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瑕疵責任與缺陷責任的區別

  產品瑕疵責任與產品缺陷責任不易區分,以至於消費者不能切實維護自己的權益,本文對這兩個概念進行了比較和區分,以對消費者有所幫助。

  產品瑕疵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有什麼區別

  產品瑕疵也是質量出現問題,但是問題沒有影響到產品的主要功能,這種瑕疵如在合同限定的範圍內剛可不追究責任,如果超過合同規定的範圍剛要根據瑕疵影響的程度來賠付相應的金額,或者以折價的方式來償付;

  產品有缺陷是根本致命的問題,直接影響到產品的基本功能,導致產品有缺陷的原因通常都是在設計產品時發生錯誤所致,導致生產出來的產品無法發揮其原來設計該產品時所要展示的功用,對於這樣的產品買方可以退貨,並根據產品因有缺陷無法按時交貨所帶來的損失要求賠償,也可以限定賣方在一定時期內以其他產品或者修復缺陷產品重新交貨來補償,並賠付一定金額的損失費,或者雙方協商後以其他的方式來解決。

  產品缺陷與瑕疵的定義

  ***1***產品缺陷: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相應地,產品瑕疵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就是指在產品存在瑕疵時和產品存在缺陷時所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

  ***2***產品瑕疵:產品瑕疵是指產品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在質量、效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不合格的狀況。

  產品缺陷與瑕疵的不同之處

  ***1***產生依據不同: 瑕疵與缺陷分別是二者的產生依據,瑕疵與缺陷的不同直接導致了兩種責任的區分。瑕疵與缺陷不僅是二者的區分標誌,也是兩種責任在產生依據上不同的表現。

  ***2***性質不同:產品瑕疵主要使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經生產者、銷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只有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產品缺陷則實行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兩種原則。

  對銷售者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和特殊情況下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對生產者則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造成損害,生產者就要承擔賠償責任,無論主觀是否存在過錯。

  ***3***產生時間不同: 產品瑕疵責任不以損害後果為構成要件,只要產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構成產品瑕疵責任。產品缺陷責任以造成一定損害後果為構成要件,因此只能在損害後果發生之後才可能成立,沒有損害後果則不可能產生產品缺陷責任。

  ***4***賠償順序不同:產品瑕疵的賠償責任是先由銷售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對於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向消費者賠償後才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因此,賠償順序有先後之分。而產品缺陷的賠償責任則無先後順序,受害人既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 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5***適用責任不同: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0條未就銷售者產品瑕疵責任免責事由作出規定,但根據法定瑕疵的第二種情形,即“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可以推斷出,如果銷售者事先就“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這一瑕疵作出說明的,則可免除瑕疵擔保責任。對於產品缺陷責任,《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三種免責事由。

  瑕疵責任免責條件為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這一瑕疵作出說明的,則可免責。

  缺陷責任免責條件為

  ①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②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③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6***訴訟時效不同: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訴訟時效為1年。《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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