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哺乳期辭退補償標準

  女性哺乳期是指是指女性生產後至其孩子滿週歲期間。我國勞動法對女性懷孕及哺乳期進行了保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其應得的工資待遇,且不得隨意辭退該員工。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是什麼呢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與國家標準相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的規定,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除非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重大過錯的相關情形。但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可以的。

  由於哺乳期內是禁止單位提出解除合同的。故,如果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則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的規定。可爭取主張公司支付自解除之日起至哺乳期滿期間的工資收入損失。

  1、哺乳期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解除之日起至哺乳期滿期間的工資收入損失。

  2、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

  3、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外企違法辭退哺乳期女職工應進行賠償,賠償標準如下

  外企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