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裝備製造業稅收政策比較與借鑑
一、國外有關製造業的稅收政策
機械製造業作為製造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各國均給予了普遍的重視與支援。各國均結合本國稅收制度的特點,在稅收制度設計、稅收優惠安排等各方面給予了持續激勵。
***一***美國。
美國並沒有針對裝備製造業單獨制定或頒佈相關稅收優惠措施,對產業發展的鼓勵主要通過普惠性的稅收制度安排來實現。稅收激勵主要以所得稅為主,具體形式通常以間接優惠為主,同時輔之以直接優惠。直接優惠方式表現為定期減免所得稅,採用低稅率等;間接優惠方式通常包括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扣除、虧損結轉、提取科研開發準備金等。美國政府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對資本所得實行的是高稅率政策,結果嚴重阻礙了高新產業的發展。1978年,美國國會決定降低投資所得稅,使稅率從49%降低到28%,1981年1月31日裡根總統簽署了“經濟復興稅法”,將稅率進一步降低到20%。該法規定:***1***增加實驗研究費減稅制度。對於高出企業過去3年R&D***研究與開發,以下簡稱R&D***支出平均額的部分,減稅25%。***2***縮短機械裝置的折舊年限。對於實驗研究用機械裝置,大幅度地縮短歷來的折舊年限,折舊期限定為3年,產業用機械裝置的折舊年限定為5年。***3***進一步擴大企業向大學贈送供研究用新裝置的減稅範圍。***4***對跨國公司的研究開發型小企業採取稅收優惠措施。
美國現行的固定資產折舊方面的政策:1986年以後投入使用的有形財產可以根據“修正後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進行資本成本回收。通常的成本回收期限是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和27.5年以及39年***1993年5月13日之前投入使用的非居住性不動產回收期限為31.5年,下同***。大多數有形個人財產適用3年、5年或者7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其中汽車適用5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對成本回收期限為3年、5年、7年或者10年的財產採用200%***雙倍***的餘額遞減折舊法折舊,沒有折舊完的餘額再採用直線折舊法折舊,從而使折舊扣除最大化。對成本回收期限為15年和20年的財產採用 150%的餘額遞減折舊法折舊,沒有折舊完的餘額再採用直線折舊法折舊。另外,可以選擇使用“替代折舊制度”***基本上是直線折舊法***。對居住性不動產通常是採用直線折舊法在27.5年的期限內進行折舊,對非居住性不動產則是採用直線折舊法在39年的期限內折舊。
美國對摺舊和折耗還有一些具體規定:***1***於2001年9月10日之後、2004年9月11日之前購買的、成本回收期限少於20年且適用“修正後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的新財產,某些電腦軟體、水利公用事業財產和某些租賃期間的改良物,在第一年可以享受特殊的30%的折舊扣除。這些財產必須在 2005年之前投入使用***某些壽命較長的財產可以在2006年之前投入使用***。***2***1980年以後、1987年1月1日以前在美國投入使用的大多數有形動產以及不動產,必須根據加速成本回收制度進行資本成本的回收。加速成本回收制度允許納稅人使用加速的方式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收回成本。通常,加速成本回收制度允許的回收期限是3年、5年、10年、15年、18年以及19年。***3***汽車以及規定的某些其他財產適用特別的規定。只有當汽車50%以上是用於符合條件的經營時,才能夠申請加速折舊扣除。對於不足50%的為經營使用的汽車以及某些其他的有形財產,美國也有特殊的規定。***4***新財產和使用過的財產的成本回收方式及回收期限是相同的。納稅人可以選擇在普通回收期限或更長的回收期限以內使用直線折舊法回收成本。納稅人還可以選擇在普通回收期限以內使用150%的餘額遞減法回收除不動產以外所有財產的成本。在計算最低替代稅時要求上述方法進行成本回收,但是已申請在第一年進行30%折舊扣除的財產除外。***5***公司可以選擇根據法律規定的年度最高扣除限額***2002年為2.4萬美元;2003 年為2.5萬美元***,列支某些用於積極貿易經營的、符合條件的財產的成本。另外,公司按照該方法進行的扣除不得超過經營的應納稅所得。2001年9月10 日之後購置、2007年之前在曼哈頓“自由區”投入使用的財產,年度最高扣除限額可以增加3.5萬美元。***6***對於在美國境外使用的某些有形動產和不動產,美國在法令中制定了單獨的成本回收方法和期限。***7***某些控制汙染的裝置可以享受快速攤銷。在美國,不要求稅收上的折舊與會計賬簿上的折舊相一致。
不針對特定行業單獨制定或頒佈相關稅收優惠措施,是美國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最大特點之一。目前,美國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兩個基石分別是:科研機構作為非營利機構免徵各項稅收和對企業R&D費用實行稅收優惠。
科研機構作為非營利機構免徵各項稅收。***1***美國稅法上明確,非營利機構不用納稅;***2***在稅法上明確了科研機構***包括官方資助的和非官方的*** 屬於非營利機構不用納稅。實際操作中,堅持兩條原則:***1***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即研究機構只有真正從事科研活動,並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才能獲得非營利機構的資格,享受免稅待遇。***2***收入相關原則,即科研機構獲得的收入只有嚴格用於科學研究,才能享受免稅待遇。
對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實行稅收優惠。為鼓勵企業增加R&D投入,把R&D投入與一般性投資區分開,實行“費用扣除”和“減免所得稅”的雙重優惠。企業R&D費用可選擇兩種方法扣除:***1***資本化,採取類似折舊的辦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少於5年,用於軟體的費用可縮短到3年。***2***在R&D費用發生當年做一次性扣除。作為鼓勵性措施,企業R&D費用按規定辦法計算新增部分,其20%可直接衝減應納所得稅額。若企業當年沒有盈利,或沒有應納所得稅額,則允許的減免稅額和R&D費用扣除可往前追溯3年,往後結轉7年,其中費用扣除最長可順延15 年。
為了鼓勵對小型企業投資,美國政府提供了一些優惠,其中最重要的優惠是:允許投資者出售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股票所獲利得的50%免稅,但是持有小型企業***總資產不超過5000萬美元的公司***股票的時間必須為5年以上。
***二***日本。
日本也是通過普惠性的稅收制度安排來實現對產業的激勵政策,現行主要的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國內投資法人的進口稅收鼓勵。國內製造業法人於本年度進口的某些指定免稅進口貨物量超過自***4月1日以來各年中此類進口物品最大數量的至少5%時,可以要求從法人稅額中扣除進口商品增加額的4%。對於特定的國內投資法人,符合一定條件時,其組建後最初5年產生的虧損允許向後結轉7 年***標準結轉期為5年***,這項特殊規定適用於2002年3月31日前發生的虧損,2002年稅制改革中將其延長至2004年3月31日。
