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論文
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對保證農民基本生活,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具有重大意義。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論文,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淺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論文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 新型 模式
論文摘要:隨著老齡化程序的加快,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的逐漸弱化,原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缺陷,現有的養老保險已經無法滿足現實的需要,所以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迫在眉睫。
一、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功能正在不斷弱化
養兒防老是我國農村幾千年來的傳統養老方式,然而傳統的家庭養老面臨諸多挑戰。第一,農村家庭規模小,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第二,農村大量的年輕人進城打工,代際不平衡嚴重。第三,隨著農村生活水平和醫療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和傷殘率上升,這都加大了養老的成本。
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農村結構調整,削弱了土地養老的功能。
根據《中國統計年鑑》提供的資料,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人比重由91.2%下降到57. 2%,其中純農業收人僅佔總收人的42.9%。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人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四分之一左右來自勞動收人。來自土地的農業收人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近年來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徵用,人多地少的矛盾進一步凸顯。因此,完全依靠土地養老也是不可行的。
三原有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弊端
第一,原來養老保險制度的基金籌集模式為“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可實際上,它強調了個人繳費,是一種農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功能低,覆蓋面窄。第二,目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與營運,在部分地區無專門機構進行管理,從而導致養老基金管理人才和管理制度的缺失。第三,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效率低下。一方面,由於沒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的專門法規,地方政府在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時,難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農村養老保險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偏低,許多中高層管理人員只能進行一些簡單的重複性工作,缺乏作為領導者的統籌能力和策劃能力。
二、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典型模式
一廣東中山模式
中山模式的主要有:1採取自願參保的原則,以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刁姐等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為參保單位,凡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單位,其在冊人員必須全員參保。2參保單位統一按繳費基數的16%逐月繳納全單位的養老保險費,參保單位負擔8%,被保險人負擔8%,個人賬戶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基數的8%建立。3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被保險人本人繳納的農村養老保險費含鎮區財政注人的個人賬戶補貼及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滾存利息。4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可為500元或300元,同一參保單位只能選取其中一個繳費基數執行。選擇300元繳費基數的,今後可根據上年度農村農民收人的增長水平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上調。中山模式既實現了農村,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銜接,也適應了城鎮化擴大化的發展實現。 二陝西寶雞模式
寶雞模式引起了人們廣泛的關注,全國政協經過對寶雞調研後認為“寶雞新型農保制度代表了中國八億農民養老保險的方式”。
寶雞模式主要內容有:1>保障範圍。辦法規定了18週歲以上的農民都有資格和權利參保並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實現了全體農村居民的覆蓋。2資金籌集方式。實行縣級統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籌集資金,全部記人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實行完全個人賬戶積累制。3年繳費標準含財政補貼和集體補助。現階段按2006年度本縣區農民人均純收入10%至30%繳納,隨著經濟發展和農民人均純收人增長可適時調整。4待遇享受模式。參保農民年滿60週歲時,養老保險待遇等於個人賬戶積累總額除以計發月數139個月加政府養老補貼60元。5激勵約束機制。只要家庭成員兒子、兒媳、上門女婿及配偶按規定參保繳費,參保繳費起始日年滿60週歲的老人不繳費,就可按規定領取每月至少60元的養老金。
三、對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啟示
一加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建設。 由於各省區市的制度設計方案千差萬別,呈現出明顯的“碎片化”狀態,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因此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度的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再製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保護。
二建立多渠道的籌集資金的方式,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原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變成單純農民個人繳費,從而導致農民的參保率不高。並且也沒有實質性的意義,將單一的個人賬戶模式改為個人賬戶和待遇調整機制相結合,國家補貼和集體補助的90%以上計人個人賬戶,剩下的一小部分作為待遇調整基金用來支付管理費用和個人賬戶不足以支付的高齡老人的養老金,以及到60歲仍然繳費而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個人補貼部分,這樣可以調動農民繳費積極性。
三拓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渠道
