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知識社會與圖書館立法
論文關鍵詞:資訊社會 人類知識 圖書館立法 立法體系 立法結構
論文摘要:人類社會已進入資訊社會,知識迅速地轉化為社會生產力,並對社會發展產生了重要作用。圖書館作為知識積累的集散地,是理性的人類最能獲得社會知識和資訊之所在。然而圖書館構造制度中的無序狀態,使人類不能充分地運用已有的藏書使自身獲得知識的養料。因此,圖書館法律應當予以準確定位、並予以專門研究,使其具有法律體系的結構特點。
人類社會已進人21世紀,新的世紀是資訊時代,資訊資源已日益成為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文獻、資訊、知識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時候都更加顯著。圖書館作為知識的集散地和後工業社會資訊服務系統的組成部分,在知識和資訊社會裡其重要性亦日漸增強。
1.知識社會的立法者
人類究其本質而言,純粹是“運動的物體”,而且人本身並沒有一種內在的自我約束的終極自然原則。人類的獨特特徵是創造了語言,它是“由名稱或稱號及其連線構成的,因此,人們用語言記錄下他們的思想,當思想成為過去時用語言加以回憶,用語言互相宣佈自己的思想,以便相互為用和交談”,知識就形成了。語言這個因素在人類社會的建構和人類知識的積累中是決定性的,“沒有它,人類之間就不會有國家、社會、契約及和平的存在,像獅子、熊和狼之間沒有這一切一樣”,而且就不會有文明社會的知識和資訊。
語言使人們能夠用符號表示事件和關係,從而積累知識的核心。而事件和關係用選用的名稱進行標示,從而排列出思維和知識的序列。人們將思維的序列轉變成詞語的序列,後者被用來在計算邏輯中將科學發展為一種“推理的學問”,既而構成一種催生文明社會的知識。就此意義而言,知識源於以反映被命名的事物和關係的方式對符號的依賴和這些符號的相互聯絡。知識生成人類的理性,而理性源於語言。因此,“直到他們學會使用語言”,兒童才學會推理,推理的過程即是知識的初始形成過程。
人類的行為通過各種傳達知識的途徑,並基於運用人類的推理能力對有關替代性行為方式的結果進行評估並使其擴充套件于思維之中。同時,人類在進行自願行為時,基於知識的其他計算形式與反映人類感情、情緒或激情的內部指示物相關。而這些內部指示物是辨別人類的善和惡的初始基礎。因此,人類在社會中針對知識的審慎選擇包含兩套計算:首先,是關涉替代性事物結果的計算;其次,是對與偏好有關的替代性事物的權衡。這樣,人類在社會中的選擇包含了推測、慎慮和遴選。
然而,“人不僅僅是運動中的物體”。人在審慎地選擇著什麼—儘管這不是它們的重要特性。他們最重要的特性在於這樣一個事實:他們作為理性的生靈,具有某種學習的慾望。他們也是在某種程度上受理性支配的動物,能夠思考自然和社會的某些現象與自身生存條件的關係問題,人類要解決生存中的進化,就必須通過某種途徑把握自然與社會的關係,從而把社會事實構造成某種與自身相關的認識。
構成事實的最終基質是實體。實體有其特性和關係,但它們自身不是特性和關係。人類可以通過實體所屬的類間接地認識它們的特性。因為實體終究是具有或表現出某種特質的。有些實體是物質實體。物質是物質本體的“質料和凝性”。“物質本體”是由物質及其廣延組成的,這兩者都是非常神祕的。我們無法真正理解“物質是如何傳遞”運動的,也無法真正地理解物質是怎樣聚合和分裂的。但是確實存在著物質實體。也存在著精神實體。儘管我們不知道是否存在著沒有本體的精神實體,但是我們確實知道某些特性因時、因人而異,另一些特性則可以通過較為客觀的方式來確定。因此,只有知識才能把人馴服。
