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稅收論文開題報告

  改革開放以來,個體經濟以其靈活的經營管理機制和有效的激勵機制而得到迅猛發展,個體稅收佔整個稅收的比重逐年上升。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歡迎瀏覽。

  篇一

  《 加強徵管個體稅收論文 》

  一、個體戶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是日常管理檢查不到位。稅收管理員因管戶多,平時對所轄戶沒有進行深入調查,僅憑主觀印象和人情辦事,對所轄戶不能做到合理調整定額,動態管理不到位。是對個體戶停歇業管理存在重審批、輕監督,日常巡查不到位,管理不完善的問題。有的停歇業戶,不是真正的停歇業,稅務登記證和發票在停歇業期間不上繳,仍照常營業,這樣勢必對正常經營戶造成不利影響。六是對未達起徵點戶發票控管難。從目前來說,由於房租普遍很高,不達起徵點的個體戶很少。尤其對用票戶一定要跟蹤管理。

  二、加強個體稅收徵管的建議

  一是加強稅法宣傳的力度和納稅信用管理。增強稅務幹部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斷增強規範管理、精細管理、優質服務的意識和能力,進一步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提高納稅服務水平。尤其是對稅收管理員加強考核,對責任心不強,管理不到位者要進行處罰,直至調離。二是強化對個體戶的監督檢查。規範稅負核定和調整工作,對個體工商戶實行陽光定稅及社會監督的方式,平衡納稅戶間的矛盾。三是加強事前調查核實。

  對定額戶要進行動態管理,對停歇業戶情況不符或弄虛作假的堅決不予審批。四是強化事中監督檢查。對所有停歇業戶,實行不定期巡查,定期通過複查、核查,對弄虛作假者除按規定給予處罰外,還要在網站、辦稅服務廳及相關公示欄上進行公開曝光,有效地杜絕弄虛作假者。五是加強事後責任追究。除對弄虛作假者追繳應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給予相應的處罰,還要對該戶的管理員予以考核扣分,進行處罰,以增強稅收管理員的責任感。六是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的監管力度。

  在“嚴”字上下文章,對符合開具發票的業戶一方面要了解其稅收繳納情況,是否合法,在此基礎上再檢查其使用發票是否規範,在驗舊、繳銷上把好關。七是大力推進個體稅收分類管理。這主要是將個體戶分類,將建賬的分成一類,將不建賬的分成另一類,停歇業的再分成一類,最後,將非正常戶、問題戶集中起來,由稅務所統一管理。

  八是切實加強日常管理。對個體戶稅收管理是一項長期工作,地稅應加強對財產類稅種實施有效管理,鼓勵正常經營,調控從租行為,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調整作用。抓大、控中、放小突出管理重點。同時,應加強對未達起徵點戶的管理,加強調查研究,加強實地核查,參考同類納稅人的經營規模合理定稅,重點把握好起徵點臨界點的稅收管理,依率計徵,努力使納稅人滿意。總之,個體稅收徵管處在一線繁雜而艱鉅,除了稅務部門自身努力之外,還應積極爭取各級黨政領導的重視和各有關部門的配合支援,特別是工商、銀行、海關、公、檢、法部門的配合支援尤為重要。

  另外,群眾性的護稅協稅網路也十分重要。面對基層徵管戰線長,稅源分散的情況,稅務人員往往鞭長莫及,顧及不暇,因此,可依託當地組織,如社群、村委會、街道等,幫助做好集貿市場、專業市場個體戶的申報納稅***即委託代徵***和催報催繳,也可委託他們進行個體戶的定額評稅,監督個體戶的納稅情況,協助稅務部門查處偷漏稅;另外,還可發揮稅務代理的中介作用,為個體戶建賬,代理申報納稅,輔導納稅人及時足額繳納稅款。

  篇二

  《 社會認同下的個體稅收論文 》

  一、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的一般分析

  具有社會性的個體稅收認同即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分為兩類: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和以稅收為認知物件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

