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最低工資規定徵求意見
導讀:年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視為正常勞動
《意見稿》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都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根據《意見稿》,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違規最高罰2萬元
我省目前執行的是1994年12月31日釋出的《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意見稿》就用工主體的範圍,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基金會等用工主體。
根據《意見稿》,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期內的被派遣勞動者在待派遣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有類似違規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並對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