同時,人既能學習也會犯錯誤。人心的官能,包括感覺、知覺、判斷、慾望、意願、記憶和想象等未得到很好的理解。這些都不是屬於“偉大的自然王國”。人的感覺能力的不完善性,遮蔽了自然的完整性。當我們認識事物時,模糊現象既來自用以觀察的器官,也來自事物自身,因此,我們一定會看出,必須進一步節制我們對人智慧力量的期望和信賴。語言是“人們相互傳達思想的媒介”,是人類知性不完善性的另一個根源。“沒有一種語言是如此豐富,以致能為每一種複雜的思想提供詞彙和成語,或者如此確切,以致不會包括許多含糊表達不同思想的詞彙和成語。”因此,人類認識事物時,客體的不確定性,知覺和思想的不完善性,語言工具表達和溝通觀念的不適當性,都會導致人類知識和知性的不完善性。而克服人類知識的非完善性的路徑在於:知識的累積和儲存。我們主動學習,也可以主動教育。這種學習包括範圍廣泛的知識學習和行為學習。因為,人沒有任何與生俱來的思想。既然如此,人類社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人在社會中可以獲得的那種知識來塑造的,人類政府只有在掌握充足資訊的條件下才能獲得成功,機會取決於一個人知道些什麼。
通常認為所有以上事實都是不證自明的。頗有意味的是,1774年美國大陸會議採取的第一個行動就是保障在費城圖書館的借閱特權。在1787年,國會的憲法起草者們也做了同樣的事情,而且,在17,他們真的會聚在紐約圖書館的閱覽室。1800年,美國國會圖書館成立,它在美國的憲法和法律實踐中佔據了驚人的一席之地。
1.1圖書館立法者的內在品性
從知識論的觀點而言,圖書館立法者應注意到在提出法律之前,認真研究和理解普遍的知識和社會精神的必要性。這僅僅是因為人們在處理這些事情之前不可能得到絕對而又普遍原則的指導。圖書館法律的基本價值應完全體現在它們與構成一個民族的普遍法理精神、道德和習慣的那些原則的關係之中,並通過演化的新關係結構得以對其立法指導。正如梭倫在被問及他給雅典人所立之法是否是最好的法律時所做的回答:“我給他們制定了他們所能接受的最好的法律。”這是一個美麗的詞句,是一切立法者都要悉心體會的。
圖書館立法者在立法時不能僅僅限於複製社會型別,如果是這樣的話,似乎圖書館法律的功能只是合法地複製社會文化現實。立法者是真正的規則創制者,通過圖書館立法,他們應根據一種完美地適應於社會型別的模式真正地塑造和組織資訊社會。從這個意義上而言,圖書館立法者所從事的實際上是理性化的工作,而受到法律規範的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來自於法律和現實之間的理性和辯證的互動過程。這一辯證過程的結果意味著一項事業的變化和進步。
由於圖書館立法具有公共性和社會性特點,因此,圖書館立法者不是一個擁有強權的人,相反,立法者應是一個有知識、懂科學、具有公益精神的人,甚至具有一定內在的品性。他的任務在於,提供圖書館相關立法的可供選擇性的方案和社會所能接受的法律,並得到社會大多數人的認同,有利於社會中人的自身進化和補充。
1.2圖書館立法者的相對獨立性
由於圖書館立法的特殊性,這就要求立法者應具有一定的知識,並具有科學性的內在品性,因此,為了實現立法的科學性這一目標,立法者應與權力保持一定的距離;用盧梭的話來說,也就是與政府、執法官和主權者保持一定的距離。這是因為,立法者所要制定法律的特殊性和所要履行職責的是一種獨特的、超然的職能,與人類的支配權毫無共同之處。由於這種特殊的原因,控制人的人不應該制定具有社會性的法律;控制法律的人不應當控制人;否則,受其情感支配的法律便會經常地貫徹他的不公正行為;他將永遠無法避免以其一己之私損害其事業的神聖性。正是由於他們所肩負的職責具有艱鉅性和重要性,參與圖書館立法的立法者應成為國家中受到高度尊重的特殊人。
1.3圖書館立法者的現實認知
作為立法者,當試圖通過立法的途徑描述活生生的現實時,無視其“看到”概念工具能夠使他們理解世界。任何人工製品的邏輯在很大程度上應該根據它想要成為什麼去理解。關於它“將來某一天可能變成”什麼的猜想,為檢驗設計如何能夠影響行為和效績提供了基礎。
立法所存在的問題在於如何建設規範結構和程式,從而引導作為行為者的個人,賦予紙面之詞的符號化概念以力量和效力,規範相互之間的關係。但是,在想要什麼以及什麼可能發生形成中肯的認識,對於維持綜合有序關係是必要的。
作為立法者,應當注意其事實的特殊性,立法中的言辭並不具有現實性。如果言辭是自我確定的、自我應用的和自我實施的,我們就可以設想一個由言辭規範的世界,立法就成為不必要。然而立法的目的在於賦予紙面之詞以效力。
用所有的規範性的東西來描述活生生的現實,具有一種可能性。但是,如果立法者沒有有關想要成為什麼的知識,沒有有關可能發生什麼的猜想,人類認知能力似乎還不足以有效地描述社會生活中的活生生的現實。因此,立法者只有在充分了解規則如何把社會事實構造成制度性的事實時,他們才能理解這些活生生的現實。