2.對資本性投資的稅收鼓勵。中小企業於2002年3月31日之前購進並使用的指定機械和裝置***包括電子計算機系統***購進成本的7%以及購進的指定節能型機械、裝置調整後購進成本***25%-100%***的3.5%或者7%,可以從法人稅額中扣除。最大限額為法人稅額的20%。2002年稅制改革將此項稅額扣除適用期延長至2004年3月31日。1998年創立的中小企業促進投資稅制進一步降低了機械裝置的購進成本和租賃費用,由特定中小企業購進的機械、裝置、傢俱、固定組裝裝置、貨車和大型船隻購進成本選擇按7%進行特別稅額扣除或者按30%提取特別折舊,適用期限從1998年6月1日截止到2004年3月31日。7%的稅額扣除也可以適用於特定租賃資產。
3.對R&D的鼓勵。所有R&D支出和開發專利權的成本,既可作為當期費用列支,也可以分幾年攤銷。對超過自1967年以來該公司發生的R&D支出最高金額的增長部分支出額,允許有25%的稅收扣除。對經批准的新技術投資給予特別加速折舊津貼。某些產業成立的聯合研究會購買新機器及裝置或新設施的成本可以作為當期費用列支。對中小規模的企業也規定了特殊的稅收激勵措施。對於提交藍色申報表的中小企業於1985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之間開業的各會計年度產生的試驗研究費,允許其從法人稅額中扣除,扣除率為中小企業支出的試驗研究費的10%。扣除限額是法人稅額的12%-14%。對於符合創新經營促進法規定的中小企業在設立後10年以內,實施新領域開拓計劃以及上年度試驗研究費和開發費總額佔收入金額的比例超過 3%時,企業內部留成不予徵稅。試驗研究費超過過去5年中前3年的平均數,按增加部分的15%給予稅額扣除。日本的許多政府機構還都為批准的科學研究專案提供直接的幫助支援。
4.對資金轉讓損益的遞延徵稅。2001年稅制改革配合商法的修改,創立了企業重組稅制。凡符合企業合併、分立以股份轉讓的形式實現資金流通以及企業重組時相互持股比例超過50%直至100%等條件時,對資金轉移過程中產生的損益給予遞延徵稅的優惠待遇。
***三***韓國。
韓國通過《稅收減免管理法》和《外國投資促進法》採取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措施以實現國家經濟目標。1999年1月1日製定了《特別稅收待遇管理法》,合併和替代了原兩法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措施。製造業作為韓國的重要產業,同樣適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內容包括:
1.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措施包括:***1***投資準備金。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在其年底資產價值的20%以內設立投資準備金,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是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應當從提取準備金以後第3年起,分36個月作為實現利得分攤計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上相當於政府對企業的投資行為提供了一筆期限大於3年的無息貸款,支援企業投資***。***2***投資抵免。中小企業購置機器裝置等企業資產,或者在銷售店安裝資訊管理系統的,可以按照購置額的3%抵免個人所得稅或者公司稅***直接減少公司或個人的應納稅額,直接減稅優惠***。***3***新建中小企業的優惠。新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以自新建企業首次實現盈利年度起享受6年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或者公司稅***所得稅六減半***;新建中小企業自設立以後5年內減半徵收財產稅***財產稅五減半***。此外,財產取得稅和註冊稅可以免稅兩年***財產取得稅和註冊稅兩免***。***4***對中小企業的特別優惠。在大城市內的中小企業,根據其行業不同,可以享受10%-30%的個人所得稅或者公司所得稅的減徵優惠***中小企業的特別優惠減徵***。
2.促進技術和人力資源開發的稅收優惠。所有符合規定目標條件的,都可以享受以下優惠:***1***技術和人力資源開發準備金。除了從事不動產或者飲食和住宿服務以外的公司,在每一納稅年度可以按照其毛營業所得的3%***技術密集型行業和某些符合條件的資本品行業為5%***提取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準備金,但是同樣需要在提取以後第3年起分36個月分攤計迴應納稅所得。***2***技術和人力資源開發抵免。除了從事不動產或者飲食和住宿服務以外的公司,可以按照下列兩種計算方法中數額較大者享受稅收抵免:納稅年度發生的技術和人力資源開發支出的15%;或者當年技術和人力資源開發支出比前4年的支出平均數超過部分的 50%。***3***投資於技術和人力資源開發設施的稅收抵免。公司購買設施用於研究開發和職業培訓的,最多可以按照其總價款的5%抵免。***4***技術轉讓所得免稅。受讓技術的公司,則最多可以按照總價款的3%***中小企業為10%***享受稅收抵免。***5***風險資本利得不徵稅。風險投資公司投資於新建中小企業的,其出售該中小企業的股票或者權益所實現的利得,免徵公司稅,,***6***股票選擇權的稅收優惠。行權所實現的所得,若不超過3000萬韓元,則不徵稅。
3.鼓勵投資的稅收優惠。主要包括:***1***為提高生產率而進行的裝置投資抵免。居民或者本國公司投資於下列之一者,可以按照投資額的3%***中小企業為5%***抵免個人所得稅或者公司稅:提高中小企業工藝和製造自動化水平的裝置;提高製造技術和技能的裝置;電子商務裝置。***2***特定用途的裝置投資抵免。投資下列裝置可抵免3%:防汙裝置、清潔裝置、防止工業危害裝置和採礦安全裝置等。稅收-[飛諾網FENO.CN]
***四***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在利用稅收法典鼓勵企業的R&D投資方面有著很長的歷史,製造業作為加拿大的重要行業也深受其益。
1961年以前,R&D活動的經常性支出在發生當年可以全額扣除。在前兩年發生的R&D資本支出的1/3可以在當前年度扣除。 R&D支出除經加拿大稅務署批准的以外,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其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的5%。1961年,資本支出可以在發生當年或以後任何年度全額扣除。1962年,取消對超過上一年度應稅所得5%的支出申請扣除時須經主管部門批准的要求。以1961年的支出額為基數,R&D支出***經常性支出或資本性支出***超過這一基數增加部分的50%,可以從應稅所得中扣除。1967年,全部R&D支出超過1961年基數增長部分的50%扣除規定,被《產業研究與開發鼓勵法》規定的政府補貼所取代。新法規定,超過基期平均支出額增加部分的資本支出的25%和經常性支出的25%,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現金補貼。基期被定義為補貼年度以前的5年。對這25%的稅收補貼免稅。1975年,將對R&D資本支出可以推遲到以後年度抵扣的優惠政策擴大到經常性支出。現在經常性R&D支出和資本性R&D支出都可以在發生當年或以後任何年度沖銷。1976年,《產業研究與開發鼓勵法》被廢止。 1977年,引入R&D投資的稅收抵免措施。抵免比例從5%—10%不等,因地區而異。