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器官移植護理學論文
器官移植中的倫理問題包括活體器官移植、屍體器官移植、異種器官移植的倫理問題,器官分配上的倫理問題以及衛生資源分配上的倫理問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器官移植護理學論文,供大家參考。
器官移植護理學論文範文一:淺談器官移植制度
摘 要 器官分配機制不透明,導致人為的不公;捐贈制度不健全,導致器官供應緊張等三個方面為基礎,首先論述人體器官移植潛在的風險。然後就如何應對進行了深入分析,指出應加強宣傳引導、規範醫療機構行為、嚴厲打擊人體器官非法交易來保證器官移植的正常發展。
關鍵詞 人體器官移植 風險 醫療機構
作者簡介:趙桐,成都中醫藥大學助理研究員,研究方向:法學、思政教育。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1-053-02
前段時間,我國臺灣地區移植艾滋器官的事故引起了廣泛討論。此次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發生,緣於器官移植對於效率的特別要求:為了儘快完成手術,保證器官移植成功,複核器官檢驗報告的步驟被省略了。結果檢驗師與協調員之間的溝通出了問題,而醫生基於對協調員的信任,沒有再次確認。移植手術完成48小時後,醫院才偶然在器官書面檢驗結果報告中發現艾滋病病毒測試為陽性。導致不僅5位受捐贈者,40多位醫護人員由於接觸了艾滋器官因此也存在著感染危險。這一被稱為臺灣地區醫學史上最大的災難的事件立刻引起了廣泛的關注。
一、人體器官移植
作為世界上器官移植大國,我國每年都開展相當數量的各類器官移植手術。作為一項複雜的醫學技術,器官移植更多地引發著人類對於倫理問題、法律問題的討論。經過不斷的探索、總結,2007年5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並先後出臺諸如《刑法修正案八》等相關法規。已初步建立起保障人體器官移植的法律機制。儘管這些法律規定還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人指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2條中規定將人體器官僅限於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但是“人體細胞”、“人體組織”卻排除在“人體器官”的範圍之外。一定程度上講,存在著明顯的與醫學上對於人體器官的界定的不一致,縮小了法律保護的範圍豍,但是卻不可否認我國的器官移植制度的探索畢竟已是邁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由於其載體來自人的身體,因此人體器官移植才會引起廣泛的社會關注。這裡面不僅涉及傳統的道德觀念問題,人體器官嚴重供應不足,長期的供需比例失衡,催生了人體器官的非法交易,這更是觸及了人類社會的道德底線。
二、潛在的風險
一執行不嚴,給人體器官非法交易可乘之機
2010年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理的人體器官非法買賣案件中,人體器官買賣中介“養”了十來個供體。這些供體大都是年輕的無業人員,因為經濟原因所以出賣自己的器官。這樣規模的供體群體如何在現有的法律法規制度下,順利完成器官移植呢?這其中有很多原因,但相關部門未嚴格執行國家的一系列有關人體器官移植的規定,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有關規定,醫療機構在每例人體器官移植前,必須將人體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並說明人體器官來源合法性及配型情況,經同意後方可為患者實施人體器官移植。同時,查驗活體器官捐獻人同意捐獻其器官的書面意願及查核活體器官捐獻人與接受人之間屬於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的人員的證明材料。豎但是在各種利益的催生下,導致上述審查流於形式,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放縱了人體器官買賣行為。
醫療機構當前審查移植物件不謹慎的情形可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擬接受屍體器官移植的受體,其提供的個人基本資訊中的姓名、出生年月或年齡、身份證或戶口本的原件與影印件、既往病史、居住地及聯絡電話等專案均可存在部分或全部造假的可能。特別是東南亞地區的外國人,通常以此方式來冒充我國內地國民的待遇實施屍體移植,從而達到所謂“移植旅遊”的目的。二是供受體雙方為滿足法定親屬關係或親情關係,為了能達到捐贈器官的條件,雙方私下約定,直接開價出賣部分肝臟或一個腎臟。他們以往並不相識或僅僅相識,也不存在血緣關係,於是他們即通過社會非法組織仿製各種公安機關、公證機關、民政部門、司法鑑定部門或居委會等單位出示的證明材料以欺騙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如從廣東省廣州某所大型綜合醫療機構近3年審查患者提交的資料中,每年均可發現有假冒養父母子女、表兄弟姐妹、或夫妻名義的相關個案材料豏。
二器官分配機制不透明,導致人為的不公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22條規定,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排序,應當符合醫療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豐。但由於人體器官移植本來就是一項比較昂貴的醫療手段,加之供求分配機制的不完善,導致我國器官移植手術仍比較混亂,“插隊”的現象比較突出。某些醫療機構盲目追求經濟利益,導致器官移植成為有錢人獨享的技術,“富人使用窮人的器官延長生命”成為了刺眼的社會問題。
三捐贈制度不健全,導致器官供應緊張
我國的器官捐獻率整體不高。這其中有傳統思想,甚至封建思想的影響,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權威公益機構的組織、實施作為保障。2009年8月25日,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衛生部在全國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會議上將著手建立人體器官捐獻體系提上了議事日程。但是2011年,尤其是“郭美美事件”引發對紅十字會的信任危機後,別說捐器官,連捐錢都成了比較難的事。
