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共資源招投標管理體制改革與創新研究

  1、我國傳統公共資源招投標管理體制體制的弊端

  1.1、資源浪費、管理成本較高

  招標管理資源分散在多個部門,為尊重自己的既得利益,每個管理部門都有自己的規則和方法,分別建立了自己的競價市場和管理系統,在辦公空間場所的建設階段、對於相關的硬體的裝置購買等很多方面,包括人力資源,存在重複的現象,導致浪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

  1.2、管辦不分,無法有效監管

  在當前模式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是投標發起者,和特定的行業監管機構的實際操作、監控者,往往是一個單位,兼當裁判和運動員。管做兩件,不清楚責任制,使招標現場紀律檢查監督,難以介入其他環節, 起不到應有的作用,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導致資源不能共享,也容易形成腐敗。

  1.3、交易程式不規範,難以確保招投標的公平、公正

  由於管辦齊下,監督的缺乏,導致許多公共資源交易不規範。一些規避招標、建設單位和業主應招標投標, 拆分工程、變公開招標為邀請招標,有的是量身定做,排除任何潛在的投標人,有的是控制評價,老闆影響專家審查,干擾評估過程;有的是標準系列標準,貸款,陰謀的資格標準;有的是低價收購後,修改合同,投標工作流於形式,擾亂了市場秩序,並導致不公平競爭,導致“豆腐渣工程”的問題。

  1.4、行業保護抬頭,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

  部門分散管理模式,在我們的業務工作為各種招標平臺重疊, 導致出於生存和發展壯大自己的意圖,交易平臺總是基於“傳統的”或“新規則”來擴充套件自己的“領土”,排除其他合格的主題系統,保護和行業壟斷問題日益突出,減少公共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效率。如政府採購專案有一個專案,專案施工招標平臺也接受一些政府集中採購專案,導致兩種型別的平臺之間的競爭和內部摩擦。

  2、我國公共資源招投標管理體制的創新

  2.1、工程招投標管理資訊系統設計

  資格預審,在工程招投標的初始階段,對報名參加招投標的設計、施工、生產企業進行資質預審,以此來保證參加投標的企業具有一定的設計、施工、生產能力和競爭實力。入圍要有明確的標準,限制入圍企業的數量。另外,還要有配套的管理辦法,防止在投標過程中串標、圍標、陪標等情況的發生;設定不同的招投標管理模組和分系統,分散管理權利,使不同職位的管理人員參加不同階段的招投標工作,依據掌握的資訊,將不同階段的相關意見及時反饋給競標單位,防止暗箱操作及權力尋租的現象發生;實現招投標資訊、材料裝置採購計劃、採購合同一體化,保證整個建設工程的統一性及技術要求的一致性。防止切塊、分包等不良操作手段對整個建設工程的干擾,保證按建設工期完成設計施工任務。

  2.2、強化招投標具體管理

  首先,要求先行確定監理單位,這樣在擬定工程招標檔案時,可以由監理單位和發包單位的工程管理人員配合前期招標人員共同審查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檔案,在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條款上嚴格把關,將後續施工中會引起糾紛、含糊不清的地方一次性交待清楚。其次,重視工程現場踏勘工作。充分了解工地現場情況,全面掌握招投標中的第一手資料,將更有利於工程合同的編制,減少工程施工階段的變更,使工程合同更具有真實性和可靠性。對於招標後期的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合同履約檢查或抽查,既是對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一種評估,也為下次招投標活動提供了必要的借鑑依據。通過對施工合同履約的檢查和監督,建立工程招標投標後期的跟蹤管理檔案,將每次檢查情況填表,整理、評價、分級並分析,作為今後招標投標中評標的參考資料,以此對投標單位引人市場競爭機制,使其樹立以履約率高低求信譽,以信譽高低求發展的意識,使信譽高的施工企業多中標、中好標,最終推動工程招投標工作的良性發展,逐步提高工程招投標工作水平。

  2.3、積極推行建設工程合同的示範文字

  完善和健全的法律法規是確保市場正常執行的重要前提,在工程建設領域,中國目前針對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和行業合同示範文字目前還是空白。因此有必要推行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字的編制工作。工程專案發承包模式可分為:總分包模式、平行承包模式、聯合體承包模式、合作體承包模式等等,按承包工程計價方式分類: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等,針對不同的模式進行研究,將合同條款規範化和細緻化。

  2.4、推行合同管理人員考核制度

  專業化的合同管理人才隊伍建設是加強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的關鍵。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對合同管理人員建立考核制度,要求持證上崗。一方面企業加強對現有員工的培訓和教育,達到工作所需要的技能要求。另外企業可同高校合作,加強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和教育,形成穩定的人才輸出。當前可在合同管理中可有造價工程師領導,另配一名專職合同管理員,完成專案的合同管理。

  3、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措施

  3.1、建立健全交易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各項法律法規,加強制度約束,保證交易活動公開、公正、公平、透明,確保公共資源交易有序且可持續發展。其次,豐富專家庫,建立跨地區、跨領域的評標專家庫,以克服專家數量少、專業面窄的問題,並且定期召開交流會議,加強不同區域專家間的交流學習。最後,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體系,以此來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的信用評價、履約情況調查、專案考核、黑名單等資訊的記錄。健全守信的激勵政策與失信的處罰制度,營造一個誠信經營、和諧共處的市場氛圍。

  3.2、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操作行為

  全省各級監察機關依法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進行交易的各項交易活動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進行監督,主要職責是對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和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交易活動規定的各種行為,維護公共資源交易過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依法受理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其次要創新監督手段。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積極開發電子評標系統,建立公共資源招投標電子監察體系,加強對腐敗問題的防範,提高監管成效。

  3.3、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的服務功能

  提高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的服務質量,廣泛的吸引各種社會資源進入交易機構之中,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大力度發展招投標代理機構、產權拍賣機構與採購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引入競爭機制。同時也要拓展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的服務範圍,向產權交易、技術轉讓交易與股權交易等方面發展。並且嘗試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的目標客戶群體,服務地方招商引資工作,服務經濟發展工作。

  總言之,公共資源是社會公有公用生產或生活資料的來源,其配置水平的高低直接關係到全社會的效率和福利。因此我們必須在以後的工作中,相關人員要推進政務管理體制機制創新,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效益,同時還要維護公正公平、提高監管效率、防範廉政風險,並非為了追求“大而全”、“一刀切”的形式,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和科學發展,以此推進地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有力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