1978年,R&D投資的稅收抵免比例,對加拿大的大部分地區提高到10%,對濱大西洋諸省和魁北克的加斯佩地區提高到20%,並引入對小企業R&D投資給予25%稅收抵免的規定。引入除以前3 年平均數額之外再給予R&D支出總額50%稅收優惠的規定。1983年,對科學研究支出的稅收抵免比例提高10個百分點。對R&D支出的基本稅收抵免比例提高到20%,對加拿大濱大西洋省和魁北克省的加斯佩地區的抵免比例提高到30%,對小企業的抵免比例提高到35%。取消應稅公司應在1 年內申請稅收抵免限額的規定。允許把未使用的抵兔額度向後結轉7年和向前結轉3年,沖銷應繳納的聯邦稅收。小企業當年結餘的未使用抵免額度的40%和大公司結餘的未使用抵免額度的20%可以申請退稅,但這條退稅規定1986年5月已到期。取消50%附加優惠的規定,作為一項臨時措施,允許公司把未申請抵免的結餘額度轉讓給購買該公司新發行股票的個人去申請抵免;對免稅公司和非公司組織的企業支付相當於其未使用抵免額度價值一定比例的現金。加拿大政府還建立一種新的籌資機制,即《科學研究稅收抵免制度》***SRTC***,該制度1984年1月立法通過。其主要內容是:***1***投資者通過購買研究與開發專案實施公司 ***不論是否與研究開發有關***的股份、債務,分享其產品或收入利益而獲得50%的稅收抵免額。***2***R&D公司根據該稅收抵免制度每籌集到1美元的投資支出,就可以得到相當於投資者轉讓的抵免額的退稅。***3***R&D專案實施公司在籌集到資本後的任何時間,都可以宣告放棄其對R&D投資稅收扣除和稅收抵免的申請權。R&D公司可以按其R&D支出額的50%申請退還應退的稅收抵免額,該公司曾宣告放棄過對這種稅收激勵的申請。***4***如果投資者是個人,稅收抵免則要將按符合條件的投資中規定數額的34%從基本聯邦稅收中沖銷。節省所得稅的計算意味著總有效抵免比例約為 50%。對公司投資者而言,稅收抵免比例是50%,要從聯邦稅收中申請沖銷。1984年10月10日對外公佈關於某些“流動性強”的享受科研稅收抵免的投資可以延期償付的規定。有接近60%的科研投資申請居於“流動性強”的交易,在這類交易中,投資者和公司都轉讓抵免額度。在一筆典型的流動性交易中,投資者將借給科研公司100美元,其中55美元為見票即付。爾後投資者就可以從聯邦政府收到50美元作為稅收抵免額。短期過後,投資者就將收回貸款。在處理納稅申報表時,收回的55美元還款加上50美元稅收抵免共計105美元,投資者獲利5美元。《科學研究稅收抵免制度》於1985年5月被廢除。加拿大公民控制的小型私人公司投資於R&D專案的經常性支出獲取的稅收抵免額可以申請100%退稅。這條規定從1985年5月23日開始抄行,並無有效期的限制。符合R&D鼓勵措施的支出必須是“全部用於”R&D專案的規定被新的條款規定即一項支出的“全部或基本上全部”是用於R&D 專案即符合R&D鼓勵措施所取代。“科學研究”這一術語被修改為“科學研究與試驗性開發”。這種修改的目的是要確認絕大部分的產業R&D 投資都集中在對新產品或新工藝過程的試驗性開發上,而不是純理論研究和應用研究。
***五***俄羅斯。
俄羅斯對製造業的支援主要體現在它所全面推行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上。俄羅斯1992年開始實施“生產型”增值稅制,對俄羅斯境內生產的商品、產品和提供的服務徵收,也對進口到俄羅斯境內的貨物徵收,但是進口某些“技術型”生產裝置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從2001年1月1日起,俄羅斯大力推行 “消費型”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扣除的專案已很少,購買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在固定資產入賬後就立即給予抵扣。
***六***德國。
德國製造業所有R&D支出都可以在發生當年扣除。用於R&D活動的廠房裝置可以申請加速折舊津貼。對符合條件的研究與開發投資,政府給予其R&D資本投資額的7.5%的現金補貼。對許多R&D密集型的產業,政府也給予進一步的現金補貼或稅收抵免補貼。個人和公司為科學目的捐贈可以申請稅收扣除,公司支援研究機構同一個產業合作從事R&D專案,可以獲得大量的稅收優待。
***七***英國。
自1997年6月2日以後,對於包括製造業在內的所有中小企業購買大多數型別的機器和裝置,可以採用加速折舊法。所有企業的經常性和資本性研究與開發支出都可在發生當年申請扣除。並且,自2000年4月1日或者以後起,對於小公司的一些R&D費用給予稅收抵免。對於還沒有開始貿易的公司,允許從其利潤中扣除150%的R&D支出。2002年以後,這一稅收優惠擴大到大公司。各個政府部門和機構也都對R&D投資給予直接的幫助與支援。
***八***法國。
政府為R&D專案提供高達其投資成本50%的補貼。在稅收上這種補貼被視同貸款而非該公司的所得。R&D支出在發生當年可以全額扣除。從事R&D活動使用的廠房和裝置投資也適用加速折舊的規定。專門從事R&D的公司可以享受特殊的稅收待遇。特許權使用費和專利權的銷售收入如果在3年內用於再投資,則不徵稅。
***九***巴西。
對符合技術條件的工農業企業實行多種優惠:***1***可以按照當年R&D支出的15%抵免公司稅***包括支付給居民研究機構的服務費和特許權使用費***,但是不超過應納公司稅的8%,不足抵免部分可以往後結轉兩年。***2***通過抵免的方式免除裝置、機器、儀器、配件和工具的商品流通稅***即其進項允許抵扣***。***3***用於研究開發活動的新儀器、裝置,除了按照正常折舊以外,允許再按照正常折舊率雙倍計提折舊。***4***可以按照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科技援助費和根據經批准的合同支付給非居民的專項服務費時所扣繳的預提所得稅的50%享受稅收抵免,並減半徵收金融交易稅。但是享受優惠企業必須承諾至少按抵免額或者減稅額2倍的資金投向境內的研究活動。***5***生產技術先進或者大批量生產資本品的企業,其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和科技援助費,在運用該項技術生產的產品銷售淨所得的10%限額內,予以稅收扣除。***6***為取得或者維持工業產權而匯出的資金,免徵預提稅和金融交易稅。
***十***中國香港與中國臺灣:
中國香港是以納稅人的工業裝置及機械安裝成本的60%提取首次折舊,以後年度按型別的不同,折舊率分別為10%、20%和30%。工業建築物及構築物首次為20%,其以後年度折舊率為4%。商業建築物每年的折舊率為4%。
中國臺灣對模具工業用一系列優惠政策以扶持發展,主要有下列幾點:***1***將模具工業列為“策略工業”的第一位,鼓勵發展;***2***新建模具廠可免所得稅5年,5年後如增資1000萬元***臺幣***以上,由增資所創造的利潤可再免稅4年,4年後如又增資1000萬元***臺幣***以上,由再增資所創造的利潤又可免稅4年;***3***免稅期滿後,模具廠所得稅比其他行業優惠5%***其他行業為25%,模具行業為20%***;***4***凡進口模具加工裝置,免徵進口關稅。
二、國外稅收政策的特點及對我們的啟示
國外產業稅收政策因國別的不同而有所差異,雖然世界各國都注意同時使用直接和間接的激勵政策來刺激產業的發展,但西方發達國家更主張運用間接的稅收激勵,而發展中國家則較多地使用直接的稅收優惠措施。世界各國的產業稅收政策對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裝備製造業稅收政策具有很好的借鑑意義。