  ***一***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

  指在個人身份界定與群體歸屬***更多是心理上的***①中內含以稅收為核心的價值判斷。個人身份界定是對其與社會聯絡的一個基本界定。即個體將自己置身於社會中,作為社會的人權衡自己或他人的行為及對認知物件或客觀事物的判斷中,稅收處於核心維度。進一步,個體對其所形成的個人認同以稅收為核心維度進行社會合宜性判斷和群體歸屬判斷,此一過程即為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過程。從靜態看包括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與非認同。個體的稅收個人認同僅僅關涉個體對稅收個人而非社會的認知和認可,而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則經過了這樣的認知過程:“我”作為社會的人,以稅收或稅收行為界定的我的身份內含是什麼,與之相一致,我對如街燈這樣的公共物品應該持的態度是什麼,認可還是非認可。即個體在對其個人認同做社會合宜性判斷時,將稅收的價值內化於其個人身份界定和群體歸屬判斷中,認為稅收行為是個體社會身份至關重要的影響因素。

  如果處於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狀態,則從個體的立場看,稅收遵從是對社會規則的遵守,是履行公民義務的要件而且是核心要件。如果人們認為逃稅行為是與自己所認定的社會身份不符的,而將稅收遵從行為看作是判斷他人和自己行為合宜性的核心或者至少是重要標誌,此即是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稅收個體社會認同的表現。相反的情形有兩類,一是稅收行為並不關涉個體所認定的社會身份,二是稅收遵從與社會身份認定負相關。

  前者,稅收也許實際發揮了作用但並未成為社會一般的認知物件,因此不在人們的視野內,不形成影響個體身份認定的因素;後者,社會地位高的人不用交稅,人們以稅收不遵從作為身份認同的稅收行為特徵。在一定的程度上,我國一直存在這樣的情形。在我國分封制時期,賦稅實質上主要課徵於奴隸和社會底層的自耕農;在郡縣制時期,雖然唐朝時頒佈的兩稅法規定了貴族、官僚、商人均要根據評定的戶等納稅,但上層社會不用照章納稅卻一直受到社會的公認,而且是躋身上層社會的標識。不僅上層社會成員持此看法,而且其他社會成員也認同這一情形,並希望經由努力能夠像上層社會一樣不用納稅,而不是希望改變這種稅收制度。時至今日,這樣的認知並沒有得到徹底的改變。

  ***二***以稅收為認知物件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

  個體對稅收的社會認同即社會以群體為中介建構個體的過程中以稅收為核心維度形成個體對稅收的認可。因此,研究個體稅收社會認同與一般意義上的社會認同的最重要區別是,一般意義上個體的社會認同是社會以群體為中介建構個體所形成的對客觀事物或觀察物件的認可,而稅收的社會認同不是對泛化的客觀事物、觀察物件而是對稅收的認可。即個體將稅收作為認知物件從社會人的角度做出的認可判斷。這與典型的稅收經濟分析不同,是將個體視為社會的人,界定稅收及稅收行為的社會合宜性。而與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稅收個體社會認同不同是,社會合宜性界定不是以稅收為判斷的維度,而是對具體稅收制度體系本身的社會合宜性做出判斷。如個體站在社會人的立場上認為既存稅收制度是公平合宜的,即是以稅收為認知物件的稅收個體社會認同。

  二、兩類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的相互關係

  當稅收處於個體社會認同判斷的核心、至少是重要地位時,以稅收為認知物件的個體社會認同才會對個體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這樣,稅收制度才有可能成為有效的行為規則。具體說來這兩類個體稅收社會認同有以下幾種關係:i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和以稅收為認知物件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ii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和以稅收為認知物件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iii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非認同和以稅收為認知物件的個體稅收社會非認同。iv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非認同和以稅收為認知物件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

  v稅收為個體社會認同的非核心維度和以稅收為認知物件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vi稅收為個體社會認同的非核心維度和以稅收為認知物件的個體稅收社會非認同。vii稅收為個體社會認同的非核心維度和稅收不成為認知物件。稅收不成為認知物件時,當然不可能成為個體社會認同的核心維度。兩類個體稅收社會認同中,最重要的是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在分析中,首先需要界定稅收是否為個體社會認同的核心維度。如果不是核心維度,那麼以稅收為認知物件的個體社會認同狀況便無關緊要。認同也好,非認同也好,都不能對稅收制度執行產生影響。如果是核心維度,對個體的稅收行為和稅制執行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