我們通常把遊戲規則作為理解法律規則的潛在事例。當我們制定遊戲規則時,遊戲規則的基礎是對於兩個問題的理解,即遊戲要變成什麼,遊戲中會出現什麼樣的玩法。
因此,知識社會的立法者在對圖書館立法時,只能把法律的結構和程式,或者人類現實的其他方面,理解為制度性事實。因為只有制度性事實的存在,規則才能構造人類社會的關係。規則界定可以採取行為的範圍和限度。
論文摘要:人類社會已進入資訊社會,知識迅速地轉化為社會生產力,並對社會發展產生了重要作用。圖書館作為知識積累的集散地,是理性的人類最能獲得社會知識和資訊之所在。然而圖書館構造制度中的無序狀態,使人類不能充分地運用已有的藏書使自身獲得知識的養料。因此,圖書館法律應當予以準確定位、並予以專門研究,使其具有法律體系的結構特點。
人類社會已進人21世紀,新的世紀是資訊時代,資訊資源已日益成為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文獻、資訊、知識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時候都更加顯著。圖書館作為知識的集散地和後工業社會資訊服務系統的組成部分,在知識和資訊社會裡其重要性亦日漸增強。
1.知識社會的立法者
語言使人們能夠用符號表示事件和關係,從而積累知識的核心。而事件和關係用選用的名稱進行標示,從而排列出思維和知識的序列。人們將思維的序列轉變成詞語的序列,後者被用來在計算邏輯中將科學發展為一種“推理的學問”,既而構成一種催生文明社會的知識。就此意義而言,知識源於以反映被命名的事物和關係的方式對符號的依賴和這些符號的相互聯絡。知識生成人類的理性,而理性源於語言。因此,“直到他們學會使用語言”,兒童才學會推理,推理的過程即是知識的初始形成過程。
然而,“人不僅僅是運動中的物體”。人在審慎地選擇著什麼—儘管這不是它們的重要特性。他們最重要的特性在於這樣一個事實:他們作為理性的生靈,具有某種學習的慾望。他們也是在某種程度上受理性支配的動物,能夠思考自然和社會的某些現象與自身生存條件的關係問題,人類要解決生存中的進化,就必須通過某種途徑把握自然與社會的關係,從而把社會事實構造成某種與自身相關的認識。
構成事實的最終基質是實體。實體有其特性和關係,但它們自身不是特性和關係。人類可以通過實體所屬的類間接地認識它們的特性。因為實體終究是具有或表現出某種特質的。有些實體是物質實體。物質是物質本體的“質料和凝性”。“物質本體”是由物質及其廣延組成的,這兩者都是非常神祕的。我們無法真正理解“物質是如何傳遞”運動的,也無法真正地理解物質是怎樣聚合和分裂的。但是確實存在著物質實體。也存在著精神實體。儘管我們不知道是否存在著沒有本體的精神實體,但是我們確實知道某些特性因時、因人而異,另一些特性則可以通過較為客觀的方式來確定。因此,只有知識才能把人馴服。
同時,人既能學習也會犯錯誤。人心的官能,包括感覺、知覺、判斷、慾望、意願、記憶和想象等未得到很好的理解。這些都不是屬於“偉大的自然王國”。人的感覺能力的不完善性,遮蔽了自然的完整性。當我們認識事物時,模糊現象既來自用以觀察的器官,也來自事物自身,因此,我們一定會看出,必須進一步節制我們對人智慧力量的期望和信賴。語言是“人們相互傳達思想的媒介”,是人類知性不完善性的另一個根源。“沒有一種語言是如此豐富,以致能為每一種複雜的思想提供詞彙和成語,或者如此確切,以致不會包括許多含糊表達不同思想的詞彙和成語。”因此,人類認識事物時,客體的不確定性,知覺和思想的不完善性,語言工具表達和溝通觀念的不適當性,都會導致人類知識和知性的不完善性。而克服人類知識的非完善性的路徑在於:知識的累積和儲存。我們主動學習,也可以主動教育。這種學習包括範圍廣泛的知識學習和行為學習。因為,人沒有任何與生俱來的思想。既然如此,人類社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人在社會中可以獲得的那種知識來塑造的,人類政府只有在掌握充足資訊的條件下才能獲得成功,機會取決於一個人知道些什麼。
