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規定
《》已經市建設交通委2011年第2次主任辦公會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規範挖掘城市道路行為,有效發揮城市道路功能,維護城市道路安全,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挖掘城市道路以下簡稱掘路管理,但城市道路日常養護作業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掘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道路管線監察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道監辦具體承辦本市建設工程掘路施工面積總量控制、建設工程綜合掘路計劃事務和負責道路管線施工安全監察管理。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市管處負責本市掘路管理的具體工作,並負責職責範圍內城市道路掘路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區、縣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掘路管理,在業務上接受市建設交通委的指導。區、縣市政工程管理機構承辦其職責範圍內掘路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四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大型建設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長度大於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設硬線指燃氣、上水、排水等管道挖掘道路長度大於50米、埋設軟線指通訊資訊、電力電纜等線纜挖掘道路長度大於100米的管線工程掘路施工或者軌道交通掘路施工。
本規定所稱的小型建設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長度小於等於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設硬線挖掘道路長度小於等於50米、埋設軟線挖掘道路長度小於等於100米的管線工程掘路施工。
本規定所稱的零星掘路是指因在城市道路上設定設施不需要埋設管線的掘路施工。
本規定所稱的重要城市道路是指中心城區外環線以內內整體功能作用明顯或系統性強,由城市快速路、主幹路及部分次幹路組成的城市骨幹路網系統道路。重要城市道路另行公佈。
本規定所稱的建設工程掘路施工面積的控制總量是指按照一定期限核定,本市或者一定區域內允許建設工程掘路施工的城市道路面積。
本規定所稱的建設工程綜合掘路不包括零星掘路計劃是指以掘路施工面積控制總量為依據,對掘路施工需求進行綜合平衡的計劃安排。建設工程綜合掘路計劃分為年度綜合專案指導計劃以下簡稱年度指導計劃和月度綜合專案計劃以下簡稱月度專案計劃。
本規定所稱的新路是指新建、改建、擴建交付使用五年內或者大修竣工後三年內的城市道路。
第五條掘路總量控制指標
本市建設工程掘路管理實行嚴格限制、總量控制和綜合平衡,優先安排綜合掘路工程,重要城市道路掘路應當從嚴控制。
市建設交通委根據本市年度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各類管線等工程建設的需求和城市道路的現狀,確定年度全市建設工程掘路施工面積控制總量平均指標,並按照建設工程綜合掘路計劃確定各區、縣每個月的建設工程掘路施工面積日控制指標,定期向社會公佈。
建設工程掘路施工面積總量控制指標是本市建設工程綜合掘路計劃編制的主要依據,建設工程掘路施工面積日控制指標是掘路行政許可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年度指導計劃的申報
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各類管線等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工程建設單位申報年度指導計劃的,應當將本單位下一年度涉及掘路的建設專案計劃,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於每年11月30日前送市道監辦。城市道路改、擴建工程申報年度指導計劃的,應當列入市、區城市道路五年建設規劃或市建設交通委核准備案的年度專案計劃。
各類管線建設工程應當與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同步實施,不需要同步實施的,應當出具5年內不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書面承諾檔案。
第七條年度指導計劃的編制和調整
市道監辦應當根據掘路總量控制和重要城市道路從嚴控制原則進行綜合平衡,編制年度指導初步計劃,市建設交通委在每年的12月組織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道監辦、市市管處、各工程建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參加的會審會議,市建設交通委根據會審意見在每年的12月底前下達年度指導計劃。
根據市重大工程建設專案變化情況和工程建設單位建設施工的需求,每年的6月,市建設交通委可以召開年度指導計劃調整會審會議,對年度指導計劃作出調整。
年度指導計劃應當優先安排綜合專案工程。在沒有綜合專案的情況下,一個建設專案的管線配套在同一路段一年內只能安排一次計劃掘路。
第八條月度專案計劃的申報編制
黃浦區、盧灣區、靜安區、徐彙區、長寧區、普陀區、閘北區、虹口區、楊浦區、寶山區、閔行區範圍內掘路施工專案,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下一月度的月度專案計劃申報材料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每月的10日前,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將核定後的申報材料送市道監辦;市道監辦徵求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和綜合平衡後,在每月27日前編制月度專案計劃。
浦東新區、嘉定區、金山區、松江區、奉賢區、青浦區、崇明縣範圍內掘路施工專案,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下一月度的月度專案計劃申報材料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每月的10日前,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將核定後的申報材料送所在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所在區、縣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徵求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後,於每月的25日前將月度專案計劃初步意見報市道監辦,納入本市月度專案計劃。
月度專案計劃由市建設交通委核定後下達並向社會公佈。
編制月度專案計劃時,應當在綜合目錄下分立子目錄。
第九條月度專案計劃的申報條件和材料
申報月度專案計劃時,應當具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條件並已列入年度指導計劃。
