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格式

  為了規範國外投資者來華投資行為,合理引導外商投資,使其符合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行業分為鼓勵、允許、限制或者禁止等不同類別,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範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 公司和 國 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 營 各 方 

  第二條 本合同的中方為:中國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 地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 市 區 街 號。

  甲方的法定代表:姓名 職務 國籍 。

  第三條 本合同的外方為: 國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 國 地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 。

  乙方的法定代表:姓名 職務 國籍 。注:若有兩個以上合營者,依次稱丙、丁方。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甲、乙雙方同意依據本合同條款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五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為 有限責任公司。外文名稱為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 省 市 路 號。

  第六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七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八條 甲、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採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並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注:在具體合同中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九條 合營公司生產經濟範圍是: 生產 產品;對銷售後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研究和發展新產品。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十條 合營公司生產規模如下:

  1合營公司投產後的生產能力為 。

  2隨著生產經營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到年產 ,產品品種將發展 。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 元或雙方商定的一種外幣。

  第十二條 甲、乙方的出資額共為人民幣 元,以此為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其中:甲方 元,佔 %;乙方 元,佔 %。

  第十三條 甲、乙方將以下列作為出資:?

  甲方:現金 元

  機械裝置 詳細清單,價值 元;

  廠房 具體間數或畝數,價值 元;

  土地使用權 ;

  工業產權 ;

  其他 ;

  共 元。

  乙方:現金 元;

  機械裝置 詳細清單,價值 元;

  工業產權 元;

  其他 元;共 元。注:以實物、工業產權作為出資時,甲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資比例分 期繳付,每期繳付的數額如下: 。注: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十五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六條 甲方應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1辦理為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2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3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

  4按第十二條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裝置、廠房;

  5協助辦理乙方作為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裝置的進口報關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6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賃裝置、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7協助合營公司聯絡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8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9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10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條 乙方應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1按第十二條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裝置、工產權並負責將作為出資的機械裝置等實物運至中國港口;

  2辦理合營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裝置、材料等有關事宜;

  3提供需要的裝置安裝、除錯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4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5如乙方同時又是技術轉讓方,則應負責合營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6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七章 技 術 轉 讓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同意,由合營公司與 方或第三者簽訂技術轉讓協議,以取得為達到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生產經營目的、規模所需的先進生產技術,包括產品設計、製造工藝、測試方法、材料配方、質量標準、培訓人員等。注:要在合同中具體寫明。

  第十九條 乙方對技術轉讓提供如下保證:注:在乙方負責向合營公司轉讓技術的合營合同中才有此條款。

  1乙方保證為合營公司提供的 注:要寫明產品名稱的設計、製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行的,是符合合營公司經營目的和要求的,保證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

  2乙方保證本合同和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技術全部轉讓給合營公司,保證提供的技術是乙方同類技術中最先進的技術,裝置的選型及效能質量是優良的,並符合工藝操作和實際使用的要求;

  3乙方對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各階段提供的技術和技術服務,應開列詳細清單作為該協議的附件,並保證實施;?

  4圖紙、技術條件和其他詳細資料是所轉讓的技術的組成部分,保證如期提交;

  5在技術轉讓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對該項技術的改進,以及改進的情報和技術資料,應及時提供給合營公司,不另收費用;

  6乙方保證在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限內使合營公司技術人員和工人掌握所轉讓的技術。

  第二十條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提供裝置和技術,或發現有欺騙或隱瞞之行為,乙方應負責賠償合營公司的直接損失。

  第二十一條 技術轉讓費採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為產品出廠淨銷售額的 %。提成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為期限。

  第二十二條 合營公司與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為 年。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後,合營公司有權繼續使用和研究發展該引進技術。注:技術轉讓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協議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

  第八章 產品的銷售 

  第二十三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外銷部分佔 %,內銷部分佔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寫明各個年度內外銷的比例和數額。一般情況下,外銷量至少應能滿足合資公司外匯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 產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國外銷售: 由合營公司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的佔 %。由合營公司與中國外貿公司訂立銷售合同,委託其代銷,或由中國外貿公司包銷的佔 %。由合營公司委託乙方銷售的佔 %。

  第二十五條 合營公司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包銷或代銷,或由合營公司直接銷售。

  第二十六條 為了在中國境內外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後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七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使用商標為 。

  第九章 董 事 會 ?

  第二十八條 合營公司註冊登記之日,為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長任期4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三十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於重大問題注: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列舉主要內容應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他事宜,可採取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在具體合同中要明確規定。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儲存。

  注:也可以在蓋章中約定何種情況出現時,董事和董事長的更換,以藉此實現控制權的調整。?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 方推薦;副總經理 人,由甲方推薦 人,乙方推薦 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 年。注:也可約定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合營一方委派。?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可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並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十一章 裝置、材料購買 

  第三十六條 合營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在條件相同情況下,儘先在中國購買。

  第三十七條 合營公司委託乙方在國外市場選購裝置時,乙方應邀請甲方派人蔘加。

  第十二章 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八條 合營公司在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處。籌建處由 人組成,其中甲方 人,乙方 人。籌建處主任一人,由 方推薦,副主任一人,由 方推薦,籌建處主任、副主任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九條 籌建處具體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組織有關裝置、材料等物資的採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工程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檔案、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四十條 甲乙雙方指派若干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在籌建處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裝置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效能考核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 籌建處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列入工程預算。

  第四十二條 籌建處在工廠建設完成並辦理完畢移交手續後,經董事會批准撤銷。

  第十三章 勞 動 管 理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制訂方案,由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地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後,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甲、乙方推薦的高階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章 稅務、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四十六條 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記賬憑證、單據、報表、賬簿,用中文書寫。注:也可同時用甲乙雙方同意的一種外文書寫。

  第四十九條 合營企業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並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如乙方認為需要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甲方應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五十條 每一營業年度的頭3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通過。

  第十五章 合 營 期 限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期限為 年。合營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可以在合營期滿6個月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十六章 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根據甲、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 險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四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五條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於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六條 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做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對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外,並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准終止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章 違 約 責 任 

  第五十七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規定依期按數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如逾期3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條規定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五十八條 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五十九條 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應相互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第二十章 不 可 抗 力 

  第六十條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並應在15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檔案,此項證明檔案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 適 用 法 律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二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或者,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國×地×仲裁機構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訴人所在國進行,在中國,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或在[被訴人國名],由[被訴人國家的仲裁組織名稱]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注:在訂立合同時,上述三種方式僅能選一。

  第六十三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三章 文 字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字為準。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五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檔案,包括合營公司章程、工程協議、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它們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六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條 甲、乙雙方傳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為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八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 簽字。

  中國 公司 國 公司

  代表 簽字 代表 簽字

  姓名: 姓名: 

  職銜: 職銜: 

  國籍: 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