到達投標人即不能拒絕其投標,因此應該屬於要約。而通過招標訂立合同的過程就是:釋出招標公告要約邀請—發出招標檔案要約—→投標承諾—→發出中標通知書承諾生效的過程。另一種認為是,招標檔案是要約邀請,投標檔案才是要約,通過招投標訂立合同的過程就是:釋出招標公告要約邀請—→發出招標檔案要約邀請—→投標要約—→發出中標通知書承諾的過程。筆者同意後者意見,理由是:

  1、從目的來看,《合同法》第十五條明確指出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其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發出招標檔案的目的仍然一致,招標人此時並沒有向特定的投標人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投標人遞交了投標檔案的目的非常明確,希望招標人向其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承包合同。

  2、從內容來看,招標檔案中包含的合同主要條款,如價款、工期甚至質量等都不確定,投標行為無法據此做出承諾,必須對其補充,僅在招標檔案的基礎上無法簽訂承包合同。

  3、從結果來看,《合同法》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如果招標檔案是要約,投標檔案是承諾,那麼當投標截止後合同即告成立,而事實上因為沒有確定中標人合同仍未成立; 而認為投標檔案是要約,簽發中標通知書為承諾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此時,雖然雙方並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必須依據招標檔案、投標檔案和中標通知書籤訂合同,而且合同的主要條款,如價款、質量、工期等均已經明確。此時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存在,合同即告成立。概念二:《招標投標法》與《合同法》有無矛盾之處?根據《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而《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之前,可以補充、修改或撤回投標檔案,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問題是:投標檔案生效後,怎麼還可以補充、修改,甚至撤回?我國這兩部法律之間是否存在矛盾?筆者認為兩者並無矛盾之處。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內容具體確定”,但是在投標截止日之前,依據《招標法》,投標檔案依然可以補充、修改甚至撤回,這表明此時內容不確定,不具備要約的規定,只有在投標截止後,沒有撤回的投標檔案才稱為要約,此時該要約生效並且不能撤回。不能僅從字面理解投標檔案的含義,一概把投標檔案作為要約,要考慮投標檔案的實效,只有在投標截止後仍未撤回的投標檔案才是內容具體明確的,招標人並接受其意思表示,不得拒絕其投標。

  從上述兩個概念的澄清,我們可以得出投標活動實質上是:釋出招標公告要約邀請—→發出招標檔案要約邀請—→投標截止後未撤回的投標要約—→發出中標通知書承諾的過程。

  二、當前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對此通常的認識是目前合同管理缺位、合同締約雙方的素質不高,深入追究就統統推到體制的問題上。筆者認為,不管什麼問題的出現必有其成因,只有把成因分析清楚,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好辦法。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來說,在履行中存在的問題與前期招投標活動即締約過程中的問題是緊密相關的。

  對招投標活動與承包合同履行兩者的關係認識不夠。說到招投標,很多人想到最多的是遏制腐敗,公開、公平和公正,提高經濟效益和工程質量等等,而各地的具體招投標監管活動中更多是圍繞合理、合法地確定中標人這一目標上。《招標投標法》第一條明確指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表明我們應該認識到招標投標活動作為合同管理的締約過程,因而在保證突出競爭力的基礎上選擇中標人的同時,思考如何制訂一份完善的合同。

  制訂完善的合同離不開對招標檔案編制的審慎。目前的招標檔案編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在合同主要條款中對計價規則的不確定,如合同價款僅說明採用固定價格合同,未說明是固定單價還是總價:工期較長的專案中的材料價格不予調整,對承包人不利:關於設計變更等工程量的調整一律按照投標檔案的報價及優惠幅度執行,考慮投標時可能採用不平衡報價法,一律按照投標檔案的報價對發包人不利。合同締約時貪圖省事必然給後續履約帶來困難。

  三、提出相關建議

  分析了合同管理中存在問題的成因,就要對症下藥予以解決,筆者著眼於招投標活動與合同管理的關係,提出幾點建議。

  1、嚴密制訂合同主要條款,保證合同履行的規範化

  對招標檔案的編制不能僅僅滿足於重大偏差條款的審慎,同時對合同的主要條款,要結合工程的實際細化工程計價規則嚴密制訂。如根據工期決定採用固定單價還是總價,對於工程量的變更超出多少幅度要調整價格等等,儘可能多方面考慮價格調整因素,減少不確定性和人為因素的影響,使得每一項價格的調整做到有據可循,把好籤證關,確保合同在規範的制度下履行。

