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公務接待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公務接待活動,根據學校實際,就公務接待工作學校特作出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學校公務接待管理條例

  一、接待範圍:

  上級機關領導、兄弟學校領導和教師、友好協作單位領導,以及學校特邀專家、學者等。

  二、接待原則:

  1、接待工作必須以有利於工作和事業的發展,以提高辦事效率為前提:熱情、周到、文明禮貌,杜絕鋪張浪費的現象。

  2、接待工作由黨政辦公室歸口管理。校內各部門須承擔相應的接待任務:

  1上級部門、兄弟學校主要領導來我校視察、訪問、調研或交流,由學校黨政辦公室負責組織接待工作,並協調安排我校主要領導或相關主管校領導接見或陪同。

  2上級部門、兄弟學校副職領導來我校訪問、調研或交流,由學校黨政辦公室負責接待或協調我校對口部門負責接待,並協調安排相關主管校領導接見。

  3上級部門、兄弟學校下屬部門負責人到我校調研、交流,由我校對口部門負責接待。

  4需要學校領導參與的公務接待活動,有關部門應提前與學校黨政辦公室聯絡,並報送有關書面材料。學校黨政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領導分工,提出意見報請校領導批示,並及時將安排情況通知有關單位。

  5對於重要的訪問交流活動,有關接待部門要充分利用學校各種媒體做好宣傳報道。

  三、接待標準:

  1、餐飲

  1餐飲標準:例行公事的一般工作人員,招待標準為10-15元/人含酒水;一般性業務往來,每餐招待標準為25元-35元/人含酒水;貴賓或省、市重點專案專家每餐招待標準為40元/人不含酒水。早餐一般每人3—5元,一般按下限執行。工作日中餐不用酒,一般情況下晚餐也不安排用酒,特殊情況需用酒由校長審批,黨政辦公室安排按標準用酒,每餐不超過2瓶。

  2來客一般均安排在學校食堂就餐,特殊情況時可安排在校外就餐,但不得突破上述標準。學校食堂要加強管理,按規定標準優惠,搞好優質服務。

  3客人接待一般安排工作餐、份餐。根據需要,每批客人原則上只宴請一次,餐飲費用不超過下限標準。嚴格控制陪餐人數,工作餐、份餐,接待部門可安排1—2名人員陪餐。學校名義的宴請,陪餐人員一般不超過5人。

  4陪餐人員餐飲標準與屆時接待的客人標準等同。在客人就餐時,確因工作、服務需要不得離開工作的人員,可安排臨時工作餐。其標準為校內每人每天25元,校外每人每天35元。

  2、用煙

  一般情況下來客招待不用煙,學校重大活動需用煙由校長批准,學校黨政辦公室負責定標準招待。

  3、住宿

  1學校一般不負擔來客的住宿費。接待部門可根據客人的要求,主動幫助選擇合適的住宿地點。

  2學校特邀而需負擔住宿費的客人,統一由黨政辦公室安排。

  4、交通

  1來校客人交通費用一般由客人自理。

  2特邀而需負擔交通費用的客人,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學校一般不負擔來校客人的觀光旅遊費用。

  5、娛樂活動

  不為來校客人舉行專場舞會,不準用公款包租歌廳、舞廳和從事卡拉OK高消費等休閒娛樂活動。

  6、禮品贈送

  原則上不向客人贈送禮品。對特殊客人需要贈送者,由校長審定贈送物件及標準,安排黨政辦公室或後勤服務科落實。一般贈送宣傳學校的紀念品,或適量的土特產。

  四、接待審批:

  1、為有效控制經費費開支,貫徹公開、節儉的原則,嚴格實行登記制度。接待部門事先要認真填寫“客餐審批單”,將客人單位、職務、人數、來校目的、任務和時間、接待費數額填寫清楚。專題業務會議或大型活動要事先定好接待計劃請示。

  2、凡以學校名義接待客人由黨政辦公室負責填寫“客餐審批單”,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呈報校長批准。

  3、以部門名義接待客人,由接待部門負責人填寫“客餐審批單”,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呈報校長批准轉黨政辦公室安排落實。承辦專題會議或大型活動的接待計劃和特殊原因需超標安排者,需呈報校長批准。

  4、黨政辦公室為我校公務活動接待工作綜合協調部門。凡申請使用學校經費接待客人而又被批准者,應由黨政辦公室統一安排,到指定的地點就餐、住宿。具體接待工作仍由該接待部門負責。

  5、學校內部上下級之間及各部門之間,不得借任何名義用公款進行互相宴請。

  五、經費結算:

  1、實行一批客人一次結算的辦法。由接待部門持就餐收據和“客餐審批單”到總務科結算報銷。對未有“客餐審批單”以及審批計劃外部分不予報銷。

  2、就餐收據的審籤手續同於“客餐審批單”的審批手續。

  六、其他:

  1、各有關接待部門和人員必須遵循接待原則,認真做好上級領導等客人來校接待服務工作。

  2、學校接待費用開支情況原則上每期向校長報告一次。對巧立名目、擅自利用公款吃喝的部門及負責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和經濟處罰。

  3、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各級領導幹部要自覺帶頭。

  七、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