1.注意普惠性的政策和特惠性政策調節相結合,採用普遍非專項補貼的稅收優惠方式,即不限定只有高新技術產業、特定地區、特定性質、特定規模的企業等才能享受這些優惠政策,傳統行業中的固定資產折舊、R&D費用同樣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這是大多數國家稅收政策的共同特點。美國、日本、加拿大、德國、英國、法國、韓國、俄羅斯等國家的稅收政策體現得尤其明顯,這一條在WTO反專項補貼協議背景下也顯得尤為重要。事實上,這些國家對鼓勵發展的產業都提供稅收優惠,但更多的是通過對中小企業提供稅收優惠的方式來實現的。雖然目標是促進新興創業企業尤其是科技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但沒有直接採用高新技術企業的方式,從而保證了這些產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同時也不違反WTO專項性補貼限制原則。我國根據產業政策指導方向,為加快鍛造等基礎性行業的發展,提高鍛造企業科研開發能力和產品技術水平,“十一五”期間,我國提出了“扶優扶強,技術進步,節能、環保,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應該說,我國將對基礎性行業扶持發展的落腳點定位為提高企業科研開發能力和產品技術水平,抓住了行業發展的關鍵,具有長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意義。但是,將支援發展的原則部分地定位為“扶優扶強”,則可能是治標不治本的權宜之計,彰顯了我國在發展基礎性產業問題上急功近利的思想。這一方面是由於“優”和“強”從來都是相對的,我國鍛造等基礎性行業的水平在世界上基本上並不佔優勢,需要大力發展,而國內企業“優”和 “強”的標準又是難以定義的,硬是劃定國內鍛造行業的“優、強”企業必然引起行業內企業的相互攀比,從而陷入爭專案、爭資金、爭政策的計劃經濟的惡性迴圈。另一方面,稅收政策設計促進產業發展是要遵循一定的科學理論的。據世界銀行的實證研究發現,“穩定和可以信賴的稅收制度再加上與資本輸出國稅率大致相同的稅率是投資激勵措施有效前提條件。低公司所得稅的穩定稅制比高稅負、高激勵但不穩定的稅制對投資的促進作用更大。”對鍛造行業支援的稅收政策設計定位為“扶優扶強”,不僅政策的效果難以考量,而且有悖於稅收公平,不利於我國穩定稅制的建立和整個基礎行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
2.稅收優惠與政府導向相協調。各國絕大多數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過程實質上是向市場
傳遞明確訊號的過程,然後由市場引導企業的投資行為,按稅收優惠的方向進行,從而形成了“政策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有效優惠機制,推動了各國產業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的根本是有效撬動企業的投資行為按照政府鼓勵的方向發展,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的稅收激勵措施明顯地體現出了這一點。撬動行為的工具大家都不約而同地選擇了產業可持續發展的源頭——對科研開發的激勵措施上,包括科研開發資金的籌集、開發費用的雙重優惠、開發裝置的折舊與折耗、投資抵免等。這裡,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稅收優惠的給予並非是政府開出的免費午餐,企業優惠的最終獲得取決於企業的開發投入以及投入的多少,多投多得,少投少得,不投不得。稅收優惠與企業的投資行為是相互制約的,互惠互利,稅收優惠政策是企業與政府間互動性的雙贏政策。當然,企業的開發籌資是充分得到政府的支援的,有的已充分體現在稅收優惠制度的設計之中,譬如,各種準備金制度等。稅收優惠對投資開發行為的激勵並不以企業的規模大為劃定適用與否的界限。而且,各國政府都更加看中中小企業的研究開發能力,制定各種措施加以鼓勵和保護。近幾年來,為支援鍛造行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我國曾給予部分鍛造企業“產品增值稅先徵後返”的優惠政策。此次我國有關部委研究制定關於對裝備製造行業的激勵發展措施時,“產品增值稅先徵後返”政策的適用也處於一個焦點環節,成為眾多企業競相爭取的關鍵。從這一稅收優惠政策的設計看,“增值稅先徵後返”是在產品生產的下游環節所設立的稅收優惠,很難保證“先徵後返”的資金能夠按照政策設計的意圖用於企業的科研開發和擴大投資,政策設計的效果難以保證,基本上是政府對享受政策的企業提供了免費的午餐,難免該政策會成為眾多企業競相追逐的物件。這一點可以從我國鍛造行業評分標準中少得可憐的科技開發經費中得到相當明確的印證。當然,這種政策設計簡單直接,易於操作,無論對政策執行者還是對享受政策的企業來說均會省時省力,方便快捷,但卻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稅式支出中支出與管理的脫節,對稅式支出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與控制。西方國家的稅收激勵政策與我國明顯不同,各國對行業的刺激均會體現出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稅收激勵均是間接配套,注重發揮導向作用,從實證的情況看,稅式支出均能產生“四兩撥千斤”的效果。
3.事前扶持與事後鼓勵並用。各國在受鼓勵產業的播種期和建立期,稅收優惠側重於事前扶持;而在成長期和成熟期,稅收優惠的重點則更傾向事後鼓勵。事前扶持突出地表現為政府與企業共擔風險,如把R&D投入與一般性投資區分開來,實行“費用扣除”和“減免所得稅”的雙重優惠。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有些國家則是執行強制性的加速折舊,促使企業加速回收投資成本。而事後鼓勵的意義則體現在政府與企業對所得的分割與讓渡,如科研機構作為非營利性的機構免徵各項稅收。事前扶持與事後鼓勵並用,以事前扶持為主,是各國促進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成功經驗之一。與國外許多國家相比,我國固定資產的折舊制度控制偏嚴,對於企業生產的重要機器裝置的折舊年限一般高於發達國家,對於加速折舊的使用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式。加速折舊在我國還只是一種特惠性的措施,像美國、日本、韓國、加拿大等國均鼓勵企業使用各種加速折舊的方法,美國甚至制定了強制性的加速折舊的政策規定,目的是督促企業加速進行資本成本的回收。對於固定資產的稅金支出,絕大多數國家均允許在增值稅中進行一次性扣除,而我國到目前為止仍然使用的是“生產型”增值稅,東北地區的增值稅轉型改革也只是增量型的扣稅制度,不僅在增值稅上存在重複徵稅,而且也直接加大了企業的投資成本。對於技術開發費的扣除,雖然我國實行了稅前抵扣和加計扣除的政策,但是,對於加計扣除,我國實行的仍然是稅前抵扣,且扣除的最高限額只相當於應納稅額的16.5%,對於不足抵扣的部分,則直接攤入了企業的開發成本,而大多數國家在嚴格區分科技開發和一般的投資行為的基礎上,對於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則規定了相當寬鬆的稅收優惠,加計扣除可直接抵扣應納稅額,可相當於應納稅額的20%-35%,對於不足抵扣的部分,則允許企業向前或向後抵補,有的抵補時間可達15年,甚至是無限期抵補。這一稅收優惠措施無疑對企業的科技開發活動起到了強烈的刺激效果,保證了企業在科技開發領域源源不斷的資本投入。
