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的區別
產品責任,產品質量責任,雖然都看起來差了兩字。但還是有所區別。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法律責任的形式不同
《產品質量法》規定了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合同法》規定了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產品責任的形式主要為賠償損失。
二、賠償範圍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範圍限於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產品本身的損失以及消費者因此而產生的運輸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產品責任的賠償範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不包括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應由消費者另行向責任人主張產品質量責任。另外,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範圍,而產品責任的賠償範圍則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三、歸責原則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為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只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要求,不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因人而異,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而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過錯責任的一種***。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表現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嚴格責任並非絕對責任,《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表現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推定銷售者對此有過錯,並應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向生產者追償。
四、訴訟時效期間不同
《民法通則》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依據該規定,因質量不合格而產生的產品質量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依據該規定,產品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產品責任的特殊之處
1.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實行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責任原則。而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只要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責的事由外,不論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產品質量法關於產品責任的規定,與國際上關於產品責任的立法趨勢相一致,從責任的分配上看,也是公平的。生產者因生產、出售商品而盈利,也應當承擔因其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風險責任。這也有利於促使產品的生產者在產品的設計、生產過程中,更加小心謹慎,防止產品出現缺陷給使用者造成損害,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2.按照一般民事侵權責任中的過錯責任,受害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對責任人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而由於產品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受害人要求生產者賠償時,無需證明生產者是否有過錯。而是由生產者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對其生產的產品是否具有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免責事由、自己是否具備法定的免責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因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產品的技術性能和製造工藝越來越複雜,要求處於產品生產過程之外、並不具備各種產品專業知識的消費者對生產者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難以做到,也不公平。
產品責任制度作為一種獨立的侵權責任
第一,侵權產品責任是直接由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對此無權協商。如國務院釋出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15條規定:“經銷企業售出的產品在保證期限內發現質量不符合第二條的要求的,應由經銷企業負責對使用者實行包修、包換、包退,承擔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的責任。”這裡所稱的“承擔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的責任”,包括侵權產品責任,有關當事人必須依法辦事,無權協商。
第二,侵權產品責任的承擔者是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者和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給使用者造成的損失,負有連帶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可見,產品的使用者與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不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與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之間,因後者的過錯所形成的新的債權債務關係,按一般侵權責任條款處理。
第三,侵權產品責任的受害者即權利人,是指所有因不合格產品而遭受損失的人。在侵權產品責任的民事法律關係中,產品的受害者作為賠償權利主體,它可為自然人或法人,確定的標準只依據因不合格產品而遭到的損失,而不論受害人與生產者或經銷者有無合同關係;賠償損失的範圍包括自然人人身的傷害和財產損失。
第四,侵權產品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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