通常認為所有以上事實都是不證自明的。頗有意味的是,1774年美國大陸會議採取的第一個行動就是保障在費城圖書館的借閱特權。在1787年,國會的憲法起草者們也做了同樣的事情,而且,在17,他們真的會聚在紐約圖書館的閱覽室。1800年,美國國會圖書館成立,它在美國的憲法和法律實踐中佔據了驚人的一席之地。
1.1圖書館立法者的內在品性
從知識論的觀點而言,圖書館立法者應注意到在提出法律之前,認真研究和理解普遍的知識和社會精神的必要性。這僅僅是因為人們在處理這些事情之前不可能得到絕對而又普遍原則的指導。圖書館法律的基本價值應完全體現在它們與構成一個民族的普遍法理精神、道德和習慣的那些原則的關係之中,並通過演化的新關係結構得以對其立法指導。正如梭倫在被問及他給雅典人所立之法是否是最好的法律時所做的回答:“我給他們制定了他們所能接受的最好的法律。”這是一個美麗的詞句,是一切立法者都要悉心體會的。
圖書館立法者在立法時不能僅僅限於複製社會型別,如果是這樣的話,似乎圖書館法律的功能只是合法地複製社會文化現實。立法者是真正的規則創制者,通過圖書館立法,他們應根據一種完美地適應於社會型別的模式真正地塑造和組織資訊社會。從這個意義上而言,圖書館立法者所從事的實際上是理性化的工作,而受到法律規範的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來自於法律和現實之間的理性和辯證的互動過程。這一辯證過程的結果意味著一項事業的變化和進步。
由於圖書館立法具有公共性和社會性特點,因此,圖書館立法者不是一個擁有強權的人,相反,立法者應是一個有知識、懂科學、具有公益精神的人,甚至具有一定內在的品性。他的任務在於,提供圖書館相關立法的可供選擇性的方案和社會所能接受的法律,並得到社會大多數人的認同,有利於社會中人的自身進化和補充。
1.2圖書館立法者的相對獨立性
由於圖書館立法的特殊性,這就要求立法者應具有一定的知識,並具有科學性的內在品性,因此,為了實現立法的科學性這一目標,立法者應與權力保持一定的距離;用盧梭的話來說,也就是與政府、執法官和主權者保持一定的距離。這是因為,立法者所要制定法律的特殊性和所要履行職責的是一種獨特的、超然的職能,與人類的支配權毫無共同之處。由於這種特殊的原因,控制人的人不應該制定具有社會性的法律;控制法律的人不應當控制人;否則,受其情感支配的法律便會經常地貫徹他的不公正行為;他將永遠無法避免以其一己之私損害其事業的神聖性。正是由於他們所肩負的職責具有艱鉅性和重要性,參與圖書館立法的立法者應成為國家中受到高度尊重的特殊人。
1.3圖書館立法者的現實認知
作為立法者,當試圖通過立法的途徑描述活生生的現實時,無視其“看到”概念工具能夠使他們理解世界。任何人工製品的邏輯在很大程度上應該根據它想要成為什麼去理解。關於它“將來某一天可能變成”什麼的猜想,為檢驗設計如何能夠影響行為和效績提供了基礎。
立法所存在的問題在於如何建設規範結構和程式,從而引導作為行為者的個人,賦予紙面之詞的符號化概念以力量和效力,規範相互之間的關係。但是,在想要什麼以及什麼可能發生形成中肯的認識,對於維持綜合有序關係是必要的。
作為立法者,應當注意其事實的特殊性,立法中的言辭並不具有現實性。如果言辭是自我確定的、自我應用的和自我實施的,我們就可以設想一個由言辭規範的世界,立法就成為不必要。然而立法的目的在於賦予紙面之詞以效力。
用所有的規範性的東西來描述活生生的現實,具有一種可能性。但是,如果立法者沒有有關想要成為什麼的知識,沒有有關可能發生什麼的猜想,人類認知能力似乎還不足以有效地描述社會生活中的活生生的現實。因此,立法者只有在充分了解規則如何把社會事實構造成制度性的事實時,他們才能理解這些活生生的現實。
我們通常把遊戲規則作為理解法律規則的潛在事例。當我們制定遊戲規則時,遊戲規則的基礎是對於兩個問題的理解,即遊戲要變成什麼,遊戲中會出現什麼樣的玩法。
因此,知識社會的立法者在對圖書館立法時,只能把法律的結構和程式,或者人類現實的其他方面,理解為制度性事實。因為只有制度性事實的存在,規則才能構造人類社會的關係。規則界定可以採取行為的範圍和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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