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論文精選範文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當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雙軌制執行,造成較大的待遇差,更加劇了收入差距的擴大,有損社會公平,破壞社會和諧,成為社會的熱點和焦點問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養老保險論文,供大家參考。
養老保險論文範文一:農業轉移人口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研究
一、我國農業轉移人口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制度的探索與發展
1.國家層面的制度探索與發展我國關於農業轉移人口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探索與發展經歷了政策空白期與政策制定期兩個階段
1951年至2001年,我國關於農業轉移人口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處於政策空白階段。1951年2月26日我國政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我國養老保險事業進入了起步階段,《條例》主要針對的是企業養老保險。1991年6月26日的《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是針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所制定的養老保障政策,沒有將農民工納入到養老保障的受惠範圍。國務院在1991年7月25日,釋出了《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第四章中對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保險福利及其他待遇做出規定,其中就養老保障的享有也做出了規定:企業招用農民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但並不完整。2001年,我國關於農業轉移人口的養老保險政策進入制定和逐步完善的階段,同時,對農業轉移人口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了《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養老保險只能夠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允許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的統籌賬戶基金是無法進行轉移的,這些原因直接影響了農民工的參加養老保險的熱情,農民工在達到退休年齡無法享受到養老保障帶來的便利。同時,只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移單位繳費,轉入地因為需要承擔將來為轉入人員發放基本養老金的責任,所以,長期支付的資金方面壓力較大。2006年的《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九條中提出:“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抓緊研究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並能夠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意見》針對所面臨的農民工問題提出解決辦法,並就農民工社會保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新要求。2009年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針對農民工的勞動就業的特點,按照低保險費率、廣泛面覆蓋、能銜接和可轉移的要求,擬定了《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針對現階段農民工的收入方面普遍較低的特點,在單位繳費方面,在之前規定的平均繳費水平上,降低了八個百分點,其比例為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二;根據自己的收入情況,農民工可以在個人繳費4%-8%直接進行合理的選擇,同時,為了最大限度的擴大養老保險的制度覆蓋範圍,並將農民工業納入其中,實施了降低農民工及其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的策略。2009年12月28日,為保證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九條對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做出了規定:“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儲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暫行辦法》為全國社會保障關係轉移接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瞭解決辦法。2014年7月1日針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提供了辦理接續手續的辦法,我國正式施行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這一規定為不滿15年保險繳費年限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提供了一定的便利,由於施行時間還不長,實際效果還有待進一步檢驗。
2.地方層面的制度探索與發展農業轉移人口社會保障轉移接續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
為了讓農業轉移人口能夠享受到更多的社會保障權益,各地也進行了探索,形成了不同的養老保障轉移接續的模式為了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2001年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條例》,北京市《暫行辦法》體現對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的重視,同時企業繳費基數偏低,減輕企業對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負擔。但北京市《暫行辦法》中也存在問題: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只能轉移個人賬戶基金,不能轉移統籌賬戶的基金,一方面加重了轉入地發放農民工養老保障金的負擔,另一方面也打擊了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障的積極性。
二、農業轉移人口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我國農業轉移人口養老保險起步較晚,進度較緩雖然相繼出臺了許多針對這一群體的社會保障政策,但是這些政策在執行過程存在障礙和偏差,政策的實際實施效果不樂觀。[2]目前,我國國家層面出臺的養老保險政策包括《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前兩項政策的保險覆蓋範圍僅為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對於解決進城務工的農業轉移人口的養老保險問題的缺乏針對性,雖然《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將保險覆蓋範圍擴充套件到了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企業養老保險覆蓋面擴大,但是也沒有針對農業轉移人口的養老保險提出解決方案。從現實情況看,農業轉移人口對於養老保險有著強烈的需求。但目前農業轉移人口參加養老保險的情況不容樂觀,面臨諸多問題,如同城繳費時間門檻過高、轉移接續難、農民工保險意思薄弱等問題,其中轉移接續困難的問題是當前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中最為突出的問題。分析農業轉移人口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存在困難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我國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是農業轉移人口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困難的根本原因。
