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品房租賃合同樣本
2010年12月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出臺《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將於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範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北京商品房租賃合同相關樣本。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閱讀和參考!
北京商品房租賃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四月
特別告知:
一、本合同為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訂的示範文字,供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使用,但不適用於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的租賃關係。簽訂合同前,雙方當事人應仔細閱讀合同各項條款,未盡事宜可在第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確。
二、簽訂合同前,租賃雙方應相互交驗有關身份證明及房屋權屬證明。
三、接受他人委託代理出租房屋的,應在簽訂本合同前出示委託人開具的授權委託書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許可權。
四、租賃雙方應共同查驗房屋內的設施、裝置,填寫《房屋附屬設施、裝置清單》並簽字蓋章。
五、合同內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賃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填寫。
六、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租賃雙方應按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託的機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七、租賃關係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或代理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持證人員應在落款內簽字、蓋章,並註明經紀資格證書編號。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該房屋坐落於北京市區縣。
該房屋為:樓房室廳衛,平房間,建築面積平方米,使用面積平方米,裝修狀況,其他條件為,該房屋已/未設定抵押。
第二條 房屋權屬狀況
該房屋權屬狀況為第種:
一甲方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的,甲方或其代理人應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證,證書編號為:。
二甲方對該房屋享有轉租權的,甲方或其代理人應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人允許甲方轉租該房屋的書面憑證,該憑證為:。
第三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經有關部門稽核批准前,不擅自改變該房屋的用途。
第四條 交驗身份
一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身份證/營業執照及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乙方應向甲方出示身份證/營業執照及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第五條 房屋改善
一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後日內對該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費用由甲方/乙方承擔。
二甲方是/否允許乙方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範圍是:,雙方也可另行書面約定。
第六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年個月。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日向甲方提出書面/口頭續租要求,徵得同意後甲乙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如乙方繼續使用租賃房屋甲方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應提前日書面/口頭通知對方。
第七條 租金
一租金標準:元/月/季/半年/年,租金總計:元大寫:元。該房屋租金年/月不變,自第年/月起,雙方可協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
二租金支付時間:,,,,。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為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乙方應在銀行開立帳戶,通過該帳戶支付租金,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銀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產經紀機構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其中一份合同送交銀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後,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第八條 房屋租賃保證金
一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具體金額為:元大寫:元。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房屋租賃保證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餘部分應如數返還乙方。
第九條 其他費用
租賃期內,與該房屋有關各項費用的承擔方式為:
一乙方承擔水費/電費/電話費/電視收視費/供暖費/燃氣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乙方應儲存並向甲方出示相關繳費憑據。
二房屋租賃稅費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房屋的交付及返還
一交付:甲方應於年月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附屬設施、裝置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蓋章並移交房門鑰匙及後視為交付完成。
二返還: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乙方應返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甲乙雙方驗收認可後在《房屋附屬設施、裝置清單》上簽字蓋章。甲乙雙方應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對於乙方裝飾、裝修的部分,具體處理方法為乙方恢復原狀/ 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乙方放棄收回/歸甲方所有但甲方折價補償。
返還後對於該房屋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遺留的物品,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第十一條 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
一租賃期內,甲方應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於適用和安全的狀態。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二對於乙方的裝修、改善和增設的他物甲方不承擔維修的義務。
三乙方應合理使用並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拒不維修或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可代為維修或購置新物,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對於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轉租
一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二乙方轉租該房屋,應按規定與接受轉租方訂立書面轉租合同,並向房屋租賃管理行政機關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三接受轉租方對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由乙方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所有權變動
一租賃期內甲方轉讓該房屋的,甲方應當提前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於第三人購買的權利。
二租賃期內該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本合同在乙方與新所有權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範圍的。
2、因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毀損、滅失或造成其他損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達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乙方使用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元的。
3、擅自改變該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擅自將該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6、利用該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
7、其他:。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該房屋的,應提前日通知乙方,將已收取的租金餘額退還乙方並按月租金的%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五乙方擅自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六租賃期內,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日通知甲方,並按月租金的%支付違約金。
七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標準支付違約金。
八其他:。
第十六條 無權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為簽訂本合同並辦理相關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應在甲方開具的授權委託書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權範圍內確定本合同具體條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未經甲方書面追認的,對甲方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
二。
三。
……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執份,乙方執份,房屋租賃管理行政機關備案一份,執份。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簽章: 承租方乙方簽章:
住所: 住所:
證照號碼: 證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委託代理人:
出租方代理人簽章: 電話:
住所:
電話: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租賃關係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或代理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持證經紀人員應填寫以下內容: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章:
房地產經紀持證人員姓名:
經紀資格證書編號:
附件一: 房屋附屬設施、裝置清單略
注:甲乙雙方可直接在本清單填寫內容並簽字蓋章,也可將自行擬定並簽字蓋章的《房屋附屬設施、裝置清單》附在本頁。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範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割槽域公佈不同型別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資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效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字,供當事人選用。
第八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並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並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應當向原登記備案的部門補領。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登出手續。
第二十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資訊系統,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並納入房地產市場資訊系統。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記載的資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
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不予辦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予以辦理,或者對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資訊管理不當,給租賃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1995年5月9日釋出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