4.科學地選擇優惠物件。發達國家在選擇稅收優惠的適用物件上,一般是站在產業規劃和經濟發展的高度來加以甄別,堅持產業內普惠,重點發揮政策導向作用,而少有按企業的性質、規模等進行區別對待的做法。這一方面保證了稅法的公平、透明及稅制的穩定,同時,也有利於企業形成穩定的預期,增加企業對政府和稅制的信心,形成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良性互動。我國稅收優惠則有所不同,在產業稅收優惠存在的基礎上,大量存在的仍然是按企業的性質、規模、地區等而設立的稅收優惠,個案的稅收優惠更是在相當程度上存在,甚至個案稅收優惠與產業發展規劃相互衝突的情況也並不鮮見。由於不同層次、不同性質、不同型別的稅收優惠相互交織,從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目標不明確的缺憾。這不僅使我國的稅收優惠很難談得上稅收公平,就是基本的所得稅法規條例也被肢解得支離破碎,專業人士一時也很難搞得清楚。
5.加強稅收優惠成本控制與效益考核的管理。為了有效地防止稅收優惠支出額度和支出方向的失控,許多國家的政府都建立了規範的稅式支出預算,並對資助的專案進行成果鑑定,對其經濟與社會效益進行預算和考核,連同稅式支出的估價,一同附於年度預算報表之後。我國在稅收優惠支出的管理上也存在許多薄弱環節,譬如,對部分鍛造企業“產品增值稅先徵後返”的實際效果,我國就缺乏科學的測算與管理。雖然通過國家的政策扶持,我國鍛造企業的技術創新、產品質量、工藝水平、生產裝置、環境治理和勞動條件等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和改善,市場競爭力進一步增強,但是,我們能否將鍛造企業這些年來的成績都簡單地歸功於“產品增值稅先徵後返”這一稅收激勵政策?對這一問題我們尚且缺乏嚴密科學的論證。因而,我們至今無法對“增值稅先徵後返”的政策效果作出切合實際的評價,對是否繼續執行這一政策還是另擇它途我們仍然缺乏計量檢驗的實證依據。這一點對我們制定裝備製造業的稅收激勵政策以及加強稅式支出的管理尤為重要。
三、我國有關裝備製造業的稅收政策
我國裝備製造業現行可以利用的稅收優惠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一***流轉稅類。
1.進口貨物免稅類。
***1***投資自用裝置免稅。國家鼓勵、支援發展的外商投資專案和國內投資專案,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裝置及配套件、備件和技術,免徵進口增值稅***國發[1997]37號***。
***2***貸款自用裝置免稅。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專案進口的自用裝置,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裝置及其配套件、備件和技術,免徵進口增值稅***國發11997]37號***。
***3***技改自用裝置免稅。對國家批准的技術改造專案進口的自用裝置,免徵關稅和進口增值稅***國發[1997]37號***。
***4***生產高新技術產品進口自用裝置免稅。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裝置,及其按合同隨裝置進口的技術及配件、備件,除《國內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增值稅***財稅字[1999]273號***。
***5***軟體生產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裝置免稅。對經認定的軟體生產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裝置,以及按合同隨裝置進口的技術 ***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不需出具確認書。不佔用投資總額,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外,從2000年7月1日起,免徵進口增值稅***財稅 [2000]25號***。
***6***積體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裝置免稅。對經認定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引進積體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裝置,單項進口的積體電路專用裝置和儀器,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外,從2000年7月1日起,免徵進口增值稅***財稅[2000]25號***。
***7***積體電路生產企業進口料件免稅。從2000年7月1日起,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徵進口增值稅***財稅[2000]25號、財稅[2002***136號***。
***8***積體電路生產企業進口料件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進口列名的專用建築材料、配套系統和生產裝置零配件,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財稅[2002]162號***。
2.減稅類。
***1***模型、模具減稅。輕型客車生產企業自主開發所需進[J6勺參與模型和模具,減半徵收進口關稅***稅委會[1997]19號***。
***2***輕型客車國產化減稅。對經國家批准的生產企業所需進口的零部件,實行國產化率掛鉤的關稅稅率***稅委會[1997***19號***。
①對輕型客車整車生產企業,產品國產化率達到40%-60%的,進口的零部件2年內按規定稅率的75%徵收進口關稅;達到60%-80%的,2年內按規定稅率的60%徵收進口關稅;達到80%以上的,按規定稅率的40%徵收進口關稅。
②對發動機、變速箱生產企業,產品國產化率達到60%—80%的,進口的零部件,按規定稅率的60%徵收進口關稅;達到80%以上的,按規定稅率的30%徵收進口關稅。
3.出口退稅類。
***1***機電產品出口退免稅。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和1993年底前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標的出口機電產品,包括機械、電子、運輸工具、光學儀器、擴聲器、醫用升降椅、坐具、體育裝置和遊樂場裝置,可退免增值稅***國稅發[1998]65號、國稅發[2000]165號、財稅[2003]238號***。
***2***出口機電產品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機械及裝置、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四大類機電產品,按17%的退稅率退稅。除以上四大類機電產品以外的其他機電產品,按15%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3***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出口退稅率17%。從2004年1月1日起,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等列名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維持17%***財稅[2003]222號***。
4.即徵即退類。