建國初期為了趕超實現經濟上的目標,我國實行的戰略是優先發展重工業和城市,相應也就形成了城鄉二元體制。長期以來,二元經濟體制對我國經濟發展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但二元體制下形成的二元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拉大了城鄉差距。由此產生城鄉相互獨立的養老保險制度,使得農業轉移人口的養老保障制度接續困難。農業轉移人口進入城市,因為缺乏社保接續機制,不能享受養老保險所帶來的相應地福利。
2.我國不同養老保險制度缺乏內在統一性,養老保險區域統籌與農業轉移人口跨區域流動之間存在矛盾。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幾個部分: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保險,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軍人養老保險等,同時每個部分內部根據不同的繳費比例、資金統籌方式等進行細化。我國養老保險主要是以區域統籌的方式,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主要停留在縣市級,省級統籌較少,各地在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基數以及管理體制存在差別,由於農業轉移人口具有流動頻繁的特點,導致其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困難。
3.我國現行的農業轉移人口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強。
[4]由於農業轉移人口具有流動性強的特點,農業轉移人口進入城市,從事不同型別的工作,因此所參加的養老保險險種也存在較大的差異。我國現在還缺乏全國性網際網路參保資訊管理系統,養老保險關係轉接只能依靠人力,同時,由於不同地區所採取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程式缺乏統一的標準,各地採用不同的轉接程式使得相應的辦理手續變得複雜和困難,影響轉移接續工作的進展。
三、農業轉移人口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實現路徑
1.落實我國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改革城鄉二元戶籍模式。
農業轉移人口在參加城市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過程中存在障礙,其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國的城鄉二元戶籍管理制度,農業轉移人口不具備城鎮戶籍,農業轉移人口被排除在城鎮養老保障體系之外。2014年7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的第九條: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型別,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各地需要加快落實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管理模式,將農業轉移人口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完善並落實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
2.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實現基礎養老金的全國統籌
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包括單位和農業轉移人口的個人繳費比例、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發放標準、基金管理、基金調劑等內容在內的整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體系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管理方式。[5]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統一的待遇支付標準,同時實現養老保險業務由國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進行管理。同時,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
3.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網路。
由於我國現階段缺乏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資訊管理系統。加強資訊化管理網路體系建設,配置必要的硬體設施和裝置,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政策諮詢和服務平臺。同時,建設社會保障基礎資訊庫,通過網際網路辦理養老保險業務,如參保登記、檔案處理、基金結算、退休資格審查、養老金髮放發等,實現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的自由轉移,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的社會保障資訊整合和共享。另外,需要不斷提升資訊化管理人員的專業素養和服務水平。加強業務經辦人員的學習培訓,增強其服務意識和協調能力,切實社會保障資訊化建設和服務的質量。
養老保險論文範文二: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模式研究
一、養老保險制度的概念
養老保險是構成社會保險制度不可缺少的一個要素,是指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晚年基本生活需要,而依據勞動力資源基本情況和勞動者個人體質狀況,規定法定的年齡、工齡及繳費年限,當勞動者達到此條件,退休離開工作崗位時,可以從國家的養老保險基金積累中得到一定水平的物質幫助和社會服務的一種社會保險形式。
二、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問題及比較
一城鎮養老保險制度
1.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根據統計數字,自1999年我國進入老齡化社會以來,老年人口每年的增長幅度顯著增大,超過了其他年齡段人群的比重。2013年末,60歲以上的老年人在我國已高達2億,平均老齡化率高達14.8%,同期北京地區的老齡化率已超過20%,城鎮化程序的加快、勞動力大量湧入城鎮以及老齡化社會的快速發展加劇了當前城鎮養老體制的負擔,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也相應的進行了一些改革並取得了一定進展。