我們可以通過法律程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通過市場化公平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負責運營管理,建立相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機構,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限制性投資政策,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持續發展。
範文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分析
摘要:2010年初河北省開始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本文以對河北省鹿泉棗強地區的調查為基礎,分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之前政策相比較具有的優勢,分析制度存在的缺陷,為今後新農保的普及提供一些依據。
關鍵詞:新農保 養老保險 農村
0 引言
社會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解決老年人生活保障問題的重要措施,在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減緩社會貧富差距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國務院於2009年釋出了《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建立新農保試點,並在2020年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農民的全覆蓋。本文依託於對鹿泉、棗強地區的調查,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過程進行梳理,立足於新、老農保的對比,分析新農保的優勢,對新農保試點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1 新農保與老農保相比所具有的優點
1.1 建立多渠道資金籌集機制,強化政府責任 老農保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支援的原則。在絕大部分地區,集體補助難以到位,實行的是個人的完全積累模式,本質上是農民的一個長期積累。這是老農保難以取得成功的一個主要原因。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改變了養老金完全由個人賬戶累計的方式。要求政府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援。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55元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其餘50%有地方財政承擔。另外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這一特點,使之與老農保相比,更具社會性、福利性,對農民更有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保參保率低的問題。截至6月底18個新農保試點縣市平均參保率達到91.4%,有82.3萬名60週歲以上農村老人領取了養老金。而在2008年,這一參保率只有4.7%。
1.2 建立了待遇調整機制 老農保的養老金待遇主要取決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額。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引入了待遇調整機制,會依據實際情況的變動,適時地對基礎養老金和繳費檔次設定:國家會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也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此外,政府會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待遇調整機制的建立,能夠更好的增加農民參保的熱情,能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我國經濟處於高速發展的階段,隨之而來的,居民收入、物價水平也在不斷的增長。假如不建立待遇調整機制,十年、二十年後,政策必定不能再符合社會的需要。就如老農保每月2元~20元的繳費標準已遠遠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了。
1.3 政策的銜接性 老農保很少考慮與農村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與轉化,並且片面的限制其他形式養老保險的開展。而新農保在制度設計之初,既考慮了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新農保制度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此外也考慮了老農保與新農保的銜接問題。
1.4 強化基金管理與監督 老農保的基金管理與監督機制不夠健全,私自挪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2009年原河北省勞動保障廳農村社會保險處原處長就因挪用農村養老社保基金而被判刑。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
同時,基金的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不再從基金收入中提取。並且政策強調了社會保障、財政、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2 新農保推進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2.1 新農保的保障水平較低 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整體較低,農民的可支配收入較少,所以農民的繳費能力很有限。鹿泉和棗強地區,選擇100元繳費標準的人能佔到80%左右。按照大部分人群選擇的100元的繳費標準繳費15年計算,其年老後,每個月可以領取約65元的養老金。按照最高檔500元的繳費標準繳費15年計算,其年老後,每個月可以領取約105元的養老金。而據河北統計局的統計,2008年我省農民平均每人生活消費支出為3125.55元,即每月約為260元。所以,65元或105元的養老金都很難滿足農民的養老需求。另外鹿泉地區的農村低保金是每人每年1110元,即每月92.5元,遠高於65元的養老金。可見新農保的保障水平較低,難以滿足老年人的正常生活。
2.2 新農保的集體補助難以到位 90年代我省大部分的村集體企業都已關停,加之農村整體經濟實力較弱,在絕大部分地區的集體補助難以到位。在調查過程中,僅有發展集體企業的曲寨村,出租土地的北寨村等極少數幾個村子對農民進行了新農保進行了補貼。面對這種情況,需要我們大力發展工業,發展集體經濟,加快城鎮化程序,只有經濟發展了才能有財力實現“以工反農”,促進城鄉社會保障事業的協調發展。
2.3 保富不保貧 採取自願入保的方式實際上主要吸納了有一定經濟能力的農民,而對於那些沒有經濟能力,特別是對那些既沒有經濟能力的又需贍養老人的一部分困難群體吸納不進來,他們享受不到政府給予的養老補貼。應當考慮由財政為這一部分困難群體提供一些額外的補貼,使其有機會享受的政府給予的養老補貼。
2.4 半強迫性質 2009年釋出的《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了,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這一規定是很多農民產生了反感,同時也使得一部分無子女贍養的老人領不到養老金。此外,地方政府存在逐級壓任務、定指標的情況,各級幹部為逐政績,在考核中爭佳績,對農民半哄半逼要求其參保。
2.5 一縣一策,不利整合 新農保中央釋出了指導意見,但由縣級政府制定本地區的具體政策,組織實施。雖實現了因地制宜,對當地農民有一定利處。但導致新農保在各地政策不盡相同,存在一些差異,這就為以後制度的銜接和統籌層次的調高贈加了難度。例如鹿泉和棗強地區,新農保的補繳情況相差很大。鹿泉有80%的進行了補繳,棗強地區僅2000餘人選擇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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