***1***積體電路產品退稅。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銷售其自行生產的積體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徵稅後,其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徵即退***財稅[2000]25號***。
***2***積體電路產品退稅。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積體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和研究開發積體電路產品***財稅[2002]70號***。
***3***積體電路產品國外加工即徵即退。從2000年7月1日起,對經認定屬於國內設計並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積體電路產品,因國內無法生產、到國外流片、加工,其進口環節增值稅超過6%部分實行即徵即退***財稅[2002]140號***。
5.先徵後返類。
***1***商品鑄鍛件先徵後返。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對規定所列284家鑄鍛企業銷售的用於生產機器、機械的商品鑄鍛件,增值稅先徵後返35%***財稅[2003]95號***。
***2***模具產品先徵後返。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對國家規定所列160家國有專業模具生產企業銷售的模具產品,2000年底前,增值稅先徵後返70%***財稅[2003]95號***。
***3***數控機床產品先徵後返。從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前,對列名的數控機床企業生產銷售的數控機床產品,在規定返還稅款額度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先徵後返100%***財稅[2003]97號***。
***二***所得稅類。
1.固定資產折舊類。
***1***中試裝置加速折舊。企業進行中間試驗,其中間試驗裝置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30%-50%***財工字[1996]41號***。
***2***特定機器裝置加速折舊。電子生產、船舶工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汽車製造、化工生產、醫藥生產企業和經財政部批准的企業,其機器裝置可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其他企業的某些特殊機器裝置,也可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財工字11996]41號***。
***3***特定機器裝置加速折舊。電子生產企業和經財政部批准的企業,其機器裝置可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其他企業的某些特殊機器裝置,也可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財工字[1996]41號、國稅發[2003]113號***。
***4***軟體加速折舊。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可以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為2年***財稅字[2000]25號***。
***5***特殊裝置加速折舊。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裝置,以及常年處於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鹼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裝置,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國稅發[2000]84號、國稅發[2003]113號***。
***6***特殊裝置折舊。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裝置,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當地稅務機關稽核,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國稅發[2000]84號***。
***7***選擇折舊年限。企業可以根據技術改造規劃和承受能力,在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區間內,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財工字[1996]41號***。
***8***折舊年限孰短。企業技術改造採取融資租賃方式租人的機器裝置,折舊年限可按租賃期限和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但最短折舊年限不短於3年***財工字[1996]41號***。
***9***軟體折舊。企業購入的計算機應用軟體,隨同計算機一起購入的,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單獨購入的,作為無形資產按規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進行攤銷,沒有規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內平均攤銷***財工字[1996]41號***。
2.減免稅類。
***1***設計研究收入免稅。對科研、生產、教學一體化的學校和設計研究院設計研究所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稅***國稅函[1996]138號***。
***2***新辦軟體生產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減免。對中國境內新辦的軟體生產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1-第2年免徵所得稅,第3-第5年減半徵收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3***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減免。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第2年免徵所得稅,第3-第5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其中,設在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減免稅期滿後,在以後10年中,可按其應納稅額減徵15%-30%的所得稅***財稅 [2000]25號***。
***4***軟體生產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減稅。對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5***小線寬積體電路產品減免稅。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積體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從2002年開始,自獲利年度起實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即從獲利年度起,第1-第2年免徵所得稅,第3-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70號***。
3.稅額抵扣類。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已退增值稅款抵扣。軟體生產企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生產企業,按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所取得的稅款,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准予在繳納所得稅時抵扣***財稅[2000]25號***。