《月度專案計劃申報表》應當通過《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統》上傳,並同時上傳下列相關材料:
一屬於道路改建、擴建工程的,應提供市建設交通委的意見;
二屬於住宅使用者配套工程的,應提供《上海市住宅建設竣工配套計劃專案表》的影印件;
三管線工程採用非開挖技術施工的,應提供非開挖施工企業相應的水平能力認定證明的影印件。
第十條未實施月度專案計劃的處理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期實施月度專案計劃,當月未辦理掘路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掘路行政許可後未按期實施的,應當將書面說明理由報市道監辦。市道監辦經核實後作出延期或者撤消的處理意見,報市建設交通委核定。
市道監辦應當向社會公佈月度專案計劃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掘路許可的申請材料
大型建設工程掘路的工程建設單位向市市管處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申請掘路許可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營業執照或者法人程式碼證;
二填妥的《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申請表》;
三《上海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政管線》的影印件;
四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包括施工圖圖紙及電子圖、施工配合會議紀要、管線交底卡;
五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交通組織方案;
六符合掘路修復技術標準的掘路工程修復方案。
小型建設工程掘路的工程建設單位向市市管處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申請掘路許可時,需提供第一款一、二、四、五、六材料。
零星掘路的工程建設單位向市市管處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申請掘路許可時,需提供第一款一、二、六材料和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的意見。
工程建設單位在橋樑、隧道安全保護區域內掘路施工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橋樑、隧道安全保護區域施工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二條掘路許可程式
申請掘路許可材料齊全,市市管處或者區、縣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市市管處或者區、縣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對申請材料內容符合要求、掘路專案已列入月度專案計劃、並符合建設工程掘路施工面積日控制指標的申請,通過《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統》核發《掘路執照》;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未通過《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統》發出的《掘路執照》無效。
第十三條掘路執照的使用和變更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掘路執照》規定的要求施工。施工期間《掘路執照》必須存放在施工現場顯目位置,以備巡視、督查時驗查。
掘路施工期間,因特殊情況,工程建設單位需要區域性移動掘路位置、擴大掘路面積的,應當事先向核發《掘路執照》的原審批部門提交變更申請和依據材料。市市管處或者區、縣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變更申請材料後十日內進行稽核,同意變更的予以換髮掘路執照。
第十四條掘路施工超期限的處理
市市管處或者區、縣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掘路執照》時,應當依據月度專案計劃規定的施工工期註明施工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以及施工佔用的道路面積,並告知超過核定施工期限的視同臨時佔路和辦理臨時佔路手續以及繳納臨時佔路費的標準。建設單位不能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五日向原核準部門申請延期施工,並同時辦理臨時佔路手續、繳納臨時佔路費。臨時佔路費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經批准延期施工的,每期以三個月為限,按臨時佔路費基價收取。
二市政公用設施施工佔用的城市道路面積,是指在核發掘路執照時,所註明的開挖道路面積和施工機械設施、材料堆放及生活設施等所佔用的城市道路面積的總和。
三在計算臨時佔路費時,佔路面積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截止日期實際佔路面積為計算基數,佔路時間按照批准後的延期工期日數為計算基數。
因配合政府舉辦的重大活動,被指令暫時停工或者因不可抗力無法正常施工而延誤工期,需要延期的,不視為臨時佔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市管處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提供延期施工申請及有效證明,經市市管處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稽核並提出處理意見後,統一由市建設交通委確認。
第十五條新路的公佈和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或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驗收後十五日內,市市管處和區、縣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管理分工將路名、路段及起始日期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佈。
區、縣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月月底前將職責範圍內新路的變更情況報市建設交通委備案。
第十六條新路挖掘的審批
工程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施工確需挖掘新路的,市市管處和區、縣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審批:
一屬於市管處職責範圍城市道路的掘路申請,市市管處受理後在十日內提出初審意見,由市建設交通委稽核後按規定辦理;
二屬於區、縣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範圍內道路的掘路申請,區、縣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後在十日內提出初審意見,經市市管處會審,由市建設交通委稽核後按規定辦理。