2.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第一,統籌層次較低。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大多數地區實行市、縣級統籌,僅有極少數地區實現了省級統籌,養老保險基金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存在著明顯的地區差異;第二,基金來源不足。我國的養老保險繳費由政府、企業和個人三方負擔,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企業和個人繳費佔社會保險費總額比重很少。政府的繳費負擔沉重,導致財政開支膨脹;第三,待遇層次單一。受計劃經濟制度影響,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無論企業的業績如何,均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這種發放方式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違背,公平性得不到保證,員工的積極性很難調動起來。
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1.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隨著我國步入老齡化社會,廣大農村地區的養老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家庭養老難釋重負。2009年,我國的農村地區實行“統賬結合”模式。自實行該制度以來,我國農村地區每年參保人數增加,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有所擴大,一定程度上對保障農民養老權益,實現群體公平、百姓安逸有很大幫助。
2.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第一,覆蓋面較窄,參保率較低。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農民自願參保,由於農村相關配套設施不齊全,農民參保意識淡薄,因此,年老後本應享受國家幫助得到養老保障的困難群體反而被制度拋棄;第二,體制尚未理順,基金管理不力。我國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管理體制十分混亂,各部門之間尚缺乏明確的分工,沒有統一安排,部門冗雜,職責不清,缺乏統一的制度設計,對農民參保的熱情造成不利影響。在養老保險費的管理上,我國還缺少專業人才和嚴格有效的規章制度,監管部門監管不善,致使基金管理還存在一些漏洞;第三,投資組合欠缺,保值增值困難。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債和銀行存款,近年來,國有銀行存款利率下降,養老保險基金收益差,基金保值增值不穩定。在制度改進過程中,我們應積極拓寬養老金的投資渠道,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參與市場化管理,提高養老金的收益率。
三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對比分析
1.經濟結構的二元差異。經濟發展水平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是建立和執行。隨著城鎮化程序加快和工業化的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選擇到城鎮打工,促進了城市經濟發展,農村剩餘的年老勞動者主要從事與農業有關的一些生產,使得農村更加難以脫貧。此外,國家對工農業發展頒佈了不同的政策,對發展工業給予政策優惠和稅收減免,而對農業生產的扶持力度相對較小,城鄉發展不平衡和二元經濟結構引起城鄉差距進一步拉大。
2.戶籍制度的限制。建國以來,針對戶籍問題,我國頒佈了一些條例,對農村人口和城鎮人口的不同身份進行了嚴格區別,在將城鄉居民區分為兩種不同的戶籍制度的同時,還對城鄉居民的權利、義務、身份、地位和待遇作了嚴格的限定。城鄉有別的戶籍制度對不同地區人口的流動造成了負面影響,也導致了養老保險體系的差別,使農村居民的老年保障受到了嚴重的挑戰。
三、我國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模式路徑的設想
一打破戶籍限制,實現制度對接
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和城鄉有別的戶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養老保險城鄉一體化的步伐,不利於勞動力要素的自由流動和資源的優化配置。城鄉有別的戶籍制度使農村居民在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處於弱勢地位,養老權益難以保障。為了縮小城鄉差距,使更多的居民受益,我國應當加快戶籍制度改革,讓農村居民不被身份所限制,以更好地幫助農民工、私營企業員工、自謀職業者惠及社保制度內,儘快實現城鄉一體化。
二拓寬籌資渠道,引入市場機制
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主要投資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基金的保值增值難度大,收益率較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應該放鬆投資管制,拓寬投資渠道,在當前條件下,適當擴大對金融資產的投資比例,注重不同投資方式的優化配置,保證基金整體安全,增強其流動性,及時規避投資風險。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方面,我國應參與市場管理,與市場接軌,使基金所有權與經營權有不同的人所有,確保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多元化,提高基金的兌現能力。
三健全法律法規,保障老年人權利
加強法制建設是養老保險制度良性運轉的有力保障,為了確保我國養老保險使受保人群滿意,保證所有群體的權益,國家相關部門應出臺相關的法規、政策、條例,完善基金運營制度,加大基金監管力度,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增強各參保主體之間的責權意識,規範基金籌集、運營、發放管理機制,實現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政策之間的銜接,切實保障老有所依、老有所養,將更多的勞動者納入養老保障體制之內,真正幫助老年人安逸的度過晚年生活。
四提高統籌層次,擴大覆蓋範圍
當前,我國大多數地區養老保險實行市、縣級統籌,不同地區養老保險繳費時限不能累加,這無疑使得一部分勞動者的養老權益受損,一定程度上也阻礙了勞動要素的自由流動。現行條件下,我國養老保險惠及物件主要為國企職工和城鎮居民,而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率極低,繳費積累額度低,給國家的財政造成了嚴重負擔。我們應當使各有關部門明確各自的責任,加強基金的調劑能力,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將更多地人群納入養老保險體制內,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積累,為更多退休人員提供養老服務。
五完善監督機制,加強管理力度
加強養老保險的監督和管理是養老保險制度正常運轉的重要保證。我國養老保險在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存在著監督管理不善、基金保值增值困難、個人賬戶缺口較大等問題,養老保險機構職責不明、管理混亂時有發生。為了保證養老保險事業的長足發展,養老保險機構應加強整合、明確分工、科學劃分職權,實現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使全國各個地區都要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監管,保證養老保險基金到位,選擇收益率高、安全性強的投資渠道,使養老保險實現社會統一管理,通過輿論監督,提高基金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