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全文

  2014年2月14日《江蘇省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已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十項規定精神,進一步規範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辦發[2013]22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江蘇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本規定所稱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工作等活動。

  第三條 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務接待標準。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工作。

  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的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六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範圍。

  第七條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接待審批程式,建立健全公務接待審批制度,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活動統籌安排。經負責同志審批的接待方案,接待單位要嚴格執行,為公務活動提供服務保障。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籤。接待清單包括接待物件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專案、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八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的接待工作,由省委辦公廳統籌負責;全國人大會副委員長的接待工作,由省人大會辦公廳負責;國務委員的接待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全國政協副主席的接待工作,由省政協辦公廳負責;中央和國家機關負責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對口部門具體負責;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團組來蘇的接待工作,黨委負責同志率團的由省委辦公廳負責,人大負責同志率團的由省人大會辦公廳負責,政府負責同志率團的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政協負責同志率團的由省政協辦公廳負責;中央軍委領導的接待工作,根據具體通知辦理。

  中央政治局來江蘇考察調研,由省委祕書長前往機場、車站、或指定地點迎送;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來江蘇考察調研,由省委祕書長或省政府祕書長以及有關分管接待的副祕書長前往機場、車站或指定地點迎送;全國人大會副委員長來江蘇考察調研,由省人大會祕書長或分管副祕書長前往機場、車站或指定地點迎送;國務委員來江蘇考察調研,由省政府祕書長或分管副祕書長前往機場、車站或指定地點迎送;全國政協副主席來江蘇考察調研,由省政協祕書長或分管副祕書長前往機場、車站或指定地點迎送。省主要領導及其他陪同領導只在住地或考察點迎送。

  第九條 省領導同志的接待工作,由各省轄市參照本規定,具體負責。

  省領導到基層考察調研,由各省轄市對口部門祕書長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祕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前往機場、車站或指定地點迎送,市主要領導及其他陪同領導只在住地或考察點迎送。

  第十條 省主要領導到基層考察調研,陪同的省級部門負責同志不超過5人,省轄市陪同的負責同志不3人,縣市、區陪同的負責同志不超過2人;其他省領導到地方考察調研,陪同的省級部門負責同志不超過2人,省轄市安排1位分管負責同志陪同,縣市、區安排1位負責同志陪同,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可不陪同。市、縣市、區的部門負責同志不陪同,如確有需要可在考察點參與調研。考察企事業單位和條線管理部門,其省屬主管部門的負責同志不到現場陪同。

  第十一條 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打電子屏滾動標語,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不得組織專場文藝表演,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各類紀念品和土特產,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

  第十二條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專案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的開展。安排外出考察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群眾。

  公務活動現場應當儘量減少工作人員。一般情況下,參與現場保障的接待、警衛公安人員不得超過2人。

  第十三條 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部署組織警衛工作,不得違反規定擴大警衛範圍、提高警衛規格。省領導同志下基層,不得封路,不安排警車帶路,不亮警燈,不拉警報,慎用警笛和警報器。統籌安排活動行程,合理分流、疏導交通,儘量避開人群、車流高峰,不清場閉館,不限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擾民。

  遇有群眾上訪,工作人員不得攔阻,可代將上訪材料收下並轉交相關負責同志,事後不得追究上訪人員。

  第十四條 省主要領導到基層考察調研,隨行省級新聞媒體記者不超過4人,所到省轄市、縣市、區新聞媒體記者不超過4人,所到單位可安排1名攝影人員。隨行記者應當服從現場管理人員指揮,不能影響省領導工作。

  第十五條 接待物件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物件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物件人數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六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有關規定,一般安排在內部接待場所或定點賓館,不住豪華酒店、會所。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住地不搞突擊裝修裝飾,房間不擺放鮮花、高檔生活用品和豪華傢俱等設施,不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七條 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集中乘車,合理安排車型,減少隨行車輛。

  省主要領導到地方用車,原則上不超過2輛中巴車。領導同志明確要求減少隨行車輛的,嚴格按要求辦理。

  第十八條 省領導到地方考察調研時召開的各類會議,會場佈置要簡樸,不製作背景板,不擺放花草、香菸、水果,不安排茶歇,不發放材料袋、筆和記錄本。

  第十九條 各省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並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接待物件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物件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二條 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製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傢俱和電器。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二十三條 積極推進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

  三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公務接待資訊公開情況;

  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定期彙總本部門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專案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範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地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認真執行本規定。各級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應當全面擔負起領導責任,祕書長或辦公室廳主任應當擔負起落實責任,相關部門和人員應當擔負起相應的工作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釋出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