  篇二

  淺談工程建設專案招投標階段的合同管理

  摘要

  【摘要】 在現代企業管理中,招投標工作和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設階段不可分割的兩大部分,招投標決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的質量,對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成功與否意義重大,因此,在工程專案招標階段進行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視。本文從業主角度就招投標與合同及合同管理的關係進行了探討,分析了招投標階段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就招標和合同管理中的風險防範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內容

  【關鍵詞】 工程招標 合同管理 對策

  工程建設實施招投標制度是目前國際上廣泛使用的分派建設任務的主要交易方式,也是工程建設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的重要步驟。招投標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簽訂合同的方式。目前,我國在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專案,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專案,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上強制進行招投標採購。這些專案工程承包合同的形成是建立在招標投標的基礎之上的,招投標活動的成功與否,直接決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的質量好壞,而建設工程合同是整個建設工程實施的依據,所有的建設活動都要圍繞著合同進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必須十分重視招投標階段的合同管理。

  一、招投標與合同法律分析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當事人的合意在民法上被抽象為要約和承諾。從合同成立的基本原理分析,招標屬於要約邀請。無論公開招標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還是邀請招標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這個“特定”是指數量特定,並不是相對人特定。招標檔案雖然列示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但仍不具有確定的特點,且目的是邀請潛在投標人進行投標,並不是為了直接簽訂合同。從這些要件判斷,招標屬於要約邀請。同樣,投標人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對招標人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且該等意思表示明確、確定,含有合同的各項必要因素,投標目的就是簽訂合同,所以投標屬於要約。招標人經過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實質上就是招標人的承諾。承諾後,合同即宣告成立,對當事人就產生了約束力。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建設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的關係

  建設工程招投標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談判和訂立階段,招投標是合同管理的基礎之一,是合同管理的前一個步驟。招投標更強調競爭性條款的成果,招標人總想以最小的運作成本,建成質量符合規範的建設工程;投標人意圖以最小的施工管理成本,按照相關規範要求,完成建設工程的施工任務,獲取最大的利潤。招投標是雙方為達到最佳經濟利益的角逐,招投標過程受有關招標投標方面法律法規的調整,但這個過程中雙方未形成合同關係,表現的是一個市場交易行為。廣義上來說,招投標可以看作是合同管理的一部分,是個例的管理,在某個時間點或特定的時間段內發生的管理事件,一般比合同管理在時間上更加提前,招投標的成果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合同是招標檔案和投標書進一步規範化的產物。”“只有簽訂施工合同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才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化,也就是說,合同是招標投標成果的雙方承諾以法律形式落實的契約。”雙方只有簽訂施工合同,招投標的交易行為才以法律形式正式固定下來,雙方的權利義務,才能收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管理是個全面、系統、持續的管理活動,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是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來實現預期的合同管理目標的活動,包括對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管理。建設工程合同以招投標檔案為依據,並不是簡單的雷同照搬,針對建設工程具有技術性強、環節多、涉及面廣、投資大、建設週期長等方面的特點,當事人按照招投標檔案規定的原則和主要內容,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範的原則下,將合同細化和完善是需要的,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三、招投標階段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基礎設施工程專案的大規模建設,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陸續出臺,招投標和管理合同的重要性已逐漸被人們認識和重視,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招標與合同管理相脫離。發包人對招標階段合同管理的作用認識不到位,管理工作不深入。招標管理人員只管審查招標檔案、標底、監督開標,合同管理人員只管審查合同的簽訂、履行,兩者互不聯絡,結果造成工作上的被動。例如,有的建設工程招標檔案中由於沒有載全合同的主要條款和對工程一些實質性問題的要約條件,自然投標書中的承諾也就不含這些內容,結果給下一步合同的簽訂帶來了諸多的不便。合同在質量、工期、材料供應價格等方面簽訂的條款也非常不規範,招標檔案中的要約與承諾隨意更改,違反法規的條款也時有發生,引發的工程質量、工期、資金等方面的違約現象比比皆是,有的甚至給國家、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浪費和損失。

  2、招標檔案的內容不夠規範細緻。目前,建設工程專案的招標檔案編制工作主要是由招標代理機構承擔,由於招標代理機構不熟悉專案內容和技術要求,編制的招標檔案內容簡單,深度和廣度不夠,客觀上給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後續操作的建設合同帶來困難。同時招標代理機構不參與合同管理,招標代理機構的人員未必有相應的法律知識和合同管理經驗,招標檔案的編制水平很難提高,如果合同不準確、不完善,執行起來隨意性大,給工程合同變更和索賠帶來很大的隱患。