4.再投資退稅類。積體電路生產再投資退稅。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同時,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體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財稅[2002]70號***。
5.投資抵免類。國產裝置投資抵免。凡在中國境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專案,其專案所需國產裝置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專案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中抵免。當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後年度的新增所得稅延續抵免,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財稅字[1999]290號***。
6.虧損結轉類。年度虧損結轉。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彌補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條例第11條***。
7.稅項扣除類。
***1***研究開發經費資助支出扣除。社會力量對非關聯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資助,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財稅[2001]9號***。
***2***取消資助研究開發經費稅前扣除稽核權。對社會力量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開發經費需報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全額扣除的規定取消後,改由納稅人依法自主申報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事後檢查***國稅發[2003]70號***。
8.技術開發費扣除類。技術開發費扣除。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技術開發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流程制定費、裝置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裝置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製、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和委託科研試製費等,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徵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其各項費用增長幅度超過10%以上的,允許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稅發[1999]49號***。
四、稅收政策支援裝備製造業發展的思路及建議
從中外在促進產業發展的稅收激勵措施上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國在這方面的稅收政策顯得非常凌亂,難成體系,稅收激勵目標也不明確,對納稅人和不同產品的不公平待遇大量存在,稅式支出管理也亟待強化。借鑑世界銀行的實證研究結果,“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應當形成一個企業信賴的環境,這是促進投資戰略的第一步。也就是說,要從制度上建立可持續的經濟政策,消除稅收和非稅收的抑制因素,避免稅制的朝令夕改。一旦企業的自信形成,稅制的可靠性不再成為問題,該國就應當考慮進行目標明確的稅收政策干預,如快速登出***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投資寬減和投資稅收抵免等來刺激機器裝置以及研究與開發的新投資”,我們認為,由於裝備製造業屬於經濟發展的物質生產力範疇,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居於特殊地位,必須作為特殊行業加以保護和支援。振興我國裝備製造業,必須和一般的加工製造業相區別,確立相當明確的政策目標,進行重點扶持。根據世界各國的發展經驗,扶持的基點應該立足於促進企業投資和強化企業科研開發上。對於現已出臺的各項稅收優惠措施,重新進行梳理和歸集,在考察其實際效果的基礎上,刪繁就簡,出臺一攬子並且相互配套的稅收激勵措施,逐步將現行的稅收優惠改造成規範的和穩定的產業行業稅收優惠,為我國產業和行業稅收優惠制度的建設建立政策模板。堅持“產業、行業稅收優惠為主導”和“間接優惠為核心”的原則,儘量避免依據所有制性質、企業規模、產品檔次等設立稅收優惠的做法,減少個案優惠和直接優惠的數量,增加稅收優惠的透明度,加強稅式支出的預測、控制、考核和管理,基本上不再向企業發放稅收優惠的“免費午餐”。
為此,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構建我國對裝備製造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一***流轉稅。
主要體現在增值稅、關稅等有關稅種上。
1.在該產業上率先在全國推行徹底的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的改革。在東北地區業已取得增值稅轉型改革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將這一改革由地區試驗不失時機地擴大為全國範圍內的選擇性的產業行業試驗,一定程度上會降低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全國範圍內所有行業同時推廣所帶來的財政經濟風險,,同時,由於東北地區增值稅轉型改革中固定資產進項抵扣實行增量抵扣制度,增值稅仍然存在重複徵稅問題,所以它是一種不徹底的改革。裝備製造業所處的產業經濟環節決定了它更適合採用固定資產進項全額抵扣制度,若再配置以允許下游企業所購進的增量裝備製造業固定資產產品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這樣既可以促進裝備製造業產品的銷售,同時也可以減少工業經濟下游的生產成本。從實際情況看,裝備製造行業普遍存在歷史負擔較重、更新改造能力較差、固定資產更新速度較慢等狀況,固定資產增值稅增量抵扣的稅制改革很難使其受益。在裝備製造行業推行固定資產增值稅全額抵扣,不僅可以逐步校正增值稅的重複徵稅,而且可以減輕其投資成本,促進企業的開發與投資。