某些有意捐獻者“捐獻無門”的現狀很大程度上歸咎於全國性公證透明的人體器官捐獻體系的缺失。社會信任危機以及科學的器官採供管理系統缺失這兩方面的問題,嚴重製約著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開展。世界上開展器官捐獻較早的國家之一——美國,1984年通過《國家器官移植法》,併成立專業機構負責器官的捐獻與分配。同時,一個名為“器官獲取與移植網路OPTN”的以獨立、統一、公開為特點的網路在器官捐獻與移植資訊採集、管理及器官配型等方面也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美國各地的器官資訊都可以在OPTN中查詢到,不同地域的患者公平、公開地享有獲取器官資訊的權力;患者的排序情況也得到公開,以便隨時接受公眾和衛生行政部門監督。從臺灣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案例中,我們也可以看到一個類似的機制在運作。 三、積極的應對
一加強宣傳引導,形成正確的社會風氣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國家應通過建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體系,開展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推動工作豑,確定人體器官移植預約者名單,組織協調人體器官的使用。在我國,伴隨著經濟的發展與進步,人們的思想也在發生著改變,逐步在與國際接軌,但是很多舊思想、老觀念仍然根深蒂固,這使得開展器官捐贈及移植的宣傳教育工作任務更顯艱鉅。國家必須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學習和借鑑國外的先進經驗,從而引導並形成正確的社會風氣。
美國在器官移植領域可謂是獨領風騷,雖然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出現了很多替代的措施,但器官移植的缺口依然很大。為此,美國當局出臺了很多鼓勵性的政策和措施:大部分州都採用駕照審領登記捐獻器官意願的制度,給登記的捐獻者減輕個人所得稅,從而推動器官捐獻。所以在美國,作為身份的證明駕照,同時也是器官捐獻書。西班牙則採取了一個更為有效、人性化的制度——協調員制度來推動器官捐贈工作的進行:以溝通見長的協調員通常在在病人患病早期就與其及家屬聯絡,並幫助他們作出捐贈器官的決定。這項制度使西班牙成為目前世界上器官捐贈率第一位的國家。
二借鑑國際先進的經驗,結合自身的具體實際,我們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開始一些嘗試
1.建立全國性的器官移植工作機構,開展相關的宣傳教育工作
1結合駕校考試培訓。重大災害逃生訓練等課程在駕校考生、高校學生中宣傳器官捐贈的科普常識及倫理道德,樹立科學、健康、正確的生死觀、正義觀、榮辱觀等等。2在黨政機關中帶頭開展捐贈登記工作,發揮黨員幹部帶頭模範作用,為群眾樹立榜樣。3培訓醫務戰線的人員,使其系統地掌握器官捐贈與移植的相關知識,提升其溝通能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使其能夠在每個個案中為患者和家屬服務。
2.統一認識,規範醫療領域行為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雖在我國統一實施,但因地域遼闊,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不一致,地區差異大:針對同一個病例,由於地域的不同,醫療機構的差異,研討專家的區別等多種因素,會造成不同的理解與認識。海南農墾總醫院就與廣州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的倫理委員會在“認乾親”是否屬於《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的可以實施活體器官移植的範圍的問題上就存在著不同的認定:廣東醫院認為“認乾親”不能構成幫扶要件,不符合活體器官移植條件。而海南農墾總醫院,經醫學倫理委員會討論達成一致意見,願意承擔他們的交叉換腎手術,並答應減免一定的費用。我們必須在總結病例的基礎上,形成統一的器官移植倫理學指南,才能保證器官移植的公平與合理。否則各地醫院各自一套標準,最後受傷害的還是器官移植的事業。
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各醫療機構應該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自覺的接受社會的監督,抵制經濟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誘惑,加強醫療機構內部管理體制和監管機制,嚴格審查供受者的血緣關係、捐贈志願書及涉及患者身份的材料,使人體器官移植嚴格地以法律法規和醫學倫理原則為基礎開展。
三強化醫療機構的風險意識、嚴厲打擊非法器官移植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處理非法器官移植的案例顯示:由於缺乏法律法規的明確指導,對於器官買賣行為的判處比較混亂,有以非法拘禁罪判處的,有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的。雖然這種定罪在處罰的層面上達到了處罰犯罪的效果,但是缺乏針對性,不能起到很好的社會教育意義。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後非法器官移植行為豒得以明確界定,並納入刑罰處罰的範疇。刑法修正案八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器官移植的法律體系,必將對打擊非法器官移植和人體器官買賣起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也需警惕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更加嚴格遵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有關條款,規範自身的行為,履行基本的注意義務,避免出現器官移植事故。拒絕來源不明的器官,舉報人體器官買賣、非法中介等違法活動,尊重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充分保障供體與受體的權益,儘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使雙方的風險減低到最低。
四、結語
臺灣地區的艾滋器官移植問題引發了關於醫療機制完善的問題,也引發了筆者對我國大陸地區器官移植現狀的擔憂。目前大陸地區與器官移植相配套的法律法規與管理機制還不完善,存在一些可能會嚴重影響器官移植健康發展的潛在風險。醫療機制的完善,有賴於我們是否抱有勇於直面風險的態度。人體器官移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平等基礎上的科學,這門科學集中體現了慈善與奉獻的魅力。我們期望中國的人體器官移植事業能夠健康的發展,弘揚大愛的精神,造福人類。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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豑王晶.我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體系”的構建及其生命倫理學研究.山東大學.2009.