  3、招投標機制仍需完善。目前,我國建設領域招投標已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有效的管理制度,比如主體資格審查制度、招標檔案審查制度、招投標程式監控制度、施工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等。實踐中對規範招投標行為,制止和制約合同違法行為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同時在招投標中仍存在規避招標、虛假招標、不符合法定程式,評標不公正不科學等諸多不規範的競爭和不規範的運作,這些招投標中的不規範行為,給中標後合同簽訂和履行帶來諸多不便,甚至引起較大的法律糾紛。許多工程在完工之後,工程實際與原來招標時的初衷大相徑庭,損害了招標人的利益。   四、招投標階段合同管理的措施

  1、合同管理與招投標配合。合同管理人員要參與招標檔案的審查會籤,與招投標人員共同審查建設工程招標檔案。合同管理人員也要有選擇性地參加一些重大招標專案的全過程,因為開標過程中產生的一些招投標資訊,將是招投標當事人對將來簽訂合同條款真實意思的表示,作為合同管理人員參加開標,可以全面掌握招投標中的第一手資料,將更有利於合同的審查和管理,使合同更具有操作性,合同履行更順暢。招標人員也要在合同審查過程中對影響合同簽訂和履行的重要的招標資訊進行交底和提示,因為專業侷限性,合同管理人員可能對招標檔案的內容理解不透徹或者遺漏相關資訊,將導致合同內容與招標檔案意圖出入,影響招標目的的實現。同時,招標人員也要加強招專案的回訪工作,定期進行合同履約檢查,既對建設專案招標活動進行了評估,也為下次招投標活動提供必要的借鑑。合同管理與招標投標有著直接的關係,兩者互為依託,相互作用。

  2、規範細化招投標檔案的內容,推行示範文字。加強對招標檔案編制的重視程度,全面提高業主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的能力。招投標檔案編制的水平、內容的詳略直接關係到承發包雙方權利義務的承擔,直接影響投標的效果,甚至成敗。一般而言,招標檔案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投標人須知;招標專案的性質、數量;技術規格或技術要求;招標價格要求及計算方式;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交貨、竣工或提供服務的時間;投標人應當提供的資格和資信證明檔案;投標保證金的數額或其他形式的擔保;投標檔案的編制要求;提供投標檔案的方式、地址和截止時間;開標、評標的日程安排;主要合同條款。實踐中,應重點把握如下幾點:雙方的權利義務要清晰;工程價款的確定方式、支付形式要明確;工程價款及構成明細的調整方式要規範具體,具有操作性;要有可行的擔保措施,比如不可撤銷見索即付的預付款保函和履約保函;約定有利於自己的爭議解決方式。同時,根據建設工程的承發包方式以及工程性質的差異,制定招標檔案的各類示範文字,使招投標內容涵蓋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3、健全完善招投標配套制度體系。首先要協調整合招投標法律規範性檔案體系,實現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執行體制機制的標準化、規範化。按照“下位法遵循上位法”的原則,對現有法律規範性檔案進行完善和清理,避免政策不一,政出多門。其次要健全配套法規,增強招投標的可操作性,要通過進一步清晰概念內涵和施行細則,使其更加科學化、具體化,避免產生歧義和漏洞。同時,推進以網路為載體的電子招投標平臺,有效解決招投標活動各個環節存在的痼疾,為監管部門進行實時監督和後續檢查提供重要輔助手段。建立招投標信用評價機制,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記錄公告制度,打擊和遏制工程建設招投標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健全投訴處理機制,發現招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線索,維護招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相信隨著招投標制度的不斷完善,“陰陽合同”,“低中高結”等違法違規行為將得到有效遏制。

  五、結語

  招投標檔案和建設工程合同是建設工程交易雙方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法律憑證,在實踐中兩者必須相互整合,協調運轉,才能實現招投標檔案和建設工程合同的一體化運作。因此,企業應根據專案的實際情況設定合適的合同管理組織結構,並與其他職能部門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在招投標階段完善招投標檔案和建設工程合同的內容,理順招投標活動和建設工程合同簽訂的程式,整合招投標檔案和建設工程合同的關係,形成招投標檔案與建設工程合同之間的一體化運作機制,顯得尤為重要。

  文獻

  [1] 董永全、李建志:淺談招投標工程的合同管理[J].山東水利,200010.

  [2] 程國政:建築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M].武漢理工大學出版社,2005.

  [3] 楊平:工程合同管理[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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