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和爭議調解仲裁的重要性

    黨的報告明確提出要“健全勞動標準體系和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和爭議調解仲裁”,這從制度建設、利益協調、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全方位地對和諧勞動關係的構建提出了要求,對於建立規範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勞動標準體系是規範勞動關係、使勞動領域的各有關方面都達到最佳有序化的重要制度基礎。只有建立和實施最低工資標準、工時標準、社會保險標準等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標準,才能為合理確定勞動關係雙方權利義務打下基礎;只有制訂和實施有關勞動關係建立和調整的標準,才能為協調處理勞動關係提供法律依據和操作程式依據,並進而推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契約形式詳細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勞動合同法》等為核心,內容涉及工時、休息休假、工資、禁止使用童工、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勞動定額、職業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勞動標準體系。   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的建立健全是由我國勞動關係的轉型和當前的特徵決定的。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隨著經濟所有制結構調整、勞動力市場發育、勞動用工制度和企業分配製度改革,勞動關係日趨市場化、多樣化,勞動關係雙方的利益差別、利益衝突不斷擴大,集體勞動爭議和勞動利益爭議增多,勞動關係領域出現了一系列新情況,所有這些都要求在勞動關係的調整機制上作出改變。目前已經形成的以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業或企業組織平等協商為特徵的集體勞動關係調整機制,由政府、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的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以及正在探索之中的勞動利益爭議處理機制,正是適應這種情況產生的,將為促進勞動關係雙方合作共贏提供重要的制度保證。

通過調解仲裁解決勞動爭議,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權益救濟和保障制度。一方面,勞動爭議案件具有特殊性,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不但更有利於問題的解決,而且可以修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係,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另一方面,勞動爭議仲裁在處理勞動爭議中的作用是調解和訴訟所不能替代的,仲裁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等,會保證爭議案件審理過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從完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角度看,未來我們應該加強對勞動爭議及其處理機制的趨勢性研究。《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勞動爭議的種類,涉及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內容的利益爭議將會增加,因此創新、完善勞動調解仲裁的機制,特別是依託三方機制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該成為下一階段工作的重點。

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是保障勞動法律法規實施、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通過日常巡視檢查、舉報投訴調查、書面審查、專項檢查和大要案專查等執法方式,可以有效監測預警、預防化解企業的違法用工等損害勞動者權益問題,保障勞動者在職業介紹、勞動合同簽訂、工作時間、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特殊勞動保護等方面權益的落實。未來應該在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路化管理工作試點的基礎上,形成常態化的對用人單位的全面動態監管,實現對勞動爭議的早期預防和及時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