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體育管理體制改革的發展

  1.我國體育體制發展的歷程

  1.1 1978-1980年三年調整,形成舉國體制

  由於的影響,七十年代末期,中國的經濟、文化、教育事業一度癱瘓,瀕臨崩潰,在這百廢待興之際,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成為了中國新時期的一個轉折點,這次會議的中心議題是把工作重心由階級鬥爭轉移到社會主義建設上來,於是全國上下各級體委重新建立起來,中國體育總會、中國奧委會等體育行政機關開始重新運作。1978年下旬,召開了全國體育工作會議,撥亂反正,清除了“四人幫”在體育事業的流毒和影響。1979年2月的全國體育工作會議正式提出了將工作的重點轉移到體育業務工作上來,並確定了“普及和提高相結合的前提下,側重抓提高”的方針政策,初步形成了奧運戰略。1980年的全國體工會議則進一步完善了這一戰略,更加確定了以競技體育為工作的中心。但總體來說,由於國家“側重抓提高”方針的引導,群眾體育與學校體育明顯滯後於競技體育,從而形成了競技體育一頭熱的局面。

  1.2 1981-1984年,中國體育體制改革的準備階段

  經過三年的調整,中國的體育事業已基本步入正軌,在舉國體制的前提下開始對體育體制各方面進行了一些初步的改革試點,1981年,開始進行以提高體育總會、單項體育協會和行業體協的地位及作用為內容的改革試點,1983年,開始對訓練體制和競賽體制進行多方面改革,1984年開始對體育科研體制進行改革。這一切為1986年的體育體制改革在理論上、實踐上都作好了充分的準備,同時,在80年代中期,國家體委逐步形成了青少年為重點的全民健身戰略和奧運會為最高層次的競技體育戰略協調發展的思路

  1.3 1984——1992年中國體育體制的初步改革

  這次改革雖然解決了當時的一些難題,但總的來說,改革的性質、方向尚不明確,它只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對原有體育體制的修補、完善,而未觸及到根本,因而,舊體制中的一些深層次的問題,如經費不足、責權不分、管辦合一等弊病依然存在。

  1.4 1992年——現在中國體育體制改革深化

  1992年,鄧小平的南巡講話在中國大地上引起了巨大的反響,市場經濟的確立使整個社會結構發生了鉅變,利益權力再次分配、社會力量有所加強,國家的經濟水平得到了提高。這時,小政府、大社會的前提條件已成熟,政府沒有必要也不可能

  再包辦一切事務,下放權力給社會,由社會辦體育成為了大家的共識,建立一種新型的、順應市場經濟基礎的體制已是大勢所趨。在這一階段中,國家對體育的各個領域分別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首先,在1993年,成立了14個運動專案管理中心,1997年又組建了6個,並對3個管理中心進行了調整,20個管理中心管理著41個單項協會和56個運動專案,這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單項體育協會的實體化。同時,國家體委機構也進行了相應的精簡,1994年,國家體委機關由原來的15個廳、司、局縮減為13個,工作人員由470個縮減為381人。1998年,本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國家體委再次進行了機構改革,原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改組國國家體育總局,改組後的國家體育總局由國務院組成部門改變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內設機構減少到9個,人員編制由381人減少為180人,但主要職責不變,這一系列的機構改革提高了我國體育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其次,政府機關職能由過去的辦體育轉變為間接的管體育,由過去的事無大小一手包辦轉換為以制訂政策法規、實行監督協調為主要職責的巨集觀調控。同時,國家也開始重視體育的法治建設,1995年頒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標誌著中國體育開始步入法制化的軌道。作為體育體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競賽與訓練體制在90年代也發生了一些重大的轉變。首先,對全運會體制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①改變舉辦時間,從第7屆全運會開始,全運會改在奧運會後一年舉行,而不是原來的奧運會前一年舉行。②調整專案設定,縮短戰線,突出重點,從1997年第8屆全運會開始,全運會的專案設定為28個大項,併力求與奧運會專案設定一致,比1993年第7屆全運會的43項減少了15項。③改革了積分方法,如:凡在奧運會、全運會前的一次世界錦標賽取得前三名的獎牌,同時計入全運會;在全運會上創、超全國記錄的實行加牌加分。另外,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人們的健康問題已成為現實生活中一個重要的議題,提高全民身體素質被擺上了議程。在80年代我國就形成了群眾體育與競技體育協調發展的戰略指導思想,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協調發展”。

  2.體育體制發展趨勢

  2.1 管理許可權方面,國家不再包辦一切事務,將辦體育的權力交給社會去行使,充分發揮基層單位與個人的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積極性,國家行政機關只進行巨集觀的決策、協調、監督,將巨集觀與微觀的管理結合得更緊密、更完善。

  2.2 體育已被定位為第三產業,不再是福利型的事業,因管理體育的方法不再依靠單一的行政手段,經濟、法律、行政三種手段的結合將是國家管理體育的主要方式。

  2.3 過去的條塊矩形的體育管理組織結構將向垂直分化整合的組織結構轉化,分化即國家精簡放權,整合即國家由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過渡,這樣減少了同級的地方政府對體育事務的干預,又有利於我國管理體制向國家與社會共同辦體育的綜合型體制方向發展。

  2.4 由於我國各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因而多元化的管理體制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將繼續存在,在經濟發展的地區,社會辦體育將佔主導地位,相對而言,較貧窮、落後的地區,國家行政機關將繼續行使主要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