  三、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狀況對稅收行為和稅制執行的影響

  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對稅收行為和稅制執行分析的基本前提是國家合法性和政府權威,是最重要的影響因素。①由於本文所涉及的角度將其視為外生變數。

  ***一***i和ii兩種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狀況下對稅收行為和稅制執行的影響

  在一般分析中,往往提到稅收被上升為道德層次。問題是,在什麼情況下能被上升到道德層次?答案是在形成了稅收社會認同的情況下。在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中,稅收是核心正向維度,對稅收的遵從是人們趨向的身份和群體具有的特徵。此時,稅收往往與那些正面的核心道德理念如誠信、正直、負責任等等相聯絡。人們會以恪守道德準則的方式要求自己、評價他人的稅收行為。從而形成對稅收行為比法律強制力更有效的約束力。

  此時,無論對稅收的認知如何,個體均表現為很強的納稅意識和遵從理念。這類理念具體說來,例如,上流社會具有的重要特徵是對社會負責任,遵從即使是具有明顯的累進到有失公平程度的稅收也是其身份應當從屬的行為。前兩年,美國經濟衰退,為了刺激經濟發展,推出減稅法案。美國100位富豪聯名要求負擔原有的稅收義務。坊間認為此舉炒作的成分居多。但即便是炒作,其出發點是形成好的社會聲望,說明更多地承擔稅收義務能帶來好的聲望。即在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判斷中稅收處於核心正向維度。

  從靜態看,i和ii人們的稅收行為沒有區別,均表現為遵從。但從過程看,二者卻存在較大的差異。稅收遵從行為之所以在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判斷中被視為重要,是以稅收為認知物件的認同在長期的社會變遷中嬗變而成。因此,從靜態甚至從短期看,以稅收為認知物件的稅收個體社會認同狀況並不足以撼動個人道德層面上對稅收的認可。而從過程看,以稅收為認知物件的個體社會非認同狀況下,對具體的稅收制度的質疑使對稅收遵從行為的看法一點一點地鬆動,成為稅收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變遷的推動力。這樣的鬆動是靜默的,從短期看幾乎觀察不出人們稅收行為和稅制執行狀況的改變。但從長期看,如果具體稅收制度體系未改變,作為認知物件的稅收不認同未能改變,最終會影響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

  ***二***iii和iv兩種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狀況下對稅收行為和稅制執行的影響

  1.一般分析iii和iv兩種情形下對稅收的看法仍如i和ii,屬於道德範疇的一部分。但在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中,稅收是核心負向維度。此時,無論對稅收本身的認知如何,都很難形成稅收自覺遵從行為和稅制的平滑執行。我國傳統上視稅為“苛捐雜稅”。這一界定一開始是因苛嚴的稅制所具有的非公平和非正義而生。

  但隨著這一看法在不斷重複的事件中固化,逐漸與作為認知物件的稅制分離。這樣的觀念得到社會普遍甚至是一致性認可,而內化於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判斷中。在我國曆史上,相對立立場的普通民眾和政府都視稅為“苛捐雜稅”。二者面向稅收的改革訴求都只有一個——輕徭薄賦。儘管在具體的稅收變革中也關注稅制結構和徵收方法,但最終的評價卻往往僅僅建立在是否減輕了稅負,稅收制度結構在評價體系中無足輕重。與此相對應,人們當然希望所屬群體和階層能免於這一非正義性剝奪。這成為稅收維度的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的要義。