新路挖掘申請經批准後,市道監辦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八條的要求,將其列入月度專案計劃。市市管處和區、縣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要求,核發《掘路執照》。
第十七條新路掘路的收費
市市管處和區、縣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挖掘新路的工程建設單位加收掘路修復費:
一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按照規定標準加收五倍;
二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的,按照規定標準加收三倍;
三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的,按照規定標準加收一倍。
加收的掘路修復費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復工程結算標準》收取。加收的掘路修復費應當上繳財政,用於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十八條緊急掘路補辦手續
因地下管線發生爆裂、洩漏等故障或者突發事故,地下管線產權單位需要緊急掘路進行搶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應當立即向區、縣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道監辦、市市管處報告。搶修單位可以先行掘路搶修,並應當不間斷施工直至修復完畢。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按市、區管理分工向市市管處或者區、縣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補辦緊急掘路行政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掘路施工的相鄰管線保護
掘路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情況,取得相關管線產權單位的管線交底卡,並組織管線產權單位向掘路施工單位進行現場及技術資料的交底。
施工管線與已埋設的管線相鄰或者相交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相關管線產權單位聯絡,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掘路施工特殊情況處置
在掘路工程施工中,工程建設單位發現交底的技術資料未標明的地下管線或者標明的地下管線管位與實際情況發生差異的,應當停止挖掘,並立即通知相關管線的產權單位以及相關管理部門,共同商定具體處理方案。
在掘路工程施工中,發生地下管線損壞事故時,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保護現場,立即通知相關管線產權單位進行搶修;並及時向區、縣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市道監辦、市市管處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掘路施工現場要求
工程建設單位在掘路工程施工期間,應當符合掘路施工標準化作業要求,嚴格執行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二十二條掘路修復要求和責任
掘路修復實行工程建設單位負責制。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掘路工程修復方案修復城市道路,中心城區的掘路修復應當採取快速修復技術。掘路修復工程應當按照規定實行質量、安全社會監理制度。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市管處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參加管線施工完成後的隱蔽工程驗收和路面修復後的竣工驗收。隱蔽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能修復路面。掘路工程路面修復後,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建設單位可以委託城市道路養護維修企業進行掘路工程修復。實施掘路工程修復的單位應當具備城市道路養護維修條件或者城市道路施工資質。實施掘路工程修復的單位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復工程結算標準》向工程建設單位收取掘路修復費。
第二十三條掘路修復的質量保修
掘路修復工程質量保修期為一年,自掘路修復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復技術標準》負責掘路修復工程的保修。
第二十四條舊路用材料的利用
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掘路許可時,應當同時辦理舊路用材料利用申報手續。在掘路工程施工時,應當負責收集符合要求的舊路用材料並送往路用材料工廠進行再生利用。
第二十五條管線測量資料的提供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後二十日內將專案施工中管線跟蹤測量成果、專案竣工圖圖紙及電子圖向市市管處、市道監辦和各區、縣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提供。
第二十六條日常巡視、督查
市道監辦、市市管處或者區、縣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掘路施工的日常巡視和督查,對月度專案計劃、《掘路執照》的執行和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進行檢查。
市市管處或者區、縣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掘路修復工程的質量問題應當及時通知工程建設單位,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市道監辦、市市管處或者區、縣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對拒不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可以予以通報並記錄誠信檔案。
區、縣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掘路行政許可資訊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系統,對擅自掘路的行為,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參照執行
本市中心城區範圍內公路的掘路施工面積總量控制、建設工程綜合掘路計劃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原《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暫行規定》[滬市政法2003592號]、原《關於加強佔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通知》[滬建研聯2005806號]自本規定施行之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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