2.調整完善進口貨物免稅制度。對於裝備製造業投資自用、貸款自用、技改自用以及研發自用進口的自用裝置及配套件、備件、技術和必需的而國內又無合適替代品的原材料等,建議參照生產高新技術產品進口自用裝置給予免徵關稅和進口增值稅。為了鼓勵國內企業大力開展科研開發,走自主創新之路,可對成套裝置引進和科研開發所必需的、國內一時難以製造的關鍵零部件、關鍵技術的引進加以區別,對成套裝置引進可只給予免徵進口增值稅的照顧,而對進口關稅則不予免徵;對於關鍵零部件、關鍵技術的引進則同時給予免徵增值稅和免徵關稅的照顧,因此來調節進口結構,促進國內自主研發和技術創新。
3.堅持鼓勵出口原則,強化裝備製造業的國際競爭意識,對裝備製造業的產品出口,繼續實行保護性的出口退稅政策,為裝備製造業開展國際競爭創造條件,建議裝備製造業的產品出口退稅率,繼續維持17%的退稅率水平。
4.改革和完善裝備製造業產:品增值稅先徵後返制度,切實強化增值稅先徵後返的管理和監督,提高使用效益。建議對商品鑄鍛件、模具產品、數控機床產品等裝備製造業產品在整個裝備製造業全部企業範圍內按照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給予全部先徵後返,但是,先徵後返的稅款不再直接到達企業的資金賬戶,而是用全部先徵後返的稅款首先建立全國範圍內的裝備製造業科研開發基金,各企業可以按照各自增值稅先徵後返的稅款在基金內設立各自的基金賬戶。基金以無息貸款的形式專項向企業的科研開發提供資助,各企業根據各自科研開發的實際需要進行自由申請和使用。科研開發基金的管理和對使用效果的考核可由主管退稅機關、國家政策性銀行、裝備製造業協會共同管理。這樣,不僅進一步明確了產品增值稅先徵後返的政策意圖,加大了對先徵後返稅款使用的制約,而且可以充分發揮返還稅款的集約效應,對整個行業的科研開發將會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二***所得稅。
主要涉及固定資產折舊、所得稅減免、再投資退稅、投資抵免、稅項扣除、科研開發費用扣除等幾個方面。
1.加大固定資產折舊力度,促使企業儘快回收投資成本,提高裝備製造業的再生產能力。通過加速固定資產折舊,促使企業快速收回投資成本,是世界各國在實施稅收激勵過程中的基本做法。制約我國裝備製造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是企業投資乏力,生產裝置陳舊和技術手段落後,投資資金來源渠道不暢。因此,在整個裝備製造業行業全面實行加速固定資產折舊對於有效破解我國裝備製造業發展“瓶頸”具有重要意義。在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中,我們對選擇性的企業實行了選擇性的加速折舊的方法,在企業的甄別、加速折舊的貫徹上均存在一定的難度,難以保證政策實施的效果;為了全面提升我國裝備製造業的水平和國際競爭力,保證政策效果,建議在整個裝備製造業行業內推行強制性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方法,業內所有企業的有形動產和購入無形資產等固定資產均要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房屋建築物等生產性不動產可加速30%-50%。這樣,可以有效緩解行業投入不足、資金來源匱乏、科研開發經費不足的狀況。
2.調整所得稅減免思路,壓縮一般性減免,重點支援科研開發。我國在所得稅減免優惠的運用上,除了對免稅的使用外,更多的是“兩免三減半”的做法。事實上,“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基本上是給予鼓勵發展的新辦企業的一項優惠政策。由於所得稅法中有關虧損結轉的一般性規定,“兩免三減半”對於新辦企業來說,實際上是在虧損結轉的基礎上又疊加的一塊稅收優惠。從實際執行的效果看,它是鼓勵引進資金,開辦新廠,而對即有企業的升級換代、科研開發益處不大,它已經越來越轉變為一般性的稅收優惠措施,如果說這項政策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對吸引外資、加快我國經濟建設步伐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我國面臨經濟結構調整、產業結構優化、強化自主創新的新時期,它已經暴露出了政策目標不明確的缺點,與我國的經濟發展階段不相適應。因此,建議裝備製造業的設計研究收入免徵所得稅,對企業內部的設計研發中心,科研、生產、教學一體化的學校,企業單獨設立的設計研究院以及企業與有關設計單位聯合開發所取得的所得,給予免徵所得稅優惠。
3.繼續實施再投資退稅和投資抵免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建議我國境內的裝備製造業企業***比原政策適用範圍擴大***用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裝備製造業企業,經營不少於5年,按50%的比例***原比例為40%***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上述利潤投資用於科研開發的***原政策無此項規定***,則按100%的比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繼續執行國產裝置投資抵免制度。凡在中國境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專案,其專案所需國產裝置投資的50%***原比例為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專案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中抵免。當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後年度的新增所得稅無限期抵免***原政策最長不得超過5年***。
4.大力支援企業進行技術開發,加大技術開發資助和研究開發費用扣除力度,調動全社會力量為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提供良好條件。繼續實行研究開發經費資助支出扣除制度。社會力量對非關聯的非營利性裝備製造業科研機構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資助,可以全額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建議允許其進行無限期結轉***原政策規定不得結轉抵扣***,以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支援技術創新的積極性。繼續實施技術開發費扣除制度。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技術開發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流程制定費、裝置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裝置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製、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和委託科研試製費等,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徵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其各項費用增長幅度超過10%以上的,允許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為此還建議,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扣除的,其扣除額度允許無限期結轉扣除,以充分保護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