豒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行為,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行為。
器官移植護理學論文範文二:淺議器官移植犯罪
摘 要 隨著器官移植技術的發展和器官需求量的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現象不斷產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於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國內外的普遍關注。許多國家都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來規範器官移植犯罪,但是中國目前關於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還不夠完善,這一問題亟待解決。
關鍵詞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犯罪 器官移植犯罪立法
作者簡介:李鶴群,河北經貿大學研究生院2012級刑法學專業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2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3-064-02
隨著器官移植技術的不斷髮展和器官需求量的不斷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現象不斷產生且演愈愈烈,於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國內外的普遍關注。國外和國內一些國家也都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來規範器官移植犯罪,中國也不例外,但是中國目前關於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還不夠完善,這一問題亟待解決。
一、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要想全面客觀的理解器官移植犯罪,我們必須從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特點、構成要件及其所引發的相關犯罪來進行探究。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及特點
器官移植犯罪就是與器官移植有關的各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的總和。器官移植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器官移植犯罪具有利他性
一般情況下器官移植用於醫療或者醫學實驗,常常具有救死扶傷的目的,雖然產生了一些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但是往往具有一定的利他性。即使在一些情況下這類犯罪主觀上是為了謀取高額的經濟利益,但是由於被移植的器官最終用於救人,因而使得這種移植在客觀上產生了利他的效果。
2.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較強的倫理性
在器官移植的過程中,將會產生許許多多的的倫理問題,醫生有時候為了救病人的生命私自摘取屍體的器官而他的家屬卻毫不知情,這樣便侵犯了家屬的知情權;還有一些擅自移植弱勢群體器官的例子,這也可以視為一種歧視。簡言之,在某種程度上講,器官移植必須不能違背社會倫理道德,如果違背了這種社會倫理道德,器官移植犯罪勢必會發展成為犯罪行為。
3.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較高的科技性
器官移植是伴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而產生和出現的,生物科學技術尤其是現代醫學技術對其具有重要的推促作用。因此,科技性是器官移植的一個顯著特徵,而這一特徵決定了與之相關的犯罪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徵。
二器官移植犯罪的構成要件
第一,就主體而言,既包括一般的主體也包括特殊的主體。具體來講主要包括以醫生為主體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單位為主體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以一般主體所實施的器官移植犯罪。第二,就客體而言,既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也包括國家正常的醫療秩序。在這類犯罪當中往往會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國家有義務來維持正常的醫療秩序和社會穩定。所以,器官移植犯罪行為也侵犯了正常的醫療秩序。第三,主觀方面行為人必須是主觀故意或者過失。從犯罪動機方面來看,行為人實施器官移植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為了個人的利益。第四,客觀方面,行為人需要實施了非法的器官移植行為或者與其有關的其他非法行為。
二、器官移植引發的犯罪
器官移植事業的發展給許多病人帶來了福音但也引發了大量的新型犯罪,概括起來大概有以下三種。
一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我國《刑法》第234條對故意傷害罪做了明確的的規定。在器官移植過程當中產生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罪名的一般主體是醫生。根據德日等國的刑法理論上的通說認為:在摘取活體器官時應當向提供者說明具體情況並告知其可能會產生的身體危害性。同時器官提供者應當處於自願必須是真誠捐獻的。另外只有在不危及提供者覺得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才能進行器官移植。一旦發現移植者是運用非法手段取得器官並進行移植的,那麼就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是殺人罪。但是我國目前並沒有這方面的的明確規定,法條裡只明確規定了故意傷害罪。
二盜竊、侮辱屍體罪
我國《刑法》第302條也對盜竊、侮辱屍體罪坐車了明確的規定。如果說器官移植提供者生前並沒有同意死後對他人進行器官移植,那麼就會依照我國《刑法》第302條的規定進行處理。關於這方面不管是國際上還是國內的學者都持肯定的意見。侮辱屍體的方式包括很多種,比如毀壞屍體、猥褻屍體或者對屍體進行凌遲、鞭刑等等。當然侮辱屍體一方面是指對屍體整體的破壞也包括對屍體的一部分進行損傷。因而非法摘取屍體器官的情況當然成立侮辱屍體罪。