  另一方面,即使個體認為稅收制度是公平、正義的,但由於稅收作為核心維度被看作是負面的,也不能因此激發個體的稅收遵從行為。iii這一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狀態是最糟糕的一種情形。人們不僅認為具體稅收制度缺乏公平性,同時認為對稅收的不遵從是其歸屬群體和身份的特徵。個人稅收行為和稅制執行陷入泥淖而幾乎不可能形成稅制的平滑執行和個人自願遵從。極端情形下,甚至會出現非理性不遵從。iv這樣的情形在短期內是穩定的。即便是稅收制度結構是公平正義的,在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判斷中,人們仍習慣性將其視為負面的。但從長期看,個體對作為認知物件的稅收的社會認同,會逐漸改變其內化的認知並最終改變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判斷。

  2.我國目前正處在這一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狀態——從iii轉向iv的過程中這是非常困難的一步——在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社會非認同的前提下,作為認知物件的稅收常常被認為有就是糟糕的事情,具體特徵被忽略。而當人們開始撥開慣性看到並逐漸重視稅制本身的特徵時***這一結點的出現非常重要***,在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判斷中個體的社會認同有可能逐漸改變。但這一過程非常漫長而不確定或者脆弱。需要許多因素共同長期演化。所以這裡有兩個重要的問題需要探討,一是這一結點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會出現,如何推動其出現;二是在這一結點出現後如何推動稅收核心維度個人社會認同的出現。我國曆經了數千年的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社會非認同,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確切地說五十年代實現社會主義改造後,稅收不成為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的影響因素而退出人們的視野。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經過經濟制度和稅收制度的改革,稅收開始通過影響企業的淨收益影響人們的福利。此時尚未被承包的國營企業的稅收負擔仍然不影響企業和職工的福利。而對已承包和非體制內的企業,稅收成為影響企業境況和個人福利的至關重要的因素。但對社會中絕大多數的個體而言稅收不在其認知範圍內。隨著我國經濟制度和與之相適應的稅收制度的變遷,稅收逐漸成為人們在行為選擇中的主觀存在。並經歷了從漠視***無視其存在,隨意安排稅收行為***到逐漸看到稅收對個人福利的負面影響***是對可支配收入的淨扣除***,試圖以稅收制度為邊界安排其行為。

  此一階段稅收制度也不規範,因此稅收行為多表現為尋租行為。但無論如何與漠視階段不同,稅收制度已成為人們的行為約束,至少讓社會中的行為人認識到稅收制度的存在。雖然對人們規範性稅收行為而言也許起到的是負面作用——甚至一度形成失範的示範效應。①從目前的階段看,稅收制度開始逐步走向規範,稅收僅僅關涉負面影響的看法有所鬆動。從正式社會規範看,人們願意認可稅收在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中的正向維度。但從個體的角度看,並未形成這樣的認同。這似乎是很難理解的,已經形成社會一般性認同的規範為什麼卻不是建立在個體對稅收認同的基礎上?這二者之間的矛盾與衝突實際上是社會人立場與理性經濟人立場之間的衝突。在這一階段,從個人的視角看尚未形成稅收的核心功能是推動社會福利增進的認知,而隨著將來這一認知的逐漸形成,社會人立場和理性經濟人立場對稅收的看法逐漸協調。從以稅收為認知物件看,現階段得到社會公認的看法是,稅負太高有失公平。這離個體稅收社會認同良性狀態尚有距離。但與二者均為非認同的情況相比,也是走向稅收社會認同至關重要的一步。

  ***三***v、vi及vii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狀況下對稅收行為和稅制執行的影響

  這三種情況均為稅收是個體社會認同的非核心維度。此時,以稅收為認知物件的個體社會認同狀況幾乎不會對稅收行為和稅制執行產生影響。最為極端的是vii。我國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期至七十年代末期的稅收個體社會認同非常接近這一狀態。政府***中央政府***無論對稅收體制如何調整對個體的稅收行為和稅制執行都不會產生影響。在個體對稅收的社會認同基礎上,經由交流、擴散形成群體進而全社會對稅收的認可。在稅收社會認同的演化過程中,個體稅收社會認同是形成稅收社會認同至關重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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