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的相關司法解釋是什麼

  放火罪的危害不言而喻,但是,在生活中,還是有很多這樣的事情發生,因此,在法律上,對放火罪也有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放火罪的司法解釋,希望能幫到你們。

  放火罪的司法解釋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放火罪的相關立案標準

  失火罪的情節輕重,最高法院沒有制定統一的標準,但是,《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標準》中規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為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 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規定,如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聯合制定《關於辦理失火和消防責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

  一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燬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燬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燬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認定放火罪的方式

  一焚燒自己財物

  標準看其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威脅到公共安全,則屬於放火罪;如果沒有,則不以犯罪論處。一般而言,對獨門獨戶放火不宜以放火罪論處。

  二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1、以放火的手段殺害燒死特定個人的行為,即為了殺人而使用危險方法,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論處。

  2、為了殺人而使用了危險的方法即指向的特定的物件,沒有也不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或者傷害罪論處。如在單獨的一家人房屋放火以及在某人家中的飯碗中投毒。

  3、殺人以後,使用危險方法毀屍滅跡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三放火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

  放火焚燒財物,危害到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放火罪;如果放火焚燒的是他人財物,並沒有危害公共安全,可以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四放火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交通設施罪

  行為人以放火的方法實施破壞交通工具或者交通設施等,既具備放火罪的構成要件,也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或者交通設施罪的要件,此種情形屬於法規競合,應當適用破壞交通工具罪或者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