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年休假請假條是怎麼寫
年休假國家規定的強制性假期,所以當職工遞交申請的時候單位是不能不處理的,要是單位不能安排職工休假的情況時就需要給予工資補償,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單位年休假請假條範文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單位年休假請假條範文
尊敬的科長、處長、主任:
根據國家和單位關於帶薪年休假的有關規定,我擬於x年 x月x日至x年 x月x日休假 天。請給予批准為盼!
特此申請
申請人:
單位年休假的天數
一、新入職職工年休假計算
1、符合休假資格的新入職員工當年度年休假=當年度剩餘日曆天數÷365×全年應享受天數
2、法條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3、前款規定的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4、假設您在a公司已連續工作2年以上,今年8月31日離職,9月1日入職b公司,您在b公司剩餘日曆天數為122天。按照年休假條例的規定,您年度休假天數應為5天。因其新入職b公司,則您在b公司當年度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於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張三今年的年休假天數為1天。
5、特別提示: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覆函,“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所以,有些員工一入職就可折算享受當年度年休假。
二、離職員工年休假計算
1、離職時年休假=當年度已過日曆天數÷365×全年應享受天數-當年度已休天數
2、法條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3、前款規定的折算公式和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4、假設您在公司已工作3年,按規定每年可享受5天的年休假。今年公司和您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時李四在單位工作了300天,公司當年度已安排休2天,那麼您離職時應折算的年休假天數為:300÷365×5-2≈2.11天,因0.11天不足1整天,所以您折算後的年休假為2天。
5、特別提示:司法實踐中,離職員工享受年休假並不侷限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樣適用於上述折算方法。
年休假未休的處理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單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標準低的,應該要支付3倍工資。不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有些單位也希望和員工達成諒解,由員工出具自願不休年休假的證明,給予1倍的工資。
首先要糾正員工容易產生的一個觀念,以為離職時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為計算基礎,來判斷未休年假,其實這樣是錯誤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可見,員工離職時只有權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對應的年休假。具體的折算方法是: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如果離職時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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