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怎麼辦
?若工資低於標準單位要支付多少經濟補償金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工資或發放工資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時,勞動者可以向縣及縣級以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同時,在舉證維權的過程中,應把握關鍵性證據:
1、查詢最低工資標準:可以在網上查詢並列印,也可以通過有關部門的諮詢電話查到。
2、保留勞動合同作為證據:勞動合同是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確定勞動關係時簽訂的合同,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所以該項證據可以很容易地取得。
3、證明勞動關係: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證明勞動關係存在是有一定難度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所留下的一切有文字記錄的材料如:工資單,應該儘量儲存。同時,也可請一起工作過的同事作為證人證明。
4、調取工資發放和流水證明:有些企業採取的是直接將工資打入職工銀行卡的方式發放工資,這樣拿工資卡或者存摺也可以作為工資發放的證明。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工資低於標準要支付多少經濟補償金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什麼情況下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但,在以下情況中,用人單位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1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下崗待工人員:
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該生活費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
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產假期間的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則由企業支付。
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執行。
3、職工請事假的:
職工請事假,按照未提供“正常勞動”認定,企業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間工資。因此,勞動者請事假的,如按照請假期限長短來進行計算,最後發放時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法律規定企業不得扣減事假以外的工資。
此外,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還特別規定: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除上述情況之外,用人單位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