三醫療事故罪
我國《刑法》第335條對醫療事故罪做了明確的規定。由於當前的醫療水平還沒有達到相當高的境界,所以在器官移植過程當中應當嚴格明確醫療事故罪的範圍。但是同時,醫務人員在器官移植過程當中,本來可以預見到其行為嚴重違法醫院的相關規定或者有極大的可能會使患者有生命的危險,但是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是輕信可以避免,導致嚴重危害後果的,應當認定為醫療事故罪。
三、我國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建議
目前,我國關於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還不夠完善,一些問題急需我們去解決。我們應當認識到其存在的缺陷並且不斷地完善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
一我國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中雖然也加入了一些關於器官移植犯罪的規定,例如摘取未成年人器官、採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器官、違背親屬意願摘取器官等。但是由於我國關於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在不斷地完善和發展當中,它必定會存在一些缺陷。
1.客體的錯誤界定
我們都應該瞭解人體器官移植犯罪是一類犯罪,其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同時也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醫療監管秩序。但是我國的刑法卻將器官移植犯罪放在了侵犯人身權利這一章節,而完全沒有考慮到醫療秩序這一重要的客體,在這一點上我們急需進一步的改進和完善。 2.主體範圍的錯誤界定
我國刑法是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來規制非法器官移植行為的,但是事實上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器官移植犯罪的主體既包括一般主體也包括特殊主體。在這一方面上,該條款顯然對主體的範圍做出了錯誤的界定。
3.界定範圍的侷限性
該條款明確規定的是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很顯然範圍是有一定的侷限性的。在現實的情況當中除了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以外還包括大量的患者自己購買器官,更有許多的中介機構在販賣器官,而對於上述的行為我們用該條款根本無法進行一定的制約,這樣嚴重的法律漏洞急需彌補。
4.缺乏具體罪名的制定
在我國的刑法當中關於器官移植的具體罪名的規定是少之又少的,所以我們很難對其進行準確的定位和研究,在某種程度上來說這些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又是特別大的,所以我們應當增加具體罪名的制定,使我國的刑法更加完善。
二我國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建議
1.借鑑外國的相關規定
日本、德國關於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規定相對較為完善,我們可以吸取這些規定相對完善的國家的一些優點,比如在我國的刑法當中直接規定有關器官移植的條款。設立一些具體的罪名,例如非法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強迫出賣人體器官罪”、“、“非法侵害他人身體罪”、“非法刊登人體器官買賣廣告罪”等。我們可以把器官移植犯罪歸到一個犯罪大類當中,通過對一些具體的罪名的規定和解釋進而預防和打擊器官移植犯罪的不斷髮生,同時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維護社會的良好秩序。
2.制定《器官移植法》
從我國目前的具體情況而言,我們不僅關於這方面的規定十分不完善,更重要的是我國沒有一部對其進行規範的法律,鑑於情況緊急我們應當儘快的制定《器官移植法》。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時我們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由於器官移植犯罪屬於一類犯罪,所以在應當在刑法中單獨規定器官移植犯罪的條款。第二,由於我國刑法對其主體範圍界定錯誤,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時不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來規制器官移植犯罪,而是要對器官移植犯罪的主體做出正確的界定,明確器官移植犯罪的主體既包括一般主體又包括特殊主體。第三,我國刑法對器官移植犯罪的界定範圍僅僅是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時應當彌補這一漏洞,應當考慮到患者自己購買器官和中介機構販賣器官等情況。第四,由於缺乏具體罪名的制定,所以我們應當制定具體罪名,使某些具體罪名的具體規定更加的詳細。
3.完善相關的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保證器官移植規範化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良好的制度才能為其提供堅強的後盾。所以我們應當建立相對完善的制度,比如器官來源審查制度,器官移植手術許可等制度對器官移植進行規範和整合。此外,還要建議一些與他相關的民事救濟制度和行政處罰制度,當然醫療衛生管理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做到以上幾點才能使我國器官移植走向正軌,保證器官移植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器官移植犯罪維護法律的威嚴,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總而言之,面對不斷出現的關於器官移植犯罪帶來的問題應當儘快出臺《器官移植法》,並且要從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等多方面的角度提出相應的法律防範對策,對器官移植行為進行明確規定,以儘早將器官移植全過程納入法制化軌道,促進器官移植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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